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规定: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当中明确表明: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那么我要向这位领事大人做点普法教育了,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警车鸣笛示警,前面的车子必须停下来。如果你没有停下来,其行为就是没有尽到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一辆无牌汽车,在警察要求停车检查的时候径直开走,如果你是美国的警察,会想到这辆车里竟然坐着中国的外交官吗?这是一个外交官所应该的行为吗?这明明就是一个在逃犯的行为。需要别人履行义务,那么必须自己履行义务在先,这是一个讲道理的逻辑,希望别人守法,那么你首先要守法。中国人没有这样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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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舞动大海的浪花 于 2010-5-3 19:2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