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滕州市人民法院一案被媒体曝光后,我又接到一起“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诽谤”案的当事人家属寄来的案件材料。
这起案件与潘月美案所不同的是,被告人董得揆不是访民,他是专帮访民写控告状子的“民间讼师”,也就是媒体所说的“赤脚律师”。
2009年2月6日,滕州市公安局以董得揆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涉嫌罪名又改成诈骗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以董得揆涉嫌诈骗罪、侮辱、诽谤犯罪,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指控董得揆的罪名是“诈骗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经审理,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董得揆犯“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判处其有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认定,董得揆敲诈勒索原滕州市市长助理兼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主任(现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诬告陷害西辛安村委会领导和滕州市墨子研究中心主任;诽谤滕州市人民法院两名法官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看了董得揆一案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律师辩护词等材料后,让我感到十分吃惊的,不仅在于“敲诈勒索、诬告陷害、诽谤”罪的指控,还在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遭到诽谤,案件竟然仍由该院负责审理。
董得揆涉及到三罪,案件比较复杂,在此,我只谈“诽谤罪”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按照滕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董得揆犯诽谤他人的事实有两方面:1、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董得揆代写控告信,故意捏造事实对滕州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梁广斌、李洪举及案件当事人徐谊操等人进行诽谤,向中央、省、市各部门多轮次投寄散发信件数百封,造成上述人员和人格、名誉严重损害。2、2006年至2007年4月,被告人董得揆为牟利,为他人代写上访信件,故意捏造事实对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隋某某、朱某某、崔某等人进行诽谤,向中央、省、市各大部门及新闻媒体重复投递信件数百封,造成人员人格、名誉严重损害。
一审判决书所指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隋某某、朱某某、崔某”,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按《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案件,属于自诉案,只有在诽谤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下,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按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案作为公诉案立案侦办,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2009年2月6日,滕州市公安局以董得揆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到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涉嫌罪名又改成了诈骗罪。2009年5月11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时多了个“侮辱、诽谤罪”。
董得揆代写控告状,既使涉嫌了诽谤犯罪,其诽谤行为也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更没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他所诽谤的人,虽然是法院的法官和领导,但受损的只是他们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根本无关。
这起案件的离奇之处,还在于法院对案件的管辖。
隋某、朱某、崔某是枣庄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们是诽谤案中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案件涉及到该院的正副院长,该院不宜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再者,本案“受害人”有着特殊身份,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与他们又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既双方存在利害关系。
董得揆提起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是基于案件是由本院的下级法院,即滕州市人民法院所作一审判决。在一审时,由于上级法院没有指定其他城市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这起案件只能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这起案件由滕州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程序上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
董得揆除了诽谤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还诽谤了滕州市人民法院法官。遭到诽谤的法官,虽然不是滕州市人民法院的领导,但案件由该院审理同样难以客观公正。因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受到诽谤的法官之间是同事关系。
对这起特殊的案件,本来滕州市人民法院在接到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就应当针对管辖问题报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因受害人涉及到中院院长和副院长,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就管辖问题,再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来决定,由高级人民指定其他城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写得这里,我又想起了滕州市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滕州市人民法院一案,该院是报案人,也是受害人,一开始案件也是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负责一审的审理。潘月美儿子王兵向我反映此案后,我与他谈到管辖的问题,并叫他转告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后来,滕州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异议提出后,案件指定给了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管辖。
但我以为,如果判潘月美有罪,她提出上诉后,还是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法院是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自己的下级法院是“受害人”,二审的审理能做到客观公正吗?所以,潘月美案件由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同样有问题。
董得揆妻子吴玉真代写的申诉书中,对司法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一一加以驳斥,不认可董得揆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辩护律师对此作了无罪辩护。
我认为,律师就董得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辩护,还是很到位。但遗憾的是,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指出)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我相信滕州市人民法院和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十分清楚的,如果没有人直接给指出,他们那会自己纠错呢!从中可知,司法机关“执法守法”并不自觉呀!
董得揆帮助民众维权之事,2002年3月8日《齐鲁周刊》作过长篇报道,记者在《民间讼师董得揆》报道中称:
滕州出了董得揆这种人物,这地儿就注定不得安宁。他老是给你捅娄子啊!这是两年前的一次采访中,当地一位官员对记者私下里说的话。据说,这个董得揆,喜欢告“黑状”、写材料、“勾结”记者,瞪大眼睛找茬专跟“政府”过不去。前些年他把当地“亿元收费小票”的事儿抖搂出去,弄得有关领导灰头土脸。最要拿命的就是他软硬不吃,且盛传有中央某领导在背后撑腰,让地方上头疼不已。“狗还知道护山村呢?难道他董得揆连狗都不如?”据传当地某位领导背后这样骂他。此后,偶然的一次机会,记者得到他的一份“黑状子”,看罢不免为他捏把汗——如此指名道姓地痛陈黑幕,涉案的哪一方不能要他的“小命”啊?
记者也许没有想到,在报道发出七年后,董得揆被人给送进了监狱。董得揆的“小命”虽然没有被人要去,但他从此要失去十一年自由。
“民间讼师”董得揆,与“赤脚律师”纪斯尊,两人与共和国同龄,为帮助访民他们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让我感到唏嘘不已。不知这样的入狱者,在全国会还有多少?但我知道,除了他们两个人外,还有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