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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专家PK统计局:中国灰色收入5.4万亿?

财经网:专家PK统计局:中国灰色收入5.4万亿?





  7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王小鲁完成的课题报告《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发表在《比较》第48缉,报告指出:2008年,中国灰色收入达5.4万亿元;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实际人均收入差距26倍,而官方统计只有9倍;城乡居民家庭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 65倍,而官方统计只有23倍。

  8月24日、25日、30日,国家统计局网站连发三篇署名文章,对该报告的研究结果进行质疑。一场有关收入统计数据的论战由此拉开。

  有学者指出,这场争论是直面中国灰色收入、寻租空间的一次契机。制度不健全导致灰色收入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社会越灰色,贫富差距越大,社会矛盾越激烈,稳定就成为奢想。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才是改革的基础。


正方专家观点

01 王小鲁: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最近完成的体改研究会研究课题显示,课题组调查推算的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比国家统计局住户收入统计调查的结果,要高出9.26万亿元,这部分“隐性收入”比2005年的4.85万亿元增长了近一倍。隐性收入之中大部分为灰色收入。


  更严重的是,巨额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绝大部分由高收入人群占有,这严重扭曲了本就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


  根据王小鲁的研究,按城镇居民家庭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只有23倍。


  回想2010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有一将迈未迈的脚步,至今仍让人唏嘘。报告原本明确提出要“规范灰色收入”,但因为对“规范”一词的不同理解,导致最后报告将“规范灰色收入”全部删去,一个战略性问题的推进再度推迟。


  王小鲁对灰色收入的界定非常清晰:其一,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也包括那些违规、违纪但不违法的收入;其二,实际上非法,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非法的收入。


  关键在于规模,规模决定问题是大是小。这正是王小鲁多年来致力于探寻的问题。灰色收入规模有多大?2005年是2.66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1.06万亿元的24%;2008年是5.4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灰色收入问题不容回避。当前政府正全力解决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绕开了规模巨大的灰色收入。就此问题,媒体近日专访了王小鲁。


  怎样得出数据?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调查研究的方法?


  王小鲁:目前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数据存在较大失真,特别是关于城镇高收入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失真非常严重。这并不是指统计调查方法或计算的错误。现行的住户调查抽样是基于自愿原则确定的,但高收入居民中有相当大比例不愿意接受调查,导致在抽样过程中被迫更换样本,因此在样本更换过程中发生了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而且,包括在调查样本中的高收入居民中,有许多人不愿意提供他们的真实收入信息,所提供的数据严重偏低。特别是其中一些人的灰色收入,根本没有反映在统计数据中。以上原因使统计调查发生系统性偏差,无法真实地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


  记者:那你们是怎样进行调查研究的?


  王小鲁:基于这一原因,我们研究的首要目的是取得关于居民收入的真实数据。在2005~2006年的调查中,我们借鉴了社会学调查方法,由各地的专业调查人员对他们熟悉的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的家庭收支状况进行调查。我们还采取了若干辅助措施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事实证明这一方法是可行的,调查取得的数据具有比较高的可信度。但这种选样方法限制了我们用样本数据推算总体收入分布状况。因此我们调查取得的数据只用来作为一些重要的居民收支行为参数,而不是直接用来推算总体收入分布。这一点我下面还要讲到。


  此次2009年的调查,我们在全国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不同规模城市,以及14个县的县城和建制镇进行。调查选取的城市数量较多,而样本在各城市的分布比较分散。本次调查总共包括样本家庭4909个,剔除问卷质量不符合要求的689个样本,实际分析采用有效样本4195个。


  在进行调查数据分析之后,我们通过恩格尔系数法,找出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的真实关系,再利用这种关系来检验居民收入统计数据。为了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采用了模型分析方法,控制了其他影响变量。


  此外,我们还从其他渠道对这些结果进行验证。长期以来,在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宏观经济数据、股市、房市、汽车和其他奢侈品销售等方面,存在许多明显的矛盾或者不可解释之处。而如果把上面推算的隐性收入包括到居民收入中来,这些矛盾就基本上消失了。


  记者:有哪些矛盾的地方呢?


  王小鲁:2008年,根据城乡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和城乡人口数推算,全国城乡居民储蓄总额(可支配收入与消费的差额)为3.55万亿元。但是,这一年仅全国金融机构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就增加了4.54万亿元。这一年,商品住宅销售2.12万亿元(不包括二手房),扣除个人住房贷款增长额3000亿元,用去居民储蓄1.82万亿元。同一年,农村个人建房投资支出3711亿元,城镇居民个人建房支出估计不会小于这个规模。2008年,“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净增加1.09万亿元,这还没有包括“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户,还有建筑业、第三产业私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的部分。2008年,估算A股净吸纳私人投资1.35万亿元,加上国债和企业债券市场融资,估计吸纳私人储蓄1万亿元。除此之外,居民对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产品的投资,加上居民手持现金和国外存款等项的增加,粗略估计5000亿元(也许低估了)。



  以上各项合计,2008年全国居民储蓄总额至少应为11万亿~11.5万亿元,而不是按收入统计数据计算的3.5万亿元。这说明该年至少有7.5万亿~8万亿元的居民隐性收入没有包括在收入统计中。这还没有包括居民消费的统计遗漏。


  以上这种情况,并不仅仅发生在2008年。对近些年的宏观数据进行分析,都可以得到类似的结果。从商品住宅市场和汽车消费等方面的数据推算也可以得到类似结果。而且通过宏观数据分析所显示的隐性收入总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重新审视国民分配


  记者:由于存在巨额隐性和灰色收入,似乎目前的居民收入规模被低估了。现在很多对收入分配等问题的研究,就是基于居民收入与GDP占比大幅下降得出的。


  王小鲁:的确是这样,加上被遗漏的灰色收入之和,实际的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并不像原来我们认为的那样低,其比重下降的幅度也不像原来认为的那样快。


  2008年,按居民收支统计推算,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4.0万亿元,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总额的44.5%。但在国家统计局的全国经济普查的“资金流量表”核算中,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7.9万亿元,占GDP的份额为56.4%。资金流量表和住户统计数据不一致,主要是由于数据来源的不同;前者主要依据的是经济普查资料,数据主要来自企业,后者是统计局的住户调查资料。


  这两个数据里,前者比我们推算的数据低了9.3万亿元,后者仍低了5.4万亿元。这说明经济普查比统计住户调查对居民收入的遗漏要小。然而这仍然无法解决灰色收入不能进入统计视野的问题。


  我们以“资金流量表”的17.9万亿元来进行对比,加上我们调研的数据差距5.4万亿元之和,居民收入占GDP比例从56.5%上升到了66.7%,提高了10个百分点。这个计算是假定国民总收入也存在一定的遗漏,因此对总量也做了调整。按调整前的数据,居民收入在2005~2008年期间下降了3.6个百分点,而按调整后的数据在此期间下降了1.9个百分点。



  但这并不是一个值得乐观的结果。调整后的居民收入比重虽然显著高于原来的统计,但高出的部分主要是非正常收入。正常收入的比重并没有提高。正常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重过低的推断仍然是成立的。特别是劳动报酬比重更低且进一步下降,非劳动报酬比重更高且进一步上升,尤其是最高收入居民的收入大幅度增加,这意味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进一步下降。


  突出的是,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比原来更低了,下降的速度也更快了。2008年从原来的46.7%调整到42.3%,下调了4.4个百分点。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4.1个百分点。而非劳动收入的比重则大幅度上升,2008年为24.4%,比原来的比例提高了14.5个百分点。尽管2005年该比例也有大幅度上调,但2008年与2005年相比,还是上升了2.2个百分点。


  必须注意到,灰色收入也不同于正常的资本回报,对鼓励竞争、改善效率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相反,其相当部分可能来自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的漏失,或者是对正常的居民收入及财产的侵蚀和掠夺。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公平,同时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并成为导致社会冲突、加剧不安定的主要因素。


  回避无助于解决问题


  记者:关于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引起了不少争议。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最终将“规范灰色收入”删掉。你怎么看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


  王小鲁:有一种说法是:灰色收入就是非法收入,只能“取缔”,不能“规范”;所谓“规范”,有将非法收入合法化之嫌。另一种说法则强调灰色收入这一概念本身“不科学”、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反对使用这个概念。


  但是,之所以产生“灰色收入”这个概念,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法明确界定、不能清楚地判断其合法或非法的收入。即使“取缔”了灰色收入的概念,也决不等于取缔了灰色收入,实际上等于对如此重大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采取回避的态度,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这可能也说明,解决灰色收入问题会深深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记者:你对灰色收入概念是怎么理解,能否举例说明什么算是灰色收入?



  王小鲁:我们使用灰色收入这个概念,通常是指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比如,民间举行婚礼,收受亲朋好友的礼物礼金,既是民风民俗,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即便发生在党政官员的亲属、子女身上,如果在合理限度内,也未必能够简单禁止。


  但有些官员借子女、亲属婚礼的名义收受重金,聚敛财富,甚至以数十万、数百万计,实质上是索贿受贿。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对官员亲属收受礼品礼金的情况,在情节和金额上划定一个合法的界限,并建立可行的监督办法。越过这个界限,必须严格禁止,以非法收入论处。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类收入也只能算做灰色收入。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正当收入,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合法地位,因而变成了灰色收入。但这不占主要部分。


  第二种情况,是某些怀疑为非法的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例如频繁出现的通过内幕交易、虚假拍卖获得的地产收益,通过内线消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而在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上获得的暴利,以及政府官员以权谋私,通过钱权交易获得的利益等。但如果仅仅是公众或有关人士怀疑存在上述情节,而拿不到确凿证据,也无法作为非法收入来对待。


  由于已经曝光的非法收入毕竟是少数情况,因此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灰色收入,除了包括对其合法性没有明确界定的收入外,也涵盖了大部分事实上的非法收入。


  灰色收入探源


  记者:在来源的渠道上,灰色收入主要来自哪儿?


  王小鲁: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主要依据生产要素的报酬进行,即区分为劳动、人力资本、资本、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回报。但任何社会也都需要政府参与收入分配。问题即在于,如何保证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掌握这些资源的权力机构或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容易染指其使用或分配过程,侵占这些资源,或利用这些公共资源获取个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本来用于保障社会公平的公共资源,可能成为少数特权阶层的猎物,反而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广义而言,行政权力本身也是一种公共资源。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员可以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可能通过滥用权力侵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这就不仅需要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权力的行使作出严格的法律界定,并建立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度,而且需要对公共资源的整个使用和分配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靠政府进行自我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的一点是使政府管理透明化,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对政府实行监督。


  记者:公权力与灰色收入之间有什么具体现象和渠道表现?


  王小鲁:灰色收入往往和以下四种现象密切相关。


  一是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根据2006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一项涵盖全国4000家企业的调查,对于“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有多少”这一问题,只有19.8%的企业负责人回答“没有”;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总共占到了80.2%。


  直接侵占公共资源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国家审计署2009年报告,抽查了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发现虚假发票5170张,列支资金1.42亿元。这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公共资金正在以可观的规模,无声无息地流向与权力有关的人群。


  另外,少数地方甚至还卖官鬻爵,几乎是明码标价,令人震惊。



  二是公共投资与腐败。


  公共投资领域是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点领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京沪高速铁路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审计中发现超进度计价和多计工程款8.15亿元,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费用和用虚假发票报销等问题17.94亿元。


  借公共投资贪污公款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央投资项目,在地方项目中更是频繁发生。尤其是一些地方耗资巨大、大而无当、大而无用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这里恐怕不单纯是用追求“形象”和“政绩”能够解释的,而是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驱动。常见的做法是,将工程发包给“自己人”,再从承包方得到回报。


  三是土地收益的分配。


  长期以来,土地转让产生的巨大收益已经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主要目标。这方面的制度不健全为此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推算,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已达到1.5万亿元。这相当于全国6.8万亿元财政预算的20%以上。在一些地方,这部分收益管理混乱,成了当地官员任意开支的钱口袋。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房地产业的高额暴利,要在资本和权力之间进行分配。这些利润最终是由千千万万购买商品房用于自己居住的普通中产阶层支付的。这实现了财富在中产阶层和超级富豪之间的逆向财富再分配,进一步加剧了财富的聚集。


  四是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一些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或企业,在正常工资之外,常常对内部人员有大量的实物或现金分配,致使其平均收入高出其他行业或企业若干倍。垄断性和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相差悬殊,是因为它们的利润相差悬殊。而前者的高额利润或者来自它们所占有的稀缺资源所产生的收益,或者来自垄断性价格产生的收益,而不能看做正常的经营性收益。



  还有些本应属于竞争性领域的部门,也可能由于不适当的经济政策而导致垄断。垄断性领域越多,或对垄断的制约机制越不健全,市场竞争的范围就越小,收入分配就越可能失衡。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记者:问题如此严重,怎样才能解决灰色收入问题呢?


  王小鲁:灰色收入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其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这说明我国在经历了过去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后,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已经严重滞后。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经济体制代替了过去由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的、缺乏效率和活力的计划经济体制,但同时也带来了经济利益对权力的侵蚀。


  在社会经济活动全面转向以经济利益为驱动力,而不再以行政命令为驱动力的情况下,过去那种靠自上而下管理、缺乏社会公众监督的权力结构,自然也会加入追逐经济利益的潮流,使用其手中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原本应该为社会服务的权力就可能蜕变为某些人用来掠夺社会的工具。


  权力一旦与资本相结合,就将逐步取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演变为垄断性的权贵资本主义,导致越来越不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越来越低的经济效率、越来越尖锐的社会冲突。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那种平等竞争、积极进取、全社会奋发向上、经济迅速发展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这种与资本结合的权力结构,最终会将社会引向发展停滞和严重的危机。


  因此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必须推进政治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任何掩盖社会矛盾、无限期推迟改革的做法,只能获得表面的、暂时的稳定。


  靠行政权力本身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清理,即使在理想的情况下也只能延缓这种腐化趋势,而不可能根本改变这一趋势。要制止这种趋势,唯一的出路是靠健全制度、靠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持政权的自身健康。这就需要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一个在阳光下运作的政府。



  本文转自《第一财经日报》,作者为徐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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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专家观点

02 长平:灰色收入背后的灰色社会

  一个乡长月薪只有千余元,却能经常喝茅台酒抽玉溪烟。我们把这叫做公款吃喝。无论这种吃喝有多么频繁,成为他的生活常态,而且他总是从餐桌上把烟酒带回家,通常也不会算进他的收入和消费支出。王小鲁教授关于灰色收入的最新报告,也基本没有涉及这一块。但是,他所调查出来的灰色收入已经触目惊心:2008年全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这比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高出5.4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灰色收入无所不在,人所共知。但是这个概念本身也是灰色的,王小鲁教授研究采用的恩格尔系数法也有争议。国家统计局官员王有捐发表文章,对王教授的调查方法提出质疑。不过有人指出,王有捐的文章更加让人糊涂。今年3月的“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初稿中,提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这个说法让很多人觉得刺激,不少代表以“灰色收入”概念界定并不清晰为理由,要求予以删除,最后修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这一修改文字倒是明白,意思却完全改变了,失去了政府要关注灰色收入这一诉求。


  也有人认为,《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正确而且必要,因为法律并不承认灰色收入,规范也就无从谈起。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要么保护,要么打击。从法理上说,的确如此。不过这得有个前提,那就是法律相对完善透明,执法相对独立公正。若法律本身就是灰色的,又怎么用它来界定黑白呢?这种情况下,不承认灰色收入,反倒成为对社会现实的粉饰。


  进一步说,灰色收入之所以数目庞大,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灰色的社会。政协委员、作家梁晓声在“两会”上指出,“灰社会”比“黑社会”危害更大。他所指的灰社会,也就是某些学者所说的灰色阶层,是由富豪、企业主,甚至各方面的社会精英或者一些官员组成的高级社会利益集团。这些人喜欢穿“高级灰”西服,低调神秘地穿行在金钱与权力之间。他呼吁公布国企高管的年薪,因为“他们管理着全体人民的产业,人民有权利监督”。梁晓声的灰社会定义中,显然也包含各级官员。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更是一个媒体呼吁多年的改革议题。


  学界对灰色社会的另外一个定义,是指在城市街角或边缘乡村,被地痞流氓操控的底层社会。跟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这些地痞流氓只是一些小混混,不拥有明确而严格的组织,也没有特定的暴力行为。但是他们通过捣乱和耍赖等手段,利用传统的熟人社会,游走于法律边缘,使社会结构模糊混沌。


  事实上,王小鲁教授的研究表明,在这两种极端社会阶层之间的更广大的社会,也处于一种灰色状态之中。如果说腐败已成为权力运作的润滑剂,那么从权力到权利,从政治到经济,我们每个人都处于一种边界模糊的状态中。我们会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摸索和试探这个边界。距离权力越近的人,灰色生活的成分越大。一些基层官员的大部分精力,几乎都用在了适应和探寻这种颜色之中。


  对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灰色社会也是一个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困境。一方面我们为此感到烦恼,甚至常常处于危险的边缘;另一方面我们又依赖于此,否则便会“水至清则无鱼”,丧失了生存的空间。因此,人们一方面在清扫雾霭,想要分辨黑白;另一方面又在制造灰色,以便从中渔利。


  正因为如此,也有人认为,灰色是一种和谐的色彩,它维系着社会的稳定。就好比每个人都陷入一种泥潭之中,虽然很不舒服,而且随时有进一步陷落的危险,但是也很少人有机会单独走出困境。在这一点上,王小鲁教授的研究很有价值。他用数据指出,灰色收入加大了社会贫富分化,扩大了社会不公。2008年63%的灰色收入集中于顶层10%的城市家庭,而且其主要来源既非人力回报,也非资本回报,而是权力回报,也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行为。



  在一个相对清明的社会中,权力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平,消除贫富差距的,它要让社会变得黑白分明。在一个灰色的社会中,权力成为特权阶层牟利的工具,通过干预资源配置、财富生产和分配,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社会越灰色,贫富差距越大,社会矛盾越激烈,稳定也就成为一种奢想。


  无论是古人梦想的清明政治,还是现代社会的权责分明,灰色社会都被视为危险之途。王小鲁教授的两次调查研究表明,从2005年到2008年,中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灰色收入的比例迅速扩大。这说明依靠现存系统内部的自我矫正和自我清理,不仅于事无补,还会适得其反。


  答案并不难找。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之际,温家宝总理前往视察时,重提政治体制改革。他指出:“不仅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这不过是对邓小平30年前言论的重复,依然获得了极大的喝彩。人心所向,黑白分明。


  长平为南都传播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本报转自《时代周报》


  小资料


  根据王小鲁和他的团队的报告《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在当前的情况下,灰色收入往往与下列现象密切相关:


  (1)钱权交易,以权谋私


  根据2006年一项涵盖全国四千家的调查,对于“贵企业去年用于政府和监管部门人员的非正式支付有多少?”这一问题,只有19.8%的企业负责人回 答“没有”;回答“有一点”、“比较多”和“非常多”的,总共占到了80.2%,其中回答“比较多”和“非常多”的占了18.1%。



  (2)公共投资与腐败


  公共投资领域是导致收入分配扭曲的一个重点领域。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京沪高速铁路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西段,在审计中发现超进度计价和多计工程款8.15亿元,建设成本中列支其他费用和用虚假发票报销等问题17.94亿元。


  (3)土地收益的分配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政府掌握了批地、征地、卖地的权力,使得土地供应和相关的房地产开发都具有某种垄断性,从而围绕着与土地相关的权力,产生了一系列寻租行为。


  (4)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


  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数倍,且实际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其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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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专家观点

03 叶檀:市场经济亟须真实数据支撑

  近日,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引发了很大关注。这项调查研究发现,中国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2008年中国“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与2005年的测算相比,扩大了近1倍。研究认为,“灰色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分配。


  一场有关收入统计数据的大论战已经拉开架势。屡受诟病的国家统计局是挑战方,拥趸众多的王小鲁是应战方。这场争论既是国家统计局为捍卫尊严而战,也是学者面对挑战为捍卫尊严而战,更是直面中国灰色收入、寻租空间的一次契机。


  对隐性收入达成共识


  对于灰色收入的讨论,事实上是对于我国权力与市场边界的一次厘清。在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的背后,是中国是否存在市场化与权贵的系统性结合,是中国市场究竟离法治有多远的系统讨论。


  感性的抱怨如果不能建立在系统的数据与严密的逻辑分析之上,就会流于家长里短,更有甚者,会被虚假的数据推向不可测的浮夸方向。中低收入阶层基于直观认识所得出的结论,将与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观点产生巨大的落差,阶层的壁垒因此建立。文化的认同感因此被撕裂,无法找到在独立法律庇护下的公平博弈平台。


  8月24日,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发表署名为王有捐的文章《也谈城镇居民收入的统计与调查方法———
与王小鲁博士及其课题组关于调查推算方法的商榷》,对媒体记者采访王小鲁博士撰写的报道《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一文作出回应。8月25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再次刊发施发启《也评王小鲁博士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文章,对王小鲁的数据样本、推算方法以及推算结果提出全面质疑。


  虽然国家统计局网站注明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由于两位作者的特殊身份———
王有捐为国家统计局城市司住户处处长、施发启任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社会资金处处长———
以及国家统计局在官方网站先后隆重推出,说二者的观点代表国家统计局的立场并不为过。



  有没有灰色收入并非一个学术问题,更多的是良知的界定。我国客观存在的巨大的奢侈性消费、投资与灰色收入有草蛇灰线的关系。讨论的前提是,争论双方都承认有可能低估了隐性收入。


  无论是王有捐还是施发启,均含蓄地承认了隐性收入甚至灰色收入的客观存在。王有捐表示:王小鲁博士的有些观点我是赞同的。如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调查中,由于人们对隐私权更加重视,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漏报和少报情况,高收入群体也较少进入调查样本。王小鲁博士使用的调查方法,如利用居民主要支出的数据来验证收入数据也有可借鉴之处。王小鲁博士对灰色收入的测算方法尽管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其采用居民家用汽车、商品住宅、出境旅游、银行存款等外部相关数据对我国常规住户调查居民收支数据进行验证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模式,值得借鉴。


  施发启在署名文章中称,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是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的,受高收入户配合程度低、样本代表性不够强等因素的影响,住户调查数据可能存在低估的情况,因而城乡居民收入也有低估的可能。但由于缺乏更可靠的资料,很难判断居民收入低估的程度,这也是国内外统计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能否有恰当的方式使低估的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浮出水面。否则,我们将只能停留在咒骂式的发泄上,而对于促进更公平的市场经济社会毫无裨益。


  恰恰在这一关键点上,双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撬开高收入者的铁口


  王有捐、施发启认为王小鲁的样本量过小、过于主观,无法得出客观结论。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常规住户调查有严密的科学依据。


  应该承认,国家统计局多年所做的常规住户调查是国家统计局的重要成果,比房价等数据要准确得多,也正因为如此,双方在中低收入方面的结论趋于一致。但是由于高收入阶层不愿意透露真实的数据,而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如果得不到高收入阶层的真实数据,将走进死胡同。王小鲁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测算高收入者的隐性收入与灰色收入这一方面。



  此时王有捐先生大段重复我国现行城镇住户调查的原则与技术是无关大局的,即便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国抽选了476个调查市县的65000个调查户进行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即便调查市县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我们仍然无法判断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数据是准确的。这正是国家统计局的硬伤,开发商上报房价数据与待售数据,会出现远离常识的情况,同样,由记账户自己记录收入与消费数据,也难免出现偏差。尤其是高收入阶层,将出现系统性的瞒报风险。


  王小鲁探索的是另一条途径,即社会学的实地调查,由专业人士对熟悉群体的家庭收支进行调查,并且附加了约束条件,以消除被调查者的戒心。


  问卷采取无记名方式,在调查开始前向受访者提供了调查结果只用于研究的承诺和样本数据保密承诺。在调查方法上,采取了若干降低调查敏感度和有利于获得真实数据的措施。例如,关于调查目的,主要强调研究消费结构而不是强调研究收入水平;在问卷设计上,先问消费问题后问收入问题,先问具体分项后问消费和收入总额。在收入来源方面,问卷只要求回答简单的收入分类(包括工资性收入、兼职和劳务收入、实体经营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财产性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各类转移收入、和未包括在以上各项的其他收入),不要求回答具体收入来源。在访问结束后,要求调查员填写他们与受访者的关系,以及他们对问卷调查结果可信程度(包括可能的偏差方向和偏差程度)的个人估计,作为问卷的参考信息。在问卷完成后,做全面质量检查。


  显然,靠4195个有效的样本家庭无法反映高收入阶层的全貌,王小鲁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只能对现有统计样本收入数据的系统性偏差给予校正”,“不适用于直接推算城镇居民总体收入分布”。该项研究没有推算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情况的雄心,只着眼于消除“系统性的偏差”,也就是高收入阶层普遍存在的瞒报情况。


  王小鲁的样本根据被调查者记忆进行一次性的调查登记,所以,王小鲁表示,随机性误差可能加大,但系统性偏差反而减少,因为被调查者最大限度地失去了造假的动机。而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规中矩,调查方式也符合国际惯例,却并不适应中国的国情与文化。高收入者恐惧于富不过三代的威胁,以及秋后算账的阴影,由此造成的结果是统计数据随机性误差缩小,而系统性的大规模的造假反而出现了。


  对恩格尔系数、对于外部数据是否严谨的讨论正是在上述框架下进行。国家统计局本该针对高收入人群制订一套专门的统计方法,以采集尽可能准确的数据。但统计专家的质疑显示,他们不愿意给王小鲁的研究打优,却也提不出更好的办法。就像税务部门要求个税主动申报一样,采取守株待兔的办法,这显然无法让我国的统计制度、税收制度更加完善。


  由于王小鲁的研究,出现了令统计局专家更加闹心的结果,那就是所有的宏观统计数据都有重新调查、更正的必要,相当于全面质疑统计局的数据。


  施发启在文章的最后一段直接表示,王小鲁推算的收入数据过高,理由是目前的数据无法纳入统计局的宏观数据框架。


  原文如下:根据报告中的模型法推算结果,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54元,是我局相应数据的2倍左右;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3.2万亿元,比我局按城乡住户调查放大推算出的全国居民收入高出9.26万亿元,比2008年全国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出5.3万亿元。我们认为,这一推算结果明显高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如果采用报告中的计算结果,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
D P的比重将达到73.9%,占当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将达到72.6%,而当年全国财政收入占当年G
DP比重为19.5%,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21.3%,按此推算,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6.1%,这一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



  对此质疑,王小鲁说,他算的那个73%,是基于一个不合理的假设得出的,恐怕不能作为论据。言下之意很清楚,对不起,恐怕你的GDP数据也不那么靠谱。


  击破灰色收入的魔咒


  一方认为灰色收入很高,另一方则认为收入被高估,两组数据背后,是对于中国经济现实完全不同的判断。王小鲁认为,中国的灰色是市场经济不完善的产物,而国家统计局的专家则不愿意直面制度性弊端,只满足于自己的数据辩解。我只能说,前者是个有社会情怀的学者,而后者是制度内的专家。


  很难相信,这样的语句会出现在统计报告中,但确实出现了。权力一旦与资本相结合,就将逐步取代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演变为垄断性的权贵资本主义,导致越来越不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越来越低的经济效率、越来越尖锐的社会冲突。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那种平等竞争、积极进取、全社会奋发向上、经济迅速发展的局面将不复存在。这种与资本结合的权力结构,最终会将社会引向发展的停滞,导致严重危机。


  按照王小鲁的统计,在各自包括了隐性收入后,2008年比2005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增长了69.3%,与名义GDP的增长幅度接近于同步。居民收入增速快,却极不均衡:如果将各收入层家庭按10%分组,2008年城镇最高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差距是26倍,而按官方统计则只有9倍。按城乡居民家庭10%分组,最高10%与最低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而按官方统计只有23倍。如按官方统计数据计算(不包括隐性收入),这一数字只上升了57.4%,远远滞后于GDP的增长。这正是社会矛盾爆发的火山口。


  不仅如此,王小鲁还列举了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公共投资与腐败;土地收益的分配;其他垄断收益的分配。应该说,作为报告中较为靠后的部分,对于灰色收入来源的分析,并没有详尽的调查数据作为支撑,而更像是一个具有社会关怀的学者难以抑制的愤怒与感慨。但是,即便是体制内的学者也不能不正视灰色收入,就像他们不得不看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一样。正视灰色收入并非仇富,而是为了让更多的国民拥有自己的产权,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近两年对于国家统计局数据的质疑越来越多,这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公众对于亩产万斤历史的深刻反省,对于统计局房价荒谬数据所显示出的数据傲慢,以及对于商品房空置率不作为的愤懑。


  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需要完备的数据支撑,撇开其他痼疾不谈,统计数据的真实应该是第一要义。政绩数据、假话数据屡禁不绝,与三聚氰胺奶粉屡屡卷土重来一样,是一个社会信用病入膏肓的典型症状。这既有官员与个人自保的因素,也有制度性的错误激励因素,更有法律不独立的因素。



  在这场争论中,王小鲁表示,目前的统计偏差基本上是客观因素导致的,特别是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当然不能由统计局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制度不健全导致的结果,但确实给统计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过多地指责统计局意义不大,以正确的激励机制建立信用体制才是关键,即便是最偏执地提出腐败促进效率的人,即便是狂热地为G
D P增长叫好的数字至上主义者也不得不承认,真实的而非正确的数据,才能得到更大的社会效益。


  王小鲁的研究在虚假数字泛滥的时代打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追求真实数据的可贵努力。如果我们无视越来越响亮的怒吼,如果我们满足于当心满意足的驼鸟,也许我们可以躺倒在GDP总量世界第二的功劳簿上闭目塞听。


  中国正处于前后三十年的十字路口,逻辑与数据上的自圆其说,无法增添改革的动力。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才是改革的基础。通过调研产生的真实数据正是直面社会的艰苦努力。不仅王小鲁,还有许多学者在工业数据、在就业率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调查问卷,向他们致意。


  叶檀为著名经济评论员,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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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专家观点

01 施发启:王小鲁报告的三大偏差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是根据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推算的,受高收入户配合程度低、样本代表性不够强等因素的影响,住户调查数据可能存在低估的情况,因而城乡居民收入也有低估的可能。但由于缺乏更可靠的资料,很难判断居民收入低估的程度,这也是国内外统计部门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王小鲁所长组织的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以及在此基础上完成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报告,在估算我国居民实际收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尤其在获取基础数据和推算宏观数据方面值得参考和借鉴。


  但这篇报告在调查样本、计算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最终的推算结果也明显偏高。


  一、关于调查样本问题


  一是样本量太小,代表性不足。该项调查共包括家庭样本4909个,约为国家统计局的城镇住户调查样本量的7.6%,样本量明显偏小,无论是直接推算还是间接推算,以此为基础的计算结果都是不可靠的。


  二是没有按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为了保证根据样本资料推算总体的可靠性,抽样调查要求按照随机抽样原理来选取样本。该项调查由调查员主观选取调查户,利用这些样本点来推算全国城镇居民收入很可能会出现比较大的偏差。


  三是样本调查方法不规范。该调查的家庭收入和消费数据是由受访者根据记忆提供的,没有规范的统计台账,调查数据的可靠性无从检验。


  二、关于推算方法问题



  在推算全国居民收入过程中,该报告在指标界定、数据引用以及模型假定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1、数据引用不合理


  在推算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时,报告采用了城乡年末人口,而统计部门一般是用年平均人口。按照该报告的计算方法,如果按城乡年平均人口推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会比按城乡年末人口计算结果低0.6万亿元。


  2、间接推算方法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这项调查未采用随机抽样,无法直接用调查样本数据来推算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总体分布状况,因此,报告采用了间接推算方法,即恩格尔系数法和模型法。但这一方法同样存在明显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恩格尔系数法假定恩格尔系数只与收入水平有关,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上,恩格尔系数除了与收入水平有关外,还与消费品价格、饮食习惯、家庭规模、文化程度等有关。


  二是模型法采用虚拟变量来反映消费品价格、饮食习惯、文化程度等对恩格尔系数的影响,但拟合效果较差。尽管该模型的解释变量系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拟合度只有0.2472,明显偏低。


  此外,模型对于解释变量在不同收入分组中的赋值存在较大主观性和随意性。


  三、推算结果明显偏高



  根据报告中的模型法推算结果,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54元,是我局相应数据的2倍左右;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3.2万亿元,比我局按城乡住户调查放大推算出的全国居民收入高出9.26万亿元,比2008年全国资金流量表中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出5.3万亿元。我们认为,这一推算结果明显高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如果采用报告中的计算结果,2008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将达到73.9%,占当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将达到72.6%,而当年全国财政收入占当年GDP比重为19.5%,政府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为21.3%,按此推算,企业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仅为6.1%,这一结果明显是不合理的。


  施发启,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资金核算处处长,统计学专家,兼职北京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研究员;本此文转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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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专家观点

02 王有捐:王小鲁估算结果有过高之嫌

  日前,拜读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博士后撰写的报道《不应回避的灰色收入》一文,文中称王小鲁博士测算2008年城镇居民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注:约占当年GDP的30%多,加上这部分遗漏收入,全国居民收入为23.3万亿,约占当年GDP的77%),其中5.4万亿元是灰色收入。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笔者搜集了有关文献得知,2007年王小鲁博士也曾在《财经》杂志发表了《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一文摘要。今年的报告是2007年报告的延续,采用的是基本相同的方法。


  王小鲁博士的有些观点我是赞同的。如,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调查中,由于人们对隐私权更加重视,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漏报和少报情况,高收入群体也较少进入调查样本。王小鲁博士使用的调查方法,如,利用居民主要支出的数据来验证收入数据也有可借鉴之处。但我认为王小鲁博士课题组使用的调查和估算方法有值得商讨之处,自然其估算结果也有过高之嫌。故不揣冒昧,就教于王小鲁博士和各位学者。


  一、由“滚雪球法”调查得出的结论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王小鲁博士课题组的调查方法是让调查者找自己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来做调查,再通过这些人又找他们的亲戚、朋友或者邻居进行调查,从而取得居民收入和一系列消费结构方面的数据。这种调查方法在社会学中被称之为滚雪球法抽样,该方法尽管最初选择调查对象时是采用随机抽样,但是最后的样本都是非概率样本。这种方法在定性分析中较为有效,因为它可以大大地增加接触总体中所需群体的可能性,但是调查结果不适宜用来推断总体。受研究目的和价值观等主观因素影响,不同研究者对同一研究群体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报道中称课题组已经意识到滚雪球法抽样存在的局限性,只是把结果用来作为一些重要的居民收支行为的参数,但是,用这些参数作为辅助手段来推断总体同样也是不太合适的。


  报道中提到,研究人员认为滚雪球法抽样调查取得的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这一结论是如何得来的则缺少说明。试想,这些不愿意向统计局调查员透露自己实际收入的高收入人群会仅因为调查员是熟人就如实相告?这显然与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不相符,怕露富是常态,对熟人恐怕也是如此。


  二、调查城市和调查样本的选择方法存在主观性


  根据抽样理论,概率抽样是推断总体的基础。用非概率抽样(主观选择)获得的样本,仅能代表样本群体本身,若用其推断总体一般无法确定结论的可靠性,所以,使用这样的结果需要谨慎小心。



  报告中强调,为增加代表性,本年度调查比2007年的调查增加了调查城市和调查样本,但我们无法看到19个省份(包括直辖市)的64个调查市和14个调查县城及建制镇的4909个样本家庭是如何抽选的。实际上,该课题所选城市较国家的城镇住户调查来说更多的集中于东、中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同时,有意识地增加了居住在较大规模城市、具有较高学历以及从事经营性活动和白领职业的人群比重,虽然其表明“在调查中我们使用的分析方法,使这种分布的差异不会影响到对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布的推算结果”,但实际上,基于这样的样本所做的推算无疑将会高估居民收入。


  我国现行城镇住户调查是按照随机抽样原则,在全国抽选了476个调查市县的65000个调查户进行居民收入与消费调查。调查市县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首先,将每个省(区、市)内的市县划分为三层:大中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城市)、县级市和县城(镇),按各层城镇人口占全省(区、市)城镇人口的比例来分配每层的样本量;其次,在各层内按市县城镇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队,用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抽取所需数量的调查市县,并根据抽中的次数确定调查市县的样本量。在调查市县内采用两步抽选调查户。第一步,按照多阶段、随机等距方法,抽选一相样本(俗称大样本)开展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第二步,从一相样本(或大样本)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排队,等距抽选出一个小样本,作为常规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每个调查户都可以计算入样概率,调查样本数据可用来推断总体。国家统计局按照上述方法对调查样本的代表性进行了测算,结果表明65000户样本量对全国和分省(区、市)有较高的代表性,在置信度为95%时,主要收支指标的抽样误差(不含漏报、少报等产生的非抽样误差)在5%以内。从理论上讲,国家组织的常规住户调查方法有着较严密的科学依据,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


  三、恩格尔系数法在当今的中国似不足以作为推断居民收入的主要依据


  该项研究中所采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分析方法就是基于“在相同经济背景下具有相同恩格尔系数的两组居民,应当具有大体相同的收入水平”的判断来推算收入系数,并由此来校正城镇居民的收入数据,即所谓的“恩格尔系数法”。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一般情况下,恩格尔系数越低,代表居民生活水平越高。但是,我们不能单纯地根据恩格尔系数的大小来测算居民收入的高低。主要原因是,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其消费结构与发达国家较为稳定的消费结构相比变动较大,而且中国地区分布广阔,不同地方的居民饮食结构和习惯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从2008年36个大中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来看,广州市为33.7%,上海市为36.6%,而呼和浩特市和长春市分别为32.2%和32.4%。很明显,我们不能由此推断广州和上海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比呼和浩特市和长春市低。广州和上海两市恩格尔系数高的具体原因是:当地居民偏向于在吃上多花钱,在外饮食的支出远高出全国平均水平。我们再看经济背景相近的东北三省,2008年辽宁、吉林和黑龙江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9.0%、34.0%和36.3%,三者差异较大,我们并不能得出吉林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就比黑龙江、辽宁要高的结论。事实上,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15836元、13606元和12264元,辽宁反而要高些。


  除收入水平、生活习惯因素外,恩格尔系数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恩格尔系数的变化是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不能单把这一变化归结为收入因素一方面的影响。从长期趋势看,恩格尔系数与收入水平呈负相关性是正确的,但是,不能由此简单地推断:在短时期内(报告中是一年内),在相同经济背景下,有相同恩格尔系数的家庭就有相同的收入水平的结论。


  四、通过外部数据验证隐性收入的严谨性值得考虑


  课题研究中采用居民购房、汽车拥有量、出境旅游等数据对住户调查的收入数据进行验证,对于我们加强各种统计调查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评估很有借鉴意义,但是,文中在使用外部数据进行验证时,对口径、范围、概念的一致性处理方法不够严谨,有待于进一步探讨。这些外部数据很多是无法清楚地区分是否属于居民拥有,比如储蓄存款,就不能清楚区分哪些属于居民储蓄?哪些属于公款私存?对于购房,也无法确切区分,哪些属于居民购买?哪些属于单位购买?对于股市私人投资,也无法区分,哪些属于居民投资?哪些属于企业投资?哪些属于国外资金?在进行收入比较时,把居民与私营企业,把货币收入与所有者权益增加混为一体,这样做势必会高估比较差异。



  房价收入比在中国的合理界限为3年的提法也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房价收入比是一个有严格内涵的概念,具体应用时要注意其到底是什么情况下的房价收入比。在西方,房价收入比有新建住宅的(新房交易),也有旧有住宅的(二手房交易)。我国的房价收入比的统计尚无如此完备的信息,在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中国,房价收入比的合理界限到底为多少?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诸多争议。而该研究援引国际经验说明住宅的平均价格一般不超过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3倍,并根据3倍的房价收入比推算出已经购买商品住宅的家庭收入一般在10万元以上。这一结论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举个例子,假如某家庭购买了150万元的住房,我们就推断该家庭的年收入大约就在50万元以上,对比身边的实际买房者,此现象并不多见。


  根据联合国公布的有关资料,1998年对96个国家的统计结果表明,这些国家的房价收入比区间为0.8~30,平均值为8.4、中位数为6.4。不同国家房价收入比的离散程度相当大。换言之,依照购房者的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房价的三分之一这样一个尚有待于证明的假设来估算有房户的家庭年收入,其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更何况,当前在一些大城市,买房者特别是年轻购房者往往非一己之力,而是倾尽两三家之力买房,若以此推定购房者的家庭收入可能有些武断。


  五、调查问卷中一些意向问题的设置缺乏中立性


  在该项调查中,研究者设计了“如果一个不认识的统计局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她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的问题,这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由此得出调查者收入水平越高,隐瞒收入的倾向和隐瞒的程度就越高。其中,最高收入组中有高达7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报告真实收入,他们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只相当于他们真实收入的34%。


  显然,这样的问卷设计具有较为明显的诱导性,也不符合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应保持中立和不作价值判断的原则。


  假设在常规城镇住户调查中比照该题设计类似的问题:如果一个你熟悉的调查公司的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她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相信也会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


  六、对调查推算结论的看法


  由于在调查和推算方法上存在上述不当之处,故据此得出的收入结论自然也就打了很大的折扣。



  我们知道居民收入统计存在某些偏差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调查样本的抽样误差;二是调查过程中的非抽样误差。对于抽样误差可以进行有效控制,一般通过扩大样本量、改进抽样方法等手段来完成。而对于非抽样误差,其中由于覆盖范围、指标定义、问卷设计、采集手段、数据处理程序等产生的非抽样误差可以通过改进方法来缩小,其中由于调查户配合程度下降,比如拒绝调查、漏报和少报现象增多,目前还缺乏比较有效的手段。在西方国家多数使用个人收入所得税数据对居民收入调查结果进行评估校正,而我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资料,无法使用此方法。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城镇住户大样本调查,希望通过更大的样本量、较简单的问卷、较高的回答率来获得高收入户的参与比例,同时,对无回答住户搜集其住房、社区环境等辅助资料来评估常规调查户样本结构偏差。我们也计划对常规调查户开展一些无记名的邮寄问卷调查来比较其在记账过程中的漏报、少报收入比例情况,并依此来评估全国居民的调查收入偏差程度。


  王小鲁博士对灰色收入的测算方法尽管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是,其采用居民家用汽车、商品住宅、出境旅游、银行存款等外部相关数据对我国常规住户调查居民收支数据进行验证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思路和模式,值得借鉴。王小鲁博士的测算结果虽然受测算方法的制约,需要做些修正调整,但是,其关于居民收入统计存在遗漏现象的观点给统计调查工作指出了需要关注和需要探讨的一些问题,这对于促进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很有帮助的。


  王有捐,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住户调查处处长,统计学专家,曾多年担任统计年鉴主编;本文转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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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专家观点

03 统计局:愿一起改进居民收入统计

  本着理性、客观和专业的原则,我们在肯定王小鲁博士课题组在研究思路和估算方法有诸多借鉴之处、有利于统计部门改进居民收入统计调查的同时,分别与王小鲁博士及其课题组就一些调查和估算方法进行了商榷。文章发表后,引起了大家的关心和讨论,我们感谢大家的参与,欢迎王小鲁博士及其课题组提出反馈意见,我们愿意就讨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们所从事的实际工作。


  这里要补充一点,王小鲁博士课题组直接估算的并不是灰色收入,而是通常的居民收入,即该课题组用他们设计的调查样本和推算方法来间接估算当年全国的居民收入。我们和王小鲁博士讨论的只是调查和估算全国居民收入的方法,而不是讨论推算“灰色收入”的统计调查和推算方法。由于灰色收入来源极其复杂,隐蔽性很强,不管谁去做统计调查,也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简而言之,我们双方讨论的是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和推算方法,而非“灰色收入”统计调查推算方法。特此说明,以防误传。


  与王小鲁博士及课题组探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寻求更完善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讨论,双方都认为目前的居民收入统计存在遗漏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部分高收入群体不愿意接受调查;二是部分接受调查的住户可能漏报、少报了数据。但对遗漏数据的调查估算方法各有不同的看法,争议点是用非概率方法选取的样本如何间接估算总体数据。


  针对第一个原因,即部分高收入群体不愿意接受调查的现象,我们拟采取三种方式进行补充修正: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利用现有的行政记录——个人收入所得税资料,估算高收入群体比例以及收入水平,来补充调查收入的遗漏部分。考虑到我国还缺乏比较完善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资料,这种方法现在只能在局部范围内进行。二是我们邀请世界银行专家一起利用目前正在开展的全国城镇住户大样本调查资料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更大的样本量、较简单的问卷、较短的访问时间来提升高收入户的参与比例,同时,通过间接方式搜集无回答户的住房、社区环境等辅助资料,借助国际经验做法,插补无回答户的缺失数据。三是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对调查样本结构进行全面校正评估。


  针对第二个原因,即部分接受调查的住户可能漏报、少报数据的现象,我们计划在常规调查户中开展一些无记名的邮寄问卷调查来比较其在记账过程中的漏报、少报收入比例情况,并依此来评估全国居民的调查收入偏差情况。


  总之,讨论仅是形式,解决问题才是目的。我们将虚心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使统计数据更加真实和准确。


  王有捐为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住户调查处处长;施发启为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资金核算处处长;本文转自国家统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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