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有西按]法律人关注法律问题,一般不涉及政治。但是法律是治国之术,本来就是政治的一部分。专制者将其作为驭民的工具,开明者将之作为民权的保障。都离不开政治。经过这些年的中国实践证明,中国的法律人也越来越明白,中国的司法改革,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中一并考虑,才有可能实现实质性突破,就司法论司法是没有出路的。律师们想不问天下事,赚点自己的钱过日子,最后也是身在此舟中,祸福同趋之,无法独善自身的。因此,法律人必须关注中国政改。
越南同中国的改革是同时开始的。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曾经让他们奉为楷模。近年来,越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特别他们的政治体制的平稳而迅速的改革,已经足为我师。越南同为号称的“社会主义阵营”,北方的苏联垮台后,南方的越南探索的路,我们以国小而不学。其实中国一些短视政治家的“特色论”、“国情论”、“性质论”,都不过是一些利益集团不思改革的借口而已。泱泱大国,误国误民者为害之甚,都只是出于自己自利的目的而已。
这篇论文写得很好,时间较早,比较系统地研究介绍了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分为五个部份:第一部份探讨相关政治改革文献,以及越南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起源和范围;第二部份探讨越南共产党与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其中以党为主要探讨对象;第三部份探讨国会体制的改革,其中以国会与国会代表为主要探讨对象;第四部份探讨行政体系的改革,其中以国家机关为主;最后,本文尝试提出分析及建议,以作为未来对越南相关体制改革研究的起点。
现推荐给朋友都读一读,冷静地思考一下,这些“社会主义小兄弟国家”能做的,我们以“大哥”自居的,为什么不敢越雷池半步?
越南政治体制改革之研究
作者:李永隆 顾长永
2010年05月14日
来源:国立中山大学东南亚中心[2005-05-14]
一、前言
越南共产党于1986年所召开的第六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之中,第一次提出“革新”路线与指导方针,其改革目标主要是以经济改革为首、提升党的领导地位为辅,并期以党领导统治越南整个经济方面的建设。1不过,若光只是靠经济方面上的改革,而无其他方面改革的话(例如政治体系、行政体系及司法体系等),则会在实施经济改革过程中发生诸多的问题。2
直至1991年所召开的第七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之中,越南共产党也体认到若光只是靠经济改革,而无其他方面上改革的话,则会使经济改革陷入“躁进与缓慢间的拉扯”。3所以,在第八届与第九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之中,陆续提出了越南共产党、政治体制、行政体系、及司法体系等的改革,并也逐渐加重国家概念。4
不过,单就越南政治改革方面上来看,诸多学者将政治改革分类为“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并做这两大类的研究。但朱新民教授认为“政治制度”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政治属性,例如像中国政治改革上,它主要是表明是建立在什么性质的经济制度基础上,以什么政治思想作指导;而“政治体制”则是指这种根本制度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方式。据此,朱新民教授主张若要研究“政治改革”,则是把研究焦点放于可体现政治改革方式上的“政治体制改革”,而非为“政治制度”。5
所以,本文把研究焦点放置于越南的“政治体制改革”上,则以越南共产党、国会与国家行政体系三者关系为主,并将研究时间点自1986年起提出革新路线迄今这二十年间转变为主,而本文中将采以第一手越南资料文献,企图来统整与分析越南真正实际政治体制改革情况、以及所面临真正的问题为何,期以可对越南作深层的分析。
最后,本论文章节分为五个部份:第一部份探讨相关政治改革文献,以及越南政治体制改革提出的起源和范围;第二部份探讨越南共产党与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其中以党为主要探讨对象;第三部份探讨国会体制的改革,其中以国会与国会代表为主要探讨对象;第四部份探讨行政体系的改革,其中以国家机关为主;最后,本文尝试提出分析及建议,以作为未来对越南相关体制改革研究的起点。
二、相关政治改革文献回顾及当前越南政治改革的相关因素
(一)相关政治体制改革文献回顾
本段中所探讨相关政治改革文献,主要是以研究中共政治改革研究理论及改革模式为主要分析点。然而,现今学者研究政治改革部分,可分为几个方面,如下:
首先,石之瑜教授在《中共政治改革中的问题意识─从群众路线谈起》一文中认为要研究中共政治改革须以“群众路线”为出发点,因为在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中,则是强调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6所以必须诉诸于确保群众路线之上,若不走群众路线的话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斗争将会越来越激化,甚至影响到中共未来政权。7
然而,确保群众路线的手段是为“民主集中制”,也就是透过此制运用在社会上的各阶层、各个片面、各个地区的人都有代表,并且都能在决策过程中发挥影响力。8据此来看,群众路线的维持或瓦解,则是形成中共政治改革过程中的主要基础点,也是关键点。
其次,李和教授在《中国大陆的改革路径与意涵》一文中,主要是重新检视中国的经济与政治转型,因为现今经济学家研究中国改革成功是以“成长导向(growth-oriented)的渐进式改革”为主要研究关键点,而政治学家是以中共政权所实施的“软政权”为主要研究关键点。所以,李和教授认为这样的研究指着重一部份的现象而已,故提出除以讨论政治变迁之外,同时也要分析经济上的巨大变化。9
据此,李和教授提出中国改革模式的三个基本特征来探讨历年来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式,亦即经济成长兼顾持续政治稳定、软威权主义(soft-authoritarianism);经改先行政改滞后的路径;一党独大的政党制度。10不过,可以发现的是中国改革模式,还是主以经济改革来带动整个政治改革方面的脚步,但其中有可能会引发的问题是若经济出现严重危机时,各种内部矛盾、斗争即将四起,则可能会在引发大规模的政治上的改革。若政治改革无法满足现状需求,或是改革脚步缓慢的话,则是会严重地威胁到中共政权的合法存在性问题,抑或是民主化的兴起。
再者,徐斯俭教授在《中国大陆政治改革的争议:一个文献的回顾》一文中,将现今国内外研究中国政治改革的文献作一统整性介绍,并给予划分四个清楚分析领域(请见表一),如下:
表一:中国政改主张的四种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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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缓和(强调稳定) |
需求急迫(桥调矛盾) |
民族国家取向 |
I稳定型政治改革 |
II国家型政治改革 |
自由民主取向 |
III温和型政治改革 |
IV激进型政治改革 |
数据源:转引自徐斯俭,页30。
在表一所显现的四个分析领域,中国政治改革应隶属于I稳定型政治改革,因其改革的行动主体为“统治阶层”,改革的本质是“行政效能”,改革的过程是强调“稳定、整体发展”,改革的模式是为“由上而下、渐进改革、强国家”。11据此来看越南,与I稳定型政治改革不谋而合,但其中有一点却是不同于上所述的分析概念,则是在改革模式方面,越南应视为“由上而下、渐进改革、有限政府”。因为中国对于国家本质概念与越南不尽相同,故在改革过程中,越南主要以有限政府作为改革模式,并采以行政体系改革领域作为主题,而非把国家概念提升或利用国家为主要诉求对象。
最后,朱新民教授在《一九七八~一九九○中共政治体制改革研究─八十年代后中国的政治发展》一书中认为,马克思经济决定论对政治事务的忽略,以及认为经济基础的解决就能自然化解政治问题的观点,使得共党国家的政治自始就走向不合理的发展道路,但之后为了巩固无产阶级政权及配合计划经济的需要,而陷入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两难。12所以要如何有效地进行政治改革,同时又可保持整体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所面临最大的考验。依此来看中国方式的话,不难可发现,主采以“由上而下、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辅以“民主集中制的实施手段”,则为造就目前最成功的政治改革模式。
另外,朱新民教授也主张若要研究“政治改革”,则是把研究焦点放于可体现政治改革方式上的“政治体制改革”,而非为“政治制度”。因为政治体制是在社会根本制度确定的前提之下,用于组织和行使正权,对社会实施政治领导和管理的一套互相联系的政治设施、政治组织形式和政治规范的综合体系。此体系包含三种基本内容,亦即政治设施或政治机构;政治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政治准则和政治规范。13
所以,朱新民教授将这政治体系内所包含的三种基本内容,视为政治体制改革研究的三面向,并可做深度探讨。据此来看本论文,则是采用此三面向为基础,而本文主要采用的三面向为,亦即“党与国家领导体制改革面向”;“国会体制改革面向”;“行政体系改革面向”来分析,并以“制度面的变迁”和“越南共产党的角色”作为贯穿此三面向的论述及分析。14
(二)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起源
综观越南整个革新路线的提出及发展过程,导致政治体制改革的起源及背景等,有下列几个因素,如下:
1.因应经济改革的需要所引发政治体制改革
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党代表大会文件中,明白指出1976年第四届与1981年第五届所提出相关经济计划的诸多问题点。15如在第四届所实行的经济计划的问题点有:(1)虽想达到工业化目标,但在相关特别工业项目,尚未开放;(2)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一边急进,一边放松,而导致无所适从;(3)经济管理改革缓慢且无合作。16在第五届所衍生的问题点有:(1)党未具体化经济路线;(2)经济急进且无效率;(3)改造社会主义与经济管理;(4)路线错误,例如政策主张过大、指导战略及组织实现的错误等…;(5)经济政策的错误,即主张与行动之间的错误。17所以,在第六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便提出以经济改革为重,提升党内领导地位及方式为辅,来确保越南整个经济的明显发展,而非为先前的无所适从,此也是引发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18而这第一步虽仅只是加强党内的领导地位及方式,但却也成为统合越南境内中央与地方单位的主要势力,并也成为唯一政权合法性来源。19
然而,发展到第七届与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时,也发现到经济改革光是靠党的单独力量是不足够的。所以,在第七届时,作出了相关几点政治体制上改革,例如(1)除了党之外,党员其相关成员皆须投入改革并赋予相关职权;20(2)直接进行国会活动及组织的改革;21(3)所有司法活动及组织的改革;22(4)改革行政体系,其包含是在行政体系内的机关、组织及活动等;23(5)干部队伍与行政公务人员建立。24而在第八届时,除了延续上列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之外,也增列两项改革目标:(1)增强干部与党员的质量与能力,以可实施最高政治本领;25(2)巩固党内组织并体现民主集中制度。26在此,可以发现到党、国会、司法机关及行政体系皆作全盘性改革,并也提升党内成员的水平,期以在发展经济之下,党、国家等机关及人员可以扮演促进经济的重要角色。不过,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经济发展是快于政治体制改革上的脚步,再加上政治体制改革因党所抱持的意识形态影响,以及革新路线不断更新的脚步之下,却也形成政治体制改革仅是口号而已。
不过,直至2001年所开召第九届全国党代表大会却严厉批判此,因为政治体制若无法适应及因应经济改革的话,则会引发政权危机及境内人民的反弹,所以在此届已严正实行政治体制改革。27但碍于越南境内异议份子及政治自由化声浪的可能兴起,故以行政改革之实,来逐渐更动政治体制上的改革。
2.因应国际的变化而引发政治体制改革
历次国际的变化是引发政治体制改革的因素,而国际的变化是可分列两部分来加以描述,如下:
(1)东欧和苏联的崩解困境及中国角色的兴起
自八○年代以降,东欧和苏联经济改革所带来的失败,而使得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面临崩解的困境,这也让越南党内陷入思考国家未来的方向为何,是否一昧地只是奉行社会主义?还是要如何进行其他方式的转变?28刚好在此时,邻近的中国早已行起政治体制改革的计划,虽然是以经济改革为主,政治体制改革为辅的方式,却是成为越南兴起仿效的对象。
然而,越南会选以中国作为仿效对象,其主要的因素为:(a)中国改革早于越南十年,该国势力也逐渐强盛中;(b)两国皆同为一意识形态,同为一党领导之下的国家;(c)两国同属亚洲国家,有着东方特殊的文化色彩;(d)两国为邻近国家,可以相互发展经济、教育等其他领域,也可提升越南全领域的发展。29
虽然,越南与中国于1978年发生边境战争,但是越南看到中国在国际环境上角色的变化,不论是经济抑或是政治实力的提升,而让越南能不计前嫌地与中国进行合作。30藉此期望两国关系可达至正常化,进而带动越南全面性发展。所以两国不只是经济议题上相互合作,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也作为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借镜。
(2)东南亚区域内及世界环境的变化趋向(此变化趋向是以经济上的发展来促成越南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首先,在八○年代末期到九○年代之初,东南亚区域内与国际上的经济快速发展,进而影响着越南革新路线的发展,其中以经济改革最为显著,例如在市场自由化的趋势转变,而使得集中计划模式不被现实所接受,而迫使实行该模式的国家要按市场化方向改革经济。此也是促使越南朝向市场经济路径来迈进的最大主因,但在迈向此路径的发展过程中,越南共产党及国家机关势必受到挑战。不过,在面临挑战的过程中,唯有进行相关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则是可安抚越南全国上下人民的最终手段。31
最后,在逐渐日起的东亚与东南亚区域内的国际势力,越南希望不被屏除在外,所以,越南先以经济合作来进入区域组织内部,之后在逐渐扩及其它领域上的合作,再加上全球化思潮的影响下,越南整体内部必须做体制的改变。32例如行政内部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所有组织机关的层级化等的转变,确实催化着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脚步。
(三)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及运作方式
自1991年第七届全国党代表大会起,提出了相关政治体制改革的内涵,使得在党、国会与行政体系等皆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但仔细端倪其中,不难可发现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为何。为简便说明越南政治体制的范围,以及实际运作方式,则以表二来呈现并加以说明。

由表二可以发现,政治体制改革基本点为经济改革,而其内容主以两个策略为主,即是(1)全球商业与经济合作;(2)发展国家私人地区。期望最终可达到越南境内“废除贫穷与提升经济”的阶段,不过在此时,光靠经济改革却是无法提升越南国内环境,所以也发生了贫穷户数日益减少,但个人间的社会经济落差却不减反增。33
基于此,更加速越南实施改革政治体制的决心,而在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党代表大会更明确且具体地提出改革政治体制的内涵、方向等,综观来看,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范围有四个部分,如下:
1.增强国会体质能力:亦即增强国会权限,主要是注重于提高国会及其各委员会的能力,并设立国会相关各级组织与国会代表职权。
2.法律及人权改革:亦即建立起法治之国,透过法律及司法的改革,确保越南境内所有人民的一切福利,不让人民限于危险恐惧之内,而最终达到平等且富有正义的社会。
3.行政改革与分级实施:亦即进行行政体系的改革,并建立起内部的分级单位,而达到行政机关贯连性。另外,也增强公民的涉入程度,让整个行政机关进而达到效率与专业的发展。
4.财政改革:亦即建立起分权制度,也就是说透过财政改革,把财政权下放到各省、县、市政府单位,从而建立起中央与地方的分权。
以上四个部分是现今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范围,但在最终国家管理方面则是采用“民主集中原则”的运作方式来贯穿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架构。而这个运作方式是根基于社会主义的思想,而越南共产党就是原为此民主集中制的唯一阐释及体现者,并可永久杜绝个人主义者兴起,甚而影响到政权的合法性存在。但其中最令人诟病的是,若永久使用民主集中原则来作为运作手段的话,则会使原本欲想建立起的国会及其各委员会的职权不彰、国会各相关组织形同虚设而无实质功能、行政机关内部分级毫无意义、中央与地方根本无法分权等诸多问题存在。这也就是为什么现今人们对于社会主义国家仍抱持恐惧心态的所在。
然而,在2000年联合国开发基金会积极介入且发展越南境内国家管理方式的改变,希望能改采以民主原则来作为国家管理的基本运作方式,进而达到行政部门有解释说明的责任性、并提高透明公开性和民众涉入的基本概念。34所以,最终的目标是要求采用全面的接近方式,并考虑到目前各领域改革的密切关系,而找寻最适当方式及经验来应用到各个领域之上,最后促成政策的形成。35例如联合国开发基金就影响在国会、行政改革与财政改革三方面上,并敦促采以民主原则的实施,来促成政治多元化。
总而言之,在现今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及运作方式,不外乎就是在“党”、“国会体制”与“行政体制”三层次之上,而党更是扮演者贯穿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角色,甚至影响整个改革的速度快慢。所以,欲想了解越南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过程及走向,则必须要以此三面向作为研究点,来做横面分析,并辅以党的角色来做纵线深层分析。是故,本论文则以此作为整个论述架构,而将在第三、四、五章中分别阐述此“党”、“国会体制”与“行政体制”三层次,其中辅以党的角色来做横、纵面分析与探讨。
三、越南共产党与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
依据第六届至第九届全国党代表大会所做出党与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在两个方面:(1)在党的内部方面,改善党的领导方式,重建党内部组织,并透过民主集中制度的实施以来避免权力由个人来垄断;(2)在党的外部方面,首要厘清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改善党政关系,故实行党政分开制度,避免以党代政的误解。根据此,本段中将分成三个部分来加以分析及探讨,如下:
(一)党内领导方式的改变
越南政治系统是由党、国家、阵线组织以及所有社会政治组织(含有胡志明共产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农人会与退伍军人会)等所构成,36但此政治系统是由谁来参与?由谁来决策?根据《党在政治系统中》(??ngtrongh?th?ngchínhtr?)一文中,表明指出(1)只有党为政治系统的成员并指导政治系统;(2)党依照绝对平等性概念来维持党内关系;(3)所有党中央成员可以用民主商讨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也可给予意见;(4)在特别情况时,党成为特别对象之力量。37因此,由党来领导,党为替代国家来行使政治权力的唯一机关,并且屏除建立“多元、多党”(?anguyên,?a??ng)的幻想。而党也是唯一领导全国事务改革的政党,党也指导使全国人民走向“国民富强、社会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D?ngiàu,n??cm?nh,x?h?ic?ngb?ng,d?nch?,v?nminh”,??a??tn??c?ilênch?ngh?ax?h?i)。38
不过,自第八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之后,也提出要改善并巩固党的领导方式,因为在革新的过程中,难免有反对声浪的质疑,而使得党必须重新界定领导方式为何。再加上国内自由化、西化思潮的渗入到越南境内,而迫使党必须要做领导方式的更动,以维持党在政权中的绝对地位。其领导方式的改变,综观可分为下列几个部分,如下:
1.首要任务为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定军人干部对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而在任何的情况下都必须绝对忠于党与全国人民,并为捍卫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奋斗。39
2.首先为加强反和平演变力度,镇压敌对势力,以防破坏党及国家所有事务(例如,在党内成立反和平演变小组,并成立中央反间小组,以严防极端活动的兴起)。40其次为坚持一党领导,坚决反对政治多元化与多党制,以防极端民主主义者来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制度。41最后,党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唯一政党,其领导地位为最高且绝对,但前提是需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胡志明思想的规定,不可偏离此思想轨道。42
3.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与改造,调整各级单位的领导群,并将年轻干部推上领导决策位置。党中央调整其领导机构组成,如下(详细内容请见附录一):43
(1)在政治局委员部分,本由第八届全国党代表大会扩增为19位委员并取消候补名单,但直到第九届后,减为15位,并重申此局拥有最后决定权,以维持最终领导权。44但政治局委员平均年龄已经降为62岁,并且以技术官僚背景为入选政治局的第一考虑。
(2)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部分,本由第八届全国党代大会扩增为170位并取消候补名单,但直到第九届后,减为150位,并纳入多方代表与专业人士,以符合在发展革新过程中,可发挥其专业及多方意见。45
(3)自第七届全国党代表大会起,废除实际上的领导干部终身制与新旧干部交接,规定70岁以上的中央领导人都要退位,第一次当选中央委员降为60岁以下,第二次当选中央委员降为65岁以下。46其次自第九届起设立中央书记处,以领导党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建工作与群众工作,检查党的决议执行情况等;取消政治局常委,只剩中央政治局委员15位而已。47
(4)在党员及党代表部分(请详见附录二、第九届越南共产党全国党代表大会党代表的组成成分),首先,在党员部分,依照第九届全国党代表大会的统计,党员已达将进250万,每年以5万位来逐年增加,而入党党员背景多元化,但需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最终依归。48另外,在党代表部分,至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已降为1170位,平均年龄降为52.6岁(最年轻者为31岁),具备管理国家与经济经验者占全部党代表已达64.45%,49专业背景与参与各级单位(含中央直属各省、县、市等单位)已达90%。50
4.重申党为唯一指导越南整个革新过程,以及须贯彻党所有决议到人民生活之中,以加强党的领导地位。首先,在党指导越南整个革新过程部分,党扮演着主动且决策者关键性角色,并在历届全国党代表大会会期中不断地重申党的地位与重要性,以维持党独一的领导地位。51另外,也必须要贯彻党所有决议到人民生活之中,以实现党目标与真正掌握民意为何。但因先前党的基础单位与人民之间无法配合,以致让革新脚步缓慢,所以党在2005年4月13日政策报告中提出贯彻党所有决议的方式,期望可快速解决此问题,及增强党与地方的联系,其方式有,如下:52
(1)需建立起干部队伍以来快速帮助党的决议,以及增强效率的提升,但此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及胡志明思想的思潮。
(2)须在确认党各级组织的职务。
(3)需确认所有党员的全部职务。
(4)须及时改革所有决议与组织实现所有决议、章程的方式。
(5)须增加监察工作,以让各组织单位可确认与明确党的决议。
(二)民主集中制的实施
依据苏共高级党校教材《苏维埃宪法及其发生史》,民主集中制的定义为“苏维埃是由劳动人民自己从劳动人民中选出来的,代表应定期向选民报告自己的工作,同时,它也说明低级政权机关对高级政权机关的从属关系,低级机关必须执行高级政权机关的指令等…苏维埃民主集中制意味着另一方面就是集中对基本问题的计划与指导,另一方面是实际职权的地方分权。”53这就是从权力结构上来定义民主集中制,意味着民主于“职权的地方分权”,集中于“基本的计划与指导”,将“低级政权机关”和“高级政权机关”透过民主集中制连结起来。
但对于越南来说,而在第八届全国代表党大会文件中,才明白指出“民主集中制”的真正内涵及运作方式,虽然此制早在越南建国之初时,胡志明沿用列宁主义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度来适用到越南。54但之后领导者却无法真正运用此制,最终陷入个人与派系间的斗争,越南学者庆越(KhánhVi?t)提出会成此的主因是对于民主集中或是集中民主的定义混淆,以及领导者权力斗争下的困境。55
在领导者权力斗争下的困境部分,乃是导源于旧派领导者与新派领导者间的斗争,即是改革与保守间的看法岐异,故让旧派领导者对于改革采以观望态度,并将民主集中制度视为掌握个人权力的来源。所以,直到第六届全国党代表之后,便积极改革党内机制、人员及组成等,希望能将党内组织化、年轻化与专业化,期望可以落实运用民主集中制度到党的领导方式之中。56
而在对于民主集中或是集中民主的定义混淆部分,越南学者庆越认为此二概念并无区别,因为集中制是为民主的基础,并且也会促使民主与集中制的相互发展,最终提升可提升越南民主的宽广路途。57然而,民主集中制是运用在党的组织、活动与所有生活之中,以可实践中央与地方有组织性,所以,越南学者庆越重新再提出实现民主集中制的要素,如下:58
1.必须先清晰了解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及运用性,并在组织合作中必须要依照此制,最终落实到全党内部。
2.党内干部及党员皆是运用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单元体,所以必须要保障干部与党员的具体参与,以及讨论性,方可容易且快速执行党的决议和指示。
3.须同步配合且实现民主集中制的自我批评及批评方式,而所有生活各阶层面须接受此批评。
4.各级指导单位、地方、组织等须单位具体化,以可实现且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实现,并可将党提升至最高地位。
5.须监督工作的执行及其过程为何,以确保效率及党的正确路线。
依据此,民主集中制的重新再定义是为了解决先前对此制的误解,也可明白界定且阐释此制的范围与运用为何,让党内所有成员及各级组织可以有规范可循,并提升党整体威望。
然而,越南民主集中制的实施方式,作者将之统整并分析其运作方式为何。民主集中制的实施方式,有如下:
1.党籍制度的使用
申请入党的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不只是党地方组织的批准,更是要经过党级委员会批准后才算是正式入党,并须要党籍人士推荐与保证,最终由上级党员们作集体决定。假若因思想方面而被撤销党籍,则不可在申请入党(请见越南共产党党章第五条)。59
据此来看,是由党级高级干部来加以审查,审查内容诸多方面,如思想、背景等皆是考虑因素,这是惧怕党内有异议份子的聚集而来破坏党内基础。相对于上段所说越南学者庆越所提出“须同步配合且实现民主集中制的自我批评及批评方式”的部分,则是与此相矛盾,因为当在发表意见或批评时,上对下的方式是毫无问题的,但在下对上作批评时,容易造成被贴成异议份子而惨造开除的命运,而形成党内上下的一言堂。
2.会议制度的使用
会议制度意指全国党代表大会,自第六届之后才为每五年举行一次,先前第一届到第五届几乎都是隔了十多年才举行,而党代表也由第一届13位增加到第九届的1170位(第八届高达1198位)。60不过,自第六届之后,每届召开天数皆为四天,但是党代表却高达千人以上,要如何在这么短的天数之内,来达成党内所有未来五年的决策,即是用民主集中制度来促成。61
也就是先由政治局与中央执行委员会达成决策之后,在径付到全国党代表大会之内,最后由全体党代表集体通过而决议。不过,民主集中制的实施就是先在政治局与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因为决策是交由一小组人的集体决议,而非为一人,这也是民主集中制在决策高层使用的方式。其次,也使用到党代表之中,当高层所做的集体决策送到党代表大会表决时,也是须经过集体通过,决策才算真正通过。而这两种方式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精神所在。
不过,最令人诟病的是,会期召开天数过短,党代表们可以逐一作讨论与作成建议吗?据上段所述来看,实难以达成此,而集体决议也只限于高层少数决策者而已。
3.领导制度的使用
党权的使用是由“全国党代表大会”集中到“中央执行委员会”,再集中到“政治局”,而总书记是此政治局排行第一名委员,所以集中的方式便由此产生。然而,领导的方式则是为民主集中制为手段,并以党为实行对象,在越南共产党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62明白指出党为最高领导国家与全体政治─社会的政党,并以集体领导制度来做成决策,形成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63
(三)党政分立的实施
越南自建国独立以来,以一党专政的方式,让党积极介入越南全方领域之上,不论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皆是党所掌握的部分。不过因为此,也产生诸多问题,其问题有(1)党陷入实际烦杂的行政工作,模糊了领导与管理、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而让党的角色混淆不清;(2)不论是政府或民间组织因受到党的直接干预,变成装饰品而毫无功能存在;(3)因党的成员兼职于政府职位,而导致成员职权混淆不清,容易造成官僚主义、贪污与腐败等。
因由于这些问题的产生,再加上经济改革过程时,才发现党与政两个部分需要分开,并且党的干部无法解决在行政部分上的问题,以及专业性不足等,而让自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之后,逐渐修改党内组织,以来符合党政分立。综观其党政分立的具体作为有,如下:
1.增强政府、国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监察院的职能,并建立起三权分立制度,让各权各专其职,不再混淆。64
2.大力改革国家组织与活动,发挥民主,增强法治。65
(1)国家权力是统一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在实行立法权、司法权与执法权方面需要有所分工与相互配合。国家需用法律管理社会,所有的机关、团体、干部与公务员,以及所有公民要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2)改革国家体制与活动方式,即是健全国会的组织、改革国会的活动方式和提高活动方式,其重点放在加强立法工作、拟定立法计划,完善法律系统,改革法律的颁布和引导实施的规章。
(3)地方政权的分工分级与提高其主动性的工作、执行和管理工作须紧密结合在一起,并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原则;合理组织人民议会;健全人民委员会的各个专门机构和乡、镇等一级基本政权单位。
(4)改革司法机关的组织,提高其质量和增强其活动;重新安排人民法院系统,合理划分各级法院的职权;增强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成立司法警察。
3.建立有专业能力的公务员队伍;完善公务员制度,干部公务员规制,注重能力与道德;增强基层干部力量;制定乡、镇等干部的训练养成,以及制定待遇制度和相关政策。66
4.建设与巩固党的各级基层组织。67
(1)所有各基层党委与支部,都要正确掌握与实现,作为基层的政权、团体、各经济事务组织,各方面工作和各基层人民的政治领导核心的职能,提高战斗力,克服被动依赖及放松领导作用的状况。
(2)上级党委集中指导、巩固各个薄弱的党委与支部,并对于内部不团结的党委,给予增派干部,以提高党委与支部的生活质量。
(3)发掘优秀份子,并改革党的基层与党员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5.健全党组织、改革党的领导方式。68
(1)从支部、基层党委到中央委员会的生活之中,必须要制定方针政策与发扬民主;反对形式主义,反对极端民主或利用民主谋私立,反对局部主义和本位主义。
(2)在集体领导之中,每个党委须牢固维护团解和统一,不可违反民主集中制度;对于无法克服缺点的地方组织,则须解散组织,并按照党章的规并设立新组织。
(3)增强党对国家领导作用和继续改革领导方式。
(4)健全党组织系统与改革,改革国家机关和政治社会团体的组织,以及将之结合起来;安排各部,党干事部,党组和部门党委的组织,并提高其活动质量。
6.反贪污腐败斗争。69
(1)加强组织与机制,继续推动在国家机关和整个政治系统之中,特别是在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各部门之中的反贪污腐败斗争;强力打击反贪污腐败、滥用职权非法致富的行为。
(2)补充与完善党、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管理、公共财产管理、机制、政策等,以防止不肖份子利用其中的漏洞而破坏国家。
(3)继续简化繁琐的行政手续,特别是在容易出现贪污腐败勒索的领域及行政手续的过程;并彻底检查、清点国家财政、公共财产、党及团体的财政等,并给予公开且透明化。
(4)经常性地对干部、党员及公务员进行政治、思想和革命道德方面的教育。
四、国会体制的改革
国家是依循着社会日益发展以增加其对社会活动的管理,并提升人民一切生活的水平,所以国家扮演着诸多角色。在越南,国家也是所有机关组织的最高统一机构,故又有“国家机关”之称。70“国家机关”主要有三项功能:立法、执行法律及审判法律。据此来看,国家的立法部份是为起草法律的工作;执行法律的部分是施行其法律;审判法律部分是国家具有审判的职责。
不过,越南也犹如其他国家一般,是由国会来具体实现这些功能与职权。如《一九九二年宪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越南国会的法理地位,越南国会为人民最高代表机关,并且行使立宪、立法权。71使得国会具有体现国家职权的最高神圣且不可侵犯性的法理地位。同时,宪法也赋予国会拥有相关决定权、代议权、规范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等,此也使得国会在宪法所赋予的规范下,具有决定国家重要决策及分方针的法理地位。72
关于越南国会的特质,有下列两点:
(一)人民的最高代表机关
在越南,国家的所有权力是来自于全体人民,而人民行使此权力是透过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的行使形式采取“间接民主”;间接的行使则是采取“代表民主”,此是透过国会与所有相关人民议会等来实现。73
国会是人民最高的代表机关,也是越南的最高权力机关,并且只有国会拥有立宪与立法权、规定国家所有重大问题,拥有监察国家全部活动的最高监察权。所以,国会是人民的最高代表,也是国家全部组织与活动的最高权力中心。74
越南的国会代表,是由全体选民透过普通原则、平等、直接且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而其选举结果也是国家人民统一的选举结果。75领土内各阶层人民皆有权参选国会代表,以确实体现各阶层与各民族的代表性,并且有其义务要实践各阶层人民与各民族的公众利益,以达到国家所有人民的意志与愿望。76
(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越南其他组织机关之中,只有国会拥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例如决定国家主权,以及国家中相关重大问题。另外,国家是由人民所组成的,所以人民全体意志是透过国会来加以体现,但在特殊情况之下,国会也有改变全体人民意志的权力77。不过,在这些权力的使用前提之下,必先征询全体人民的意愿,而非为国会可以任意为之。
然而,在越南在《一九九二年宪法》第八十三条〈Hi?nPhápN?m1992:?i?u83〉中也明白指出国会是越南最高权力机关,78其他机关不可代替行使国会职权,并且因国会是由全体人民选出,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其他机关组织无法替代的。据此,所有国家权力是来自于所有人民与民族的授予,以及在宪法所规范的范围内,国会方可行使其功能与职责。
越南在《一九四六年宪法》中,并无相关国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而是由政府直接选举出国会代表,79并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越南国会代表具有解决国家问题的权力,但不发给薪资、也没有选民服务。80但历经时间的演变,现今越南的国会制度已趋于完善,宪法中已有专章规范相关国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职责及任务,以确实发挥集中与分工原则。81
本章将以国会、国会组织与国会代表三大部分来探讨国会体制改革为何,并辅以各部相关法律规定演变部分来加以说明,以期望可以了解现今越南国会体制改革的过程及效果为何。
本段主要以《一九九二年宪法》为主,并辅以《一九四六年宪法》、《一九六○年宪法》与《一九八○宪法》的演变来加以说明,但因篇幅问题,详细内容请见附录四。82有关国会部分,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如下:
(一)国会的权限及任务
任务与权限是构成国会法理地位的关键要素,主要规定于《一九九二年宪法》第八十四条及《国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因为此二法内容相同,所以只引用宪法的规定来加以说明。然而。国会的任务与权限,可分为下列几个主要论点来讨论及说明:
1.立宪、立法
依据《一九九二年宪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越南国会是拥有立宪与立法权的最高机构,同时也有修改宪法与法律之权,此是可以规范其效力,及调整与其他机关联系,以实现国会真正功能,但前提是不可在违背宪法及法律的实质精神与内容。
其次,国会也拥有对于宪法及与法律的通过权与修改权,并且对于其他机关组织(如国会常务委员会、政府、国家主席、民族议会、所有国会的委员会等机关)的法律提案,具有审查权。83不过在国会进行审查之前,必须先将法律提案排入国会下的委员会来进行审查与讨论,然后提至国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讨论与表决,通过的话,再提交到在国会中进行最终表决。84
最后,宪法给予国会起草法律提案的职能,具有很宽且无限制的解释权力,此是便于国会对法律提案的通过,并且也利于在特别情况发生时,能迅速调整法律提案之权,不至于会拖延到法律提案通过的时效性。85
但依此来看《一九四六年宪法》、《一九六○年宪法》与《一九八○宪法》所有修改宪法之权,但却无修改及起草法律之权,而使得在各国家机关组织要增减法律规章时,难以快速反应到国会之中。
2.规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国会有权来规定国家的重大问题为何。首先,国会有权可以决定国家内、外政策,例如国家的社会─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大赦、紧急战争状态、外政、国防与安宁。根据此,对于国家内部可以确立国家现今与未来发展道路为何,并且可做逐一修正及调整,以契合越南社会主义路线。而对于国家外部而言,是可对外宣称其有国家主权并可防卫其国家安全,以不受到他国的侵略,并且也可发展新对国际发展,促进国家发展及提升国际地位。
其次,国会可制定国家的民族及宗教政策,越南境内有五十四个民族和九种宗教,86如何调和、维持这么多民族与宗教之间的和谐,以及分配其利益,则是要透过国会的力量制定民族与宗教政策。
最后,对于必须要征求民意的工作,唯有透过直接选举方式才可真正得到全体人民及各个阶层大多数民意的支持,以及探求人民真正问题所在。所以,被选举出来的国会代表是代表各阶层的利益,并且能把大多数民意走向提交到国会殿堂来加以实践。87
但依此来看《一九四六年宪法》、《一九六○年宪法》与《一九八○宪法》对于规定有关国家重大决策、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问题以及征求民意等工作,内容不足地方之多。不过历经三部宪法的变动之后,直至现今相关内容已趋于完善,并且依法有据,让国会代表、行政官员等皆可遵守。
3.国家机关的建立、巩固及发展
从中央到地方单位的所有活动与组织是依据《宪法》、《国会组织法》、《政府组织法》、《地方政权组织法》的规定来加以划分,而国会只是决议中央与地方政府所提出的相关组织与活动的提案,以及提供建议给予相关部门作调整和修正。
此外,国会也有相关的推举、任免、罢免、批准委任、任免与革职相关部会首长及其成员的权力,以及规定成立、废除在政府之下的所有部门与机关,并可经过政府部门来成立、纳入、划分、调整地界和中央直属单位;成立或解体特别行政─经济单位之权。
此是意涵着国会与政府组织间权力之划分,是各专其职,并使得国家机关得以清楚划分各职责所在,以确保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与稳定发展,以及透过国会的监督来达到国家机关较高的行政效率。88若依此来看《一九四六年宪法》、《一九六○年宪法》与《一九八○宪法》对于国会规定并无明显划分与政府组织、地方单位的区别,以致让国会统摄于政府组织与地方单位之上。
4.拥有国家全体活动的最高监察权,其监察工作是必须遵照宪法与法律上的规定
在宪法与相关法律中明白指出国会有义务要监察国家内所有机关及组织的一切活动,并且各机关及组织有义务地要接受被监察与提出相关报告。虽然,国家中已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行使监察权,但国会的监察权是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共享此权力。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国会监察权仅只是对于相关国家机关及组织内作消极性的监察〈例如监察相关委员会或政府部门的开会过程及决议报告等〉89,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是为到各中央、地方与其他机关作主动性的监察行为,并向国会与国会代表提出报告及接受质问90。但依此来看《一九四六年宪法》、《一九六○年宪法》与《一九八○宪法》也是有规定监察权,但此监察权却是为主动性的监察行为,并高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在于监察权地位无法有效发挥,而易形成国会自行解释的混淆。
(二)国会常务委员会91
依据国会组织法第六条之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会的常务机关,并是为行使国会的任务与职责的主要机关。其中包括国会主席、所有国会副主席及所有国会委员,同时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兼任政府相关部门成员。92国会常务委员会成立是并随着每届国会任期而定,并也规定国会常务议会的会议至少每月要一次以上。
依据国会组织法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国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务与权限其主要可分为几个主要论点来讨论及说明,如下:
1.规定诸多有关国会活动
国会组织法也明白列出有关国会活动的任务与权限,例如公布与选举国会代表93;组织准备、召集及主持国会会期94;指导、调和与配合民族议会及国会之所有委员会的活动等等…。此明白的划分出国会事先的任何准备工作,以及国会常务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互动关系,此也显示出国会常务委员会是国会的主要执行机关,并在国会组织法与国会常务委员会活动规定的规范之下,以进行国会的正常运作。
其次,国会常务委员会除了是统一规范及运作国会相关活动之外,其对内是国会的主要工作部门,因为国会常务委员会可透过对其所属七大委员会来针对其他机关组织的提案并加以进行报告、提案,最后则排入国会议程来加以决议95;对外而言,国会常务委员会是主要联系部门,不论是在国会中以作成的决议或是其他相关报告,是必须要透过国会常务委员会来加以对外作联系与说明的。
最后,当国会在面临无会期期间,抑或是遭受相关紧急情况时,国会常务委员会可针对此紧急情况作一调整及规定,但最终须依照宪法及法律上的规定,并且也可依国会主席的规定、国家主席与政府总理的决议,或是国会常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提出即可临时召开国会常务委员会。
2.相关监察权的规定
国会组织法第十一条中规定96,国会常务委员会有义务地要监察所有机关组织中的活动,并据此作成报告提至国会中。依据对国会常务议会相关监察权的规定,可细分为如下:
(1)监察宪法、国会的决议与法律,及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与法令;监察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透过宪法所赋予国会的监察权,监察相关法律与活动的范围,以不至于超过违法,甚至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2)国会的监察权是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来加以施行,例如,在举行监察之前,必须先通告相关人员与组织,之后根据监察章程来对被监察的事件来加以分工,最后责成监察报告并将之统整后,在国会会期结束前,邀请相关人员听取监察报告。
(3)根据监察章程或依照国会要求、民族会议与国会常务委员会等组织机关的决议规定可分别成立国会常务委员会的监察团,并且此监察团是必须依照国会的监察活动法之规定97。
3.相关审查权的规定
国会常务委员会只针对相关提案内容、相关议会章程的问题,以及特别数据文献之审查,并须在七天之前将相关资料送到相关审查人员98。此审查权的使用有其下列几个部分,如下:
(1)国会常务委员会可审查、通过决议,以解释宪法、法律、法令与国际规章,但须依照程序之规定。其规定则为先分工准备其决议,并邀请民族会议代表与国会之相关委员会来加以审查,再送至国会常务委员会并在此加以讨论,最后责成其解释决议99。
(2)有关预算或法律提案的审查,其程序为为先讲述提案、报告之目的为何,民族会议代表与相关国会委员会来对之加以审查及发表意见,并邀请与提案、报告有关组织机关来对其内容来加以说明与回答相关问题。之后交付到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总结有关提案、报告的结论,最后再经由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才算定案100。
(3)有关政府活动的审查,其程序为政府准备其相关被审查的提案、报告,并要求相关政府成员到国会常务委员会直接报告此提案、报告,之后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方可定案。但国会常务委员会也有废除及停止权,以针对已执行的提案、报告所做出的废除及停止之决议101。其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活动也如同于此。
(4)有关国家所有选民建议的审查,国会常务委员会必先主导出所有选民与地方委员会的建议,并要求成立研究组织或机关来针对此建议加以研究,最后研究组织或机关责成研究报告后,再交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并解释所有选民的建议,并交由国会来加以讨论与作成解释102。
以上三个主要部分为国会主要行使的权力,其三者是息息相关并不可加以分立的,并且也在国家中扮演着主、被动角色以来审查、监察与连结其他机关的活动等。而国会常务委员会则是为主要实行机关,并最终须交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来加以决议,并向国会负责,以形成有权暨有责的最高机关。
不过,依此来看《一九四六年宪法》、《一九六○年宪法》与《一九八○宪法》,只有《一九六○年宪法》有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其规定的相关职权也雷同于《一九九二年宪法》。但在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详细职权方面,还是以《一九九二年宪法》所规定的权限是最完善,但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详细职权,还是以规定于国会组织法之中。
(三)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103
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是附属于国会常务委员会之下的各组织,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让国会有专职且分工的组织来审查、研究、提案及调查必要问题等,以让国会更具专业性地针对国家内各不同问题的解决。而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是依循着集体制度与多数决来做决议,其任期也是随同每届国会任期而定。
然而,民族议会成立的目的是因为要保障其国家内各民族的平等及权益,故国会常务委员会才另设民族议会来专责处理。不过,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的成立目的及位阶皆是相同的,因此其任务与权限的实行也是相同的。关于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的任务与权限是规定于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活动规定,所以要如何真实在国会中运作,可由其任务与权限的规定来探讨。而主要可分为几个主要论点来讨论及说明,如下:
1.相关监察权之规定
依照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活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具有监察权,首先要通告其被监察单位,同时并成立监察团与相关监察委员104,之后到相关被监察单位进行监察;其次,根据监察结果,其议会与委员会作成相关研究报告及结论;最后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以及通告所有机关105。
然而,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的监察权是有其限定的,依照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活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其监察任务与权限:监察权是为实现国会及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法令与决议,并且监察所有机关的一切活动及法律规范文献,而其监察工作的进行是要具有合宪、合法性106。
2.相关审查权之规定
依照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活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对法律、预算等提案具有审查权,首先先成立审查小组进行研究及准备意见,同时并要求相关机关进行说明,之后听取与统整专家意见,最后送至国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与表决107。
然而,在送至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与表决前时,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须根据已作成的审查报告再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而相关提案之单位也必须前往接受质问及回答。若在国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时,则遇到与原本审查报告不同意见时,则可提及翻案之建议,并退回至民族议会或国会之各委员会再进行评估108。
3.相关建议权、停止权及其他权之规定
首先,有关建议权部分,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有权对所有机关提出建议,并在其职权之下可要求相关机关纳入此建议,以及根据此建议再进行评估109。
其次,有关停止权的部分,当民族议会或国会之各委员会进行监察时,若有特殊情况,可针对相关组织机关及其成员,进行要求其任务与职权停止之权,以利于调查。但停止权之行使必须依照法律之规定110。
最后,依据民族议会与国会之所有委员会活动规定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族议会与国会之各委员会有职责要参加经济与预算委员会111,以及法律委员会112,以保障其权利及义务。
(四)国会代表
越南的国会代表是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及愿意的代表,而非只是代表各选区的人民,并且国会代表也是在国会中实现最高国家权力者113。然而,国会代表的任期是自每届新国会起,至下届国会选出为止114,其有责任要参加国会每年两次的会期,并且在国会之各委会的成员中,至少要含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比例的专业性国会代表的加入,以维持各委员会的专业功能性115。以下就国会代表的权限及违法来加以讨论,如下:
1.国会代表的权限
(1)参与权
国会代表对于国会中的所有会议,以及相关各委员会所举行的会议,具有参与的职责,若是非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其可参与此委员会的会议,也可以提出相关发表及建议之权,但无表决权116。
(2)讨论及表决权
所有国会代表有权可以参与讨论及表决国会最终相关提案与决议,但国会代表讨论权的部分是不可超出相关提案与决议的范围,其须依照宪法及法律上之规定117。
(3)法律提案呈报权
在国会会期之前,国会代表有权提出法律提案,其可呈报到国会常务委员会来审查,并决定是否排入该会期的议程之中,此是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及手续之规定118。
(4)质问权
国会代表可质问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与所有政府的成员、人民最高法院及人民最高检察院,而被质问者有回答之必要,并且国会代表可事先通知国会主席欲想质问对象如何,也可让被质问者事先准备相关资料以供回答。
若国会代表不同意被质问者的回答内容,而国会主席有权决定将提交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来事先讨论此案。当为特别需要时,国会或国会常务委员会也可决议质问回答及质问的权责。119
(5)建议权及信任投票
国会代表对于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具有建议权,并也可向国会主席建议推举相关国会各组织的成员,而国会主席本身也有权推举相关国会各组织的成员名册,但最终须经所有国会代表的信任投票。而信任投票只是针对当任命相关国会组织成员时,由全体国会代表决定通过此人事安排,并且须全体国会代表总人数的过半赞成,才算批准此人事安排120。
(6)维系及巩固之工作
国会代表除了在国会展现本身的任务之外,其本身也要维系与选民及其他组织的关系,因为国会代表是被直接选举出来的,所以,首先必要先与选民有稳固的沟通关系,以及受到选民的监督。再者,国会代表必须每年至少一次以上的向该选区选民报告其工作报告,而地方组织也可要求国会代表必须遵照其地方需求而行事121。
最后,国会代表在其任务范围之内,必须与其他组织保持联系之工作,以巩固与维持双方关系122。
2.当国会代表违法时
当国会代表违法时,其非经国会同意与在国会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不
得拘禁、起诉国会代表,以及搜查国会代表的居住地方与工作场合,但是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有此拘禁、起诉、搜查之权限。若犯罪属实时,则须立即报告国会与国会常务委员会调查及决议,并且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来暂停国会代表职权的实行;若经法院判决定案后,立即丧失国会代表之资格123。
然而,国会代表不可因地方单位给予提出革职之申请,而强迫国会代表去职,但地方单位可以提出罢免之诉,此是须依照国会常务委员会内规之规定来行事。除了法院判决之外,国会也有其罢免权,可罢免国会代表,但须经全体国会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通过后,立即生效124。
五、行政体制的改革
越南虽在第七届全国党代表大会提出行政体制改革的想法,但真正实行的时期却是在2001年9月17日才开始展开,其最大的主因是行政体系改革经验不足,以及先前改革的方向与路线皆发生重大错误,所以第九届全国党代表大会才重新再提出整体行政体制改革的总方向。因此,才在2001年正式展开未来十年的行政体制改革,而此改革的主要目标如下:125
(一)修改及增订在宪法、法律有关政府组织部门的部分,以期可达到政府组织部门的组织化目标。
(二)依据相关2002年组织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须建立功能、权限、部门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成分,并能依据此建立起所属的功能、任务及结构。
(三)政府必须重整机构数量,如须将行政机构从13个重整为23个,以及行政部门由13个增为23个。
(四)各省份将可拥有决策权,并把省视为行政辖区的组织结构体。
(五)将国家预算权下放到各省人民议会之中,以让它们可独立分配财政预算,并在2002年国会通过此决议。
(六)政府增订更多自主财政体,以可增加公众服务机构。
(七)政府持续进行降低不需要的证照,以及加快登记项目。
(八)在三年之内将持续达到降低15%的行政部门人数。
(九)在2001─2005年间培养干部以及公务员的专业能力。
(十)修改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公务人员的法律。
以上是行政体制改革目标,主要目标是放在法律的增订、政府部门机构、人员的重整、赋予地方权力,以及公众服务机构的提升等,期望在2001年之前能完善这些目标。但整个行政体系的改革过程是如何进行,以及它所可能面临的哪些问题,皆在下段作一详述介绍,本文可分为三个部分,如下:
(一)行政体系改革的方式及内容
1.行政体系改革的范围及目标
越南期望行政体系的范围及目标可限定为如下(请见表三):
表三、行政体系范围及目标
越南行政体系改革范围及目标 |
四个改革领域 |
1. 制度。
2. 组织。
3. 干部与公务员。
4. 公共财政。 |
七个次要目标 |
1. 基准法律文件的设立与发行。
2. 修改任务、功能与组织结构。
3. 人员减少。
4. 改进干部与公务人员质量。
5. 薪资改革。
6. 提升财政管理机制,并适用到行政与公共服务部门。
7. 行政系统现代化。 |
九个特别具体目标 |
1. 增强行政合法制度、增加责任性,以及改革基准法律文件设立与发行的过程。
2. 改革行政过程,亦即期望达到透明化、简化,以及便利化。
3. 国家机器的组织化,焦点放在宏观─经营与管理上的角色。
4. 公共服务的传送机制的社会化。
5. 地方分权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化,包含城市与乡下的行政部门。
6. 预计2010年可达到干部与公务员可以达到合理人数、专业化与能力化。
7. 预计2005年可达到干部与公务员的薪资可以让维持他们及家人的生活。
8. 预计2005年可达到财政机制会在行政与公众服务机制发挥适当功能。
9. 行政系统现代化。 |
数据源:Theoxemk?ho?chc?aUNDP.Trang3-4.
以上是行政体系改革的范围及目标,其中包含有四个改革领域、七个次要目标以及九个具体目标,而行政体系改革首重放于四个领域,亦即制度、组织、干部与公务员,以及公共财政四领域,并且把九大具体目标应用于此四领域,最后期望可以达到七个次要目标阶段。所以,在下段中,将以四个改革领域作为分析点,并辅以九大具体目标等来详述说明现今行政体系改革状况为何。
2.四大领域的改革
(1)制度改革
九个特别具体目标(有关制度改革的目标) |
1. 增强行政合法制度、增加责任性,以及改革基准法律文件设立与发行的过程。 |
2. 改革行政过程,亦即期望达到透明化、简化,以及便利化。 |
法律制度是改革的首重工作,所以国会在2001年12月进行修改《一九九二年宪法》,决定增强政府部门功能与权威,并也采以法治理念到国家所有机关之内,以可建立起有法可循的国家。126
然而,制度改革是行政体系可得以持续永久运作的基础,并且也可是将行政体制改革导向正确方向,而非为先前无所适从的困境。然而,制度改革所影响的部分有三,如下:127
a.在法律制度方面,因透过制度的建立,可将行政部门转化为“行政人”概念来管理国家,并且透过法律制度的设立,将行政过程达到透明化、简化与便利化,让人民都可以清晰其运作过程,最后可以达到效率化。
b.所有经济、人事及行政等方面,而法制化可以让所有领域,皆须依照法律来行事,并且也可以保障所有人民,抑或是国外投资者的权益。不过,法制化都须依照公平、平等原则,并须适用到国家机关与所有组织,以可调整所有不合适的地方。
c.在组织机关的部分,是可以达到简易性目标,因为透过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各级组织机关可有明确职责与权限,并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阶段,而让各级机关组织不在处理繁杂行政手续过程。
(2)组织结构与公共行政的改革
九个特别具体目标(有关组织结构与公共行政的改革的目标) |
3. 国家机器的组织化,焦点放在宏观─经营与管理上的角色。 |
4. 公共服务的传送机制的社会化。 |
5. 地方分权与地方政府的组织化,包含城市与乡下的行政部门。 |
9. 行政系统现代化。 |
a.中央政府的重新编定
在2002年8月政府内部已经调整所有组织数量,已将行政机构从13个重整为23个,以及行政部门由13个增为23个,例如增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邮政、电信与家庭部、人民及儿童委员会等。128此是要达到各部门的专业化,以及因应时代变化的需求。
另外,也确切落实行政系统的分级管理,提高体制中的集中性及统一性,并明确规定各级、各组织及个人的责任与权限。然而,国家行政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分开,并划分出行政机关成员是以为人民需求和利益而展开活动,与事业单位所追求的目标不同。129
最后,要快速且有效果地促进行政工作的现代化,特别是在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可符合有效率化的需求,若无法达到所预期的效果时,则必须安排相关组织或人员接受相关专业职训。并且也要健全机构及精简编制,对所遭到裁撤的人员需要有妥善安排,而政府需要制定政策来保障这些人员的权益。130
b.地方政府与地方分权
首先,要赋予地方权力,例如给予地方政府有财政与算权,并再国会通过此项决议,让地方政府有自主权力可以决定该区的财政预算部份,而政府单位退位成第二线审查单位,以监督地方政府是否有不法过程。131
另外,政府政府拥有决定该区的一切行政事务,并依据法律规定须设立专业组织以及专业人员的成立,不过,在此首重专业人员或是公务人员的培养,因为地方公务人员是所有行政机关执行政策的第一线人员,并且与民众作第一面对面沟通。所以,地方公务人员必须在接受专业的培养与训练,以可确切执行所有行政单位的政策。132
(3)公民服务的更新
九个特别具体目标(有关公民服务的更新目标) |
6. 预计2010年可达到干部与公务员可以达到合理人数、专业化与能力化。 |
7. 预计2005年可达到干部与公务员的薪资可以让维持他们及家人的生活。 |
a.行政体系中的薪资制度
所有的企业,包含国营企业,在企业经营效果和每个人的劳动效率的基础上,在薪资和奖金的发放上,皆享有自主权。所以,必须要改革干部与公务人员的薪资,充分发放奖金,并调整薪资保障其生活水平与社会收入增长的幅度相应。
另外,透过改革薪资制度,促进国家机构的编制,逐步稳定拓宽社会保险与社会民生系统,并且须注重特别是在困苦环境之下的少年儿童、战争、天灾受害者等皆需要透过此来加以保障并提升其社会。133
b.公务人员的培训及淘汰
主要是大力推动培训干部、公务员的工作,特别是在乡、镇的基层干部队伍,并且须建立起选用、提拔、嘉奖、处分与退休的规定,以可淘汰贪污腐败、不负责任,以及调节能力差的干部。134
c.服务部门的建立
此部门的建立乃是为了大力发展贸易,希望能提高其能力以及其质量,并以有效地开拓国内市场并融入国际市场之中。另外,也须成立贸易区、农村集市,而特别是在山区部分,保证提供偏远山区、海岛等必要产品。而中央与地方政府、各个协会与各个企业须配合,并由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主要联络者,并以此服务部门来作企业与地区的桥梁,并可简化繁杂手续,而可促进越南境内所有贸易的进步。135
(4)公共财政的改革136
九个特别具体目标(有关公共改革的目标) |
8. 预计2005年可达到财政机制会在行政与公众服务机制发挥适当功能。 |
a.继续重新组合国家财政结构,逐步增加用于投资发展积累的比率,划分事业活动和公共行政管理,以便于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大力减低并进而取消财政中带有包干制的财政支出,并利用国家财政的主动性和有效益,增强对各项开支的监督,坚决反对浪费、流失等。最后,继续对资助政策进行改革,解决就业问题,重新组合配置国有企业,并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b.改革和完善财政与国家财政收入的分级管理机制,保障国家财政系统和中央财政主导作用的统一性,同时也可发挥地方和各部门在已分级的财政和财政预算的管理中,具有主动性与创造性。
c.逐步平衡财政收支,增加储蓄力度,保持合理的财政赤字,并保障宏观经济。严格管理外在的借贷与付贷事宜,保障国家外在欠额在安全的限度之内。
d.落实金融货币政策,以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抑指通货膨胀,促进生产及消费,并刺激发展投资。
e.建立金融─银行透明、平等的运作,并应用通讯技术方式,迅速扩大不用现款而可通过银行的结算方式。并以多样化的形式融资、贷款,为企业和居民提供顺利且宽松的银行服务与银行服务工具,以可及时满足生产、经营等需求。137
f.建立法律的配套措施,更明确地实施有关安全经营金融─银行业务的规定与国家准则。另外,也要重组银行系统机构,并分清国家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首重保障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权及足责任性,以利于在越南境内竞争。138
(二)行政改革的成果及接续改革的定向
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为了建设健全行政基础,提高行政效率和绩效,是为了经济社会发展事业而营造又适当又顺利的发展环境,以符合于全球经济融入的发展倾向。据此,行政体制改革同时进行在四个主题:制度改革,机构改革,干部与公务员,及公共财政改革,而在越南,行政改革和经济改革是两者同时进行的。目前在机制符合性,特别是在于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适应性,已经开发社会生产力,开发越南新潜能。越南经济数年来之所以一直维持迅速发展是有很多原因,其中有政策机制改革的突破性。
十年来,越南政府已经颁布,修正有关法律规定让这些规定符合于新机制,变成社会经济发展的法理基础。例如在颁布新法律体制及新政策时,也同时监察原有的法规规定,取消过时,重复之条文,补充和修正成新条文;取消所有给业者的经营活动和民众的民间交易中所带来麻烦的落后手续;简化经营申请手续,废除经营执照,简化进出口手续,发行都市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彻底改革海关手续,缩短审核外商投资申请书,免除不合理的规费。
目前,越南政府已经在胡志明市和河内的重点区郡实行“单一窗口”的行政改革经营登记手续,因为这是最繁杂的问题,颁布营业法规后已改变根本现况。例如以前要拥有成立公司许可证,业者要经过14-15关,同时办理繁复手续,还要等待三个月到一年,如今只需以简便手续一个月之内经4-5关既可。
然而,行政体制改革的最显著成果为如下:139
1.逐渐减少专职行政体制,转换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各级机构主动创意和自己负责任的特性,担保业者和民众的自主权,分割国家管理面和生产经营管理面,初步废除直属主管连坐责任。
2.国家各级管理机构只需专注大规模的重要问题:法律,策略,政策,指导并建立经营生产活动最顺利的环境,逐步减少国家投资辅导经济单位现象,把投资重点转为公共建设。
3.关于行政机构,已经进一歩确认更加适合市场机制的组织行政系统之功能,任务,权限。越南行政机构从单纯行政管理模式逐渐转化为转注国家管理效能,建设颁行法律系统,战略,规划,计划,政策,加强监督工作,精简公权功能,不干涉经营生产活动。
4.管理体制改革为多样化,多领域,跟农业有关联之部门合并为农业暨农村发展部;跟工业有关的合并为工业部;跟外贸商业有关的合并为商业部,一些政府直属单位转任到新部门。因此,缩编政府部会,给地方和业者带来便利,保证国际合作关系的平等,初步采用信息科技来支配管理,一方面提高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又能够缩减公务员员额。
5.关于政府公职公务员,我们已经颁行公职公务员法令,其为施行公务制度并形成按照行业性质而安排给付薪水系统的基础。根本革新新公务员的甄试,旧公务员的培训以其符合于新的管理需求。
十年来,行政改革虽然已得到一定的结果但是还面对很多挑战,困难,缺失,例如行政改革进程迟缓,未能达到一些改革目标,赶不上革新的需求,是经济改革的阻挡力量。而造成行政改革进程迟缓,可分为主、客观面来分析,如下:
1.在主观面部分140
(1)行政系统因为基本上还存在集中官僚制度之痕迹所以又束缚又漏洞。
(2)法律系统缺乏,不同步,行政手续繁复,不合理引起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使投资业者产生忧虑。
(3)而“申请-给付”(实报─实销)机制还在,特别在国家投资项目和公共财政管理方面,变成国家财源浪费公帑的重要原因。
(4)行政机构庞大,效率低;受训过的公务员还受限制,数量多但专长水平不高,专业性低,特别缺乏现代管理方面知识。
(5)管理过程中信息科技采用还不多,未达到普及性。
2.在客观面部分141
(1)虽然已转化成市场经济制度,但基本还是初开发的市场,还未达到同步市场的程度,国家的一些市场支配功能还按照旧习性来运作,体制系统仍受集中行政体制深远的影响,财力分布主要还按照从上往下的模式,政府仍是最大的投资者,但同时还缺乏有效密集的管理机制,经济本质还是国家独占经营,独占权力。
(2)行政根基差,除了以外,由于在市场经济里的国家政府位置还没被正确了解,因此“政府─市场─业者”和民众的关系已产生巨变,但政府还仍剥夺,忽略业者和民众的决定权力。
(3)在管理方面,特别是文化社会管理,都市和环境管理方面还出现一些繁复,重迭,巨额浪费,轻视规章等较严重的现象。
依据此,为了持续行政改革,目前要集中解决下列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行政体制改革
体制系统要真正地开放社会生产力量,同时保留政治导向。行政改革过程正在从纯粹行政公权转化成法治国家行政和公共服务的位阶,持续建设社会主义导向的经济市场体制,其已反应社会主义本质,以民众的发展幸福为目标来验证系统体制。很显眼的一个重要的要求是,所有国家行政及民众和业者的关系,行政与公共义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都要透明化,以及跟民众权利有关的所有手续都要简化,透明并公开的进行。
另外,行政改革是跟国家政府效率效果有关的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经济改革,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行政改革在社会主义导向的法治政府和经济市场发展里更要文明具体地着重在于“国家─市场─民众”关系里的位置。而政府只担任一些市场和民众未能作到或成效不彰的事,因此,原则上从无限政府转成有限政府是准确且迫切的。
(2)关于行政机构改革
经济市场中在国家政府的本能基础上建立政府架构,促进建设同步市场以便纵向移转财力,利用市场压力来验证国家指导的经营动态,原则上,政府不替市场和民众决定。因此,要建设国家政府行政系统的权限,责任,功能等,内容有如下:
a.国家管理机构要注重建设,指导实施微型管理效能,建立并颁布各规定,政策,规划同时监督实现过程。
b.机制要靠连结多政府部门多领域化性质来组织,实现从策略,规划到分配财源都依据政府部门而采用管理经济方法,避免重迭,繁复,建设投资的浪费等现象。
c.管理各事项要结合行业和区域,其中行业是重要因素,才能避免分割或独占的现象,而地方政府管理是需社会和经济的整体管理。
d.持续精简政府直属的机构。除政府单位之外还有非政府机构,社会各组织,需要避免现行的国有化社会组织的现象。为了精简政府机构,在原有的“静”(固定)机构之外,还需要“动”(暂时,灵活)机构协助政府分析重要复杂问题。
e.将公共义务功能避开国家机构功能,使公共义务组织自己负责任。
f.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能力,首先要依据职务,权限,责任来实现公务制度;根据职位而有工作效果评鉴的标准。推行结合规划和培训,培养公务员,实现升职前考试制度;革新公务员的定义为专业,稳定的职业。适当待遇政策让公务员安心长期工作,在自己的单位机构里尽量贡献自己能力专长。试办采用竞争方式来录取干部,其以拥有真正有实力有才干的公务员队伍。
(3)关于公共财政管理
持续革新国家财政金融管理,减少投资经营的金额,国家经费仅提供给有关国防,治安,文化,教育,社会,协助发展等重要领域,并应废除经营赤字的国营单位。另外,还需健全财政分级管理机制,担保在基本领域中能统合国家财政,同时发挥地方主动性,创意性符合于财政财力预算机制,并需要贴切紧密地监督投资大建设的国家公帑,消除现有的提供预算过程所发生的弊端。
六、结论
本文研究越南政治体制改革是以“越南共产党与国家领导体制”、“国会体制”及“行政体制”改革三面向来做完整描述,但不难发现其在相互运作时,有诸多矛盾点的地方,本段提出几个论点,来加以分析改革三面向中的各个问题所在,最后并综析越南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况。
首先,在“越南共产党与国家领导体制”部分,日前党虽然想以党政分立的方式来让体制改革达到各部门、机关组织各有其职,不再与党做任何结合,而这样的方式是可以促进效率、专业化等工作。不过,在历届全国党代表大会皆提倡党的最高领导制度、社会主义体制及思想的传递,是否可以真切达到党政分立的目标,这是令人怀疑的。再加上利用民主集中制度的实施手段,并施以集体领导方式来达到党与国家所有政策上到下一致性的执行,而在这上到下的一致性执行过程中,党是否能确切的脱离党凌驾与国家政权掌控上,而退位成与国家同等地位,这是目前越南必须要努力的地方。
其次,在“国会体制”部分,目前虽然将国会职能与其他权划分清晰,并把国家权力虽划分为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立法权却统摄于行政、司法权之上,而形成立法权至高无上。142另外,在国会组织部份,虽然已将各委员会及组织给予组织化并赋予相关各权限143,但在民族议会真正运作过程中,却是高于各委员会而可以直接径付国会常务委员会来讨论,并与国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相同职权,此与宪法相抵触,而在这违法的行使过程中,尚无机制来宣告违宪。而在国会代表部分,虽已增强国会代表个人职权,并且国会在2004年9月10日宣布国会代表须与地方选民作第一类接触并征求民意所在,144但其中的问题是国会代表是由国会代表团来当做国会与地方的联系窗口,而对国会代表仅只在国会行使其职权而已。然而,这样的转变,虽是可征求民意所在,但国会代表如何与地方选民作真正的双向沟通,则是有待于国会代表个人的努力而定。
最后,在“行政体制”部分,政府虽在2000年作一全面性的行政体制改革,但其中弊病诸多,例如行政机构如何真确地党各级作划分,这是目前行政体制改革最大的问题所在,因为先前党干部大多身兼行政职位,而使得党干部常混淆“领导与管理”与“决策与执行”角色,再加上党政分立困难度高,行政体制改革在越南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所在。
综观而言之,越南政治体制改革是正以“上而下、渐进改革、有限政府”的阶段发展,其上而下和渐进改革方式是以党来促进所有体制的改革,并将无限大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的功能,以让整个改革路径可以稳定且整体性的发展。然而,在这些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作为改革论基,主以“机构改革”方式来辅助且提升经济改革,这些机构改革是以国会、行政体系及相关组织为主,期望最后可以达到行政效能的提升。而党的角色是为辅助的角色来快速促进这些改革的阶段,让在改革的过程中不会产生错误的路线,但仔细来看此是可以快速且正确达成政治体制的目标,但其中也发生诸多问题,如下。
首先,政治体制改革是以经济改革为论基,所以国会与行政体系的改革就偏重以经济方面上的需求为主,但由于改革脚步跟不上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使得这些改革后的体系大量暴露出体制无法适应的问题,最终却返回头来限制到越南经济建设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发展,这也是目前越南面临改革最大的困境所在,这也可解释为何在历届全国党代表大会召开时,都要常常修改改革路线与方针。由此来看,越南现今似乎还掌握不到真正改革的目标。
其次,体制改革是以机构改革为主,机构改革虽可以提升行政效能脚步,并可做稳定且整体性的发展,但在快速发展脚步之下,行政机构是否有做本质上的改变吗?是否可得以真确适应并真能提升行政效能吗?目前来看,好像与此相违背,其主因有,第一是官僚主义现象仍存在。第二是城乡差距大,人员素质不一,科技技术发展慢,效率不一等问题,而让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机构无法串联,以致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生迟缓且不良的问题。第三是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机构组织化不足,而让中央与地方无法做一致性的决策,进而延误行政效能。据此,政府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作一致且上下传达速率,则是有待于政府部门来解决的,并且也须再清晰了解机构改革的本质为何,而非为因应经济需求而增减机构部门,这样才可确切提升机构改革。
再者,关于党的部分,党因由于民主集中制度,以及党为最高领导的规定,使得党处于最高且唯一的位置,再加上行政、立法与司法权混淆不清,而终让党统摄于三权之上,这也是目前无法党政分立的最大弊病所在。不过,也因为这个弊病存在,而使得党可以永保单一合法性的地位,但是在组织结构与公共行政的改革项目中,增列地方预算决定权,并提高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度,中央政府则退位成第二线审查单位,再加上政府开放自主性组织的兴起,势必会造成地方权力与自主性组织作结合,终将可能挑战到党或中央政府的权威。
最后,在其他外在因素影响的部分,这里意指其他国际或非营利组织的影响,例如联合国开发基金会利用本身来推动IMF、WORLDBANK在境内经济的影响,直接促使国会、行政体系、法律与财政进行深层改革,扬弃党对越南的全面控制,进而达到机构本质的改革,体制真正的转变,终将达到多元化、竞争市场的出现。145因此,对于越南可能会产生几种可能性的影响,第一是促使民主转型过程的脚步出现,此乃是其他外在因素的促使,以及上段所述的地方与自主性组织结合以挑战中央权威因素,而使得民主转型过程的再现。第二是多元次团体在越南社会中将势必产生,也势必会威胁到党现今的合法性地位,党要如何因应?目前来看,党无法克制这个现象的出现。第三是竞争利伯维尔场的出现,以及越南欲想积极进入全球自由经济市场之中,这也势必会冲击到社会主义体制的合法性存在,是否也会造成威权体制转变过程出现,这就静待时间来加以验证,不过可肯定的是,民主化的脚步应距离越南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