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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某些对郎咸平不确定性,我就现场反驳一下(下面是某人贴出了一篇郎发言)

回复 30# qiongao 的帖子

哦,原来是自愿被剥削啊。 
那问题到简单了,中国人为什么收入低呢?因为他们自愿收入低。
 谈话结束,我可以叫你一声SB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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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5# ||| 的帖子

彼此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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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 于 2010-8-26 17:57 发表 问题是漂洋过海拜宠物为师的郎骗子还没有用论据证明剥削是确实存在的,这又从何说起呢?


我们来做一个算术题,把全国人民的工资收入加在一起,除上这个国家的GDP,得到这样一个数字,我们来做个比较,欧美最高,大约是55%,南美洲平均是38%,东南亚包括菲律宾泰国是28%,中东伊朗土耳其这些国家大概是25%,非洲国家都在20%以下,我过去讲课就问过一个问题,大家认为我们中国的比例会是多少,跟哪个国家比较接近,结果90%的人都说我们国家跟非洲是一个水平,然后我就跟他们说,你们简直是太乐观了,告诉你我们中国是8%。全世界最低。我再给你一个数据,人均工资,第一名是德国,30美金一小时,第二名是美国,22美金,我们是8毛钱一小时,也是全世界最后一名。泰国是2美金,我们比泰国还差。但是中国人民是个勤劳的民族,我们的人均工作时间全世界最长。一年我们要工作2200小时,美国那些的远远比不上我们。你看我们的工人多牛啊,拿全世界最少的工资,工作时间全世界最长,多么勤劳的民族。


我们拿东莞的玩具为例,我们说玩具不行啊,利润率太低,那美国的玩具公司呢,它的毛利率在2007年超过40%,和芯片是一样的。


为什么呢,因为它不做制造,它掌控了我们玩具销售的定价权,价格它说了算,所以它就给我们一个玩具一毛钱的利润,而它们一个玩具赚3.6美元。这就是他的工人为什么一年可以赚4万美金,而我们的工人只能赚2000美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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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typee 于 2010-8-26 17:57 发表 哦,原来是自愿被剥削啊。 那问题到简单了,中国人为什么收入低呢?因为他们自愿收入低。 谈话结束,我可以叫你一声SB了。


对于一个只把强迫但剥削的人,确实是个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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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 于 2010-8-26 18:06 发表 利润率低=被剥削?如此彪悍的迫害妄想狂逻辑真是让我内牛满面啊你确认自己不是脑控武器受害者?


你就好好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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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GDP的世界标准是58%,但中国最低工资仅是人均GDP的25%,不及世界标准的一半,在目前中国的GDP分配中,政府和资本家拿走80-85%,工人只能得到20%。吴敬琏教授说这个社会是“权贵资本主义”,还真是,被残酷剥削剩余价值的是4亿工人,其中绝大多数是带着农村户口的工人。(via:@阿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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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9# qiongao 的帖子

看吧,SB又在文不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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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0# ||| 的帖子

这家伙当然不是,你没发现他正在文不对题的寻找XX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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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6# ||| 的帖子

这个就不知道了,不过看看他42楼的加分,你是否觉的这是一种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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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定价权掌握在中国人手中,制造业工人工资一样也涨不上去
因为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如果工厂招不到工人,自然会提高工资来吸引工人
没有人会在大量工人排队争取岗位的情况下,自愿给工人高工资来提高自己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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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和Typee你们两个人怎么好意思调戏人家一个人那 呵呵
建议qiongao同学去补一下经济学知识 尤其是劳动力市场方面的。。。别总是对老马的那套理论念念不忘
“脑残”的定义:Your brain has two parts:the left & the right.Your left brain has nothing right, and your right brain has nothing left.

“人生的大病根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来看世间的真实现状。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仪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一点病都没有!却不知道:若要病好,须先认有病;若要政治好,须先认现今的政治实在不好;若要改良社会,须先知道现今的社会实在是男盗女娼的社会。”引自《胡适文集》作者:胡适(1891.12.17—19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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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工资应由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来决定,不需要政府运用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干预,除非政府对市场结果不满意。政府人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高于市场均衡工资水平,从而形成最低限价。它改变了市场机制的运行结果,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劳动力供给增加,从而会扩大劳动力供求之间的缺口,导致雇佣数量下降和失业率上升。也就是说,只有得到工作的幸运者才能够享受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好处。劳动力的需求弹性越大,就业数量减少得越多。
  一般认为,最低工资法的实行主要会使得一些低工资、低技能的劳动者就业发生困难。在美国需要最低工资保护的劳动者(现有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占全部劳动者的6-12%(Gilroy 1981),在2006年即将进行的最新一轮最低工资提升中,受影响的劳动者比率为5.9%(The Economic Policy Institute 2004)。因而最低工资对总体就业和失业的影响不大。此外,最低工资法的效果也取决于企业是否会真正遵守这一法规。Orley Ashenfelter 和and Robert S. Smith(1979)的研究表明,1973年只有约65%的美国企业遵守了最低工资法,1975年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后,这一比例下降为55%。他们认为,原来工资低的企业、劳动力需求弹性大的企业,越可能不遵守最低工资法。而政府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法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较小,也会导致企业的违法行为。
  由于存在上述的一些原因而又不限于这些原因,最低工资法的实行并没有造成人们想象的结果——就业数量大量减少、失业率迅速上升以及收入分配恶化。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劳动力市场竞争程度较充分的国家,假设政府干预前的市场工资是完全竞争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的实行也没有带来很大的负面后果。在1987年,美国大约有1/3的16-19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而25岁以上劳动者中只有5%的人获得最低工资 ,也就是说,年轻人是最低工资法的主要影响群体。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最低工资对年轻人就业的影响系数在-0.1到-0.3之间。换言之,最低工资每上升10%,年轻人的就业率会下降1-3%。这一影响系数不大。美国最低工资在1990-1991年间的提升和1996-1997年间的提升,事实证明都没有产生很严重的就业量减少 。最近对于最低工资对就业有负面效果的论点有了更多的反驳,考虑了更多的因素。例如劳动分工的需要使得劳动力保持固定的数量;由于雇佣调整成本等问题,企业对劳动力进行缓慢调整(Borjas 1996)。
  上面分析的假设前提是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非充分竞争的,工资的确定就是另外一回事,这时的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市场,政府从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进行最低工资干预就有必要性(Borjas 1996,Boal and Ransom 1997)。现有关于最低工资的研究大多是以西方国家的非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为对象,对发展中国家最低工资的研究不多。从中国的情况看,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程度更加严重,存在着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买方垄断,张灿等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测度为1995年达到60%的水平(张灿等 1999)。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对当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效果会有怎样的异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依据又何在?本文希望运用经济学理论、并比较西方国家的最低工资制度,对我国非充分竞争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影响做具体的分析。
  
  二、买方垄断劳动力市场条件下最低工资的影响
  在劳动力市场是非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形成的均衡工资和就业量会不同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情况。劳动力市场非充分竞争又分为两种情形:买方垄断与卖方垄断。本文认为,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第一层含义是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与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工资相比,买方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工资较低,而卖方垄断(工会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工资较高。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这里我们主要研究买方垄断。
  买方垄断是指企业是大量劳动力的惟一买方,在现实经济中主要表现在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或者特殊劳动力市场中。例如,某一地区只有一个大企业,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着地区分割,当地劳动者流出困难,只能屈就于此企业就业,这个企业就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或者对于特殊类型的劳动力,只有一家企业对此类型劳动力有需求,这些劳动者也只能到该企业就业。Boal和Ransom(1997)对买方垄断的来源做了具体分析,包括寡头垄断、企业差异性、迁移成本、均衡寻找、大企业的效率工资等。
  买方垄断的企业对工资有决定权。它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也就是分割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曲线,即劳动力供给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的。企业要想多雇佣一单位劳动力,必须提供更高的工资。在买方垄断的情况下,又分为完美歧视的买方垄断者(perfectly discriminating monopsonist)和无歧视的买方垄断者(nondiscrimination monopsonist)。对于前者而言,企业可以对不同的劳动者支付不同的工资水平,即开始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低,随着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和劳动力供给量的不足,企业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来吸引新的劳动者,但企业原有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不变,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这时的劳动力供给曲线也就是企业雇佣劳动力的边际成本线。对于无歧视的买方垄断者来说,在以较高工资雇佣新劳动者的同时,必须给原有的劳动者涨工资,只要他们的技能相同。否则,会影响其劳动积极性的发挥。这时企业雇佣劳动者的边际成本就会发生变化,它不再与劳动力供给曲线相等,而是会位于劳动力供给曲线之上。
  对工资和就业的影响
  在无歧视的买方垄断情况下,最低工资的有效实行可以提高工资并增加就业量。如图所示,S、MC、VMP分别为劳动力供给线、雇佣劳动力的边际成本线和劳动力的边际产品价值线(需求线)。如果厂商是无歧视的买方垄断厂商,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按照雇佣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企业雇佣的最佳劳动数量为L0,支付的工资为W0,低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均衡工资水平W*。
  
   图1 最低工资对劳动力买方垄断企业的影响
  
  如果政府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W1,则企业的雇佣决策会发生变化。因为企业从雇佣第一个劳动力就需要支付最低工资,企业的边际成本线相应地发生变化,在达到L1(在工资为W1时,劳动者愿意提供的劳动力供给为L1)之前,边际成本是固定的,都等于最低工资水平,在L1之后,边际成本会上升,回到原来的边际成本曲线上。所以,边际成本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水平的,另一部分是上升的。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企业的均衡点会发生变化,雇佣数量达到L1,大于没有实行最低工资法时的雇佣数量L0。
  最低工资法实行之后,既使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又使就业数量得到增加。之所以会这样,是由于买方垄断厂商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要实现利润最大化,需要多雇佣劳动者,这是它的惟一选择。最好的结果是制订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于W*,这时的工资和就业量与完全竞争的工资与就业量完全一致,即依靠政府的干预消除了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
  如果企业是完美歧视的买方垄断者,结果会有所不同吗?在没有最低工资的情况下,企业雇佣的劳动力数量为L*,与完全竞争情况相同,但工资较低,只有最后一个工人可以得到W*。如果实行最低工资,雇佣的边际成本线同样发生变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水平的最低工资,第二部分是重新回到劳动力供给曲线。则均衡点仍为原来的均衡点,雇佣数量仍为L*,变化的只是工资支付。在L1之前雇佣的劳动者统一得到最低工资,在此之后雇佣劳动者需要提高工资,仍存在工资歧视。这时,实行最低工资的好处不在于增加就业,而在于增加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最好的结果是制订的最低工资标准等于W*,这时的工资和就业量与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工资与就业量完全一致,但是企业的利润会减少。买方垄断的地位完全丧失,企业为了生存,依然要雇佣L*数量的劳动者。当然,这一最优结果不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实行。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职工工资偏低,因而最低工资保障影响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许多产业和企业,例如餐饮业、制造业、建筑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主要涉及到广大的农民工和城镇低技能劳动者。这些产业和企业大多采用劳动密集型技术,劳动成本在总成本中的比重较高。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理论上会出现就业的减少和社会整体失业的增加。但是在买方垄断的条件下,由于原来的工资较低,实行最低工资只是让劳动者获得应得的部分,企业也承受得起,因而基本不会造成就业的减少。此外,这些企业对低工资劳动力的需求弹性较小,也决定了就业减少的影响是有限的。
  对最低工资的效果提出质疑的另一种观点是针对我国的劳动力供给曲线进行的(王一江2004)。他们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无限的劳动力供给,市场上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是水平的,起码有很长一段是水平的。因而买方垄断企业面对的也是水平的供给曲线,则雇佣的边际成本线也是水平的。这时,买方垄断形成的均衡工资和充分竞争市场情况相同。如果实行较高的最低工资,只会导致劳动力需求的减少和均衡就业数量的减少。
  但是,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劳动力供给并非是无限供给,近年出现的“民工荒”就是明证。在工资偏低的情况下,尤其是由于通货膨胀使得实际工资下降的情况下,许多农民工不愿外出工作,因而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招工难的问题。这说明,只有提高工资,才会吸引更多的劳动力供给,因而劳动力供给曲线已经走出了无限供给弹性的阶段。而一旦买方垄断企业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曲线是向右上方倾斜的,则最低工资保障就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有助于降低买方垄断企业对劳动者的剥削。
  对企业利润、竞争力的影响
  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又是怎样呢?首先看雇佣成本的变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雇佣L0数量劳动者的成本为矩形的面积L0×W1,而原来的雇佣成本可以认为是边际成本曲线以下的面积。如果边际成本线和水平的最低工资线形成的两个三角形⊿ABC和⊿DEB相等,则说明在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前后,雇佣L0数量劳动力的雇佣成本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指达到L0时的总雇佣成本 )。这样企业就不会对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敌视的态度。因此,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初期,要让买方垄断企业接受这一标准,就需要合理设计最低工资标准,使得最低工资实行后企业雇佣同样数量劳动力的雇佣成本保持基本不变。如果最低工资制订得过高,一步到位地与充分竞争的均衡工资标准保持一致,则企业的雇佣成本会上升很大,这一政策会遭到买方垄断企业的抵制。政府通过最低工资来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初衷也很难得到实现。
  而要设计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就需要对劳动力供给曲线和劳动力需求曲线深入了解。了解劳动力供给曲线是为了估计企业的雇佣成本,这里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因素主要为供给弹性。了解劳动力需求曲线是因为最低工资最终要与边际收益产品相等,劳动力需求状况取决于劳动力的边际产量和产品价格情况,这相当于劳动生产率因素和物价因素。
  从时间序列来看,虽然最终的雇佣成本不变,但是实行最低工资之后,企业早期支付的雇佣成本会较大。原来的情况是早期的雇佣成本较低,以后增加雇佣的边际成本逐渐提高。对于发展中的小企业来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似乎会加大成本,对企业发展不利。但是,小企业一般很难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买方垄断企业,则最低工资标准对其成本增加的影响不会太大。而作为买方垄断的企业,其经济实力足以保证工资的支付。因而单纯工资支付时间上的差异,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的困难。
  至于这时的利润与原来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则取决于边际成本曲线的形状和边际收益曲线的形状。减少的利润是企业丧失垄断地位的必然后果,它只能接受这个事实。从上图可以看出,在最低工资标准下雇佣L0数量的劳动者和原来买方垄断条件下雇佣L0数量的劳动者相比,利润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如果最低工资只是比原来的工资稍微高一些,则随着雇佣数量的增加和成本收益的变化,买方垄断企业的利润可以上升。
  我们进一步分析最低工资对买方垄断企业利润的影响,会发现工资的改变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劳动者的边际产品价值曲线会向右移动,这又有利于企业利润的扩大。因为,原来早期雇佣的劳动力工资很低。现在从雇佣第一个劳动力起,企业就支付最低工资,这会给劳动者很好的激励作用,进入企业的起点工资较高,会激发劳动者努力工作,劳动生产率也会比以前有所提高。所以,企业利润会由于最低工资的激励作用而扩大。支付了最低工资不会给企业增加大量劳动成本,反而有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劳动力需求数量就不会减少。从企业的角度看,实行最低工资后,也会要求劳动者更加努力地工作,并加强企业的管理、加强劳动者的技能培训以在成本提高的情况下使收益得到更大的提高(David Metcalf 2004)。此外,最低工资法的实行会给原来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以冲击,促使其提高效率,这被称为“震动效应”(“shock” effects)。总之,在买方垄断的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短期内可能会产生利润的下降,但从长期看,反而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利润的扩大。
  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企业支付工资的提高能否转嫁出去。如果企业能够将提高的工资转嫁为提高的产品价格,则企业不会因执行最低工资而影响利润,也就会乐意执行。相反,当企业对价格没有决定权时,工资的上升只能反映为企业雇佣成本的上升。而能够转嫁成本的企业一般是垄断性企业,这样做的外部影响是可能推动社会物价的上涨。
  如果企业对最低工资有合理的预期,会在法规出台之前就减少雇佣低工资劳动者,但企业特殊的劳动分工(低工资劳动者是不可缺少的)使得雇佣调整不可行。此外,企业出于对利润的担心也会采取不执行的态度。企业是否会真正遵守最低工资保障直接影响着政策的效果。在买方垄断的情况下,由于原来企业的工资很低,企业似乎有更强的动力不去遵守,此外,不执行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小、惩罚力度不大也会导致企业采取不执行的态度 。这就需要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当然这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检查不应是随机的,而要针对最有可能不遵守法规的企业(例如雇佣农民工、年轻工人较多的私营企业,具有买方垄断特征的企业)进行。
  对收入分配、消除贫困的影响
  最低工资的实行还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会导致就业数量减少。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角度看,虽然单个就业者的工资水平上升,但是作为低收入劳动者总体来说,总收入却不一定上升。上升与否取决于劳动力需求的工资弹性,如果弹性小于1,则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上升。如果弹性大于1,则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反而下降,这与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最低工资实行的结果是导致一部分人失业、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下降,因而它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买方垄断的情况下,低技能劳动者的就业数量得到扩大,工资也得到提高,因而低技能劳动者的整体福利得到改善,也缩小了与高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差距。
  另外,考虑到不同技能劳动者之间的替代关系时,情况又会更加复杂。因为最低工资保护的主要是低技能劳动者,而低技能劳动者和资本、低技能劳动者和高技能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都是替代的,如果因为实行最低工资使得低技能劳动者的雇佣成本提高,从而资本或高技能劳动者的成本相对下降。这时企业会转而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者来替代低技能劳动者,因而对低技能劳动者的需求进一步会下降。高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因需求增加会得到提高,不同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差距也会扩大,这也是与最低工资保障的初衷相违背的。此外,最低工资的实行还会产生外溢效果。实行最低工资后,原来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上或者比最低工资标准稍高的劳动者也会要求增加工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攀比心理,企业从激励和公平的角度,也会增加工资,从而收入分配状况比预想的有更大的变动。
  最低工资对消除贫困的影响比较复杂。有人认为低工资劳动者并非来自贫困家庭,例如许多来自富裕家庭的年轻人同样从事低工资工作,所以实行最低工资对缓解贫困作用不大(Johnson and Browning 1983)。
  从中国的情况看,在买方垄断条件下实行最低工资,由于工资和就业数量都增加,所以低收入阶层的总收入肯定得到提高,这会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目前对低工资劳动者的需求还是缺乏弹性的,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上升不会导致出现过快用资本或高技能劳动力来替代的现象,且要素替代弹性较低,因而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会因最低工资保障而提高,这对于改善收入分配状况是有利的。且大部分低工资劳动者来自贫困的农民家庭或城市家庭,所以对于消除贫困的意义也很重大。从宏观经济看,最低工资保障的实行提高了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可以解决这一阶层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宏观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在我国,需要最低工资保护的劳动者在全部劳动者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显示,2004年深圳市标准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员工有17.3%,比例相当高,也说明执行情况不佳。长期以来他们的收入偏低,其工资的提高会对总消费需求增加起到推动作用。此外,在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工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政府制订的最低工资具有帮助劳动者了解工资信息的作用。例如不同地区最低工资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劳动力供求状况,有利于劳动者跨地区的合理流动,降低了寻找工作成本和工资谈判成本 。
  最后,我们可以用简单的计量分析来验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后果,主要考察它是否会对就业数量、工资、企业利润产生影响。以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分别为各地的就业数量、工资、企业利润,当然要控制住影响被解释变量的其他因素。最理想的分析是考察农民工或低收入阶层,因为他们是最容易受最低工资影响的群体。可以从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来分析。
  综合效率分析
  现在我们用一个模型来综合分析最低工资的整体福利效果和社会效率。
  对于在买方垄断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他对现有工资 不满意,就会选择辞职,假设可能性为 ,是现有工资的函数,有 。辞职后找到具有更高工资 工作的概率为 ,这一概率受劳动者寻找成本 、劳动力市场上的企业数量 的影响,有 ,找不到工作可拿到失业保险或获得闲暇的效用 。劳动者要追求收入最大化,即 ,
  最大化的一阶条件整理得 (1)
  可见,劳动者的最优工资受辞职收益(中括号内的部分)的影响,如果提高寻找工作成功的概率(通过降低劳动力市场摩擦、增加企业数量)、提高失业保险,都会提高劳动者的最优工资水平。 表示劳动者辞职对现有工资的反应弹性,为负值,如果工资下降,劳动者辞职会增加。由公式可知, 越大,均衡工资越高,它说明劳动者的反应弹性越大(例如外部劳动力市场可以容易地找到工作),会给企业以威慑,有助于提高其工资谈判能力。
  对于企业来说,假设工资会对劳动者生产率产生积极影响,即有 , 。如果企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 的可能被发现,并被罚款 ,惩罚金额随企业雇佣数量而递增。企业还面临劳动者辞职(辞职的概率是 ,由企业现有工资、寻找工作成本以及企业数量决定的)给其带来的成本 ,以及新企业进入(进入的概率 ,受政府管制 、现有工资水平和现有企业数量影响)该行业导致经营上的损失 , 和 分别随企业辞职工人数量和现有企业数量而递增的。
  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分别是 ,
  据此整理得到 (2),
  以及 (3)
  由(2)式可以分析企业最佳雇佣数量受哪些因素影响,如果效率工资成立,则企业雇佣数量会扩大。由于 和 都为负值,在低工资的条件下,劳动者辞职的压力和新企业进入的压力(劳动成本较低)都要求企业增加雇佣数量。而且 和 越大,企业雇佣数量要求越多。但是,如果存在行业管制,企业不能自由地进入,买方垄断企业的地位不会被打破,利润函数的最后一项消失,企业的最优雇佣数量会减少。
  由(3)式知,企业要求的最优工资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产品,主要受到惩罚成本和工人跳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的影响。如果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则惩罚就不存在。劳动者辞职的可能性也降低,从而满足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最优工资也会很高。只有当劳动者辞职的可能性降为零,企业最佳工资才会实现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产品相等。这说明了外在劳动力市场对最低工资的影响。
  从社会角度看,要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收入最大化同时实现,这样经济才是有效率的。因而可以令企业最佳工资与劳动者最佳工资相等,即有 = (4),它说明了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这一结果与Manning(2004)的最低工资公式相类似。不同的是我们的模型将政府干预内生于企业和劳动者的函数中。
  从政府的角度看,它的目标是多重的,包括税收收入的最大化、社会失业率最低、收入分配公平。但是,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如果追求短期利益,例如以罚款收入作为创收工具,就会对不执行最低工资的企业每次少量罚款(起不到威慑作用),经常依靠此来敛财。
  
  三、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调整的依据
  由于买方垄断条件下,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低于劳动者的边际收益产品,这在新古典理论看来,是存在剥削的,虽然这一剥削概念与马克思经济学的剥削概念不同。劳动力供给弹性越小,剥削率越高(Boal and Ransom 1997)。最低工资的实行可以降低企业对劳动者的剥削,当工资与边际收益产品相同时,就不存在新古典意义的剥削了。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制订的依据是什么?尤其在非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竞争的均衡工资不得而知,我们就没有一个制订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或者,即使竞争的均衡工资存在,而最低工资不能马上和竞争的均衡工资看齐,则就有必要考虑最低工资标准制订的依据问题。这里引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把最低工资标准与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劳动力价值概念相联系,即最低工资要保证劳动者能够维持自身生存、抚养家庭成员和进行教育与培训。如果市场形成的工资不能够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存(这种情况是可能出现的,尤其当劳动力市场上存在买方垄断时,或者劳动力缺乏谈判能力,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低工资就业时),政府出面干预,要求企业提高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而且企业也有能力支付),则对劳动者、对企业、对宏观经济都是有利的。
  现实中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在充分竞争的均衡工资水平之下,最低工资标准也与马克思意义的劳动力价值相距甚远。有学者估计了美国的生存工资标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概念),发现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远远低于生存工资标准。Pollin(2002)以美国加州Santa Monica为例,估算了该地区的生存工资。他认为美国官方的贫困线生活标准不能够合理地代表生存工资,在考虑地区价格水平差异、生活必需品估计等因素后,Pollin提出生存工资应相当于官方贫困线的160%,以一个四口之家(父母和两个小孩)为例,如果丈夫一个人工作,每年的收入应该为27949美元,这相当于13.44元的小时工资 。生存工资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说明了当前资本主义经济中剥削的严重性,因为很多人的实际小时工资低于生存工资。而且说明了工资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对所谓的最低工资的实行会减少就业的观点也是一个回击,因为最低工资标准远远低于生存工资。美国加州的最低工资在Pollin做这项调查时仅为每小时5.75美元。依靠这样的最低工资是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生存需要的 。这说明最低工资标准应该实行,它不仅有微观意义,而且有宏观意义。中国近年各地实行了最低工作标准,制订的依据中也要考虑到许多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剥削现象和劳动者基本生存的需要 。
  另一方面,从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的关系看,通常美国的最低工资约等于平均工资水平的55%(Brown 1988) 。从我国的情况看,2002年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为12422元,如果按照美国的标准制订最低工资,则最低工资起码应该达到600元。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都低于600元。再以上海市为例,2002年的平均工资水平为23959元,而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只有平均工资水平的1/4强。这说明,我国的最低工资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当然也要适合我国的国情。
  我国规定,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考虑到职工赡养系数,即体现了我们上面所说的抚养家庭成员的需要。考虑到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则说明最低工资和劳动者的生产率相联系,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考虑到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说明在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和提高劳动标准 的同时,也要继续保持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国际比较优势。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最少调整一次。可以看出,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也要依靠市场机制。
  
  四、根本出路:依靠市场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但各地制定最低工资的时间先后不同,标准也不同。
  最低工资的实行有一个范围,它在逐步推广的过程中会首先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实行,而在其他地区或行业不实行。不同部门实行不同工资政策的后果会怎样?首先,如果最低工资只适用于涵盖部门(covered sector),在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均衡工资的情况下,涵盖部门的就业数量会减少。但问题并没有结束,在涵盖部门被解雇的劳动者会转移到非涵盖部门(uncovered sector),从而导致非涵盖部门的劳动力供给上升,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非涵盖部门的工资会下降。同样,如果获得最低工资的工作没有人为的制度限制,涵盖部门相对较高的工资也会吸引非涵盖部门的劳动者进行就业迁移,他们转移到涵盖部门以期待较高工资的工作,这又会使非涵盖部门的劳动力供给减少,从而下降的工资得到恢复。而涵盖部门则由于过多的劳动力进入,能够获得最低工资工作的可能性下降了。
  这一运动过程说明虽然存在着政府对工资的干预,但是只要劳动力市场本身是充分竞争的,劳动者能够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劳动力市场,不同的劳动力分市场同样也会实现均衡。只是这时的均衡条件是:涵盖部门工资×获得最低工资工作的概率=非涵盖部门的工资。这里假设非涵盖部门没有失业,工资可以自由调整以达到充分就业。如果获得最低工资工作的难度非常大,则劳动者宁愿在非涵盖部门就业,获得较低工资、但有保证的工作。
  同样,如果存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差异,只要劳动力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则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会消除最低工资的地区差异,实现工资的均衡。本文认为,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的第二层含义是劳动力可以自由地跨地区、跨行业、跨职业、跨所有制流动,所以一旦存在工资差异,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劳动者就会由工资低的地方转移向工资高的地方,从而使工资差异逐渐消失。例如,从美国的情况看,不同地区的制造业工资存在趋同的现象。在1950-1990年间,1950年代工资较高的地区后来的工资增长率较低,而1950年代工资较低的地区后来工资却得到较快的增长,即最初工资与工资增长率之间存在着反向关系。据估计,有大约一半的地区间工资差异在30年间消失了 。如果存在着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则地区间、行业间的工资差异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另一方面,虽然劳动力流动没有绝对的限制,但流动的成本非常高,致使流动的收益小于流动的成本,也会抑制劳动力的流动,使得工资差异不能得到消失。
  第二层含义的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与第一层含义是相关的,但不能等同。例如如果存在着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往往会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即第二层含义的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会影响到第一层含义的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例如某一地区只有一个企业,由于劳动力向外地流动存在困难,该地的大量劳动力只能在本地企业就业,从而形成了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农民工即使进城工作后,劳动力流动成本较高、更换工作的成本高,而企业更换劳动者的成本较低,这也易于形成买方垄断。而一旦形成了买方垄断,作为垄断方的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租金就会阻止外来企业的加入;如果形成的是卖方垄断,工会就会采取方式阻止外来非工会劳动者的加入,从而反过来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形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阻碍了第二层含义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在我国买方垄断劳动力市场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增加劳动力迁移成本与寻找成本。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劳动力流动依然是不充分的,存在着各种地区、行业、所有制的限制。所以,即使出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异,也不能通过市场的作用得到消除。而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地区、行业、所有制劳动力流动的困难,才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上买方垄断的形成,才使得劳动者的工资过低,也才需要用最低工资标准来解决。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削弱买方垄断势力,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会发挥积极作用。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有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够的。如果政府强制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必然会花费大量的监督成本。只有策略性地制订合理的工资标准,并引导企业接受市场、自愿接受这一标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最低工资的制定目的在于消除买方垄断对劳动者的剥削,而要消除买方垄断,开放劳动力市场,让劳动力在地区、行业、所有制间自由流动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也要开放企业投资的市场,让企业在地区、行业、所有制间流动。此外,加强劳动者在市场上的集体谈判力量也是必要条件,这样才能限制劳动力买方的势力。也就是说,问题的最终解决依然要依靠市场。
  
  五、小结
  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买方垄断大量存在的现实条件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失业增加和企业效益不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且还具有宏观意义,会对收入分配和消费需求等产生积极影响。但是最低工资保障的设计要合理,要充分考虑对企业和劳动力市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最低工资保障本身不能替代市场,无论是标准的制定,还是最终消除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都要依靠市场机制。当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流动,不存在劳动力市场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即两层含义的充分竞争劳动力市场都得到实现时,最低工资保障的正面作用就逐渐缩小,以至需要退出。但从马克思经济学的角度看,只要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使在充分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最低工资保障也有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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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低薪委員會」:必須保障社會上弱勢社羣不受剝削

英國「低薪委員會」(Low Pay Commission)1999年其第一份報告中指出,收入不平等的惡化、大量的在職負窮、赤裸的剝削 (gross exploitation) 為其最終的關注。委員會發現在英國,不少人即使辛勤地工作,但也只能以非常低的收入為生,並且缺乏改善生活的機會。事實上,不少人陷入低薪工作與失業的循 環之中,或無法跳出低薪的行業。委員會明確地指出,最低工資必需能為低薪工人帶來實質的改變及消除赤裸的剝削。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有這樣的敍述:「全國性最 低工資必須保障社會上弱勢社羣不受剝削,同時也是解決社會排斥及提倡“工有其酬”(make work pay)一系列措施的一個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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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马教经济学毒害的人 sigh.
“脑残”的定义:Your brain has two parts:the left & the right.Your left brain has nothing right, and your right brain has nothing left.

“人生的大病根在于不肯睁开眼睛来看世间的真实现状。明明是男盗女娼的社会,我们偏说是圣贤礼仪之邦;明明是赃官污吏的政治,我们偏要歌功颂德;明明是不可救药的大病,我们偏说一点病都没有!却不知道:若要病好,须先认有病;若要政治好,须先认现今的政治实在不好;若要改良社会,须先知道现今的社会实在是男盗女娼的社会。”引自《胡适文集》作者:胡适(1891.12.17—19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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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拥有数亿过剩劳动力,而且农业收入极低,一旦对外开放,农民有了获得高出纯农收入数倍甚至十多倍的外出打工挣钱机会时,必然蜂拥而至,造成农民工供大于求、严重过剩局面。坦率地地讲,即便海外老实经营的资本家,面对这种情况也很难抑制其剥削冲动。中国农民工被资本严重剥削现象的发生,是合乎市场规律的,特别在早期保护农民工措施匮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2004年有学者调查发现,此前的12年里,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如果把物价等因素考虑进去,实际是"负增长"。国家统计局2004年调查资料也指出:"不少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而农民工的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即便这样,有些用工单位依然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加班工资等方式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11。一些外企在中国开设血汗工厂赚黑心钱、践踏人道准则的做法,甚至引起很多国际组织义愤。而更为普遍的事实是,80年代进城打工的第一代农民工,连续打工20年,最终却连在城市定居、抚养子女的条件都不具备,还得告老还乡。这表明,农民工的工资有时远在马克思的"必要劳动"价值水平之下。

  尽管国内相关报道及评论往往都回避了"剥削"这个概念,但所揭露的事实,却条条紧扣资本剥削定义:既有对相对剩余价值的剥削,更有对绝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如果这样的事实还不能称之为"剥削",世界上哪还有"剥削"这回事呢!
  
    资本剥削农民工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当然,资本剥削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农民工身上,一些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也以劳动力配置市场化为由,通过种种手段直接或变相压低城镇工人工资,使这些职工的权益同样受到了损害,这之中,也存在严重剥削现象。只是相对说来,农民工的情况罪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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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5# qiongao 的帖子

說的有道理

引用16036202(极视财经网一位網友的網名)的一句話,希望大家都反思一下個人思維的局限,事實上每個人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因此才有"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百家爭鳴",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什么时候官进去的待遇和老百姓进去的待遇一样了,就公平了,呵呵!
什么时候我们能看到选票,公平和正义的大门我们就摸到了!
什么时候我们每个人都坐下来,自己学会思考,
什么时候当我们学回反思,学会尊重,学会捍卫彼此都有表达的权利,中国就是和谐社会了!
路很长,但我相信总有那么一天!


[ 本帖最后由 weiqyu 于 2010-8-26 20:04 编辑 ]
披一帘烟雨,撑一叶扁舟,我轻轻地走進你。水墨江南,小橋流水人家,叩響千年不老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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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基于自由原则的契约就不存在剥削。
中国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只能涌向对人素质要求不高的制造业,是由于比如户口制度、城乡差别,教育机会不平等原因导致竞争力不足,这些并不是资本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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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7# xopm 的帖子

我比較贊同這種看法,兄台是学经济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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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郎并无说错,我们的确是没有定价权,为什么,不是所谓的低技术,没自己的自主技术设计的问题,而是你没有一个像美国一样强劲的内需市场,如果我们有一个强劲的内需市场,甭管产品是高科技还是低技术的,只要在国内好卖,你老外想买,行我按目前国内售价的200%卖给你,你要买就买,你不买我也不愁卖,这才是真正的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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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 weiqyu 的帖子


我不是学经济学的,只是个经济学的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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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稍微有点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供需关系决定定价权,也就说当供大于需时,需求方更能决定定价权,反之则是一样。

拜托,你这个初中课本的观点郎咸平找就批过了。
而且抛开政府的因素不谈,郎咸平对于国内工业体系的批评还是很有道理的,
以目前的代工生产加工业,因为替代成本过低,被人压价剥削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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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0# ||| 的帖子

說的有道理 ,至于内需的说法更不足取,国外没人用,芬兰人自己全用nokia,nokia也得倒闭不是?日本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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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1# xopm 的帖子

同是,我比你还差一步,是经济学的无知者 哈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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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0# ||| 的帖子

你认为谈判双方如果本身就不是对等关系的话,价格谈判能公平吗?你可能是学经济的,但我是就是同鬼佬进行谈判的人,理论我可能懂的并不多,但实际的所见所闻肯定要比你丰富。我可以告诉你一个实际情况什么叫定价权,我们目前有产品卖到美国的沃尔玛,你知道沃尔玛是如何压榨我们的吗,所谓的价格谈判其实我们跟本就没有筹码在手,主要第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有问题,我们辛苦开发出来的新产品,3个月就可以被对手模仿,我们的对手并不是完全照抄,但只是做很小的改动,所以我们想告他也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好的结果。沃尔玛事先会收集该产品全国的制造商的价格质量等信息,谈判时只会给我们开一个比成本高一点的价格,我们根本就没有还手的能力,你不满意可以不卖,反正有其他人在卖,他手上掌握着最重要的资源,就是美国的流通渠道,这种渠道是我们根本就接触不到的,而且沃尔玛还觉得如果你给他供货,你的生产工艺随着时间会提高,所以成本应该有所降低,所以会要求你来年的货要给他便宜个1%~10%.即便你觉的很不公平,你不能不卖给他,因为就算老板不赚钱,工厂的工人总得发工资,这也是没办法的,除非你把工厂关了,工人炒掉,否则只要你的工厂在运作,你就没有选择。这种事情在我眼中就是定价权了,你懂吗。如果中国能有强劲的内销市场,这种国内的流通渠道我们是可以比较容易做起来,即便有人抄我们的产品,但因为中国人多,我们有3个月的独家销售优势的话,即便不赚钱,但也能把开发的成本给轻松的赚回来。其次你不要拿个特例nokia来说事,我现在说的是中国,芬兰是个屁大的地方,就是国内的内需强劲,总体来说能有多少销售量。小孩子,书读得多是必要的,但千万不要以为自己读了很多书就自以为是,这个世界很多事情不是书上说得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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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6# jackparn 的帖子

所以说,这种地位不对等,也就突出美国的“帝国主义”地位,是在国际化浪潮中的“帝国主义”剥削,郎咸平说的没错

[ 本帖最后由 cikociko288 于 2010-8-26 22: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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