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垄断企业的两个误解
提到垄断企业,一般的反映都是追求垄断利润最大化,这倒也没错,不过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并不是总是如此。所以,要澄清两个误解:
1、垄断企业总是索取最高价格。垄断企业虽然没有竞争对手,但要面对消费者购买能力和购买欲望的制约,所以为获得总利润最大,也需要适度降低售价。在地产市场上,就是政府在土地拍卖时,虽然会在每一幅地块上采取价高者得的原则,但还有划拨、协议出让两种获得土地的方式。以2007年为例,划拨占32.3%,协议出让占33.9%,招拍挂占33.8%。所以,多种转让方式一定会长期存在。而且,非招拍挂转让的土地基本上都落入国有企业之手,属于左手转右手,不存在资产流失之嫌。
2、垄断企业能始终获利。事实上,在一定的短期时段,垄断企业也会有损失的可能(这一点,经济学的理论论证过程比较复杂,这里不作阐述了)。前段时间,中石化的王总裁以企业亏损为名否认中石化是垄断企业,着实让人贻笑大方,看来央企的高官(没写错,不是高管)们该去补补经济学的科普课了。更何况坐拥垄断地位而不能盈利,只能说明这帮“官商”的无能,还好意思拿出来说。土地市场上,作为“垄断企业”的政府为开发土地而做的投资(市政建设等)在某一时间段上有可能超过其出让土地的收入,这并不意味着垄断企业在行善、在做“民生工程”。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就是企业向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费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采取不同的价格,如火车票、电影票分为全票和学生票,过季服装打折甩卖;另一种是数量歧视,如批发价和零售价的差异。价格歧视的目的不是为了公益事业,而是企业追求利润总额最大化。否则,收入较低的消费者无法成为企业的客户。当然,前提是售价高于成本。
垄断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会采用价格歧视。土地市场中,政府主要采用的是“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采取不同的价格”。保障性住房政策不过是一种价格歧视策略罢了,而且是一举三得的好事:一是缓解社会矛盾;二是进一步获得垄断利润;三是赢得“关注民生”的声誉。而且,市场分隔越精细,垄断企业的利润总额越高,所以,保障性住房分为多种类型,如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
企业在采取价格歧视时,最关键的问题是防止“串货”(营销管理中的术语)。比如,不能让普通人买学生票,同理,绝不能把保障性住房卖给高收入人群,类似武汉的“6连号”事件是要坚决打击的。土地交易中要严防三种形式的“串货”:
一是农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的分隔,所以“小产权房”是不可能获得准生证的,因为这将严重扰乱土地市场秩序,严重威胁垄断企业——政府的利润;
二是在城镇建设用地的转让中有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等三种方式,前两种方式获得的土地绝不能进入流通领域,否则会严重影响招拍挂的价格体系。所以,近些年土地拍卖价格不断攀升的背景之一就是政府对前两种形式的土地采取了严格的管理力度;
三是各种用地性质(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的管理,决不能随意变更土地性质。
综上所述,保障性住房是垄断企业面对市场的一种“价格歧视”策略,在房价对大部分城市居民来说已是高不可攀的今天,寄希望于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能打压商品房价格是不可能的。在垄断市场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任何调控政策不可能改变地价、商品房价格的长期上升趋势,当然,短期的价格调整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