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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控制美国选举的财团是临时工
以下文章详细介绍了美国的“财团”是如何“控制”选举的。
1.美国的民主D平均每次募捐都只有共和D的1/2-2/3,一样当选,说明钱多并不是绝定性的。
2。美国禁止公司和银行捐款,只能个人捐款.
大家可能会认为美国是私有制国家,公司和银行都是个人或股东的,个人捐款和公司银行捐款没什么不同,我们都是在中国这种畸形的“公司制”国家呆惯了的人,自然以为公司里的钱老板可以随便拿。其实大家想一想——为什么把私人“公司”取名叫“公”司,而不叫'私司”呢?其实根本原因就是他赚的每一份钱都是属于公司里的,而不是老板个人的,如果公司倒闭了,只能拿公司里面的钱来还账,而老板私人的东西,比如不属于公司的老板自己的房产,那是真正的个人的,无须拿来还账,所以也叫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老板要把钱从公司的钱变成自己私人的,那叫分红,获得红利,这就是个人收入,必须缴税,在美国是累进制所得税(累进制所得税就是收入越高,缴的税就越高),公司红利往往高于普通个人收入,所以税收也很高,往往高达50%-70%,上了税之后的钱才是真正的个人可以消费的钱,美国的公司可不是像中国这样造假的,美国的所得税更不是像中国这样的儿戏,所以不要用中国式的思维来想美国,美国不仅公司的钱监控的严格,而且选举经费更是监控的严格,而且是开放给民间老百姓的,任何人都可以去查,老板在获得红利之后,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政治性捐款。
3。美国限定了个人一年累计政治性捐款的上限。如果中国要进行有效的民主选举也必须像美国那样建立能跟踪到每一笔钱去向的法律体系,并且规定上限,比如每人每年累计政治性捐款数量必须低于100元人民币.这样就排除了某些很富有的选民捐很多钱的情况.
4。美国限定个人一年累计给某一个候选人的政治性捐款的上限,而且更低。 如果中国要是施行民主制/度就应该规定这个数目为30元以内. 这样就更加保证了在某些重要性的职位的选(阿)举上,富人的影响更小.
5。美国的各D选举能获胜的选区相当固定,和宣传不宣传关系不大,老百姓的价值观很稳定,双方争夺的主要是很少的几个州,因为那几个州双方支持率旗鼓相当,其他绝大部分州根本就几乎没有变化, 这说明在自由民主国家民意和宣传的关系不大,完全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6。另外选举宣传需要多少钱呢?就以美国有史以来花钱最多的布什的那届总统选举为例,两D一共花了40亿美元,总统是每四年选一次,也就是每年 10亿,美国人口一共约3亿,人均下来才3.5美元不到,这对于美国人均约3.5万美元的GDP来讲仅占万分之一,这万分之一的花费按中国的2007年 GDP算,相当于我们人均花1.47元人民币,这个数目高吗?在中国,统治我们的D垄断霸占整个国家的全部媒体。美国两D每四年40亿的宣传花费,和中国的那个D所拥有的超级垄断宣传机器相比,美国那点钱不过是个零头而已。
7.美国的D是开放的,任何人都能自由组D,任何人都能去募捐选举经费,所以说要能募捐来钱,还是靠民众的支持率.
8.美国的民主D和共和D两D入退完全自由,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拦,也就是说美国的两D完全是两群想法相近的人而已,根本不是D给我们误导宣传的那种严密的组织。D完全是一群政治积极分子而已。D内推举候选人也是自由竞争,而且竞争还异常激烈,就像在一群积极分子中进行较小范围的选举一样,有时D内的竞争甚至超过两D之间的竞争,那种由某集团内定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它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参加、参选和投票选择D内的最终胜出候选人。
9.为了排除政府干扰,美国《哈奇法》甚至禁止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在联邦政府工作场所,或者身着政府制/服时从事助选等政治活动;禁止怂恿或劝阻与政府雇员所在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任何人进行助选政治活动。这类事情在美国属于犯法行为。美国《哈奇法》有双重目的:
1.保护政府雇员,使竞选者无法向他们提出帮助竞选的请求.
2.保护公众不受政府官员干扰,使政府官员无法利用职权和官位之便帮助特定候选人。
该法禁止利用政府职权或影响力来从事干预选举的活动;禁止代/表候选人募集或接受政治性捐助。
另外根据美国1883年制定的“潘德顿法令”(Pendleton Act)规定,政府官员和政府雇员必须在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时政治中立。
美国法律规定公司雇员不得代/表某个政D或候选人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包括电话、复印机或电脑)、服务或设施。任何员工或其他个人如已经或打算为政治活动捐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补偿或报销此类捐款。此外,美国法律禁止向美国的政府公职人员支付酬金。
10.“财团”这个词的翻译有问题。这个词的本意是指捐钱的个人所在的那个团体的意思,完全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富人俱乐部的意思。
这些所谓的“财团”包括这样的组织:比如各种类型的工会,伐木工人工会,汽车业工人工会,电气工程师工会,教师联盟,律师团体,小麦种植者组织,临时工联盟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翻译为“财团”或者“利益集团”的组织,使用本来用来表达“富人俱乐部”意思的“财团”一词,去翻译一个像临时工联盟这样的组织,我只能说某些人用心真毒。另外这些组织仅仅能够号召大家捐款,不能组织捐款,更没有对其成员的任何捐款强制性,不加解释的翻译为“财团”是某D有意的歪曲和误导。
举个例子,你要是在美国当一名临时工保姆,加入了美国的临时工联盟工会,你每个月捐了5块钱给民主D,(美国的两大D是自由进退,D费也是自愿捐的,当然数量要受限制,你每个月捐5块钱,在美国这就是D费。)你就成了中国那个被D有意翻译为“财团”的人了。
再比如你在铁路公司上班,你加入了全国铁路运输网工人工会,这个工会一共有10万名会员,当然工会要交会费,但是根据美国法律任何这类组织的会费都不得用于捐助竞选总统和联邦议会议员,只准个人捐款。你们铁路工人中支持民主D的人较多,大家人个人自愿捐款给民主D的候选人,最后统计下来整个在你们工会的人一共给民主D捐了50万,然后中国官方就不加解释的说美国民主D受到全国铁路运输网这样的财团和利益集团控制,这就是中国式的官方翻译,也是喉舌们长期训练出来的误导技巧。再加上你加入的工会里面必定有部分人有不同想法,他们支持共和D,一共捐助了20万,中国式的报道就会说:“美国的某些利益团体和财团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同时给民主D和共和D捐钱,比如美国铁路运输网就给民主D捐了50万,共和D捐了20万”,其实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工会没有权利控制他的任何成员个人把钱捐给那个D和候选人造成的,中国政府玩弄的这类翻译游戏简直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11.然后我们再看看美国的财富分配状况,美国打工者的工资性收入占GDP的约55%,而做老板的投资性收入仅占GDP的约15%,其余的30%是政府财政收入,但美国政府被禁止在美国国内拥有媒体,而且这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又被以福利的形式补贴给打工者,而老板由于人口很少,又属于富人,其享受的福利比例微乎其微,而且美国的主要公司基本都上市,很多打工者都拥有这些公司的投资所得和分红,综合下来美国的打工者收入占到了GDP的70%以上,老板所得只占GDP的百分之十几。那一方在资金上有优势一目了然。而中国的打工者工资性收入占GDP的11%,其余的80%以上都是官府和依附于官府的商人等既得利益群体的收入,中国官府又只允许官办垄断媒体,而且政府收入里面的钱又以反福利制/度的方式补贴给有权有势的群体,谁在资金上有优势也一目了然。(注:中国不仅没有福利,而且是反福利,自由民主国家都是通过福利缩小贫富差距,中国是通过反福利制/度加大贫富悬殊,比如市民比农民福利多,干部比市民福利多)。
谣言、诽谤、国家机密、删贴和言论自由
这是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超级雄文,看了这篇文章你就会明白:
为什么反战母亲会被捕?
为什么美国政府可以反对某些言论,比如恐怖主/义言论?
为什么拍了一张美军运送士兵遗体的照片发表会被解雇?
而这些全部都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
言论自由是针对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所以与其说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还不如说是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标准。
1. 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动不动就说绝对, 妄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
世界上确实没几样绝对的东西,我们更不不需要动不动就讨论什么东西是不是绝对的。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可靠的D员?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大公无私?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限制?
却单单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这就像是企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所有白色的东西都不是决对百分之百反光,来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白色的东西一样滑稽可笑。难道说因为黑色和白色的东西都不是 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说说黑和白都是一码事了吗?这种说法,是想让人潜意识里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达到混淆是非的目的,这就好比说因为有警察的世界一样有犯罪,所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法制,以暗示警察和法制对付犯罪没用多大的用处,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么警察和法制了一样荒唐。
2. 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二个错误是认为:言论自由凡是造谣,诽谤,都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又一个误解。
其实言论自由应该有的标准是:
仅仅除了允许针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和漫骂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大家必须注意。
第一. 是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比如谩骂和侮辱。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
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评论、监督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 一句话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样有效的监督政府官员呢?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的评论我们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 及公众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么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么能在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呢? 当然有些官员在被骂急了的时候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谣,受害者也不能获得赔偿,法庭也就是仅仅是对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谣者还可 以继续造谣。所以在美国你几乎找不到这种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誉权官司的,基国却有一大堆这种名人打名誉权官司的。
第二.是必须针对个人,也就是说,就当骂的是普通人,但是如果骂的是一个群体,比如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河南人,广州的无业游民,或者那个学校的老师们,这些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以群体为单位评论各种社会现象,这些人虽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群体进行评论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够评论我们的社会呢?比如我批评说:“我小孩的学校老师都是只知道收钱,不会教书的垃圾”那个学校就因此说我损害了他们的学校老师的名誉,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说要是这样, 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人们又怎么能够通过言论的评论参与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以美国为例任何评论政府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无禁忌的。
第三.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我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种专门造谣和吹牛的报纸,用 来供人们茶钱饭后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须有的新闻,比如布什被拉登强奸了呀,萨达姆没有死,那个被抓的萨达姆是假的呀,等等无奇不有,曾经发生过对一个 普ffice:smarttags" />" src="./images/smilies/tongue.gif" />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通的">通的" src="./images/smilies/tongue.gif" />ersonName>教授的性生活进行调侃的报道,这个教授后来提起民事诉讼,结果是,因为这种报纸本身就是专门造假的报纸,没有人把他当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实际的损害,当然也就没有获得名誉权和隐私权赔偿。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斗嘴和骂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为实际损害很小,根本犯不着为这种小事去费神讨力打官司。
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只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 讼,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政府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也就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正名,前面我们已经说了,他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去为自己正名。
3. 中国人爱犯的第三个错误是认为:只要是涉嫌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有关,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不能说。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现代民主社会对保密的原则是:政府在某些领域范围内,有责任保住自己的机密,但是作为监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体没有这个责任。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就是这些人或者组织没有和政府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只有那些与政府签署了保密协议的政府雇员(军人也属于政府雇员),并且政府为此支付相关的保密费,这样的人才有责任在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为政府规定为机密的内容保密。
这条不仅适合于政府和政府雇员(包括军人)之间,也同时适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员工之间,其实看看 国外的公司和中国的外企就知道,经常公司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时间等,并支付保密费,没有这个,员工就是泄露了什么秘密,公司是没有任何 权力起诉该员工泄密的,比如前几年微软的李开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软就是拿公司和李开富当年签署的保密协议打的官司,没有这个保密协议,美国的法院连受理都不会受理的。
同样道理凡是没有和政府自愿签署保密协议的老百姓或者民间组织或者媒体和公司都没有为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 务,说简单一点,对于我们老百姓,我们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没有拿政府一分钱,凭什么要我替你保密,何况政府是我们老百姓请的公仆,本来仆人干的事对主人遮 遮掩掩,不让主人知道就已经让我们老百姓不放心的了,万一老百姓或者记者获得了,作为公仆的政府可能损害大家利益的事情,作为公仆的政府还要以这是机密为 理由要大家为他保密,不保密还要起诉我们,甚至让我们蹲监狱,这还了得,所以说保密这档事儿,那是政府的责任,老百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义务。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到疑问,那美国政府把某些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干什么?关于这点其实很好理解,首先这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内部制定的机密条令,这种条令不是 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因为他仅仅在美国政府内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只在行政部门内部有效的条令,说得通俗点就是政府内部纪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规矩是管不了民间自由的老百姓和媒体 的。至于政府怎么保密,那就只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伊拉克战场上的有些记者报道的内容要通过军方 审查后,才能发表了,其实这些记者都是自愿和军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协议内容就包括记者到军队内部进行采访和所有要对外发表的信息,都必须通过军方先审查,当然作为回报,军方会为该记者开放一些军事行动,甚至提供战斗车辆让其跟随军队到前线方便采访。否则军方可以不允许记者到军队中采访,为了获得这样 的采访机会,有很多记者都是愿意签署这样的保密合同的,当然这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上去采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的,那这个记者要是弄 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和阻止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个把美军运送死亡士兵遗体的照片,发到报纸上 的飞机运输公司员工会被解雇,因为和美军合作运输军事物资和人员的飞机运输公司是和美国军方签署的有保密合同的,不能泄露任何运送的东西的任何信息给外 界,当然这个公司和他的员工也是签署的有这样的保密协议的,所以发表照片的那个事情,飞机公司员工被解雇其实还算好的了,因为她这就是违反了保密合同的行 为,幸好该照片的信息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会吃官司,飞机公司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记者或媒体没有义务向政府提 供其获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机密信息)的消息来源,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监督政府的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在道义上,受访者好不容易冒着风险接受了你的 采访,你还要出卖她,这也太让记者在道义上为难了,民主制/度的原理就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可能大的保障媒体和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权力,大家想一想,作为 为大家办事的政府有权力瞒着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为机密,如果还不大大加强民间的监督,这个政府就极有可能在暗箱chao作下,迅速蜕变成为化老百姓钱,又 不干事的腐败政府。至于美国政府自己要怎样找出泄密的源头,他只能自己想办法。或者加强自己的内部保密工作。
我这里还可以举一个美国的例子,当年有一个原子弹的爱好者,自己写了一本书叫做如何制造原子弹的文章,想在报纸杂志上连载,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内容,就到法院起诉, 这案子在当年闹的非同小可,因为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弹,连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该怎么办,可见美国人在遇到紧急的新问题的时候脑袋也会犯糊涂,后来就开始打官司,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方的检察官说被告泄密,法官问泄密了什么内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内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诉你,法官又问,能不能在他的书里指出来,是那一页,那一行?政府方说,这也是机密,法官又问,那么你们为什么说原告泄密了机密,政府方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机密,大家看看这个案子 还怎么审:),最后这个案子不了了之,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翻翻这个案子的资料看看,很有意思的,我就不赘述了。
4. 中国人爱犯的第四个错误是认为: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场所就能随便说,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不知道这是汉语的语言丰富性呢,还是语言表达不准确,人们经常容易混淆这样的概念,之所以会出这样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场所其实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真正属于“公共的”场所,比如街道,广/场,开放的公园等等。属于这这类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会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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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驴尔一下 于 2008-9-14 05:41 PM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