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1月24日(2008年)报道,当日下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将召开全体会议,投票选举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7名副省长将从8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从8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7名副省长,这是差额选举,不再是等额选举,因此一定会有人在选举中落选,这就给选举留下了悬念。虽然差额只有一个,但是我们毕竟向着真正的民主选举开始迈进,我们可以相信,选举的差额会逐渐扩大。因为是差额选举,选民才有机会按自己的意愿投票,而不是搞等额选举,这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才能体现民意,这才是我们要建立的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
此前,《中国青年报》曾以《正职干部须差额选拔》为题,报道云南建设制度网络防范腐败,对干部的选拔大胆改革,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于正职的选举,不再搞“等额选举”,而是进行“差额选举”,从多个候选人中选一人,体现了真正的民主,媒体评价这是在全国首开先河,此举意义重大。
据媒体报道,某特区市进行市长选举,选一名市长,却只有一名候选人,搞等额选举。等额选举,只给一个候选人,让选民代表进行投票选举一人,其实选民在投票时,已别无选择,因此不能叫选举,而只能叫表决,即对于所推荐的候选人,通常我们把这种选举叫“通过”,此时选民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而不是从众多(至少两位)候选人中,根据候选人的施政方案,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一人出来。一般来讲,我国的等额选举,最后都是高票“通过”,甚至全票“通过”,少有通不过的。当然也有例外,2003年,湖南某市选举人大主任,候选人也只有一人,结果有关部门提名的这名候选人当场落选,不得不通过做各种思想工作和幕后工作,说服众多人大代表同意这名候选人当人大主任,最后使这名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主任。搞等额选举,推荐一人选一人,结果所推荐的人没有被选上,出现这种尴尬,是有关部门所始料不及的,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有关部门所推荐的人,都会被选上,都会投票通过。然而,进行二次投票通过,还能叫选举吗?
在选举过程中,如果搞等额投票通过,而不是搞差额选举,这样的等额选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更不能叫民主选举。因为,选举是民主决策的做法与体现,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相反,“等额选举”则是在打着民主选举的幌子,实则不是民主选举,而是“少数人选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是有违民意的,是与民主选举的宗旨相背离的,是与依法治国的宗旨相背离的。民主选举,可以是“海选”,也可以是提名候选人,通过层层选举,最后提出多名候选人,然后在这些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一人或几人,等额选举绝对不是民主选举,充其量只能说是“伪民主选举”,与民主选举绝非一回事。如果违背众多选民的意愿,强迫民意,一定要将某人选上,不如干脆将此人定下来,不必走选举的过场,搞选举的形式,不必强奸选举,强奸民意。如果选民不同意,岂不是又可能出现推荐候选人落选的尴尬?相反,如果多有几名候选人,就不会出现所推荐的人选不上。
这些年来,我国的民主选举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原来那种让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做法,已经逐渐改变,差额选举正在逐步推进,真正体现了民意,因此意义重大。要真正实现民主选举,就要打破等额选举的壁垒,修改有关选举法规,还民主选举以真正的面目,让选民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选出自己的代理人,充分体现选民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