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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侮辱民国大总统段棋瑞案:被告各罚款一百元

【转帖】侮辱民国大总统段棋瑞案:被告各罚款一百元

2009-12-14

核心提示:意大利总理出席集会惨被殴,血流满面齿掉落。不禁让人想起之前轰动一时的伊拉克记者“扔鞋事件”,而据相关报道,这位伊拉克记者已获释,而世界各国对“侮辱官员”又是如何定罪的呢?

1919年,在民国时期发生的“侮辱大总统案”曾轰动全国,法庭审理后的判决是:被告者各罚款一百元。

上海的《民国日报》1919年9月15日刊登一篇题目叫做《安福世系表之说明》的文章,仿照家谱的形式,列出了当时亲近日本的段祺瑞政府,按照该“家谱”,段祺瑞成了日本人的儿子,当时的大总统徐世昌则是段祺瑞的私生子。这篇文章惹怒了段祺瑞等人,还打了一场官司。

这篇注明是“某君戏作”的“家谱”是这样的:

祖:日本人

父:段祺瑞

兄:倪嗣冲

本身:徐树铮

弟:曾毓隽

子:朱深、王揖唐、方枢

继子:龚心湛

义子:张弧

私生子:徐世昌

孙:刘恩格、乌泽生、康士铎、郑万瞻、梁鸿志、土印川、光云锦、李盛铎、田应璜、靳云鹏、胡均、邓镕

继孙:袁荣叟

“安福”,即安福系,皖系军阀的政客集团。袁世凯死后,皖系军阀的段棋瑞控制了北京政府。1918年3月,段祺瑞指使亲信徐树铮、曾毓隽、王揖唐等,在北京安福胡同组织安福俱乐部,继而包办选举,于8月间成立新国会,推徐世昌为大总统。因国会中以安福系马首是瞻,故而这届国会又称“安福国会”或“安福政府”。

安福政府实行亲日政策,以铁路、矿山、森林等权益换取日本巨额贷款以扩充军力,激起举国共愤。一片讨伐声中,就有了这篇别开生面的“某君戏作”《安福世系表之说明》,时人称之为“惹祸文章”。

“某君戏作”的文章里把安福系的头面人物,按地位与作用,排列成家谱式的世系表,并就如此排列作了“戏说”式的说明:

徐树铮足安福系的第一干将,又是段祺瑞深为信用的宠臣。他策划组建厂安福俱乐部,包办成立了安福国会,主持操办了多项与日本的交易。由于他握有相当实权,又是出头露面的主体人物,因此被列为世系表中的“本身”。

安福政府投靠日本,不惜出卖大宗主权以换取日本的支持,日本人成了他们的“祖”。

段祺瑞是安福政府的后台,在幕后操纵控制,无异太上皇、老太爷,故为“父”。

倪嗣冲、曾毓隽是徐树铮的得力助手,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情同手足,是为“兄”与“弟”。

朱深、王揖唐、方枢为徐树铮奔走呼号,忠心耿耿,“皆佳儿也”,应是“子”了。“子”中另有三个人:大总统徐世昌,是非法的安福国会包办选出的,“犹非正式结婚所生之子,则为私生子”。“继子”龚心湛、“义子”张弧,都是趋炎附势投靠安福系做了高官,“恰合螟蛉子、干儿子也”。

刘恩格等13人是“孙”,地位与职权在子之下,“皆有承家分产之望,名之以孙宜也”。袁荣叟是投奔来的,被列作了“继孙”。

安福政府的政客们对此非常恼怒,但是《民国日报》设在上海租界里,那里是洋人的势力范围,他们鞭长莫及。只能到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控告《民国日报》“侮辱大总统及在职官员”。 (本文来源:中国网 )

《民国日报》创刊于1916年1月,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中华革命党国内的主要宣传阵地,报馆设在公共租界内的河南路12号,主持筹办者是陈其美,总经理是邵力子,总编辑是叶楚伧。1919年6月中旬起开辟“觉悟”副刊,宣传新文化、新思想,吸引了众多读者,成为“五四”时期四大副刊之。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接受了安福政府的诉状后,向《民国日报》总经理邵力子、总编辑叶楚伧发出传票。邵力子、叶楚伧聘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该案10月3日开庭,主审法官是一个英国副领事,陪审的是一位华人法官俞英荪。

安福政府的律师穆安素宣读起诉书之后,主审法官问被告,原告控告的是否事实。叶楚伧答道:“本人主笔报章已有十年之久,现任《民国日报》总编,当负刊载之责任,但不负控告书中所谓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之罪责。”

法官问这如何解释,叶楚伧说:“《安福世系表之说明》实系以游戏文字对于政策上之批评,并无侮辱之意义。本报与作者的本意相同,是在希望中同有良好之政府,使中华振兴,独止昌强,国民享和平自由幸福。”

被告方林百架律师为邵、叶两人申辩,称原告对于本案证据,未能将充分理由提出,指控侮辱诽滂不能成立,理由有三:

一、按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有言论之自由;

二、原告控案应有北京政府派员来沪,提出充分证据;

三、被告此项文字,乃法律所许可,且目的为中国有良好政府,实无侮辱意义。

林律师强调指出:上述三项理由,只其中一条,均足以为被告开脱,故要求公堂主持公道,将该案撤销,宣告被告无罪。

穆安素则坚持被告有罪:“此项文字,足使人民讥笑大总统与在职官员,非但侮辱之日引起人民之轻视及本人之羞耻,而且遗毒久远,请公堂应从四个方面考虑该项文字之恶劣后果,即被侮辱者之地位;侮辱之方法;侮辱时间及地点;侮辱人之地位。”

他还临时给被告加了一项罪名:此项文字一经刊载,使政府要人遭轻视,于和议前途大有妨碍,因双方愈难接近。

林律师抓住原告律师“妨碍和议”一说进行批驳:“北京政府与广州护法政府之间的谈判,早在本年2月20日开始,由于北京方面没有诚意,已在本年5月24日终止,这已为众所周知。试问此项方字刊发在本年9月15日,于百日前谈判破裂结束之和议,究竟有何妨碍?”

穆安素自知说漏了嘴,又指两被告均是报馆主笔,受过高等教育,明知故犯发表此项文字,诽谤侮辱大总统与在职官员,实属案情重大,应按律严惩。

法庭审理后的判决是:邵力子、叶楚伧各罚款一百元。

穆安素对判决大为不满,因段祺瑞、徐树铮等再三交代,务使判处关闭《民国日报》,邵力子、叶楚伧徒刑,为此还花钱作了打点。只是罚了一百块钱,他回北京很难交差,一急之下就说,叶楚伧有过两次不服判决,要求对两被告从严究办前科,更应加重惩处。

主审法官认为穆安素此举是藐视租界会审公堂,当即严词拒绝。轰动全国的“侮辱大总统”案就此了结。《安福世系表之说明》却因为这次官司而广为流传,成了通国笑话。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16 14: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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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各国对“侮辱官员”如何定罪?

2009-12-14

核心提示:意大利总理出席集会惨被殴,血流满面齿掉落。不禁让人想起之前轰动一时的伊拉克记者“扔鞋事件”,而据相关报道,这位伊拉克记者已获释,而世界各国对“侮辱官员”又是如何定罪的呢?1919年,在民国时期发生的“侮辱大总统案”曾轰动全国 ,法庭审理后的判决是:被告者各罚款一百元。

关于侮辱罪处罚

一般而言,在世界很多国家均规定,国旗国徽,包括国家元首,都是国家的象征,因此,很多国家法律中均有“侮辱国家元首罪”,尤其是指涉及到具体的肉体攻击时,会有相应的处罚。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关于侮辱罪的争议

西方的大法官警告说,“国会将是制定压迫人民立法的永远实体”。对官员的侮辱和诽谤,应当与对普通人的侮辱和诽谤,有不同的立法规则。对批评公众人物的权利特殊保护,是各国通行的世界标准和国际准则。

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都已裁定所谓以“侮辱”官员为入罪依据的法律直接侵犯了言论自由权与新闻自由权。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正陆续废除这些法律。印尼宪法法院最近宣布,禁止侮辱本国总统和副总统的法律属于违宪。在这项裁决宣布后,印尼法院于今年7月裁定两项以诽谤政府入罪的法律条款无效。

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项目主任哈维尔·西拉说,“侮辱”官员入罪最为严厉的国家有伊朗、土耳其、白俄罗斯、津巴布韦和摩洛哥。世界新闻自由委员会和其他8个媒体维权组织合作设立了“反新闻审查基金”,向面临刑事起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提供援款。援款主要用于在诽谤性或其他被认为“有政治动机和企图封杀独立媒体”的刑事案件中雇用律师。

在美国,从侮辱罪来看,开国元勋曾于1789年制定了不利于新闻自由的《惩治叛乱法》。这项法律规定,如有人发表被视为侮辱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的文字,将以刑事罪论处。该法律曾遭到托马斯·杰斐逊等当时很多有名望的政治家的批评。该法律从未在法庭上得到应用,且已于1801年失效。从诽谤罪来看,1964年3月,最高法院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等媒体诽谤案中说,言论自由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某些保护使之不受诽谤指控的威胁。最高法院确定,在以媒体为被告的诽谤案中,一个公众人物要想获胜,必须证明媒体“确有恶意”。所以,美国的NBC天天播的晚间娱乐节目,搞笑的主持人经常把总统编入黄色笑话,但没有人来查侮辱、诽谤之罪。

前述印尼宪法法院的裁判说:“因为如果新闻记者因担心被逮捕或遭受其他惩罚而不敢充份监督本国公职人员的行动和政策,这些国家的公众就得不到需要的新闻和信息,无法对本国政府做出明智的判断和选择”。因为只要侮辱官员可以入罪,官员和政府就会利用权力优势罗织罪名,打压言论自由。所谓“侮辱”官员入罪的法律造成的更广泛后果是导致新闻记者实行“自我审查”,他们担心在报道政府活动时会“触犯禁令”。因为这种法律本身已造成“恫吓效应”,迫使新闻记者在报道中实行自我审查。

在法律上,这种牺牲一定的利益而保护更重要利益的作法有很多。如为了保护被告人不受强制逼供而规定沉默权,这牺牲了一定的实体公正的利益;记者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可以有不向法庭作证的特权,这也牺牲了一定的打击犯罪的利益。这些作法是法律不可同时保护各种价值时所采取的一种平衡措施。废除对官员的侮辱罪、要求实际恶意是构成对公众人物诽谤罪的前提,这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可能确实会造成一些无法追究的损害,但是这是为了保护作为民主社会前提的言论自由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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