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其中最重要的三条是:
一、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二、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三、第三者所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此解释一出立刻引来了地震,小三们人心惶惶;老婆们大呼不公平,欺负“弱势群体”;而男人们似乎在偷偷窃喜,也是在中国大家最在乎的就是房子了,难怪一说到房产大家的神经就蹦起来了。
先来看第一条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的进一步解释: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解释似乎把房子看的更理性,是谁买的就属于谁似乎公平合理,未付出的一方不能不劳而获。结婚前我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你可以住,但不属于你,离婚后一点没你的份,看似现实不近人情实际也合情合理。
当然这里一定要说明一种情况:如果婚前是一方交了首付贷款买房子,而婚后有两人共同承担偿还(也包括一方还贷,一方养家)则不遵守这个解释的,应该按照离婚房子当前市值按照比例分割。
但是当前女方婚前谈对象都是要求男方要有房,这已经成为男人身上背负的大山,所以房产证大多是男方的,公平来讲男方为买房子付出了一生的积蓄,自己贷款还要养老,如果一离婚女方立刻获得一半房产显然不甘心,有了这样的新规定可以极大减轻男人们的这种心理负担,在这种心理的推崇下,男人是不是会变得不如以前那么在乎婚姻了?不再害怕因离婚而失去太多是否让男人不负责任?
再来看最后一条:第三者所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这一条对小三、情人无疑是晴天霹雳,也就是说:在和男人鬼混偷情包养期间,无论男人跟你签了啥协定到分手那一天都不算数的,你最多用一哭二闹三上吊来威胁男人,而无法从法律上保护自己。这样一来不知道会有多少男人松了一口气,平时养个小三,玩够了就甩了你,告诉你“还是找个好男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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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kiib 于 2010-11-19 00:5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