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大庆前不和谐的一幕:男子为泄愤打砸演练用车辆

这不是他发个火的问题,问题是这个人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该判!!

TOP

引用:
原帖由 xfdanzhu 于 2009-11-8 22:18 发表 如果你坐在他砸的那辆车上呢?没危害到你自己的时候,站到说话都不腰疼啊!!!拜托不要什么都上纲上线,你们不是天天再说要法制么?要是没人管,你们又要说什么呢?在你们眼中到底谁是最好的呢?你们自己估计都还没 ...


顶一个,楼主纯粹是没事找抽型

TOP

引用:
原帖由 hundan 于 2009-11-5 22:34 发表 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来安全罪是这样定的啊?懂了


跟你这样的法盲不值得辩论!!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