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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立春兄来解释,小弟才疏学浅,不耻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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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itifuldog 于 2011-3-23 15:26 发表 這個問題只要回到民主原理就明白了,美英法的軍事行動都是取決於人民的看法,中國人到處耍大款、揚國威。在外國人眼裡,中國人活的很滋潤,哪裡需要解救?他們還希望中國人去解救呢!
这次奥巴马出兵根本就没有经过国会批准,难道是人民批准的?那美国还要国会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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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1-3-23 19:25 发表 法律规定,战争不到一定规模,可以由总统自己决定,不必国会批准。国会和总统,都是人民选举的。
一定规模,呵呵,真模棱两可 那请问你这个规模的概念是什么?是打了多少发子弹以下,还是出动了多少架飞机以下,还是发射了多少枚巡航导弹以下才算是“不到一定规模”?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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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1-3-23 21:38 发表 你不知道,就别卖弄无知。美国对外怎么样姑且不论,对内还是有法律的,这个你总得承认吧。只不过那些个具体条文,我个人记不清罢了,你有啥可笑的?这东西需要我记清吗?具体你去搜索下看好了,我不想都贴过来起到刷 ...
好一句“我记不清了” 你不觉得你说的“一定的规模”这几个模棱两可的字很有共匪的特色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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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kpoper 于 2011-3-23 21:51 发表 汗。你真是不明白。作为政府,那绝对是要清楚的;作为人民,那就不需要清楚。我们只需要了解美国是有法律的民主国家,就可以了,你要反驳,请自行举例。你不能让我把所有事都说清楚。正如你要问我美国核电站是个啥 ...
哦,我高估了你这个看得懂相对论的人了,实在是不好意思 但是你要知道,我并没有反驳说美国不是个民主法治的国家,我只是说你那“不到一定规模”的模棱两可的口吻,很有共匪的味道而已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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