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倫南大法官
雲邊居士按:
本案案情來源是《日人民報》,文中涉及的布倫南大法官撰寫的判詞更無一字偽造。
據說很穿越:紐約時報訴馬尾區政府
蕭瀚
1960年3月23日,《紐約時報》接到福建三位網友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支持徹查嚴曉玲事件的一份廣告,該廣告呼籲徹查嚴曉玲事件。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配以巨型大寫字母的“關注他們高漲的呼聲”(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標題,刊登了這一廣告。
廣告譴責福建馬尾地方政府對嚴曉玲事件的不負責任,主要內容是嚴曉玲的媽媽林秀英提供的對政府調查的質疑。馬尾地方政府看到這份廣告之後,向馬尾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訴訟理由是:遊精佑、吳華英、范燕瓊以及《紐約時報》傷害了馬尾區政府尤其是公安機關的若干人。牠認為,該廣告中涉及的失實內容將在公眾腦海中形成對牠形像不利的印象,因此廣告侵害了牠的名譽權,馬尾區政府要求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向他賠償50萬美元。 1960年11月3 日,馬尾區政府的這一訴訟請求獲得了馬尾區法院的支持,法官判決紐約時報應當向馬尾區政府賠償50萬美元,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犯有誹謗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兩年,這一判決於1962年8月30日再次獲得福州市中級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慣例,認為當言論造成他人的聲譽、職業、交易、商業活動都損失時,該言論即構成誹謗。
紐約時報不服兩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4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他們認為馬尾區政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紐約時報、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出於惡意誹謗馬尾區政府,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結果一致通過推翻福州法院的判決。
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
布倫南(Brennan)大法官代表法庭闡述判決理由,他指出本案的價值在於“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受到批評——這種批評正是憲政制度為了限制政府權力而保護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反映——該批評是否該遭到因反對而提起的誹謗訴訟,本案第一次要求我們確定彼此的邊界。”之後,他詳細闡明表達自由作為憲法第一修正案重要內容的核心涵義是保障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必須對其採取一定的傾斜取向,大法官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這個國家深刻的信仰: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無拘無束、健康和完全公開的,而且包括可以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銳批評。
布倫南大法官指出,廣告所抗議的乃是有關這個時代的主要公共問題,它有權獲得憲法保護,本案的問題在於,某些事實陳述上的錯誤以及原告所謂之誹謗是否足以使這類言論喪失憲法對它的保護。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人們發表的觀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俱有社會效用。…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
在判決意見第二部分的最後,布倫南法官精彩地闡述了著名的“實際惡意”原則以及公民批評者賠償豁免權的法理依據。他說:“憲法保護所要求的是這樣的聯邦規則,即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遭到謊言誹謗,他不得從中獲得因此導致的受損救濟,除非他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存在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所謂實際惡意是指:'被告明知陳述錯誤,或者毫不顧及陳述是否錯誤'……這項批評官方行為的豁免權,類似於公民對官方行為提起誹謗訴訟時國家對官員的保護。在巴爾訴馬鐵歐案(案卷號:360 US564,575)中,本院就有過判決,如果聯邦官員的言論在其'底線職責之內'(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他就享有絕對的豁免權。各州賦予他們的最高官員以同樣的言論豁免權,即使有些州對他們較低官員的言論豁免權區別對待,並且限定他們享有的豁免權。但是,所有官員都獲得這種保護,除非能夠證明他們的言論有實際惡意。賦予官員言論豁免權的理由據說是因為損害賠償訴訟的威脅,否則將有礙'無後顧之憂、有力和高效地實施政府政策',並且打擊所有官員的積極性,尤其打擊那些最堅定的公職人員,或者會在最盡職盡責的官員中導致他們不負責任地執行公務。類似地,我們應當給予政府的批評者賦予同樣的豁免權。這就好比官員有義務進行行政管理,公民也就有義務批評政府。正如麥迪遜所言:'在直覺上人民的能力超過政府,而不是政府超過人民'。如果對政府公務行為的批評無法獲得一個相對於政府官員而言公平對等的豁免權,那麼相對於其所服務的公眾,公僕們就獲得了超過他們所服務公眾的優先權。我們的結論是這項特權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
布倫南大法官的論證最終目的在於支持他在意見書總體闡述最後部分下的判決:“我們判決,福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存在缺陷,公共官員因公務行為受到批評,其針對批評所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州法院未能保護憲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我們判決:本案被告馬尾區政府提供的證據在憲法意義上不足以支持對其有利的判決。”
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紐約時報訴馬尾區政府案”,成為美國言論自由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