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英国“毒贩”
当一件事出现了,我们判断不是通过对事理的思考,而是感情上的认同与否,就容易出现没有道理的胡搅蛮缠,乱扣帽子!
我想我们可以达成共识的几点常识是:
走私贩卖毒品是犯法的人,应当受到惩罚。
一个被人利用,来运毒的精神有问题的人,是不应该为那些幕后操控的人做替罪羔羊的。
我们判他有罪与否时需要并必须判断他是上面两种人里的哪种人,不是看他是哪国人!
然后说说我的看法。
我对中国法院是没有一丝信任的,他不值得我信任,一点都不值得。他们干的伤天害理的事还少么?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的法院,对于一个提出精神失常并要求鉴定的犯罪“嫌疑人”,匆忙的判死他,只是让我更鄙视不相信他。
显然,以上所说的,同他的国籍没有一丝的干系,而且本就不应有干系。但我悲哀的感觉到,那么多的人在他的国籍上,体会到自己变强大了的莫名快感,并以此不顾证据是否充足的支持判他死刑!你们,都是些意淫犯!
自卑的人才会想:不能应为他的国籍对他有所区别。
你们要乖,学的自信点,让事实道理证据自己说话,这样我们中国的明天才有戏!
最后补充一句:死刑是起不到阻止犯罪的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