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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有关纪斯尊系列文章】为在狱中度过六十寿诞的纪斯尊祝福!

【刘晓原有关纪斯尊系列文章】为在狱中度过六十寿诞的纪斯尊祝福!


刘晓原博客:http://blog.sina.com.cn/liuxiaoyuan

今天,我在写“民间讼师”董得揆一案文章时,查看了以前为纪斯尊先生写的文章。我才想起纪斯尊与董得揆原是同龄人。今年的12月10日,还是纪斯尊先生六十周岁寿诞。纪斯尊先生,1949年12月10日出生,就在他出生的一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这位致力于维护访民权益的“赤脚律师”,仅仅因为“公民代理备案登记表”上的问题,人民的法院就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判他入狱三年。纪斯尊一案,《南都周刊》有过报道,我也写过多篇文章,大家可点击博文后面所附链接去了解。

    如今,与纪斯尊有过交往的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也因为帮助了访民而被抓了,会否判刑入狱还是未知数。

    有人说,纪斯尊们是理想主义的“傻子”。但我以为,我们的社会所缺少的就是这样的“傻子”。也正是因为社会上还有这样的“傻子”,才让我们看到了民主与法治希望所在。在我心目中,这样的“傻子”,才是真正的英雄。

  在此,我要为纪斯尊先生送上一份迟到的祝福,祝愿他在狱中平安、健康!

  在此,我还要为某些权势者献上一句:“你们可以摧残鲜花,却无法阻挡春天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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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


(2009-01-14 09:37:07)

接到福建省访民来信,他们在信中称,纪斯尊多年来帮助访民维权,不仅不收访民钱,并且还对外垫钱,这个事实得到了法院认定。

按照当地的土政策规定,公民代理诉讼需要经过司法局盖登记印章同意,纪斯尊要帮助访民维权代理诉讼,可想而知是得不到批准同意的。在无奈之下,纪斯尊冒险“伪造”了司法局同意公民代理的表格并盖上登记印章。

在奥运召开前,他又冒险带京十几个访民来京城。被当地司法机关抓获后,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了三年,而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从中可看出是从重处罚。

纪斯尊伪造当地司法局登记表格和印章,他不是为了骗取访民的钱财,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只不过是为了顺利代理访民诉讼。

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代理民事与行政诉讼,有权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

为何司法局要设置阻碍,对公民代理要求登记呢?这样做的目的法律依据何在?

由于法律市场有限,为了保护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利益,有些地方的司法局就作了如此规定,只要是公民代理诉讼,就必须到司法局办理登记,如果司法局不批准就不能代理。

这样的部门利益规定,不仅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而且还使弱势民众难以维权。虽然说国家有法律援助机构,但是要获得法律援助并不容易。

特别是访民们,由于反映的问题很多与政府和司法部门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是不可能提供这样的帮助。说穿一点,司法局设置公民代理登记制度,其实就是防止公民代理维权。

记得前些年,某地出了这样一件奇事。一个公民经常代理维权,使当地执法部门很恼火,司法局就规定公民代理必须要申请登记。这位维权人士心想,不就是办理登记吗?那好我就给你递交申请,他心想如得不到批准,就提起行政诉讼。他用特快专递将申请书寄给了司法局,过了两个月也不见回复。他到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局代理人称,收到了他寄来的特快专递,但是拆开信封一看,里面什么东西也没有,怎么审查批准呀?看来,真是棋逢对手,还是权力部门有招对付。

公民代理,只要不收取代理费(但可以收取合理误工费和差旅费),就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案件,也是不需要经过司法局批准。司法局设立前置审批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

不知纪斯尊是否知道这样的规定?如果知道的话,本可以与司法局较真。如法院以他没有经过司法局批准同意,而不让出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同样可以投诉或举报。

不过,估计投诉举报也没有用,否则纪斯尊不会去冒险了。在一些地方,执行法律规定可以不严格,但执行土政策一定是很严厉。

纪斯尊热心帮助访民,家庭为此早已离散。一个老人单打独斗,帮助低层民众,法院在量刑方面,为何不能给予一点“宽容”?为何就要以最高刑期来判处呢? 

按照《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十万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那我们来看看法院对大贪官的量刑吧!那些被查处的大官员,涉案金额多则上千万元,少的也达上百万元。如果要按最高刑期判处,都是可以处以死刑,然后到底有多少贪官被重判了呢?

纪斯尊帮助访民维权,最后自己身陷囹圄,使我感到唏嘘不已。在此,我禁不住要大声质问,到底是谁逼纪斯尊走上了绝路?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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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台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期尊,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68号乡镇企业大厦301室。200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均系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章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永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斯尊及其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牟理利益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尊利用其伪造的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斯尊辩称,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也没有伪造公文。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只是为了图方便,伪造印章,访公章的效力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章效力,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提交的印章与样本不一,并不能证明印章是被告人私刻,且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也未造成不良后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拦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斯尊利用其伪造的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纪斯尊的供述,证实2006年,找我帮忙打官司的我很多,为了应急,认为"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不是什么重要公文,我就到电脑打字店打印了六七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让该店工作人员帮我仿造一个"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这个章我当时花了七、八十元买的。我把印章拿回家,拿出几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表格,在表格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一栏写上"同意"二字,并加盖我所私刻的"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印章。我一共伪造了五、六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这几张表格我都分别用在陈茂成、叶明珠、林秀英、詹铁生、还有一张某某华私人的债务案件上。

  2、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于2002—2006年期间从未给犯罪嫌疑人纪斯尊出具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印章及登记证明系伪造的。

   3、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模、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从未向被告人纪斯尊提供过任何相关表格及印章等。

   4、漳州市芗城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该大队从2000年至今未审批芗城区司法局刻制"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相关记录。

   5、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纪斯尊曾因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处以行政拘留。纪斯尊对寿宁县分公安局治安大队作出的行政拘留向宁德市中院提出上诉及行政赔偿诉讼但均被驳回。

   6、情况说明,证实台江区苍霞司法所未发现该所有聘用纪斯尊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文字记录,也未发现纪斯尊以该所名义接受代理案件的相关相关登记证明和收费记录,也无为纪斯尊办理介绍信、工作证等证件的记录。

   7、文件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文字[2008]88号、9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闽刑公鉴(文)字[2008]221号、物证鉴定书公物证鉴定[2008]4483号鉴定书,证实检材"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章系伪造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书写的"同意代理""同意"系被告人纪斯尊所写。

   8、证人杨海山的证言,证实2000—2001年其在芗城区司法局工作期间有为一名叫纪斯尊的人出具《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并加盖该局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公章,但就只有一次,也只出具一张。

   9、证人陈文振(芗城区司法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自1994年起就没有更换过。署名为纪斯尊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上假的。

   10、证人黄丽卿的证言,证实其从前任杨海山将司法局的所有印章都移交给其保管,外人都拿不到的。在其保管期间没有更换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也没有丢失过。其确定没有为纪斯尊办理过"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手续。在其手上也没有为别人提供过"其他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空白表格。

   11、证人林天华(苍霞街道司法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苍霞法律服务所没有聘用纪斯尊,纪斯尊在所里上班,我们没有给他工资和补贴,也没有和签定聘用合同。纪斯尊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也没有和他签定聘用合同。纪斯尊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也有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因为他没有以我们所的名义的代理,所以我们没有去管他。该所也没有为纪斯尊办理过工作证和相关证件。其也没有与纪斯尊一起接受一个叫陈茂成的男子委托的代理。

   1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均证实上述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斯尊提出,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提出没有伪造公文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并不以牟利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在该行为中牟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根据被告人是否有在该行为中牟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   李振城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桂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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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公民老纪,您在哪里?——他被投进监狱了!

(2009-01-16 13:52:34)

(刘晓原注:维权老人纪斯尊被判刑后,我在1月14日写了一篇《是谁将维权老人逼进了监狱?》文章。博文发表后,有网友给我留言说,早在2008年9月15日就有人寻找老纪的下落了,为此还写了文章。经过网上一般搜索,我找到了这篇文章,现转帖于此。)

公民老纪

他叫纪斯尊,我们都叫他老纪。

老纪是一个专门为交不起律师费的人,义务代理出庭辩护的公民。

自从干上这一行后。老纪的家人对这个退休老头,放着太平日子不过,却去干哪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十分反对,以致于认为这老头是不是头脑出了问题。全家老少对老纪的“幼稚”行为,很不以为然。当然家人的态度并不能改变老纪的行为,因为他是个犟老头。老纪索性离开家里,从漳州老家独自一人跑到福州,在偏僻仓霞小区,租了个小房间居住,成了孤寡老头。当然,不甘寂寞的老纪,还租了间柴火间,挂了个叫“个人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办起了只有一个人的法律援助中心。

经过几年折腾,老纪在那些一心想讨个说法的百姓中,有了一点 “民望”。他立足福州,也时不时到闽东、闽南奔波,只要福建省内有人需要法律援助,他便二话不说代为收集资料,整理法律文书;如果有需要,他也会不辞长途奔波,出庭代理辩护。

为了开好每个庭、申好每个诉,老纪经常在火车上或大巴上赶写辩护词或申诉状。有一次,在赶赴出庭的路上,搭乘的中巴车出了车祸,老纪磕破了额头。从此,老纪多了个心眼,记住了保护自己的手段,还不忘随时提醒我们:乘车不要坐在前排的位置。
  
没有律师证的公民老纪,比起科班出身的律师来说,少了个律师证被吊销的畏惧,律协也管不了他。法庭上,他可以坦然引用司法条文,据理力争。他给百姓争取说法的同时,常常让出于执政需要,必须认为自己永远正确的政府和法官下不了台。

对于老纪的不务正业行为,有权有势者自然也会想些办法对付他。2008年8月初,老纪租住在福州台江区的住所和那个柴火间法律援助中心,便有了某领导的“关照”,于是由居委会出面,房东逼迫老纪搬出。他的柴火间法律援助中心,不得不退租关闭。但那些接受过老纪帮助的人,主动把老纪的行囊化整为零地搬到自己的家里。老纪的法律援助中心,从此便搬到那些需要援助者的心里。

2008北京奥运,为展示人权状况的良好,北京开辟了三个公园供公民作为合法抗议的地点。听到这个消息,不甘寂寞的公民老纪带着自己经手的13件案子材料,登上北上的列车,到了北京,他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配合证明政府的进步。

8月5日,阳光公民老纪邀请几家媒体共同见证,来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申请游行示威。工作人员仔细审阅了老纪的申请书,说周六不是法定工作日,婉拒了公民老纪的申请。8月11日上午,老纪电告访民,今天又知会媒体同行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申请游行示威。“狡猾”的老纪为防进得去,出不来,在办理申请的同时,偷偷拨通了一个维权人士手机,该人士在电话里面听到了老纪在和对方辩解的最后一句话是:“我自己也有案子”。

从那以后,直至今天,固执的老纪,他的两个手机号一直都处在关机状态中。他身在何处,境况如何?这,只有老纪才能清楚,作为不明真相的群众,我们无从知晓。。。

49年出生的老纪,见证了共和国的风风雨雨,一路下来,他试图利用自己觉醒的公民意识,带领我们走一段。

可是,公民老纪,他好像失踪了。。。

但公民老纪的个人法律援助工作室,并不因老纪的失踪而被需要它的人们淡忘。

八闽大地各处需要老纪帮助的老百姓,不断地拨着老纪的电话号码,希望老纪能及时出现在法庭上,为他们代言。那些得到过老纪法律援助或正在接受他的援助的人,天天都在相互打听:有没有老纪的消息?怎么电话还打不通?按老纪的性格,他自己不管在哪里,应该也是会牵挂这些的。

公民老纪联系不上了,或许真的失踪了。他带着良知的尖矛,像唐吉珂德那样,再一次迎向那部巨大的风车。他的努力是否很可笑,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风车依然在转着,貌似很自信地转着。

但我们的公民老纪,您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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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周刊】寻找赤脚律师纪斯尊

2009-02-16 09:46:41

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作为在法律与现实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的这些赤脚律师们,又有怎样的生存状态?今年2月,纪斯尊正式提起上诉,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纪斯尊很少拍照,这是他当年为一起侵占山林案代理胜诉后破例留下的一张照片。

纪斯尊租住的福州市苍霞社区状元弄9号的法律咨询站已经人去屋空。这里曾经很热闹,很多人慕名而来,寻找名声在外的纪斯尊“律师”。

潘葱霞 记者|杨猛 福建福州报道

当他的朋友寻获踪迹时,老纪已经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里。2009年1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纪斯尊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罪名的最高量刑上限。

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作为在法律与现实夹缝中谋求发展空间的这些赤脚律师们,又有怎样的生存状态?今年2月,纪斯尊正式提起上诉,他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纪斯尊的消失

他的消失,并非没有征兆。

“他告诉我,要去北京办几个案子。”纪的朋友林兰英说。

50岁出头的食杂店主林兰英,早些年因为久拖未决的车祸赔偿案找纪斯尊帮忙,老纪二话不说免费帮忙写了材料,自此林兰英把老纪当成了自己人。

纪斯尊长期在福州作为公民代理人帮助他人维权,是当地民间有名的“赤脚律师”。跟林兰英一样,吴华英、魏英,因纪斯尊的法律援助,最后都跟他成了朋友。去年8月,两人先后接到老纪的电话,“他说要去北京,是为了几个案子的事情。”

老纪手头有一个案子:泉州一所学校的老师因不满丈夫工伤死亡21年没有得到满意解决,找到纪斯尊帮忙。当事人以赴京上访为由,希望给地方主管单位施加压力。终于,纪斯尊决定把手头的13起案子——这些案子都是久拖未决,在这个时候一起带到北京。

林兰英记得,最后一次见到纪斯尊是2008年8月3日。当天早上,纪斯尊拉来一车东西托她保管:“居委会不让我在这里住了,家当暂时寄存在你家。”

老纪在福州市苍霞社区租了一个店面,挂了一个法律工作站的牌子。但是那天林兰英发现纪斯尊从这里搬离。林兰英说:“老纪实际是被赶出来了,他们怀疑他煽动赴京上访。”

一台电视、一座电风扇、一堆密密麻麻的诉讼资料。这几乎就是赤脚律师纪斯尊寄放在林兰英家的全部家当。

老纪没有解释从苍霞社区搬出来的原因,总之很狼狈。当天下午,他就坐上了福州至北京的特快列车。

他决心已定。5天之后,奥运会开幕。他选择这个时候去北京,此时,首都的神经正高度紧张。

林兰英说:纪斯尊郑重地把家当交代给自己,或许当时就有了预感:此行不会一帆风顺。

寄自看守所的明信片

密密麻麻的小楷字,清秀如女人书写。这是一张中国邮政的贺年明信片,发自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寄信人正是纪斯尊。

去年11月10日的下午,吴华英收到这封明信片时大吃一惊。明信片是2天前寄出的,原来消失了三个月的纪斯尊,此时正被羁押在看守所。此后,纪斯尊一直通过这种方式和外界的朋友保持联系。

纪斯尊委托律师从看守所带出一本日记,讲述了他这三个月的经历:8月11日,纪斯尊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泉州一老师家属工伤死亡21年赔偿问题,及另外数起陈年旧案。随后福建驻京办、漳州驻京办工作人员赶来,将纪斯尊带回漳州;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9月26日羁押于福州第二看守所。

更多的内情,就没人知道了。这个盛夏,人们的注意力,被一场盛会吸引。

吴华英收到这张明信片不久,2008年12月23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纪斯尊一案。纪斯尊发出这封明信片的目的,是委托吴华英等人帮忙聘请律师。

根据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6年间,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牟利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表格上签署“同意”的意见。2006年到2007年间,纪斯尊利用这种伪造的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林秀英等三人代理各种案件。

公诉机关根据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斯尊触犯刑法,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华英不明白:游走江湖多年的公民代理人纪斯尊,为什么要伪造公文?

一纸伪造的证明

根据纪斯尊的委托,福建华巍律师所的林开华律师成为他的一审辩护律师。

纪斯尊不是正式律师,按照当地规定,做公民代理,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登记证明”。林开华说,此举是为了防止黑律师扰乱法律市场,凡公民代理都需登记。

根据林开华猜测:“老纪也许是嫌来回跑耽误时间,所以自己就制作了几张表格。”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公文上的印章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样本不符。意见栏内的“同意”,系纪斯尊本人所写。

在一审法庭上,纪斯尊供述:2006年间,找我帮忙打官司的人很多,为了应急,认为“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登记证明”不是什么重要公文,就到电脑打字店打印了六七张表格。

他记自看守所的一篇日记,还传递了一些信息:即便是自己制作了表格,但是是出于帮助别人维权的目的。他这样写道:“我折断的江边小小毛竹枝,却救起一个个在江水中苦苦挣扎的溺水者,功大于过,社会后果有益无害。”

在庭审中,纪斯尊承认,“同意”两字是自己写的。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自己靠伪造公文做公民代理人牟利的说法,纪斯尊没有承认。

按照规定,公民代理人不能收取代理费。根据纪斯尊的日记讲述:“我所在的苍霞法律服务所,规定3千元以下的案件不受理,而社区居民多为小案件,交不起钱,我无法用法律服务所名义接案,只能用公民资格代理,为民维权。”

纪斯尊租住的苍霞社区状元弄9号的法律咨询站已经人去屋空。这里曾经很热闹,很多人慕名而来,寻找打官司不收钱名声在外的纪斯尊“律师”。纪斯尊讲,自己从2002年到2008年一直在苍霞律师服务所工作,但并不是这个所的正式人员。当时的所领导看到老纪有法律知识,也有热情,于是让他以苍霞律师服务所的名义接案子。

苍霞社区的工作人员还记得这个老人,但是苍霞律师服务所现在的工作人员,在记者面前,否认和纪斯尊有任何关系。

纪斯尊对于一审很有信心。去年12月25日,纪斯尊在邮寄给吴华英等人的明信片中写道:“23日已开庭,胜诉在望!可能在元旦前宣判无罪释放!请提前做好准备迎接我回去工作,准备鞭炮、条幅‘热烈欢迎志士纪斯尊凯旋’,通知各电视台记者前来,庆贺胜利!”乐观情绪溢于字里行间。

事态的进展显示纪斯尊的乐观有点盲目。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罪名的最高量刑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法院最终亦采信,纪斯尊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

得悉判决后,纪斯尊两天两夜没有睡,他花甲之年的生日就是在看守所度过的。作为曾经并肩作战的搭档,范燕琼获知宣判结果后感叹:如果这次纪斯尊被判刑,有了刑事前科的他,或许永远不能再做公民代理了。

免费“公民代理”是与非

纪斯尊决定上诉。他以一审律师辩护不力为由,重新请北京的刘晓原律师和福州法炜律师所的林洪楠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律师因杨佳案而出名。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纪斯尊第一次栽在“律师”的名份上。早在2002年,纪斯尊在闽北为一起案件做代理时,就曾经因为“冒充律师诈骗500元”的罪名,被地方公安局拘留了13天。尽管这起案子的当事人托溪村主任郭恭文一再强调:“老纪是被冤枉的。”

类似纪斯尊的公民代理人,准确数据无法掌握,在珠三角地区,根据《望》周刊统计,不下500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游走在灰色地带。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将弱势群体体制外抗争引入法制轨道,一定程度缓解了弱势群体投诉求告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同时,他们的存在也引起有关部门的质疑。“做公民代理,需要非常小心。”同样身为公民代理人的范燕琼说,纪无律师资质,平时他多强调自己不是律师。

作为公民代理,不允许收费。按照他的朋友的描述,纪斯尊和当事人之间,显然是采取了基于诚信的一种民间合作模式:打官司阶段免费,案件成功之后,当事人会对纪斯尊付出的交通、时间、劳动,给予一定的补偿。林洪楠说,这种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实践中也不会去管。不然,一腔热情的纪斯尊无法解决生存问题。

而根据《望》周刊2007年10月的报道,这些公民代理人打官司时,每起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最高不超过总额的6%。如果输了官司,所有的收费都要退还。

《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在现实中,这条规定却演变成公民代理不能收取代理费。“律师法只能规范律师行为,我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投诉和意见,公民代理可以收费,因为他付出了劳动。否则,只要不准公民代理收费,就不会有更多的帮助别人打官司的公民了。” 刘晓原说。

而对于公民代理实施资格审查问题,林洪楠律师认为,这并无法律依据。实际上,法律对于公民代理资格很宽松。只要没有刑事犯罪前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书,即可代理。林洪楠说:“对于公民代理的资格,本来法院就可以审查,但是现在又多了一个司法局的行政审查,有些多管闲事。”

多年来,对公民代理要到司法局办理登记制度,民间一直有争议。目前国内对于公民代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林洪楠介绍,河北和吉林严格一些,而福建也没有出台统一的规定,各地具体执行情况并不统一。身在南平的公民代理人范燕琼说,在她那里,只要出示公民身份证即可。

纪斯尊也意识到了让他身陷囹圄的这条规定的模棱两可。在日记中他写道:“如果我为了为民维权,自制公民代理证明,这本身是对司法制度不合理规定的嘲讽,这是本案发生的具体原因。”

至于国家机关公文,林洪楠认为,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国家公文是指)命令(令)、议案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十二类。

林洪楠说:“一个区的司法局的登记表格,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之内,它还不够格。而且‘同意’属于领导签字,‘领导批示’只是领导个人的名义,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执行,所以‘同意’并不算伪造公文的行文。”

“这起案子违反中央信访条例,有打击报复之嫌。”林洪楠认为,因为老纪常年为弱势群体做公民代理,得罪了一些人。

他甚至拿出一些报道,上面记录了纪斯尊的赫赫战果。2004年的寿宁开矿纠纷案,曾被《民主与法制时报》以“疯狂采矿谁来监管”为题报道。寿宁噪音污水扰民案件,曝光后被福建列为污染大户挂牌督办。这些案件,多以山林和土地侵占为主,其背后多为官民冲突和利益角逐。其中,老纪作为公民代理的多起案件均产生了较大影响。

多面纪斯尊

2月5日,纪斯尊的两个姐姐从漳州老家来到福州第二看守所,打算见久未谋面的弟弟一面。但是被告知,因纪斯尊上诉,案卷还没有移送到中院,此时不能会见。

两个姐姐和事发后一直热心帮助老纪的朋友们见了面,彼此诉说着纪斯尊的故事,大家都有些伤感。

在周围人的描述中,老纪个子不高,黑胖,操一口浓重的闽南普通话,说起法律条文滔滔不绝,充满激情。“他爱打抱不平,看不惯一切不公正的东西。”吴华英说。

直到老纪消失后,周围的人才意识到,对于老纪其实并不了解。实际上,就连他的两个姐姐也对这个弟弟知之不多。66岁的大姐纪巧妆讲,弟弟多年前来到福州,就像一只断线风筝和漳州的家族断了联系,其间更是长达10余年没有见面。漳州距福州不过300多公里,但是老纪从来不和家人联系。

“他是一个很有理想的人。”在大姐纪巧妆印象里,这个客家话绰号“老货子”的弟弟,有点老相,但是却拥有几乎固执的理想主义。

纪斯尊文革后考取了第一届电视大学,他文笔不错,先是在漳州的商业车队机修车间做木工,后来去了漳州的一个乡镇企业贸易中心,但是“并不是擅长做生意的人”。这个公司后来破产了。

1992年,在40多岁的年纪,失业的纪斯尊从漳州独自来到了省城,起初和人合开了一个装饰公司,但是也没有挣到大钱。一个40几岁的人,重新开始打拼,内心的那份孤寂是可想而知的。纪巧妆记得有一次,纪斯尊来电话求助:没有钱交房租了。大姐借了2000元钱连夜送来,她记得当时纪斯尊的状况很不好。

在姐姐看来,纪斯尊一直没有成家。大姐说:“他对风花雪月的东西不感兴趣,一直很想做点大事,很有点怀才不遇的感觉。”

纪斯尊直到去年出了次车祸,重新和姐姐取得联系,纪巧妆才知道弟弟的装饰公司后来也开不下去了,从2002年左右开始,他自学法律,做起了公民代理人。“这个很符合他的脾气,他从小就爱打抱不平。小时候我受了冤枉被妈妈打,纪斯尊就说:祸是我闯的,你打姐姐干嘛?”纪巧妆说。

在姐姐的描述中,纪斯尊这个人很认真,年轻时搞过串联,文革中和姐夫下放到龙岩陆家地煤矿机修车间工作,结识了一批天南海北下放到煤矿的人,这段经历对老纪影响很大。他当时是毛泽东思想活学活用积极分子,至今对那个年代、对毛泽东都很有感情。

他的搭档范燕琼也看到了纪斯尊的这一面:他是一个受到毛泽东时代影响的人,具有那个时代的理想主义,“你看他写的文章,多有文革的基调。”

在一篇题为《巨剑》的文章中,纪斯尊这样介绍自己,“心系天下的纪斯尊,新中国同龄人,大学文化,传承屈原、苏武、司马迁、岳飞、鲁迅、闻一多、叶挺、普罗米修斯、季米特洛夫、保尔等古今中外仁人志士精神风范,一身铮铮铁骨,浩然正气。”

让范燕琼印象深刻的是老纪曾经写过一篇《我比鲁迅狂》。“你可以看看他的文章,口号居多,没有实质的内容,语言不少是文革式的。这个人有点个人英雄主义,后期有些自我膨胀。”

纪斯尊曾经设想创办一个百姓维权网:巨剑网,他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说:“很想将巨剑网建成在国内外有广泛影响、有份量、有力度,深得民心,深受欢迎的网站。内容敢于针砭时弊,入本三分,尖锐批评。”

但是他自己随后解嘲说:“这确实太理想化了,现实却是残酷的。我深知这一点,但总还是想尽力而为。”

在老纪的日记中,对现实多有批评。但是现实和他开了一个玩笑。“我理解,现实中,他把为民维权当成了一种精神寄托。”姐姐说。

曾经得到过纪斯尊法律帮助的寿宁托溪村主任郭恭文说:“被当成冒牌律师拘留13天的经历,对老纪刺激很大。这反倒激励他日后更多地为我们弱势群体说话,他觉得我们之间有共同语言。”

纪斯尊生活简朴。“裤子破了自己用针缝。一天三顿都是吃稀饭,里面掺上青菜。”郭说。老纪帮助的案件,人家给他一点餐费、伙食,他就知足了。纪斯尊曾经说过,一天3元钱,够生活就行了。

后期纪斯尊打官司有了些名气,找他代理案件的多了,日子才好过一些,但是仍然没有什么钱,一审前,纪斯尊发信向朋友求助借钱打官司。在他的银行卡上,这个60岁老人的储蓄,只有1万多元,几乎都交了一审费用。

在和纪斯尊解除了律师合约之后,一审律师林开华也终于有机会说说老纪这个人。在他的印象中,纪斯尊是僵硬的,有问题的。

林说:“你难道不觉得这个人很奇怪吗?我起初以为他是律师同行,实际上不是。在苍霞律师所多年,连法律工作者证也没有。甚至到福州这么多年,连个户口也没有。自己的权益都不知道保护,怎么还去维护其他人的权益?”他总结说:“这是一个傻气、头脑不清楚的人。”

羁押在看守所的纪斯尊,不知是否对前途同样产生了某种担忧和无助,他在写给吴华英等人的信中嘱咐:帮助他在20日截止日期前,办理好养老和社保手续,“这关系到我一生重大的切身利益,请尽力帮助我!”

事实上,众人支离破碎的描述,并不能还原一个更全面的纪斯尊。他的面目依然模糊。倒是偶然间发现的他为数不多的一张照片,被朋友们一致认为,展露了这个赤脚律师惯常的某些精神特质。

这是纪斯尊和福建记者当年在寿宁调查一起侵占山林案时拍摄的。在媒体的关注下,他的这次代理大胜而归,于是老纪破例留下了一张带有革命乐观主义基调的照片:赤脚律师老纪站在山脊上,神情一贯地严肃,风纪扣一直扣到脖子上毫不含糊。他目视前方,紧绷着嘴,稀疏的头发被风吹起,透露出些许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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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维权者的悲歌,纪斯尊入狱三年


5月4日,收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寄来的普通挂号信,我知道信中装的是纪斯尊二审司法文书。于是,赶紧放下手中的活,迅速拆开了信封,“刑事裁定书”五字映入眼里,我明白没“戏”了。我翻开最后一页,看到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八个字。

2009年1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名,判处纪斯尊有期徒刑三年。1月10日,纪斯尊在看守所里书写了诉状,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月中旬,福建林律师与我共同接受了纪斯尊的亲属委托,担任其二审案辩护人。2月18日中午,我去了福建省福州市,当天下午,由林律师带着去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向承办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和公函。第二天上午,我与林律师到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了纪斯尊。

3月初,林律师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递交申请,以纪斯尊案事实不清为由,要求对案件开庭审理。同时,还转交了一份曾经得到过纪斯尊帮助的民众意见书。

随后不久,接到法官要求递交书面辩护意见通知。我们知道开庭审理之门,已经被法院给关上了。3月12日,我们向法院递交了纪斯尊的二审辩护意见书。 

二审辩护意见递交后,再也没有案件的消息。

4月29日,我突然接到了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我到福州市中级法院拿判决书。我问,能不能邮寄送达?法官表示可以。放下手话后,我马上给林律师拨打电话。林律师正在上海办案,他告诉我,也接到了法官打来的同样内容电话。林律师在电话中分析,案件很可能是被驳回了,当时我心里也有相同的预感。

纪斯尊案的二审裁定书,落款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从1月10日纪斯尊提起上诉,到4月21日作出终审裁定,长达三个月零十一天。《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限是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案期限不是以提起上诉之日计算,而是以二审法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案卷算起。

福州市中级法院是何时收到纪斯尊案的案卷,这个时间我们是不可能知道。但我知道,至迟在2月18日纪斯尊案就到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否则,我也见不到承办法官无法递交委托和律师所公函。林律师告诉我,他在2月上旬时,中级法院批准他见过一次纪斯尊。假设就是以这个时间计算,纪斯尊一案也超审限了。

与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告人吴某某一案相比,纪斯尊一案的超审限问题不足挂齿了。吴某某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后,至今二年多了还没有下终审判决呢?

按一、二审法院的认定,纪斯尊在司法局制作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上,填写上了“同意”代理字样,并私刻“登记专用章”(是圆形便章)盖上,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但我以为,由于纪斯尊“伪造”这几份表格,是为了免费代理访民的申诉案件,且申诉的案件后来都得到了法院改判,比较好地维护了访民的利益。那么,为何还要判的如此之重呢?

我在中国法院网案件库中,查找到了不少同类案件,一些为了经济利益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的犯罪人,一般只判个一、二年有期徒刑,更多的还适用了缓刑。其中有一个律师为了忽悠当事人,竟然伪造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但也只是判了一年有期徒刑,还缓期两年执行。

纪斯尊为了帮助访民维权,付出了惨痛代价和教训,受到了严厉的刑事惩罚。对此,某些人一定会幸灾乐祸,会说他是咎由自取。

任何人有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但我想不明白,也看不懂的是,纪斯尊在2008年8月上旬向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何将他强制带回福建省后,在漳州市农业局招待所他长达一个多月?在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和手续情形下,将一个公民非法拘禁在招待所里,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为何不去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呢?

(注:判决书内容达七页之多,故只选发最后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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