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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有些年头了 谈谈真实的美国生活和房价(组图)

英国美国都不敢轻慢住房问题。

  英国的住房问题解决得不错,上世纪80年代就达到每户一套房。那是工党和保守党朝野更替在前台充当博弈的螳螂,民众倒成了得益的黄雀。在英国,住房问题从来都是两党竞争的重要议题,为打败工党,保守党曾经把住房问题列为仅次于国防的第二大问题。在战后保守党执政的一段时期,由保守党主导盖的公房比工党执政时还要多。到了撒切尔夫人当政,英国已滞涨多年。“滞涨”其实是两党为了竞争执政权而竞背“福利化”包袱造成的后果。撒切尔夫人80年代在滞涨压力下推行住房私有化,就是想把以往为了同工党竞争而不得不承担许诺的责任一点点推卸掉。即使这样,保守党还是小心行事,到1997年,英国公有住房比重仍然占21%(1981年占32%)。

  美国在面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有着大举措。不用讳言,美国两党都需要通过对中低收入家庭生活状态的关注改善,来赢得更广泛的民意支持。1949年,在国际上向社会主义挑起冷战的民主党总统杜鲁门,在国内做起了“社会主义的事情”——修订《国家住房法》,为清除贫民窟和建造廉价穷人住房提供大量联邦基金,并要求在其后六年解决美国三分之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953年,换成共和党上台,艾森豪威尔刚即任就制定《住宅建设法》,推行“重建城市”计划。1961年,民主党卷土重来,肯尼迪提出由私人机构兴建并出租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设想,肯尼迪遇刺后,接替肯尼迪的约翰逊制定《住房与城市发展法》、援建低租金公共住宅,制定《示范城市与都市区再发展法》、集中改善贫民区居住环境……反正,民主、共和两党每当大选获胜,都在住房问题上有所动作,有些甚至是大动作,譬如凡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的机构,其房价收入税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减免,而美国政府每年为此提供30亿美元财政补贴;譬如购买25万美元以内的住宅,首付款只需支付3%;购买4居室以下住宅,可获最高额度为10.7万美元的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可长达30年……经过这样的努力,美国的私有住宅才从1940年的不到40%,发展到1995年的65%。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地区,没有将居民住房问题解决好的,香港是一例。那是香港土地制度造的孽——说起来也是政治问题。香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实行有期限有偿的土地租用制度。这是港英政府 “因地制宜”制定的制度,不是从英国承继过来的,英国本土没有“租地皮”的概念。这是什么制度?作个通俗解释:所有权属于你的土地,你租给了别人,别人又转租出去收租金;或者,所有权属于你的土地,你租给了别人,却被别人当抵押物了。在这里,你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你的利益被削弱、被侵犯了。港英政府时期的土地制度,就是这么回事。港英政府为什么制定这样的制度?就因为香港这块土地是“租来的”,法理上的所有权不归英国,但既然租来了,就要在租期内实现利益最大化。于是,精于法律的港英政府就提供了有利于炒卖地产者、为炒卖地产者提供 “炒卖权”的制度保障。

  倒霉的是港人。他们一直在承受英国人倒卖土地以后造成的高地价高房价的痛楚和住房逼仄的窘迫。虽然香港从七八十年代以来推出过“公屋出租计划”,1986年有40%的港人租公屋居住、86 年底推出“居者有其屋”计划、79年推出“私人机构参建房屋计划”、87推出“住宅发售计划”、93年推出“夹心阶层住屋计划”、97年推出“租者有其屋计划”、98年推出“首次置业贷款计划”、99推出“可租可买计划”,但即使这样,到2000年,香港私人住宅拥有家庭中有83%是居住在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里,70平方米以上房子只有17%的人才住得起;香港住户中仍有46.5%是租房客。(详见王炼利:《希望与危机并存的上海房地产业》,写于2002年)。

  只是英国殖民政府是不会在乎港人的感受的。他们只在乎“女王陛下”的感受——殖民政府官员的俸禄地位,是英国王室赐的,不是港人给的。他们可以不把港人的民心民意当回事——这也是政治。

  中国当今的问题,也就出在不把民心民意当回事上——不知道,这算不算政治。

  但我们知道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着推行类似“经济适用房”的举措,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都用了很多非市场化的办法帮助城市居民解决住房问题——这就是政治!

  新加坡的住房制度在中国无法实现

  现在,很有人推崇新加坡的住房制度。新加坡先是用非商品交易的行政行为进行土地收购,到90年代前期,全国54%是国有地,27%是公有土地由国家租给国家机关使用,少量土地租给民间。这使得新加坡居民大多居住在国有地上。

  新加坡是世界上住房拥有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居民住房条件最好的国家之一。90%以上的居民住进了新建的居民楼,人均居住面积达21平方米以上。新加坡还实行了分级提供公有住宅补贴制度,严格按家庭收入情况来确定享受住房保障水平。

  这些,看来是很美。但注定在中国实行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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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穷人买的起房子:竟是资本主义美国的国策

看到几则报道,看起来很是有那么点儿意思。


第一则报道: 7 月 13 日 ,正在北京访问的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部长(题图一)阿方索·杰克逊说:“我就任时,布什总统曾让我减少美国的无房人口比例。目前,美国拥有自己房产的人已经达到了 70% ,但这和北欧一些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在瑞典,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达到了 88.5% 。”杰克逊表示,政府的任务就是为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提供“人民买得起的房子”,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就是以此理念而设立的。此报道一经披露,立刻在国内引起了巨大反响。


第二则报道:不知道是龙永图(题图二)先知先觉叫板杰克逊,还是杰克逊有意回击龙永图。龙永图在一次座谈会上提出,中国人应该转变观念,更多的考虑租房,人人都想买房是错误的。他还指出,美国人拥有住房的比例也仅为三成。龙永图此话一出,立刻在国内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和争论。


第三则报道: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 6 月,全国 70 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 7.1% ,创两年来新高。其中,深圳房价指数同比为 115.9 ,居首位,北海以 111.8 紧随其后,北京以 109.5 位居第三。购房者最为关注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涨幅更甚,同比上涨 7.4% ,涨幅比上月高 0.8 个百分点,且所有 70 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均上涨,一改以往有涨有落的局面,涨幅较高的主要城市包括:北海 15.5% 、深圳 13.9% 、南京 11.3% 、北京 10% 和石家庄 9.4% 等(题图三)。此报道发布后,房价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今儿个文学城就有几条。


从第一则报道来看,杰克逊的这段话透露出两方面的信息,一是美国住房的基本国策,不主要是为了 GDP 增长,为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而是为了保证美国居民基本住房权利,是为了改善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条件,生产人民买得起的住房。对于这一理念,美国不仅用法律将之制度化,即美国《住宅法》的宗旨就是要生产安全舒适且绝大多数居民可买得起的住房;而且政府的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正为落实美国《住宅法》的宗旨而设。二是尽管美国人口迁徙十分自由,美国的房地产市场经过几百年的发展,租房市场十分发达,但美国居民自有住房拥有率仍然是很高的,而且这一比率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更高。也就是说,个人拥有住房,并非仅是中国人的偏好,而是由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价的高低、居民的收入水平等因素决定的。如果房价水平合适,加上政府的帮助,任何地方的居民都具有自己购买的偏好。


从第二则报道来看,龙永图和杰克逊的谁是谁非,很难用几句话来判断。关于拥有住房的比例,龙永图说美国的 30% 似乎少了点,因为以我周边的美国人来看,好像杰克逊说得有理,不过美国人的房子大部分是银行的。而杰克逊说的 70% 或许是对全国的统计,包括城市和乡下,其实美国城乡差别不是很大,我在美国就是住在乡下。即便在洛杉矶,有多少当地人在 DOWNTOWN 城内住啊?单就拥有住房比例来说,我没有找到中国的住房拥有率,但据我所知,即便在改革开放以前,俺乡下的村子里,尽管有四世同堂,或许只是茅草房,但是都有自己的住房。国家发展之今日,想必如果不分城乡,中国的住房拥有率,决不在美国之下,没准能超过北欧。目前的问题是,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大批人口涌向城市,新生一代都要独立门户,由此衍生出来的城市住房问题,已经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严肃课题。至于说流动人口,在全球经济化的大潮中,不只是中国在流动,全球都在流动,不能依此来谈房价或者买房租房的偏好问题,美国人还在抱怨,中国大批移民“流动”到美国,带来大把的现金,把美国的房价推高了呢。


从第三则报道来看,目前房价仍然持续飙升,国家稳定房价的政策什么“多少条”,似乎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有点让人怀疑是不是又在“喊口号”,“振奋人心”或者是“安抚民心”?要说起来,全球的房价都在涨,何况中国经济是全球的领头羊,房子涨价在所难免。问题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特色,我们是人民民主的国度,而美国是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剥削人民的国度;美国的土地是私有的,我们的土地是国有的,所以,控制房价,让人民都有房子住,我们应该比资本主义的美国要有优势得多。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或许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我们住房问题的基本国策上。我们在认真学习 N 个代表的时候,有没有把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住房问题认真地学习讨论一下,制定出让人民都有房子住的基本政策和目标,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让它作为每一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必须努力实施的行动规范?我们有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住房保证体系,使我们的住房政策、住房价格符合当地普通居民的支付能力?我们的房地产市场究竟应该是一个投资市场,还是一个消费市场?或者是为了人民大众的利益,还是单纯为了拉动国民经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我们确定房价和稳定房价的基点是什么,这个基点是建立在老百姓买得起房子还是建立在地方政府、地方首长、开发商等少数控制相关资源的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上?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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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住宅法》,要立20年?

一部《住宅法》,要立20年?
赵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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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法》考验的是政府敢不敢承担住房责任,此责任,再不能靠零零星星的通知、规定来应付了,应尽快用法律固定下来。

  9月19日,《东方早报》以“建设部首提制订《住宅法》”为题,报道了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在18日做客中国政府网访谈时提到,“政府将研究制订《住宅法》”。这篇报道称,“这是建设部对我国出台这一法律的首次表态”。

  既然是“首次表态”,当然值得“欢欣鼓舞”,可惜,笔者稍一检索,大吃一惊。先说近的,2001年2月8日,《解放日报》以“我国首部《住宅法》已形成基本框架”为题,写到“我国在2001年将重点做好《住宅法》起草、论证工作……《住宅法》的基本框架草稿已经形成并征求了有关专家意见……争取年内形成送审稿”——天哪,6年前《住宅法》草案都出来了,现在媒体竟然把今年的表态当作“首次”,太“幽默”了!

  还有更吃惊的。2000年3月9日《华声报》报道,中国要制定《住宅法》有不少有利条件,其中之一是“已有《住宅法》草案作为基础,这个草案早在1983年就开始研制”——今年是2007年了,建设部的表态仍是“将研究制订《住宅法》”,一部《住宅法》难道要研究20多年?

  近年来有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不断建议制定《住宅法》,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曾联合30多名代表,联名建议制定《住宅法》。这足以表明制定《住宅法》的呼声极高,但为什么一部20年前就已拿出草案,又有多名代表委员连年呼吁的法律,迟迟无法出台?到底存在什么障碍?

  是缺少法律依据吗?应该不会啊。从各国的立法惯例看,《住宅法》的核心是保障居民的住宅权,而上位法早有原则性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1994年通过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是缺少理论支持吗?应该也不是。首先,国外有非常成熟的立法经验可借鉴。早在1949年美国就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此后又通过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等一系列法律;日本于1951年就颁布了《公营住宅法》。在我国,南京大学法学院2004年就出版过《中国住宅法研究》;况且,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产物,永远也没有条件完全成熟的一天,只要立法民主、公开,让公众参与讨论,就不可能缺少立法智慧。

  当然,也可能是因为,近年来国家房产土地政策处于不断调整摸索中,尤其是1998年以来,住房市场化改革突飞猛进,政府拿出相当多精力出台政策,以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然而,改革房产市场并不能自动满足居民的居住权,尤其是低收入者;公民居住权属基本人权,与房产市场是否改革无关。《住宅法》是保障公民居住权、确定政府责任的基本法律,核心是保障居住权和产权,现在后一个问题已通过《物权法》更彻底地解决了,前一个问题日益凸显,再不能拖,应尽快写入《住宅法》。

  《住宅法》考验的是政府敢不敢承担住房责任,此责任,再不能靠零零星星的通知、规定来应付了,应尽快用法律固定下来。(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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