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第一个开始将其法律系统依西方世界现代化的国家,引进了少许的法国及大量德国法民典的概念。这也部份反应了德法法条在19世纪末期的强盛力量。相似地,传统中国法律也在清朝末数年转向了西化,主要基於德国法的日本模式做成了六个私法典。现在,台湾的法律仍保留了和当时的成文典最為相近的关连。而现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架构则很大部份被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所影响著,其型式主要在於牺牲私法而扩大了行政法的领域。不过现在,因為快速工业化的缘故,中国已经开始改革了,至少在经济上(若非在社会和政治上的话)的权利上面。1999年的新契约法显示出其对行政优先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