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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家属接受105万赔偿 遗体将火化择日出殡

沧州多个访民“敲诈”政府被判刑(2009-12-01 08:15:44)转载标签: 钓鱼执法信访困境杂谈 分类: 新闻调查  


    30万现金就在放在桌上,近在咫尺,用报纸包着。
    镇领导告诉李宝凤和她丈夫周其龙,签个收条,写个不再上访保证书,就把钱给他们。58岁的周其龙没戴眼镜,就让李宝凤照着镇里事先写好的内容抄了一遍。他们以为,7年艰难的申诉之路真的就要到头了。
    但收条和保证书刚写完,被人收走,那30万元钱还没到手,一双冰凉凉的手铐却戴到他们手上。
    2008年7月11日,因涉嫌向镇政府敲诈勒索罪李宝凤和她丈夫周其龙被刑拘,后各被判刑2年,现仍被羁押。
    发生在沧州的多起“访民敲诈勒索案”,暴露出国家对信访问题“一票否决”的地方困境,同时也暴露出司法公权被挤压变形到何种程度。

     30万元诱惑:“私了”还是圈套?

     那是2008年7月11日的下午,孟村新县镇罗町村的李宝凤租了一辆车从天津汉沽急匆匆地赶到新县镇政府。因为电话里儿子周彦峰说了,务必要当天打的赶回,镇里答应给的30万元钱已经准备好了,回来的出租车费镇里给报。
    回来一趟的路费600元,那几乎是她家三个月的生活花销。
    当晚8点多,她没顾得上回家,就去镇上与丈夫周其龙会合去了。
    镇政府和派出所都在一个院子里,李宝凤进去的时候,看到丈夫周其龙和镇长、派出所长好几个人都在,桌上有个袋子,里面的东西用报纸包着,她想,那应该是钱。
    一个村干部拿出纸和笔,让她抄事先写好的“收条”和“保证书”,因周其龙没戴眼镜,她就抄了。
    “今收到现金30万元。”“因儿子周海军于2001年1月14日死亡后,我们对死亡有怀疑而信访,现收到现金30万元,从此以后保证绝不因此信访。”老两口分别签了名,并摁了手印。
    随后,“收条”和“保证书”被收走,而钱却被公安局的一个人装到一个黑口袋提着。这时,李宝凤追着他们报600元出租费和办“低保”的事,但派出所长王某让他们坐车去见见高局长,再送他们回家。
    派出所的警车拉着老两口就到了县公安局,一下车,李宝凤、周其龙就被反铐在铁椅子上。
   “你们敲诈勒索镇政府,被拘留了,交待吧。”警察就这么开始连夜审讯。
    实际上,新县镇镇长王德润当天上午一早就给公安报案了。
    2008年7月21日的“笔录”,镇长王德润是这样说的:
    “2008年7月10日,我们得知周其龙的妻子李宝凤又去北京上访了,就派刘铁良等四人去找周其龙做工作,他们回来说:周其龙提出了不上访的条件,要三十万元钱。得知情况后,我就和丁梦阳书记做了汇报,为稳定情况让李宝凤回来,我们筹集了三十万元钱,于2008年7月11日下午放在了周其龙面前。周其龙见到钱后,就给在北京的妻子李宝凤打电话,让其回来,到了晚上十点多钟,李宝凤就回来了。”
    “当时听周其龙要三十万元钱我就认为这是敲诈,于是就于2008年7月11日上午向县公安局报了案。”
    2008年7月14日的“讯问笔录”,新县镇财政所长张勇智是这样描述那30万的来历的:
   “2008年7月11日下午,镇长王德润给我打电话让我们财政所准备三十万元钱。我和刘金忠接到电话后就出去筹集钱了,准备了三十万元钱后,就拿镇政府来了,都是现金。到镇政府后,我俩拿钱让周其龙看看,周其龙看到这三十万元现金后,就给他妻子李宝凤打电话了,让她从北京回来。等到晚上11点左右,周其龙的妻子李宝凤就从北京回来了,我和刘金忠就把三十万元现金交给周其龙、李金凤夫妻俩了,他两口子给我们写了收到条并写了一份不上访的保证书。我俩给他两口子钱后拿着收到条及保证书就回办公室了。”
    结合张勇智另一同事的笔录,刘金忠姓柳非刘,他们也没把钱交给李宝凤夫妻,而是“放在了周其龙和李宝凤面前。”

   

    老两口分别被判2年刑
   
    连续审讯了一夜,第二天,即2008年7月12日,李宝凤夫妻就被送到南皮县看守所。
    到看守所,俩人从警车里出来,周其龙就对押送来的孟村民警说:“几天后你们就来收尸吧!”
    李宝凤赶紧劝他,“你坚强点,好好活着,咱还得给儿子讨清白哩。”
    正是为了给儿子讨清白,李宝凤才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2001年,李宝凤的聋哑儿子周海军被本村两人带着收玉米,后惨死。从此周家就和公安没断了联系:申请法医鉴定,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直至开棺验尸等等。因为对公安处理结果不满意,李宝凤成了让当地政府头疼的老上访户。
    2008年10月9日,孟村县法院对老上访户李宝凤、周其龙宣判:
    “被告人周其龙、李宝凤多次信访中,得知政府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对稳定工作特别重视,并曾因信访,在县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得到经济救助。奥运前,二被告人明知其进京会给政府造成很大压力,故意以到北京相要挟,向政府勒索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宝凤、周其龙分别被判2年有期徒刑。
    李宝凤当然不服。
    在申诉书上,她说:“我们这样的五十多岁的农民敢敲诈政府和派出所吗?我上访,他们可以做工作,判我们敲诈,太冤枉了!”
    刘秀珍,74岁,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李宝凤、周其龙的二审辩护律师。
    她气愤地对记者说,从前她不知道什么是“钓鱼执法”,最近看了新闻报道,知道了这么个词儿。她说,李宝凤案比上海“钓鱼执法”还恶劣,危害也大得多。她说,《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她说,这样的证据是不能做定罪依据的。再说,“公民上访是正当的权利,即使给钱调解也是正当的,怎么就成敲诈勒索了?”
    但沧州市中院还是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沧县两访民因敲诈勒索被判刑5年
   
    访民被判敲诈勒索,李宝凤、周其龙案并非个案。
    仅沧县就有两起类案,当事人都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5年。
    陈同梅,女,42岁,沧县张官屯乡银子旺村人,因对当地法院判的离婚官司不满,多次上访申诉。2008年5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沧县公安局刑拘,后由泊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份,陈同梅向沧县人民法院提出如不上访可以,但必须赔偿其二十万元损失的无理要求,在沧县人民法院未答应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为达到其强索二十万元的目的,以多次进京到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的手段,向沧县人民法院施加压力,要挟沧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31日,泊头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同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同梅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同梅认罪态度不好,无悔罪表现,属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结果,陈同梅“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判罪的核心证据有以下两个:
    证人魏贺欣(沧县法院旧州法庭庭长)证言:
    “2007年12月份一天的上午,我在办公室和副庭长李炳杰谈案件办理情况时陈同梅来了。我问陈同梅来法庭有什么事,她说到旧州镇职教中心看望孩子陈强。顺路过来的,问她反映的那些问题怎么办。并提出,要解决事行,得赔偿她二十万元钱(文字不通,原文如此记者注)。我说:你说的二十万块钱,我可答复不了。她随口说:钱少了解决不了。随后扭头就走了。”
证人徐泽松(张官屯乡党委副书记)证言:
    “2008年4月30日,我和民政所的宋瑞涛、银子旺村的蒋学勇一起到了陈同梅家。陈同梅在家中,我问她最近关于上访的那事怎么样了,我和她说了不少,她开始不怎么言语,后来说:因为为案子,法院办案不公,这些年上访花了不少的钱,这以后,孩子上学,娶媳妇盖房,看病都要用钱,法院得给赔偿。我问赔多少,她说钱数法院知道,要是赔不了,她继续上访。我说这样,如你不再去上访了,跟领导请示一下,以帮助的形式政府给你一定的救助,十万块钱以下可以考虑的,可陈同梅说十万、八万的这些钱不行,我说多少钱行呀,陈同梅说钱数法院知道。说实在的,我说以政府帮助的形式给她十万块钱以下可以考虑,这也是政府被她逼的没办法了,她总拿几个已判决的案子去北京敏感地区给政府出丑,政府也是没有办法才给她的钱,没想到她要的还要多,给她的这些还嫌少。”
    这个案子也是刘秀珍律师代理的。
    她说,“要10万以下,可以商量,要20万赔偿就是敲诈,判刑5年,这是什么道理呀?”
    离陈同梅家不远,沧县旧州镇东关村王金荣,女,33岁,也因女儿的医疗纠纷一事,多次向上级机关申诉、上访。2008年5月19日被沧县公安局刑拘,2009年吴桥县法院判王金荣敲诈勒索罪成立,属“未遂”,但“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好”,她也被判刑5年。

     信访问题“一票否决”的地方压力

    刘秀珍律师告诉记者,她的当事人,都是让地方头疼的老上访户,对他们的“处理”实际是早晚的事。
    她给记者看了一份文字复印件,就是2008年5月15日李宝凤写给公安部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在该申请书的右上角有这样的“文字批示”:“请高县长阅处,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或再次上报劳教的请示”,日期是“2008年6月12日”。
    刘秀珍律师分析,高县长,应该是孟村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高洪生,7月11日晚把李宝凤夫妻抓起来,实际就是所谓的“果断措施”。
    因为,他们也真没招了,对上访,特别是敏感时期的上访,地方压力确实很大。
    她亲眼看到有关方面给县里发的“集中排查化解重信重访交办案件责任书”,要求“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全力做好息访罢访工作。”“凡是第一阶段完不成任务的,分管领导向上级机关做出深刻检查,包案领导暂停履行职务,专司自己承办的信访案件,直至彻底息访罢访。”“对息诉以后出现3起以上重复非正常进京上访或重复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由各级综治委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或一票否决权。”
  
    争议:访民“敲诈”的罪与非罪

    何培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何培强认为,上访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公民信访、依法信访是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的,但是在实际信访中的确存在常年访、无实事访甚至无理访、缠访等行为,造成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减少影响、息访罢访,有的地方政府组织主动以补偿金钱换取信访人停访,有的信访人借此要挟政府组织超额金钱的补偿,甚至多次调解多次履行多次又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今天要1万,同意不告了,过几天又变卦了,本身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志,其行为也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必要条件。
    何培强认为,对于信访人获取超额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应该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
    对此,刘秀珍也有自己的看法。。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民上访申诉,要求得到赔偿,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没有错。还有,访民要挟政府什么了?如果不答应调解,会给地方造成什么危害或后果?总不能说,因为你压力大,因为你担心政绩、形象受影响,就把一个不听话的人判刑5年吧。”她说。

    孙伏龙,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认为, 政府机关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一般情况下不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即便公民无理上访,(政府)也要做好他们的工作。目前需要解决的,是我们现阶段不分种类和情形地将上访与地方政府政绩官员责任相结合的非正常做法,而非以可能影响公民宪政权利的定罪来解决。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他建议法学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及时研究,防止权力滥用,注意大是大非,在涉及可能影响、限制甚至实质堵塞上访权行使的刑事定罪上,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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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活着的时候,利益集团就利诱他给他100多万他都没有要,现在死了却还是105万,可想而知,他们家吃了多大的亏!他们家的家人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可恨的“祖国”,没有了公平正义,还不如日本人管理还好点!

国家的政府官员既然如此目无法纪,那我一定要搞把枪,让子弹有目标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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