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法等于法律上默认了,婚姻双方
1. 一方在经济上从属另一方。。。。此为“分配不公”,女权主义者不说话了?
2. 一方的劳动或至少一部分劳动从属於另一方。。。。这就是“奴役”,也就是法律上迫使(coerce)一部分人必须免费为另一部分人劳动。把结婚证变成奴隶买卖合同?
3. 把婚姻关系贴上明确价码,虽绝对金额未定。。。。为卖淫合法化作法律准备?
4. 如果婚姻是一份合同,那此条例之前订立的合同是否不应执行该条例?否则,过去所签的合同便会因为“双方并未完全知识合同之全部”而视为无效合同。是否意味着结婚证都要重办(re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