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民顾问
原帖由 telos 于 2011-3-1 17:40 发表 可笑的兲朝法律,如果认定一个人有“杀人的可能”,是否可以直接枪毙呢?
按现在的情况,完全有这个可能,根据人心里的想法判罪的案例在中共国60年司法史上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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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uaidan911 于 2011-3-2 19:21 发表 楼主还真是小工,老人来给你上上课。人民法院什么时候是人民的法院了??
在中共国,所有带“人民”字头的基本都跟人民没啥关系,有关系也只是整人民的,比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真正跟人民带关系的一般冠以“公共”字头,比如“公共汽车”“公共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