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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搬迁条例:“公共利益”恶性膨胀

新搬迁条例:“公共利益”恶性膨胀

更新时间 2010年 1月 29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8:06

新搬迁条例:“公共利益”恶性膨胀


蒙克

BBC中文网



  “暴利” 和“暴力”多年来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开发和拆迁当中的关键词。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周五(1月29日)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北京航大法学院教授王才亮认为,当局对公众征求意见的做法有进步意义,但条例本身却是个退步。

  

  中国房地产开发和拆迁中“暴利”和“暴力”并存


  多年来中国房地产商和政府官员圈地建房谋取“暴利”的后面是拆迁当中频发的“暴力”。拒绝拆迁者遭受恐吓和暴力,各地因拆迁自焚、自杀的案例数不胜数。据中国媒体报道,仅在2009年,在北京、四川成都,内蒙赤峰和黑龙江东宁等地发生过多起居民自焚抗议事件。有评论说,这是用鲜血换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共利益”的概念


  按照2007年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需要符合的“公共利益”作了七种规定:国防建设需要,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国家扶持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改造危房、旧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王才亮教授认为,新规定“恶意扩大”了公共利益的概念,而这个“公共利益”几乎涵盖了中国现行拆迁当中的所有活动。

  他认为新规定的公共利益太宽泛,比如把市政公用建筑列为公共事业的需要,公共利益还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等等,这都不符合现行法律。他认为把危旧房改造和政府办公楼列为公共利益是新草案最大的败笔。


  即是仲裁者又是执行者


  王才亮认为,虽然公共利益在过去也是个问题,但在过去并没有突出政府的强制征收,而是由开发商、建设人做拆迁。在谈不拢的情况下,才由政府出面强拆。

  在过去的拆迁开发活动中,地方政府不能把自己的利益不能放在桌面上,得躲躲闪闪地做。但按照现在的条例去做,过去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缓冲就不存在,连遮羞布都没有了。

  “拆迁”一词不再出现,将被“征收”、“搬迁”等词汇替代。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对“强制拆迁”做了明确规定。

  新的征求意见稿将“拆迁”改为“搬迁”,减少了强行和暴力的色彩。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此十分赞赏,他认为新条例强调了“管理”,新名称表明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他认为,从“拆”到“搬”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但王才亮说,从“拆”到“搬”这个变化更可怕。“拆迁”是房子需要拆了才搬迁,现在的“搬迁”是,房子不拆就可以赶你走。过去关于拆迁是否合法还有争论,(从新规定看)现在争论都没有,成了征收。

  王才亮认为,把新规定说成进步是无良学者、无良文人的说法。他认为在拆迁中损害老百姓利益的是两方面的暴力,一个是公权,即政府控制的司法权力,另外一个就是黑社会的暴力。新条例出台后,黑社会的非法暴力就由政府这部分权力代替了。




[ 本帖最后由 老西 于 2010-2-1 0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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