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网12月13日报道 12月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五华区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死亡事件向媒体做了新闻通报。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姚志宏称该男子在体检时身体良好,进入候问室后情绪有波动,但没有遭刑讯逼供,经检察机关法医初步勘验,系自缢身亡,具体情况正进一步调查中。同时,他还表示,由于派出所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位置较高,导致候问室内留有视线死角,因此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画面。
报道中提到,12月11日,旺角8号商铺失主吴永呈及亲属在昆明市体育馆门口将正在销赃的邢鲲人赃俱获,扭送到茭菱所报案,随后刑鲲被移交小南派出所查处。11日中午11时30分,小南所依法对邢鲲留置盘问,审讯中邢鲲对10月7日盗窃掌上游戏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2日凌晨4时许,邢鲲被投入派出所候问室;12日清晨7时许,发现邢鲲在小南所候问室内自缢身亡。 “事发后,云南省、昆明市领导做出相关批示。”姚志宏表示,“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领导立即率领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配合检察机关和五华分局开展调查;省、市、区检察院和区党政有关领导也赶到小南所指导工作。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配合省、市、区检察机关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处理工作。”之后,昆明市五华分局副局长侯晓冰通报了案发经过。他表示,2009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小南所辖区人民中路旺角商城8号商铺被盗价值5万余元的PSP掌上游戏机。小南所立为盗窃案进行侦查。
http://news.163.com/09/1212/23/5QCDRPH90001124J.html
看了云南网的报道,我心里产生了几个疑问:
这间候问室到底有多大?安装在候问室房顶上的摄像头,怎么可能还有照不到的死角?这是疑问一;
邢鲲是使用什么工具“自缢”,是电线,还是绳子,还是裤腰带,抑或是撕碎的衣服?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姚志宏为何不作一个说明?难道邢鲲用来自溢的工具会与国家秘密相关,不便于向媒体通报吗?这是疑问二;
公安机关在通报中称,邢鲲有盗窃前科,因盗窃被四次判刑。一个曾被多次判刑的人,应该知道盗窃这类财物不会判死刑?他坐过多次牢了,这次会为了逃避坐牢而选择自溢吗?这是疑问三;
一个疑犯在派出所内自溢了,为何会惊动“云南省、昆明市领导”?为何还要劳驾省、市领导做出相关批示?为何还要“省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配合省、市、区检察机关开展了相关的调查处理工作”?疑犯死在公安机关了,应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三级公安机关配合三级检察机关,总给我一种不对劲的感觉,总让我想起公安局长身兼地方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之事。这是疑问四;
小南派出所设在昆明市区内,硬件设施应该是不错的。邢鲲是在11日中午11时30分,被带到小南派出所留置盘问,至到12日凌晨4时许,他才被投入派出所候问室。算一下审讯时间,长达十六个小时零三十分钟。如此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显然违法了。对邢鲲进行盘问,按说应该有录像。那么,要证实他是自溢而亡,总该把全部影像资料拿出来吧?这是疑问五。
在“躲猫猫”事件中,云南警方称监控设备坏了半年,无法提供录像。这次邢鲲“自缢”死了,同样还是有监控设备,又说存在监控不到的死角。这样的解释,谁能相信呢?难道邢鲲避开监控自缢,是想嫁祸于警察吗?这是疑问六。
公安机关在通报中,历数了邢鲲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之事。但我以为,这并不能证明邢鲲是因为罪恶累累就选择了自缢。这些前科,恰恰说明他是不怕坐牢的,否则出来后也就不会再做违法犯罪之事了。他的罪行不至于判死刑,他不怕再去坐牢,为何还会选择自缢呢?难道是他良心发现,知道自己罪薛深重,不会判死刑,也要“自取灭亡”?这疑问七。
犯罪嫌疑人被抓会选择自杀,要么自知犯了死罪;既便不是死罪,由于心理承受力太弱,担心家属的压力,而去选择自杀。还有一种情况是,自己被冤枉了,一时想不开,为了证明清白而选择自杀。除此之外,在派出所内选择自杀,就是因为遭到了刑讯逼供而承受不了。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被自杀”。被刑讯逼供致死了,警察为逃脱法律责任,说疑犯是自杀而死。
让我想起了2004年9月20日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发生的李胜利“自杀”案。李胜利因与别人发生争执,对方通过关系找来了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长冷飞和民警孟军伟,就把他带进了派出所。当晚他就在派出所内跳楼“自杀”了。案发第二天,在法医鉴定尚未作出的情况下,沙南公安分局便作出了《关于李胜利在七一路派出所跳楼事件的情况调查报告》,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向新闻媒体披露,确认李胜利属跳楼自杀而死。此事后来惊动了中央,才查明警察将他殴打致死后,再尸体从楼上摔下伪造了自杀现场。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2002年11月9日,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北岸派出所发生了一起涉嫌诈骗罪的嫌疑人在审讯中死亡的案件,事情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的多次调查核实,调查结论一致,即死者王维清是在审讯过程中,头撞茶几自杀身亡。由于有关人员不断控告,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牵头对案件重新审查。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艰难取证,成功侦破了这起发生在多年前的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并集体作假证徇私枉法的案件。该案涉及民警近40人,主要责任人黄伟光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他责任人也依法受到刑事、党纪、政纪处理。
这样的案例并不少,涉嫌人被带进派出所,有人说好比进了“鬼门关”。被打死亡了,还说是“猝死”、“自杀”。既使死者身上伤痕累累了,同样也敢以猝死或自杀来搪塞。
今年二月份李荞明之死的真相查明后,我曾经写过一篇《“躲猫猫”事件,以后还会重演吗?》文章。尽管李荞明之死,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安全问题的重视,但为何类似事情仍然时有见诸报端呢?这个问题有待于立法和执法认真思考了?
我以为,既使邢鲲是“自取灭亡”,云南警方也负有责任。单就连续审讯十六个多小时问题,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被审讯十六个多小时后,邢鲲选择了“自缢”,他的死疑点还很多。对邢鲲之死,云南省委宣传部伍皓副部长是不是又该组织类似于“躲猫猫”的调查团呢?
没有刑讯逼供、审讯十六个多小时、有盗窃前科、自溢而死、省市领导批示、三级公安机关和三级检察机关配合,云南警方做出的这些解释,但愿不是再玩“躲猫猫”。
(作者: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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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09-12-13 21:0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