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这个贴子:
https://cmule3.info/viewthread.php?tid=257250 人家大法师贴的判决书, 自己去看看吧.
原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
家中一共有三台计算机,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计算机。因为她根本不懂计算机,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计算机,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计算机。刘晓波使用
计算机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它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计算机以什么
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账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引用:
原帖由 风暖云寒 于 2010-1-2 02:16 发表 
听说?
我还听说令堂...................唉,算了,不说了。
传播没有根据的谣言是不谨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