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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英国毒贩一事的几个问题,请基地前辈指教

老狼上来给了一顶吓人的高帽子,谁还敢发表看法?
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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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也不想讨论了,一涉及到民族问题,世界各国政府都头疼,况且俺这草芥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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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ww
  
人权组织「国际特赦」( Amnesty International)指中国是全球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去年共有 1,718人被处决,估计约占全球去年被处决死囚人数的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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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熊老大点了俺的名,俺就说说俺的看法:

1)沙伊克夹带4Kg海洛因是事实,但是是不是被唆使就很难说,说贩毒集团不会把4Kg海洛因交给一个傻子的同学不外乎就是盯住了它值25W英镑,但是这25W英镑是在欧洲批发的价格,在哈萨克斯坦的大量拿货价格不会高于2W人民币,如果4Kg海洛因成功带到了乌鲁木齐,如果成功在乌鲁木齐稀释、分销的话这4Kg海洛因就会卖到约100W人民币,在乌鲁木齐继续南下香港的话它就不到10W人民币。

2)英国人说他有精神病,有很大的可能性是真的。沙伊克是巴勒斯坦裔英国人,跟一个英国女子结婚,育有三个子女,他没有钱但是曾经打算在荷兰开航空公司,到新疆想成为一个歌手,从这里看他可能患有严重的幻想症,至于你问为什么一个精神病患者为什么乱跑,我不知道,我想可能是因为他没有什么暴力倾向吧。

3)中共只炒作执行死刑和英国人十次求情,忽略英国人认为沙伊克有精神病,并且要求中方做精神鉴定,中方没有做这个事实。从沙伊克的亲属描述:沙伊克在法庭上前言不答后语,法官对此进行了嘲笑。黄河水还是哪一位兄弟说运毒不等于贩毒,我很认同,在毒品犯罪中,运毒的利润却最小,有多少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夹带,中共反毒成功的背后有多少中国同胞的冤魂,没人知道,也没人提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从新闻报道来看,英国提交过沙伊克的精神状况评估给中方,但是中国没有理会,我认为这显示出了中共政府处死沙伊克的决心,为什么中共一定要处死沙伊克,无外乎是煽动民族情绪、转移重判刘晓波这件事的视线。

5)运毒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要是确定他确实没有精神病,并且知道自己夹带海洛因,在中国执行死刑无懈可击。你可能会问他会承认自己夹带海洛因吗?估计不会,应该仔细调查去深挖背后的贩毒团伙,而不应该粗率处理一个运毒人员。这个案子的处理符合共匪一贯的做事手法:作风粗暴,碰到事情以堵为主,草菅人命。还是那个疑问:中共整天叫嚣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为世界禁毒事业做出贡献的背后有多少中国人的冤魂?  

6)共匪要是迫于压力不去仔细调查就赦免了沙伊克,还是证明了他们的一贯做事手法,还要加上一条:逢洋必软。

要是拿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比如沙伊克的精神评估报告,在哈萨克斯坦的行动路线等,我真的会很欣慰,因为看到了依法治国的希望,可惜从这件事来看,这个梦更远了。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10-1-3 10: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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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说明,俺虽然是2006年注册,可是来茶馆才半年,这“前辈”的高帽子还是送给老狼吧

[ 本帖最后由 big_jackass 于 2010-1-3 17: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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