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抽耳光”,打了谁的脸
2010年07月27日06:50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字号:T|T
钱塘原声
6月23日发生在武汉湖北省委大院南门的“警察打错人”事件,事隔一个月后,有了新进展,7月22日中午,陈玉莲首次见到打人警察肖邦明和蒲全鸿。武昌区公安分局局长朱正新带领当时参与殴打陈玉莲的警察肖邦明和蒲全鸿,来到医院病房当面道歉。
所谓“道歉”,即使仅仅是一个姿态,也是值得欢迎的。但是,两名当事人在病房里,在陈玉莲面前的作为,不但让“道歉”变了味,还让人想到了更多的东西。
据陈玉莲的妹妹陈翠莲说,见到殴打自己的两名警察,陈玉莲嚎啕大哭,并质问对方为何动手、受谁指使。但“对方不说话,只是自抽耳光。”
对“为何动手、受谁指使”这样的问题,这两名警察未必说得清楚,能说清楚的,也未必愿意实话实说。用压制受害者的方法“维稳”,已是通常的做法;在“打错” 陈玉莲之前,无论是武汉还是别的地方,已经“打对”了很多人。除了“打对”,还有“送对”,即把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
“打”,即殴打,无论何时、何地,何人所施,针对何人,都不是正当行为,更不应该是执法行为,本是执法者要制止的行为。但是,当殴打当事人成为执法者通行的行为,而且越来越明目张胆,显得越来越“合法”的时候,公权力其实已经站到了民众的对立面,站到了正义与公理的对立面。
“打错”和“打对”的区别是什么?陈玉莲被打事件告诉人们,区别不在于你是否有冤屈,是否有正当的上访理由,而是你有没有背景,你的身份是什么。警察是ZF的强力部门,是执法部门;如果执法者不再按照法律原则、公平原则,而是按照皇权时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行事,民众不能指望它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打对”已经是皇恩浩荡。这种现实,令人不能不问一句:我们究竟是臣民,还是公民?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算不算数?
两名打人警察的“自打耳光”,其实也是这样的社会氛围的产物。“自打耳光”不是道歉,因为真正的道歉不需要自辱人格,不需要道歉者付出尊严的代价,相反,人格平等的环境里,道歉还是犯错后挽回尊严的途径。“自打耳光”是认栽,是以自辱的方式对高于自己的权力表示臣服。“自打耳光”是自认倒霉,“怎么撞上了厅官夫人”;说不定还憋了一口气,下次有“打对”的机会,出手可能更狠,要把这次因“打错”所受的窝囊气都撒出来。自辱会破坏心理平衡,要恢复平衡,只有一途:侮辱他人,侮辱社会等级低于自己的人。在公平、平等缺失的地方,人与人的关系没有第二种可能。
(戎国强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