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视频应能认定:宝马车司机是故意碾压(转贴)

视频应能认定:宝马车司机是故意碾压(转贴)


由于监控录像的位置,使小孩与车重叠,让人觉得小孩就在车后,但实际上不是。因为我看视频时,反复卡了跑表,从车启动倒车,到撞倒男孩,时间有4秒以上,而男孩虽只3岁,个子并不矮,由此应可认定,司机在倒车前,已在方向盘上方的后视镜中明确地看到男孩。


司机原本想在车碰到男孩前停下车,但可能因判断错误,把男孩撞倒了,后轮压在男孩身上,车身隆起,这是司机知道的。这时,如果司机有救人之心,应立即把车往前开一点,让车轮脱离男孩,并下来救人。但实际情况时,司机居然就让车压在男孩身上,化较长时间来思考该怎么办。


我又反复卡了跑表,从车撞到男孩压在他身上,到车再次启动,时间有10秒以上。如果司机认为压着的是一块石头之类,根本不需要作任何考虑,继续倒车压过去就是。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录像显示,司机最后的决定不是救男孩,而是杀男孩。司机再次启动车后,不是向前开,而是继续倒车,使本来可能只是压着男孩身体一部分,变成整个车轮从孩子身上碾压过去。这就是司机经过10秒多钟思考后作出的灭绝人性的决定。视频显示,车子往后碾过孩子后因车轮着地而下落。


紧接着司机又立刻启动车子往前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压过去。车子倒车碾压男孩后重重落地,为什么司机不再作任何思考又往前碾压一次?因为一切都在那10秒钟里想好了,往后碾压他不死,再往前碾压他一次。


碾压了两次后,司机装模作样地下车了,但那是因为要看看压着什么了吗?当然不是,因为压着男孩,他在第一次倒车时就知道了,那时为什么不下车察看?司机阻止车自动倒车,也与救人无关,只是为了停车,因为他清楚一个小男孩经他两次碾压,应必死无疑了。


什么“他不顾一切地将倒退中的宝马车抬了起来”,请看清视频,那是宝马车后轮又一次碾压到男孩身上,是男孩的身体“将倒退中的宝马车抬了起来”。


视频链接:http://msn.smgbb.cn/pageFold/2010/09/15/90_SHNews20100915071954_0.shtml

剿灭共匪,恢复中华!建立民国,还我人权!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TOP

看了视频 应该是过失杀人

TOP

司机原本想在车碰到男孩前停下车,但可能因判断错误,把男孩撞倒了,后轮压在男孩身上,车身隆起,这是司机知道的。
---------------------------------------------------------------------------------------------------
这种东西不好乱推测吧,人命关天。

TOP

小孩子不哭不叫?默默地被压死?不可能吧?怎么可能是过失杀人?我日,这叫故意杀人!!

TOP

还真不好说

过失杀人罪: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TOP

除了祈祷这样的事情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其余的都冷冷的旁观,因为领导们也在冷冷的旁观,领导没有表态,你激动个屁

TOP

3岁
4次
无语...
cctv上说了,不是故意,是过失~~~

TOP

界限一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界限二

  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界限三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界限四

  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
  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确定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必须遵循两条原则:其一,部分责任则。因为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不能要求某个过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每个过失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之和,必须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结果的刑事责任相对应,因此每个过失行为人只能承担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部分责任。其二,作用分担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各过失行为人在对他人死亡结果所起的作用上,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对危害结果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由于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问题,所以,认定各过失行为人作用谁大谁小就成了正确确定其刑事责任的关键。司法人员必须根拥有关案件事实,客观地加以认定,才能做到罪责自负,罚当其罪。

界限五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TOP

9月7日发生在江苏省新沂市的宝马车4次碾压致3岁男童身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对于肇事者究竟是否涉嫌故意杀人,争议始终不断。昨日,新沂市再次就此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肇事司机已经因涉嫌过失杀人罪名被正式批捕,争论已久的“故意杀人罪名”,并未获公安机关认同。

  最初坚持认为肇事司机是在故意杀人的男童父亲李先生,昨天则用嘶哑的声音告诉记者,对于公安机关“过失杀人罪名”的认定,他表示可以接受。 “咱们实话实说,一开始他确实是无意的,但是后来怎样,我相信政府的调查。 ”

  嫌犯只是宝马车专职司机

  江苏省新沂市政府昨日再次就宝马车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目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对引起广泛关注的“罪名之争”暂时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伍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9月15日提请逮捕,该案现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新沂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王学伦介绍说,9月7日上午11时04分,新沂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有一汽车轧倒一名男孩。民警赶到案发现场后,立即展开现场勘查、走访目击群众、调取监控录像、固定相关证据、扣押涉案车辆等工作,并从现场将嫌疑人带回讯问。次日,新沂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将嫌疑人刑事拘留。此后,当地公安机关逐一开展死亡男童尸体检验、肇事车辆检验、物证检验、现场侦查实验等工作,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时持续展开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肇事车辆致李某某死亡,犯罪嫌疑人伍某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肇事司机伍某的身份,新沂市昨天也进行了通报。犯罪嫌疑人伍某是宝马车的专职司机,1977年出生,中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原系新沂市造纸厂职工,2004年下岗。2010年经人介绍,被宝马车主张某某雇佣为专职司机,月薪1500元,无前科劣迹。除了通报案情进展,发布会上还向到场媒体播放了总长5分7秒的案件完整的原始监控录像,这比此前网上流传的3幅截图和2分钟监控录像更为完整。

  家属不再提“故意杀人”

  “咱们实话实说,一开始他确实是无意的,但是后来怎样,我相信政府的调查。”对于公安机关对于伍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认定,死者的父亲李先生表示他可以接受。但在此前,李先生曾向警方提交过书面意见,质疑伍某涉嫌故意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数次表示“他就是在故意杀人”。对于自己态度的转变,李先生如此向记者解释:“说他故意杀人,那只是我的个人意见,我对法律也不是很懂。这个案子现在关注度这么高,我相信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是真实的。”李先生目前已经找好了律师,案件进入诉讼环节后,他将主要按照律师的意见进行维权。

  尽管李先生表示可以接受“过失杀人”的认定,但网上对于罪名的争议并未见减少,仍然有不少网友针对案件留言称,伍某就是受“碾伤不如碾死”的想法影响,男童才会遭受4次反复碾压致死。不过与此前几天相比,舆论不再一边倒地认为伍某就是故意杀人。随着监控录像的不断流传,很多看过视频的人开始有了不同意见。一名网友评论说:“伍某在发现车底下有孩子时,有一个动手挡车的动作。而且事后他也没有逃离现场,而是留在小区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犯罪嫌疑人伍某的家人也向公安机关反映,伍某并无故意杀人意图,希望司法机关公正审理此案。

  [律师观点]

  主观上放任符合过失杀人罪名

  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安军关注新沂男童被碾死案件已久,对于警方以“涉嫌过失杀人罪名”对嫌犯正式批捕,他认为从目前公布的监控录像来看,是比较符合案情的。 “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以及最常见的交通肇事罪,可能都会造成将人撞死、撞残的严重后果,但三者在量刑及赔偿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薛安军说,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过失杀人罪则绝对判不了死刑,一般都是10年以内的量刑,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定性非常关键,这也正是这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焦点。

  “如何定性,主要依据的还是肇事者在事故发生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放任的情况。”薛安军解释说,以江苏新沂的这起案件为例,如果司机最初的确未注意到车后面有男童,倒车时将其撞倒,这时能够发现并下车积极抢救,可能只面临交通肇事罪名。“如果在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严重后果时,还去放任这个行为,那比较符合过失杀人的罪名。 ”薛安军分析说,宝马车有后视镜,有倒车雷达系统,并且司机也可能会听到男童被压时的哭喊声,这些他都没有注意到,仍然继续倒车导致男童死亡,公安机关定性其涉嫌过失杀人,应该是认同其主观上存在放任的情况。“如果发现有人在后面,还故意加油去撞,那就是故意杀人了。 ”

  “当然这个罪名并不一定就会被法院最终采纳,如果检查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肇事者存在故意杀人的情节,也可能将罪名提升至故意杀人。 ”薛安军告诉记者,案件目前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环节,家属这时还可以提及附带民事诉讼,按照新的侵权赔偿法进行索赔。

  “‘碾伤不如碾死’流传很广,但这种说法无论是从法律的量刑角度,还是民事的赔偿角度来看,都站不住脚。 ”薛安军说,交通肇事罪、过失杀人罪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结果,存在着巨大差异,故意碾死将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上未必‘碾死’就比‘碾伤’赔得少,我们国家的死亡赔偿金目前正在不断提高,碾死赔的钱未必就比碾伤少。 ”

TOP

撞伤不如撞死,撞死了一次性赔偿花的钱少,开车的人有几个不知道这个。

装B,装傻,明明就是故意轧死的。

TOP

那畜生下车查看,和走的时候动作都很淡定,绝对是故意,

TOP

大白天的,怎麼可能撞到人了還沒看見?不是故意是什麼?

TOP

撞死比撞伤赔的钱少,而且还痛快一次性了断,这就是司机的真实想法。
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变化快。

TOP

过失杀人跟过失伤人致死的区别是。。。。。。。。我狞笑。。。。

TOP

这种情况是杀人,但轻判就是令人寒心了

TOP

支持支持。大力支持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