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horn_z 于 2010-4-11 22:47 发表
不同意。没有自我意识产生前不能算完整的生命。禁止堕胎倒是限制了人的选择权,违反了公权不介入无害私权的原则。
我也一直有这样一个疑问,现行的法律所界定的“人”“生命”是从哪一点开始的?
如你所说,自我意识产生前不能算完整的生命,那么完整的生命和不完整的生命在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是否一样完整和不完整?
胎儿离开母体抱在助产士手上时,脐带还连着母体,但胎儿肯定没有自我意识,这时候的胎儿不是完整的生命?
如果在这时候加害胎儿的生命不需要承担完整的法律责任?
再倒上去,待产的胎儿(就一分钟吧),还在母体中,和离开母体有多大的区别?
那么再倒上去。。。
非常之矛盾、非常之混乱。。。
法律对生命的结束有非常精确的定义,但对生命的开始却是一片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