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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还嫌唐福珍死得不惨

大家看看这三篇吃了大便的文章,已经被删除

贾宏奎:是为私利还是真的"正义凛然"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0:58:58)    评论共 38 条

    西方有一句谚语,说小茅屋风可以进来,雨可以进来,但是国王和国王的军队不能进来。每每说到拆迁之类的问题之时,这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会被高强度地引用。

  唐福珍事件表面上看起来,他们都是根据宪法和物权法,要维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似乎无可非议。但是,即使是这些前提都成立(就是说假定其房屋不是违法建设),那么,这些说法是不是完全正确了呢?是不是个人利益不需要服从公共利益了呢?不是的。

  我们固然不能要求人们完全牺牲个人利益,一切服从公共利益、具体利益,片面提倡“大公无私”。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也不符合我们的现实。可是,我们还是要在维护合法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保证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这是一个法制国家公民应当知晓的道理。

  实际上,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都存在土地征收和拆迁的问题,都会发生维护个人利益与保证公共利益的矛盾。问题在于,无论是维权也好,拆迁也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应该是保护所有人——既保护个人利益,又保证公共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个人利益,就是支持公平补偿;保证公共利益,就是反对漫天要价。

  公平补偿,不是个人说了算,也不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说了算。应该是由双方分别聘请的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的;如果双方差距不大,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则皆大欢喜;如果双方的差距过大,互相不能接受,就应该通过法院诉讼。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必须接受法院的判决(当然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但对于终审判决就不能够不服从)。如果经过法院判决而仍然不接受,那就不是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而是无视法律的尊严,是无政府主义。而法院对于判决后拒绝执行的,就有权强拆。如果没有进入法院救济渠道,就意味着自我放弃这条通道的救济,而又视行政机构的决定为废纸,那么,行政机构也是依法可以进行强行拆除的。否则的话,可能任何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拆迁都无法进行下去,任何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也无法完成。当然,什么样的属于公共利益,我们可以讨论和界定,从唐福珍的案子来看,是不是公共利益显然没有什么质疑。

  有人认为,“如果个人权利与公众利益有矛盾时,个人在得到合理补偿下要放弃个人权利”这种观点在一些西方国家是不认同的。事实上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新伦敦市案。那里的官员决心用一个招商引资计划复苏小城的经济,要对一片90英亩大的土地做一个规划,建设博物馆、健康俱乐部、还有一家医药公司建立全球研发中心。但是,这一征地涉及到一些私有土地拥有者,其中一些人不愿意交出自己的家园,更不愿意把自己的家园卖给一家私人公司。这些居民的控诉官司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市政当局的强征不违反宪法。他们认为:对“公共使用”应当作更自然和更宽泛的解释,比如解释为“公共目的”。政府征收少数人财产又立即转让给多数私人使用,同样符合公共利益。

  我敢说,如果唐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如果她是一位理智的普通群众,今天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作为对一个死者起码的尊重和负责,我不得不奉劝更多愚昧抗法或正准备粗暴抗法的老百姓,请你对你自己、你的长辈、你的子女负责,为他们做一个表率,不要想一劳永逸、不要想在这里赌一把,你赌不起、政府也赌不起、国家同样赌不起……



孙恕:为个人利益可不顾公共利益?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1:03:16)    评论共 13 条

    这几年国家发展很快,城市和乡村都需要新的建设,在此过程中,占地、拆迁不可避免,有些人就开始动脑筋想利用占地赔偿的机会狠狠地从国家和政府身上揩油,于是漫天要价就多了起来,政府赔偿金额达不到这些人的高标准的时候,这些人就抗拒拆迁,成了“钉子户”。

  国家社会经济要发展,免不了走城乡统筹这条路,乡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乡统筹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建好这些基础设施才能为农村快速发展提供硬件保障、拉小城乡差距,唐福珍为了“保护”自家的违章建筑、获取巨额赔偿而采取极端做法以命相争,既是置法律、大局于不顾,也是对生命的轻贱,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姑且不说唐家的房子是不是违法建筑,我觉得,就是合法建筑,也该为公共利益让路撒。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与胡昌明前后沟通有19次之多,但唐家一直坚持800多万的要价,这不得不说唐家有熬价钱的嫌疑。说实在的,金牛区的拆迁补偿在成都已经算是高的了,200多万的补偿款,投到1600多平米的房子上,也有1000多一平方了。关键的是,唐家房子下面的土地是租的啊,这个跟一般的农民的房子是自己的宅基地有着本质的不同。而就是农民自己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子,在成都,为了公共利益被拆迁,其货币化补偿好多钱一平方米?1000块钱一个每平方不到嘛。

  但我们看到,唐家为了熬价钱,金新路至今未能全线贯通,该片区污水管道无法铺设,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也不能正常运行。这些对当地老百姓的影响又该咋个算?况且,政府的拆迁补偿是有标准的,也不可能为了一个人而毫无原则的改变撒。所以,唐福珍的悲剧固然让我们唏嘘不已,但包括胡昌明在内的一些熬价钱、为自己赚取更大利益的人也该想一想:你们又把其他群众的利益放在了那里?


何定一:唐福珍自焚非拆迁违法建筑的错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6 01:06:34)    评论共 26 条

    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的强拆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悲剧已经发生,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我们应反思什么?

  从对生命的尊重角度,唐福珍是死令人惋惜。无论如何,生命只有一次。为了捍卫个人的利益而以死抗争,值得同情和尊重。难怪舆论的天平倾向于她。

  可是,个人利益有也合法和不合法的区别。金牛区政府本质上是为了市政建设强拆违法建筑,这应该无可厚非。当然,由于现场指挥不当,造成唐福珍自焚,相关官员应该检讨。但这不是强拆行动的错。

  我们舆论中有个倾向,政府行为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必定会认为是政府的错——个人,毕竟和政府相比是弱势。但个人要维护的利益就一定是合法的利益吗?
  
  让大家过上好日子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可作为民众,片面极端的对立是不对的,你看到的可能只是你自身的利益,但政府的出发点是全部民众的利益。无端发泄并被政府采纳的结果无非是人人为自己,那旧城也不用改造了,违规建筑业不用拆迁了,城市管理全部取消,工商,税务,城管统统解散,那是个什么样?

  在这个事件背后,网上骂执法人员者也并非冷静之为,大多都是泄愤。他们的骂只能扭曲其他人的观点,促使更多被拆迁者认为自己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政府满足,他们就可以以死相逼!他们在骂的同时,忽略了对生命的冷静思考,更没有对社会的责任感。哀哉……

  看看网友们的言论,谁去严谨地追查法律法规,谁在认真的还原事实的真相,谁在分析拆与不拆对于社会的利弊?答案是很少甚至没有。大部分人上来看到暴力,自焚,执法,城管就没脑子地扯一嗓子,稍有不同声音就是“如果拆得是你家你如何云云(这句话恰恰是民众从私利出发的体现,可是判断这个时间却不能仅仅从个人私利去体察)”。如果你觉得你维护你的私利是天经地义的,那就请你收回你一副正义凌然道德制高的嘴脸,既然都是为自己,那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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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hangwei 于 2009-12-8 11:26 发表
楼主说话不厚道。唐某就是一个二房东,什么女企业家 ,房子是违章房子,就应该拆,都拆晚了,

祖上要造多少孽,才有如此极品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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