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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粪和五毛扬言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起诉袁腾飞

毛粪和五毛扬言以“煽动分裂国家罪”起诉袁腾飞

黎阳:起诉袁腾飞,只需一桩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不是说袁腾飞只有一桩罪,而是应将突破口集中在一桩罪上——煽动分裂国家罪。   

  
    袁腾飞以教师身份在课堂上向学生宣扬“1989年达赖佛爷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因为他反抗中共对西藏的武装侵略”,这是公然向学生宣传中国对西藏行使主权是“对西藏的武装侵略”,公然鼓吹西藏不是中国领土——这是板上钉钉、确凿无疑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就凭这一条就足以将其定罪。谁否认这是犯罪,谁就是同案犯。

  
    如果袁腾飞这样煽动无罪,那就等于说胡锦涛有罪——1989年决策西藏戒严镇压分裂活动的是谁?胡锦涛。袁腾飞声称那是“中共对西藏的武装侵略”,这就等于说胡锦涛是“武装侵略西藏”的罪魁祸首之一。既然袁腾飞这样断言无罪,那当然就等于宣布胡锦涛有罪。既然有罪,那还有什么资格当党的主席、军委主席和国家主席?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局也好,北京市教育局也好,教育部也好,主管教育部的国务院大领导也好,中央电视台也好,主管中央电视台的中宣部也好,相关司法部门也好,不管是哪一级的官员,只要不承认袁腾飞在课堂上以教师身份向学生宣扬“1989年达赖佛爷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因为他反抗中共对西藏的武装侵略”属于煽动分裂国家罪,那他就已经把自己变成了袁腾飞的同案犯,客观上在与袁腾飞一起宣称胡锦涛是“武装侵略西藏”的罪魁祸首,在否认胡锦涛地位的合法性,在为政变制造理论根据。

  
    袁腾飞不是很瞧不起毛泽东吗?我这一着就是跟毛泽东学的:“抓主要矛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请袁腾飞领教领教毛泽东思想的滋味——真象你说的那么“二”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帖最后由 feifei24 于 2010-5-10 15:4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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