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往 自 由 之 路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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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是07年年底以来,意外地进了几个QQ群,于是生平第一次碰到传说中的民运组织。什么人都有:激进的,温和的;浙江的,北京的;六十六岁的,十六岁的;当过兵的,做过官的,在教书的,在做生意的。端的是“遍及党政军群,来自五湖四海”!这些群不似其他群“莫谈国事”,而是成天价猛谈国事。本文,其实亦是为了谈点我个人对国事的看法。
我曾问过一些同志,中国将来该如何建立民主制度呢?普遍没什么想法。就连因给党中央写公开信呼吁民主而名扬天下的郭泉教授,对此也没什么想法。似乎政治体制改革都是执政党的事,自己只要做个不断批判社会的真正的知识分子就行了。可是,我们成天对其他人宣称民主好,对于怎样在中国建立民主却没个说法,时间一长,总被人家说我们是在空想也就不奇怪了。这样实在是很不利于壮大民运的力量。
有人肯定会说,那你现在就去想未来怎样在中国建设一个民主社会,不也太早了吗?不也只能是空想吗?
没错,我是不知道中国的未来会怎样开始民主改革进程,是再来一次六四那样大的民主运动迫使中共改革,还是中共自己有一天改革了,甚至是某个民主团体武装革命上台改革?但是我们应当有所准备。要知道革命的首要问题,实际上不是弄清楚“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是进行斗争的首要问题。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弄清我们的理想是什么(这个“革命的目的”倒是好回答,要人权要民主嘛)?并且我们如果斗争成功,将怎样来实现我们的理想?中共建国后的几次内部相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对如何建设新中国起了很大分歧,闹到最后,成了两条“根本对立”“不可调和”的路线,于是只好“继续革命”。
那么,《零八宪章》有没有解答这些问题呢?
我个人看来,《零八宪章》似乎叫《零八宣言》更合适。首先无论怎么看它都不太像一篇宪章(当然可能我太抠字眼了,因为出台过的宪章们确实是各式各样的);其次,它里面谈的,“我们的基本理念”,“我们的基本主张”,也其实就是在说,我们理想中的中国社会应该是个什么样子的(“革命的目的是什么”又解答了一次),但并没有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来谈怎样来建设民主社会。然而,对于很多觉得民主是个好东西,但同时又认为对中国来说民主可能不会是个好东西的“中间派”来说,他们真正担心的问题恰恰就是:中国这样的社会环境,这样几千年专制制度下生活几乎没有一点民主经验的中国老百姓,能否适应民主,能否成功地参与和运用民主制度?这些担心,《零八宪章》没有解决,也就没有办法拉拢更多的人来支持民主运动。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也就是想让大家知道,中国这样的社会环境,也是能够建立起民主制度来,而不会“天下大乱”的。我们承认中国是有中国的特殊国情,所以在改造社会的时候也应当有特殊的改造方式。这就像英国到今年10月以前还没有最高法院,没有完全、明确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它一样成功地民主宪政了这么多年;而美国如果没有最高法院(想想那几个著名的高院的判例)的话,可能早就不是美国了。
在下十二岁时因为了解到些中国社会的阴暗面,于是开始思考改造社会的问题。十六岁时自觉小有所成,想写却又很懒;二十岁时终于下定决心了,勤勤恳恳,花大半年时间弄出一六七万字的大部头。不过写得不好,主要是文笔不好,自己读起来都觉得枯燥,跟有些个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读起来差不多,可以想象有多难嚼。里面主要是谈意识形态的,结尾也有谈到中国的未来如何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但如今时过境迁,四五年过去了,原先的观点也起了一些变化,而这个变化就是“法治化建设”的地位提高、提前了!现在的我认为,中国在建立民主制度之前,就必须先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法治化社会!
这里得先翻一段历史。孙中山先生提过一个“军政”、“训政”、“宪政”三步曲。“军政”阶段,就是枪杆子里出政权,组织人民军队替人民打天下;“宪政”也不用多说了。而所谓“训政”则是因为他认为,当时的中国大多数老百姓民智未开,仍觉得国家是皇帝老儿的国家,不懂民主政治,若是骤然实行民主必定不能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所以国民党打下江山后要有个“训政”阶段,教导人民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个“训政”一提出来,广东革命军首领陈炯明便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其实“军政”陈也不同意,过于理想主义的他强烈主张通过“联省自治”来和平统一)。他认为“训政”肯定会让野心家钻空子,窃取革命果实,把民主变成专制。两人为此争吵不休,大伤感情。后来发生的“六·一六事件”,原因固然很多,但在“训政”上的分歧几乎是最重要的一环。
我过去是同意陈炯明观点的,因为没有民主监督,光靠“训政”的领导人自己约束自己,不变质为独裁者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今,我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以前固然也有认识,我那“难看”的大部头就有写过亚洲各国的法治状况,但是,对其重要性还认识得不够),就改变了原先的观点。“训政”阶段是必须存在的,不过这个“训政”与孙中山先生用于教导人民的“训政”有所不同,这是一个在中国建立起法治社会的“训政”。但通过QQ上与其他同志的接触,我发现我们很多同志都没有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法治与民主,两者是相辅相承,缺一不可的。健全的法治社会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只有打好了这个基础,才能有健全的民主。否则,民主选举就会变成“有钱人的游戏”,整个社会就会沦为“权贵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喜欢拿菲律宾作典型,说当年美国人离开菲律宾(菲是美国的前殖民地)的时候,菲律宾是亚洲第一富国,而且美国人把自己所有的制度什么三权分立、民主普选、总统议会统统照搬给了它。可是不像英国的前殖民地香港,美国人没有能在菲律宾建立起法治化社会,等到美国人一走,菲律宾的统治阶层就开始什么贪污腐败什么官商勾结……没过多少年,菲律宾就彻底沦为了权贵资本主义。当年的亚洲第一富国被什么四小龙四小虎远远地甩在后面,还需要自己的女人出去做保姆赚外汇补贴国内。这就是一个国家空有民主没有法治的后果。没有打好法治这个地基,民主这个上层建筑注定会摇摇欲坠。其实何止是菲律宾,这样的国家在拉丁美洲和东南亚一抓一大把。
那肯定有人会说,有很多国家过去不也是先建立起民主再渐渐形成法治社会的吗?确实也是。很多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当年都是先民主后法治,包括美国佬。但问题是,人家这两百来年走了多少弯路你看到了吗?什么独裁什么腐败,统统都出现过。今天的一些后起的西方国家,如爱尔兰、以色列等也是一开国就民主,可还日子照样红火得不行。但那是因为他们建国的人受到原宗主国或是原祖国的法治环境的影响,早已养成了遵守游戏规则的传统和习惯,但是,你认为我们中国人也有这样的传统和习惯吗?亚洲国家,拉美国家,非洲国家,凡是先民主的,哪一个不是跌跌撞撞地扛过来的?试问谁又敢拿中华民族的未来去赌呢?
而且中国现在,权贵资本主义已经是“躁动于母腹中快要成熟的一个婴儿”了。不论将来对中国进行民主改革的政权,是现执政党也好,是通过革命上台的新政权也好,如果是骤然实行民主而没有法治作铺垫,滑向权贵资本主义的深渊几乎是可以肯定的(虽然即使是民主的权贵资本主义,也比现在的专制的权贵资本主义要好)。
所以,“训政”一定要搞,而且一定要搞好!须知通往自由之路,必是法治所铺就的!顺便再提一下,目前在亚洲以华人为主体的国家和地区中,新加坡是法治做得好民主做得不够,台湾地区则是民主做得好法治做得不够,而我们中国大陆,将来两样都要做好才行!因为这样你对台湾人才有吸引力!
不过,陈炯明对野心家钻“训政”空子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事实上,蒋中正就钻过这空子。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证未来中国的“训政”不被钻空子呢?我这里提出“五项基本原则”。过去的中国人喜欢讲区别真假马克思主义的标准,而这五项基本原则就是区别真假“训政”的标准。有一项没有做,不用多说,赶快搞护法运动去吧!
第一项基本原则:军队必须国家化。
军队是政权的支柱,军权的归属决定政权的归属。“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
有人民的一切”。这是防止野心家钻空子最有力的武器!所以无论是革命上台的新领导人,还是现执政党,一旦夺得政权或是承诺了要进行“训政”,其军队都必须立即着手无党化和国家化的工作。
第二:实行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
“任何暴君都无法容忍人民对他进行任意批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向来被认为是对抗专制最有力的武器。这也无怪乎没有一个专制政权能够容忍它了存在(连威权政治都不能容忍,比如新加坡)。
第三: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健全的民主制度所必须的,是一定要搞的。邓小平以前表示中国
绝不搞三权分立,给出的“三权分立就是三个政府”的理由简直荒诞无稽,肯定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在发达国家,法院的司法权是防止总统或总理出现独裁专制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一锤子敲下去,说总统先生不好意思你想搞领导终身制违宪了,那你就还真的干不了,任你嚎叫多少次“人民万岁”煽惑出多少群众来搞运动都不成。
可是,司法权这么牛,掌握它的最高法院法官们又该由谁来担任呢?像美国,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但我觉得这样不好,倘若总统只提名自己亲信怎么办?所以中国将来就应该由国会从各省级法院的法官中推选出一个名单,由总统进行差额选任,再由议会批准。该任命当然也应像美国那样,除非主动请辞或犯有重大错误(比如曝出大丑闻什么的),否则就可以一直当到去世。
那么立法权呢?“训政”时期独立出来不?也要。不过国会应暂时不进行全民普选(按前苏东国家经验,初期的腐败选举,选出的多是原来的腐败官员们,特别是在地方选举上,包括转型很成功的波兰和捷克都是这样),议员的组成,一部分可以像当初的政治协商会议那样,由其时执政党的党员和社会各界的精英组成,另一部分则由民众选举,这样较为合理,既可防止届时的执政党完全肆意选自己喜欢的人做议员,也可防止选举出的腐败议员过多。当然,具体的立法权“独立”到何种程度,议员如何组成,都得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弱势归弱势,制衡作用,防止野心家蜕变亦是必要的。我还有个建议,是应像古罗马和现代一些国家在遇到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时一样,授予总统在立法上的很大权力以完成法治化建设,但每过半年(时间到时来定)由国会再次审议一次,是否继续授予。也就是立法权是否“独立”,由国会自己决定而不由总统决定。
第四:确定好“训政”阶段的时间表。
“训政”不能没有时间限制,统治者说延长就延长的话那还得了?我个人认
为,这个阶段最长不能长过十年。太长会使人民对政府没有信心,认为政府根本就是想搞专制;太短又会使社会的法治化建设还远未完成就开始民主了。而十年是个合适的时间。所以,在开始“训政”之初就要在临时宪法里确定好,十年后无论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怎样了都必须立即实现民主制度。不仅如此,在“训政”期间,什么时候实行县一级民主直选,什么时候实行省一级民主直选,都要确定好,以求从基层开始,逐步一级一级地实现民主制度。在国家政府实行民主前实现地方政府的民主,可以看作是对人民群众能否正确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的一个测验。同时,地方民主也是人民有效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在这个渐进过程中,政府要起到监督作用,当地的司法权要起到作用。像现在,村一级领导的民主直选,在中国很多地方也已经实现了(当然也有很多地方不是由上级指定村干部的候选人就干脆直接任命)。但是选举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贿选,比如大家族把持选举,等等。以后在谈到“地方自治”一节中将详细谈到这类问题。
第五:教育改革
我们现在的教育是不正常的,是把我们的孩子教育为臣民甚至愚民而绝非公民的统治工具。其影响有多坏,去国内军事论坛上看看那些成天嘲讽民主拥护党中央的小左愤们就知道了。所以中共如果将来承诺政治体制改革,那么教科书上是否会有改动亦是一大检验标准。如果还是满篇对自己歌功颂德而不是教育孩子们如何独立思考,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中共的承诺必定是假的。
以上就是“训政”时期的五项基本原则,那么,“训政”时期还要做到哪些工作,才能保证法治化社会的建设成功呢?
一、建立起一个廉洁高效的精英政府。(很多人对“精英”这个词有误解,把它与“既得利益者”弄混了。为避免俺挨误伤的板砖,弄混的朋友,请参考鄙人过去写的一篇《精英论》)
有没有一个廉洁高效的精英政府,是一个国家能否繁荣富强的关键。纵观世
界上的各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如此。廉洁与高效的关系,有点像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而廉洁,又是高效的基础。试想:一个政府的公务员们,要等人家送钱送礼来了才肯替人审批盖章办理业务,它还怎么“高效”得起来?又如:老百姓要去衙门办个事,跑完上级跑下级,跑完这个部门跑那个部门,一点效率都没有,那自然就容易留下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滋生出腐败。
那么,应当怎样防治腐败,维护廉洁呢?靠做官的“党性原则”?笑话!所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要保证廉洁,一是要加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二就是靠严明的反腐机制。
目前世界上廉洁度极高的两个国家和地区,一个是新加坡,一个是我国香港特区(两个地方的主体民族都是华人,谁说是中国人一定会腐败的?)。它们的反腐机构,一个叫反贪调查局(CPIB),一个叫廉政公署(ICAC)。名字不同,职权却极为相似。都是直接向当地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反贪调查局直属于新加坡内阁总理,廉政公署则只向香港特首负责);都有极大的权力,比如随时传唤他们怀疑的对象;被调查对象没有“沉默权”,必须主动配合调查;可以安装窃听器搞跟踪等等……是不是很特务很酷吏?所以香港官员就有人私下称廉署是“现代东厂”,不过,香港老百姓总是说:“香港胜在有廉署!”
中国大陆将来,也要建立起这样严格的反腐机制,建议名字就叫廉政公署,因为反贪局这名字在大陆同胞的眼里也就跟养条狗都不如的家伙差不多了,早臭了,还不如拿香港廉署的名字来用,好提醒大陆未来的反贪机构学习和传承香港廉署的反贪精神!
不过,香港和新加坡都是弹丸之地,事实上也就一级政府(新加坡有市长有
内阁总理,但那市长基本上没什么权力,跟97年台湾冻省后的省主席差不多)。而大陆却有好几级政府,所以大陆的廉政公署也会有好几级别。但是,下级的廉署并不隶属于同级的行政首长,也就是说,乡上的廉署不能归乡长管,而要归县级的廉署管;省上的廉署亦不归省长管,而归国家级的廉政总署管。
职权也必须有所不同。新加坡和香港都是以较强势的行政权为主导,也就是治理好公务员队伍也就保证了政府的整体廉洁。但大陆将来,是会由政治家主导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那么对国会里的议员和国家领导人,怎么来进行监督?完全像对公务员那样严格的要求是不可能的。譬如,政治活动家参加选举时是不可能不接受政治献金的,而在这上头无论怎么监督其实都会钻到空子。但是亦有一些共通性,比如当上官过后,得公布财产,不得公车私用之类等等,所以一样在很多方面可以接受廉署的监督。在新加坡,尽管CPIB是直属于总理领导的,但若有人举报总理,一样是要进行调查的。但在未来的中国,如果有人举报国家主席贪污,廉署又会不会卖力调查呢?介于国人的长期作风,我自己就不相信。并且,廉政公署这么大的权力,如果交由国家政府的行政首长来领导的话,无疑会造成行政权的过于强势,威压其他两权。事实上,我认为新加坡之所以会形成总理的“威权政治”,跟其“现代东厂”直属于内阁总理不无关系。
那要不要就让它作为一权,分立出去呢?嘿嘿,各位有没有想到孙中山先生当年提出的“五权分立”?其中之一能对各级官僚进行弹劾的监察权,不就跟廉政公署很像吗?
其实不论中华民国政权在大陆还是在台湾,这监察权都没有真正地“独立”过。台湾民主化之后,它仍然没有很好地行使它的职权,否则台湾政要哪儿能那么腐败?
而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权分立的理论本身也有问题。倘若掌管监察百官这么大权力的廉政机构分立出去,搞不好会变得跟埃德加·胡佛任局长时的美国联邦调查局一样麻烦,所以必须得给它找个领导。找谁呢?我建议,就找最高法院来领导它。
好象发达国家里没这么做过的哦?对!但这样我认为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我们知道,中国的司法权长期以来便可怜兮兮地依附于绝对强势的行政权而存在,相当的弱势,已经形成传统了。就算将来分立了出去,高院的法官们本身既无财权又无兵权,国人又没有尊重法律的传统,司法权可能仍旧会很弱势。而如果我们把能监察行政官僚的廉署置于其领导之下,就能大大加强司法权的权威,也可避免政府或议会利用廉署打压法院。另外,高院做法官油水不会多(我也赞成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取消二审终审制,改为高院终审制,但能执着地打到高院去的官司毕竟不会多,甚至,另设刑事终审法院和民事终审法院,只让高院审查是否违宪也是可以的),让这样一个清水衙门来领导廉署,需要拿问自己上司的概率也就少了。当然,高院以下的地方法院是没有权力领导廉署的,拿问他们的法官,我希望到时廉署能果断一点,因为司法腐败是最严重最危险的腐败。
那么,廉政总署的署长(香港ICAC叫专员)又该怎样产生呢?我认为应该由高院法官在廉署内部的副署长里选择产生。当然,廉署的运作经费是由国会拨款的,所以廉署也需要定期出席国会,汇报其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工作情况。而廉署内部出现腐败案件怎么办呢?我认为这就应该学习香港,由警察部门介入进行调查。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对中国未来应当建立的反贪机制作一个描述了:它学习自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拥有对上自国家元首,下至黎民百姓进行防止贿赂调查的权力(境外的国家反贪机构都可以对民间的回扣之类进行调查的),并向最高法院的负责。
再有就是如何使中国政府高效起来的问题。中国目前的行政机制,有点乱,不少部门之间权责不明。首先我们就要把它们理清、理顺,再看看哪些权力是不必要的,就把它“砍掉”!这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大工程,细述起来得写一本书了,这里就不详谈了。
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是建立一个法治化社会的基础部分,是最关键的部分。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一个腐败的政府,是不可能带来一个法治化的社会环境的。新加坡从六十年代开始,香港从七十年代开始,都以建立廉洁的政府为切入点,都用了十余年的时间,成功地将一个贪腐肆虐的社会改造成了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国将来,也一定会成功的!
二、妥善处理旧官僚的问题
我们假设中国将来发生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中共党员,本是民主改革派,却装作自己是主流的保守派,加上能办事能跑官运气也极好,终于成为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共军……,三位一体的国家元首了,好了,现在他想实现心中的民主理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了,那么他先得应付来自哪些方面的阻力呢?
首当其冲的就是来自中共高层,党政军权贵集团的阻力。其次就是中共的中下层官员的阻力。
我们这儿讨论的是“训政”阶段应该做什么,而能进入这个阶段,显然中共高层的阻力就已经摆平了。那么中下层官僚呢?他们虽然没有能力阻止政治体制改革,但他们能够添乱,所以处理不好就会带来很大的麻烦。他们,就是本节所讲的需要妥善处理的旧官僚的主体。
其实,就算是通过武装革命上台执政进行改革,你也依然必须面对旧官僚集团的问题。有人所谓的“全杀了”,不过是个笑话。历史上大凡打下江山后便立即上演一出“天街踏尽公卿骨”的大戏的,没一个有好下场。
但是,这些家伙不能杀却又偏偏不好用,这些旧官僚过去蝇营狗苟混日子习惯了,年轻的还好一点儿,年纪大的更是很难去适应改革后严格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总的说来,他们与新体制会有两个方面的矛盾:
一是在廉政公署成立以后,严格整肃公务员队伍的行动,与旧官僚集团中隐藏的庞大数量的腐败分子的矛盾。
香港在1977年曾爆发“警廉大冲突”,警察们都不上班了,全上街游行示威,到港督府抗议,激进的还去砸了廉署的招牌。原来,过去的香港警察普遍贪污,74年廉署成立以后对其以雷霆手段进行整肃,警察们于是惶惶不可终日,终于酿成这场风暴。港府权衡之后,作出妥协,规定除贪污数额巨大的和已经发出通缉令的外,其余1974年以前小金额的吃拿卡要,都不再追究了。这样不仅稳定了社会局势,避免“朝野震动”,而且使廉署可以集中力量办重案。
而大陆的公务员们,有资格收受贿赂的都是领导干部,广大小公务员则主要搞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再拿点灰色收入。按反贪的原则,这些都是要不得的。但将来真正处理起来,我们也得规定一个年限:即多少多少年以前的小金额腐败,就不再追究了。说实在的,你也没有能力一一去追究。老实说,“妥协”这个词在咱们的语境里不算个好词儿,但这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全国各地的旧官僚们都出来游行示威了,那就不利于法治化改革了!
另一个方面,则是精简机构与旧官僚数量太多的矛盾。
大约是1999年左右,有人出了一本书,名字就叫《官多之患》。我当时上初中,书店里翻过几下,但没有细看。没过些日子,那书就销声匿迹了,估计是给禁了。书里说,每年中国有一半的财政收入要花在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公款吃喝,出游考察等上面(这么石破天惊地曝料,也难怪它给禁掉),这还不包括贪污掉的,只是普通的政府经常性支出而已,可见我国的“官多之患”有多严重。
中国政府要高效起来,以目前的状况来看,到“训政”之时得大规模地精简机构,裁汰冗员,不说别的,光是各级被撤掉的党委就能闲出一大群人来。那么,多出来的这些公务员如何安置,就是个棘手的问题了。因为你必须要照顾到被裁汰的旧官僚的感受和一定的利益,避免他们的不满和行为影响到法治化改革;但又不能给他们太多,因为财政恐怕负担不起,亦会有失社会公平,甚至搞得失去更广大的民心。
所以我在这里提出几个处理原则:
一是裁汰财产多的,留下财产少的。
二是裁汰工作能力差的,保留工作能力强的。
三是裁汰本来就不干活的X级巡视员、负责后勤工作的这一类公然吃白饭的。
四是要注意,年纪轻不轻只是一个次要因素,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更重要。
这一套原则,也适合用在军队的裁员上,包括让中共高层的退出政治舞台,颐养天年。
三、大陆法系还是海洋法系?
(不了解何谓大陆法系何谓海洋法系的朋友,劳驾先去百度或谷歌一下,本文对此就先不作释义了。)
我主张中国进入“训政”阶段后仍然采用大陆法系,不过也要像其它很多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一样,以海洋法系为辅助。也就是当现有的法条已无法判定其行为是否有罪的情况出现时,就拉一群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工农兄弟进法院来判定,而且从此形成判例。
客观来讲,其实海洋法系除了其检察官权力有点过大以外,其他方面要比大陆法系先进一点。但为什么我们还是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体呢?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官队伍素质不高。
据调查,我国目前的法官里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亦有数据说百分之十五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就更少了。在下不是什么唯学历论者,但是也觉得,像法律这么专业的工作,你就算不是博士出身,好歹也得“研究”过吧?当然法官队伍里高学历的人也在不断增加,预估个中国二十五年后开始“训政”吧,到时恐怕博士都能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了。
但就算法官们百分之百都是博士,我们也还是难以放心。因为中国的司法腐败非常严重,多数法官道德素质低下,充分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古代“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优良传统,有待廉署的进一步清理。加上因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他们长期在党权面前畏缩惯了,能不能经得起地方强权的考验也是一个未知数。总而言之,至少在“训政”之初,法官们恐怕还是不堪大用的,尚当不得海洋法系有时候需要“法官造法”的责任的。
二是检察院的检察长们的素质不高。
不消多说,跟法官们差不多都一个德性——虽然他们灰色收入比法院少得多。所以,在“训政”之初,我们的检察长的自由裁量权等等同样得小点儿!当然,他们仍然和其他法治国家一样,是独立的检察长,是可以调查上至国家元首的!其实我还有个想法,我们可以像香港那样,撤销司法部(又可节约一笔政府开支),让检察院履行其职责,既替政府扛官司又替打官司。而地方检察院亦独立于地方政府,虽然替你扛官司,但同样可以调查你告你。他们只隶属于上级的检察院,院长也由上级检察院任命,而中央的总检察院的总检察长相对于中央政府也是同样的地位和职责,至于其任命方式,可以参考前述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任命方式。
三就是老百姓的素质也还不够高了。
陪审团要做出较公正、适当的判决,取决于组成它的老百姓的素质,不是要求多高文化素质,而是要求这个社会的老百姓普遍拥有较强的公共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等。别看采用海洋法系的国家审案子都爱找一伙社会中下阶层的群众,可人家虽然没钱,素质却并不低,至少知道自己的一票会决定被告一生的命运,会非常慎重。可我们中国人长期以来自私惯了,刚开始坐在陪审席上或许还有些新鲜感,碰上官司复杂迁延日久的没准儿就坐不住了,对无聊的庭讯也听不进去了,到最后作决定时随便听听大伙儿意见,哪边人多就站那边行了,本来有所质疑也不管了,可别再耽搁我的时间啊(这样的现象发达国家也未能完全避免,很多影视剧里都有表现)!还有,发达国家的中下层老百姓相对比较闲,不像我们这儿的多数老百姓还处于一种手停口停的生活状态,哪儿有空跟你在法庭上耗这么久啊?到时坐在陪审席上的没准儿全是些退了休的老爷爷老奶奶!
所以综上所述,我们大陆以后还是继续采用大陆法系的好。当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采用海洋法系,“一国两系”嘛。
四、实现地方自治与基层民主的问题
实行地方行政首长和地方立法机构成员由当地民众直选产生的地方民主自治,是充分保障人民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要治理得好所必须的手段。所以近三十年来,各国政府无论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都在逐步向地方分权(联邦制主要是州一级向下辖各地分权)。但分什么样的权力、分多少的权力给地方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那个可以民主革命以后再研究。本文只讨论为什么要实行地方上的民主与自治,以及如何避免基层民主政治活动中的一些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源条件多少等等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必须要放权给地方政府,让地方上拥有一定的自治权,能够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来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但是,如果当地老百姓对当地政府没有充分的民主监督权力,带来的结果就是当地政府利用自治权力进行腐败,或者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讨好来考核的上级领导,甚至勾结黑势力,鱼肉当地百姓。所以中国一直有一个令人头疼的现象,即对于各种公共权力,中央政府“一抓就死,一放就乱”。
所以地方民主才如此重要。不要以为只要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现民主了就可以了,只要允许私人办报,实行新闻自由就行了,任何政治形态,任何时代,都会有“天高皇帝远”的地方。新闻自由再充分,也会有挖掘不到的黑幕。
另外,地方民主还是一个大国进行法治化社会建设的不可或缺的一环。还是举出香港和新加坡,这两个地方为什么能在其居民的民主权利很不充分的情况下,仅依靠政府自己的严格的反腐机制,实现政府的廉洁?一当然是因为政府高层都有坚决杜绝腐败的决心;二则是因为它们都只是一个城市大小,而且是较小型城市,完全没有“天高皇帝远”的情况。即使民众缺乏监督权力,“中央”也能监督到位。但是对于大国来说就不行了,每次世界前十名廉洁国家的排行榜上,大国能占两席就不错了。所以大国只能靠着地方人民的充分监督,才能尽量更“廉洁”一点。
但是,我国目前一些地方比如村、乡一级的基层民主选举,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贿选,比如有的候选人勾结黑势力威胁其他候选人,比如村民只选自己家族的人等等。很多人都视之为中国不能搞民主的理由,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出现这些乱象的原因及如何防治。
一、贿选
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里普遍存在。我一个朋友老家在浙江温州的农村。他们村选村长,候选人公开明码标价,一张选票能换一万块!之所以这么贵,是因为他们那儿企业很多,地价很高。逢年过节,企业老板都会向村干部进贡,一个红包也起码一万块;而村里的地,一亩也是上千万,村干部拥有对农村集体用地的“局部调整权”,卖几亩地就能收几十万贿赂。这么一计算下来,花个几百万“买”个村长来当,就是很划算的买卖了!
由此可见,贿选的根源在于地方行政首长可以靠自己权力腐败到更多的钱。民主本身并没有问题,是地方行政首长的权力不受监督引发了问题。要防止出现这一现象,首先要有严格的反腐机制,如廉政公署,杜绝村长们上任后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次,还要对选举进程进行监督,既要防止候选人贿赂选民,也要防止选民贿赂未来的村长,这既靠上级政府派人监督,也有赖于村民的自发监督;其三,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宣传正确行使选举和民主监督权力,比如也是由村民选出的村委会,就应当对村长的权力起到制衡作用。
其实美国早期贿选的也很多,同样以西部那些“天高皇帝远”的小村镇为多,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拒绝民主的理由。因为:谁举个专制而不腐败的地方试试?
二、一些候选人勾结黑势力威胁其他候选人的问题。
有的地方的候选人,勾结当地黑社会,对其他竞选对手进行威胁甚至人身攻击,以迫使其退出选举。我曾认识一个老哥,江苏人,是个热心于民运的商人,参加他们那儿的一次乡长选举,结果遭到了这种待遇。但是他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是上级领导希望自己“信得过的同志”当选,不愿让他参加,多次警告无效后,上级领导忍无可忍,这才被迫出动了黑社会对他进行镇压。在整个行动中,黑社会始终保持了极大的忍让与克制,但也坚决贯彻执行了上级的命令。于是,这位遭到“人民民主专政”的老哥最终还是退出了选举。
老实说要解决这一混账现象,手段即是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本身,以及清除腐败,打击黑社会,防止官黑勾结。香港黑社会曾经拥有强大的势力,但廉政公署成立后,净化了香港政府尤其是警察队伍,黑帮流氓无法再勾结“政治流氓”,于是才日渐式微。今天的香港黑社会,其“峥嵘岁月”只能出现在影视剧中了。
三、大家族把持选举。
很多农村,都存在一两个大姓、大家族,村民们在选举时只投票给自己家族的人的情况,于是便常常造成一两个大家族把持当地选举的现象。
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的区别就在于,民主由民众选择他们“信得过的同志”,专制由领导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同志”。最信得过的当然是家里人了,即使没有家里人,民众也会选择自己利益的代言人。这个不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一样的。老布什当年参加总统连任选举时,难道小布什会投票给克林顿吗?你也许会说,那也许是因为他们政见一样嘛,都是共和党的。但是在二十世纪初,年轻的民主党员富兰克林·罗斯福,投票给了共和党的西奥多·罗斯福,纯粹就是因为后者是前者的族叔。
而就算没有亲戚关系,村民,或者国民,亦都会投票给自己利益的代言人。从事石油工业的人能不投票给布什,而投票给电影业的代言人民主党吗?所以这一现象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我们要做的,不是禁止村民选自己的亲戚,而是建立起制度,防止选上的人滥用权力,把什么好处都往自己家里捞。
而从这些现象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法治作为民主的基础有多么的重要。一边迅速开展法治化建设,一边逐步进行基层民主建设,是我们“训政”阶段最重要的工作!
不过实行地方自治还有一个让很多人担心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实行地方自治会不会加深各地之间的隔阂?中国人有地域歧视的传统,甚至有“北京人瞧不起上海人,上海人瞧不起北京人”的说法(倒是很像美国当年南方人与北方佬互相瞧不起,呵呵)。另外,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很多地方可能会制订更“地方保护主义”的法规。更有危言耸听者,认为由此而加深的隔阂会导致中国的分裂!
少数民族的分裂主义问题暂且留给下一章讨论。但在其他以广大汉族同胞为主体的地域,很难想象一个存续几千年有着强烈的大一统情结的民族会四分五裂到处闹独立。不过,我也曾经遇到过几个认为实行地方自治会导致中国四分五裂的家伙,他们貌似历史学得好,知道苏联分裂和美国内战等史实,于是得出了中国各地搞民主搞自治必定也会四分五裂的结论。我不禁问:“你爱国不?你希望你的家乡独立不?”他们当然都回答“不”。我说“那别人就都不爱国?都会为了地方保护主义让家乡分裂?”他们居然回答“中国汉奸太多了,向来都一盘散沙,很有这个可能!”我晕了:“这世上就你们爱国别人都是汉奸是不是?”他们答“也不全是,但很多都是。”我无语了。
只有自己是爱国者,别人都是汉奸;或者只有持与自己同样观点的是爱国者,其余都是汉奸。这是“碍国愤青”的标志之一。
其实,中国历史上正是一些专制者,常常分裂国家,划出自己可以作威作福的独立小地盘,就像历史上的军阀等割据势力。地方民主杜绝了地方上有人可以做土皇帝,反而更能防止分裂。
而像“地域歧视”这个问题,就像前面提到的美国过去南方人瞧不起北方人(现在也能在美剧里看到纽约的瞧不起乡下来的),很多国家都有这个问题。这世上到哪儿都会有一群眼里只有自己家乡那一亩三分地的傻逼的。只是由于中国存在着严格约束国民自由流动的户籍制度,所以这一歧视表现得更加严重和突出。而民主以后,中国人无疑是不再需要在自己的祖国“暂住”了,所以反而会削弱这种歧视。但地方自治了,会不会有所谓的国际大都市听信某些傻逼的话制订所谓“限制低素质人口进入城市生活”的类似法律呢?到时中央管不了怎么办?
这种担心其实是因为不懂得什么叫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既不同于联邦制,也不同于邦联制。联邦制若是有自治州敢制订这样的混账法律,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联邦法院提请违宪审查。邦联制中央管不了地方,所以其加盟各邦倒有权力这么搞,——这也大概是邦联制在如今世界上基本消失的原因……
而中国,自古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民主后也是,地方自治后也是。法国和日本都是单一制国家,一样搞地方自治(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地方政府权力日益加重);英国是联邦制国家,但伦敦市长和市议会直到2000年才开始由伦敦市民直接选举产生。连很多民主派都以为地方自治与联邦制之间是划等号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误会。
所以在中国的未来,地方法律法规是不能与中央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出台的《劳动法》规定“本地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各地如果要出台自己的《劳动法》,就不能瞎规定“工人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同样,有傻逼城市立法限制外地人迁入之类,那也是不允许的。我建议中国将来实行全国议会可以否决地方议会的法律,中央政府可以否决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法院自然可以判决这类禁止公民迁徒自由反人权的法律是违宪的。
最后再谈一点中国的行政层级与行政区域。中国目前的行政层级过多,省级行政区则过大了,这在社会上已经有一定共识。97年开始的撤乡并镇,就是为了解决一定的行政层级过多的问题。曾看见报上有专家表示地级亦应该撤掉,我也支持。而关于省级行政区过大的问题,我先举个例子,美国是一个和中国差不多大的国家,分为五十个州;而中国只有二十九个省级行政区。一个省过大,是不利于省级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进行治理的。网上曾有人称中国政府也计划将中国划为约50个省,个人认为数目差不多,但中国目前的很多省的划分,从元明以来几百年了,大家都习惯了彼此之间做老乡,有了深厚感情了。老实讲,97年后重庆从四川“分裂”,我遇上重庆人还真不习惯他们口口声声地“你们四川”。所以省的重新划分还是应该要照顾下该省老乡们的感情。元代曾在太大的省内划出分省,而我们现在倒不用搞这么不伦不类的,建议干脆稍缩小省的权力而扩大县一级的权力,这样恐怕更好些。有点像汉代太守掌管地方实权,而州刺史只是个监督员吧。当然这个问题在这篇文章里实在并不算重要,就到这儿打住罢。下一章谈最不好谈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