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向劳动部门投诉自己打工的单位,西安市一农民工昨日被要求写“检讨”书并当众宣读”
http://hsb.hsw.cn/2006-05/28/content_5453196.htm
华商报记者王国强讯:陕西蓝田县农民工王先生因向当地劳动局投诉他所在的陕西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拖欠工资被令“检讨”一事,事件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最近王先生向负责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张家平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全部工资,但项目部表示只能先发放一部分工资,而王先生无奈之下于5月26日向莲湖区劳动部门投诉项目部,当晚项目部负责人就令王先生对“投诉项目部”一事作出“检讨”并于次日早晨被要求当众宣读检讨。
据王先生介绍,检讨的内容是他人写好的,自己照抄并被要求当众宣读的。检讨内容中写道:“合同未到时间,本人未听从项目部张经理的安排,私自到劳动局告张经理,项目部决定给予200元的罚款,我接受处理”显然,检讨并不是出自王先生本人意愿的,并且仅凭一份检讨就给予当事人罚款这是没有依据的。另外,公司项目部拖欠员工工资反而变得合理合情合法?员工投诉公司项目部拖欠工资的情况还需要跟公司商量?即使合同未到时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公司项目部拖欠王先生工资一事,依劳动法第四章第50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王先生是有权对公司项目部提出申诉的。
然而本来只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王先生却因自己“私自”投诉公司项目部拖欠工资而被令“检讨”并当众宣读,这件事不禁让人只觉好笑。对此我有两个问题:一:对于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没有权利对公司提起投诉?并且王先生是事先依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固公司因依法全额支付其工资,这是无可厚非的。二:王先生凭什么向公司项目部作出检讨?检讨的内容原本应该属于工作内容的范畴,而王先生的做法完全仅仅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已,固检讨是没有依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我也是一个工作者,在平时的工作中我同样也遇到过不少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但往往公司总会以自身的规章制度并且毫无法律依据的方式去维护自身的利益,但对于劳动者的利益却全然不顾。对此,企业是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我们的ZF相关部门及相关法律,明明有法可依,却往往在执行的时候丧失其本责,这是ZF的责任,而我们劳动者却深受其害,无人问津。
试问企业的诚信在哪?现在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个个都口口声声的自称诚信企业,我想更多的时候应该是相对于客户而言的诚信吧?在这一点上他们做的的确很好,毕竟,没有了客户的支持,企业利益何在?如何赢利?然而对于劳动者或者说自己的雇员而言,诚信在哪里?我们很难发现,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直视并思考的问题,难道没有员工的支持企业就能赢利?所以说对于企业诚信而言,我们应该把它放在一个双赢的高度去看待,然而事实上却并不如人意。
而ZF的态度在哪里?为什么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这种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我们有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去执行,然而往往ZF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却在执行的时候仅仅只考虑到自身与企业的大的利益却全然忽略个体劳动者的利益,这就势必造就企业为了自身发展的成本而逐渐丧失对于劳动者的诚信,就势必丧失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固然是重要的,然而劳动者对于企业的发展同样的不可忽略,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劳动者对于我们国民经济的发展是起到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的。
然而,当劳动者的基本合法权益已经没有保障的时候,国民经济的发展还会有保障?没有人会说Yes,这是绝对的。所以,在此强烈呼吁ZF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给予劳动者足够的关注。毕竟,你们是那么的在乎GDP的增高,而劳动者的积极性对于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相辅相成的,你们值得关注,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