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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

【重要新闻】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杯具时代来临了\(≧▽≦)/

 


 这条新闻跟8级地震一样可怕


 



 


原贴地址:


 


http://news.163.com/10/0427/01/6587PA8T00014AED.html


 


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


 


2010-04-27 01:41: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审议


 


  新京报4月27日报道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三审


 


拘留造成损害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


 


违法刑拘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本文来源:新京报 ) netease


 


PS准备迎接新的时代吧!前两天还在听基地老大讲“免于恐惧的自由”(罗斯福四大自由之一),而伟大的天朝竟然逆现代文明潮流而动,屁民们未来的日子可能会很艰难…… 


 


引用:


尼莫拉牧师 关于纳粹的名言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人,我想我不是共产党人,我没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想我不是犹太人,我没有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想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0-4-27 14: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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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几条网友评论

网易广东网友 ip:122.48.*.*: 2010-04-27 06:15:21 发表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 ip:60.23.*.*: 2010-04-27 04:59:24 发表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60.209.*.*: 2010-04-27 06:44:02 发表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123.234.*.*: 2010-04-27 07:26:37 发表

其他的法律制度也要相应地跟上,配套实施才行,要不然会叫坏人钻空子的!



网易四川网友 ip:118.122.*.*: 2010-04-27 07:26:45 发表

抓了放了,说明的确抓错了,为啥不赔偿?没事抓着玩么?



网易广西桂林网友 [寒夜冰][加关注] 2010-04-27 08:06:49 发表

就事论事;公安机关是个强势方,‘被’抓方是个事实的弱势方。假如强势方能按照《无罪推断轮》,客观、公正地先取证、后抓人,此类‘赔偿’就会自动失效。可是,现行的强势方是实行《有罪推断论》,导致《无理三扁担、有理扁担三》的现实,尽管是个别。假如在《执法》中,即使错抓,现实办案中确实存在个别的,套用《甲法乙用、乙法甲用》的错作为。导致此类赔偿的复杂化。
有专家提出关于《群体事件》;我个人认为群体事件的发生根源,是定罪的根本,也是群体事件的定性所在。即使是有人蓄意搞‘破坏’,在处理过程中也是考验当事地区主管的《行政》能力,更何况事实说明此类《故意敌对》事件确实是少数。为什么非要到事情演变成《事件》当地主管才出面解决呢?(除去故意敌对破坏),所以我认为一旦实行《依法----》后,事实上在法律上为《行政乱作为》开了个法律后门。其实应该增加的是追究当事经办人及指示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制止《乱作为》的事情发生及提高执法能力。
寒夜冰
寒夜冰



网易美国网友 ip:27.37.*.*: 2010-04-27 08:01:51 发表

抓错人了,一定要赔偿!
即便是依法采取的应急性措施,对无辜公民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物质上的损失,只要是错拘的,就要赔偿.奖功罚过是几千年来的传统,现今社会更应发扬光大.老百姓办错了事,自己负责;国家办错了事,国家也要负责.
另外,如果依法拘错人不赔偿,那就有可能给那些不良分子可乘之机,依次打击报复别人,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显而易见,后患无穷啊!



网易湖南衡阳网友 ip:124.228.*.*: 2010-04-27 07:19:54 发表

错抓了人就应该赔偿,并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221.224.*.*: 2010-04-27 06:20:30 发表

依法刑拘以后,为何还要放?是刑满释放,傻子都知道不用赔!抓错放了,不用赔????从牙牙学语到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毕业在学校、家里、社会都一直接受要诚实、要勇于承担责任、要知错就改;为人父母、师长以后,又会重复以上的教育我们的孩子!
各位领导啊,你们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合理的错误就对了,是吗???
网络新名词!将要出现!



网易天津河西网友 [不明__真相][加关注] 2010-04-27 05:46:09 发表

为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




最新跟贴 (跟贴5755)




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121.33.*.*: 2010-04-27 14:17:23 发表

法律应该基于不相信人不干坏事的原则,即人性本恶,这样适用度就会高,即人性本善,人性本恶都会有所约束



网易北京网友 ip:202.106.*.*: 2010-04-27 14:17:21 发表

GD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6:45 发表

是谁提出的,把他拘了,过十年放出来,再把他拘了,再过十年放出来,



网易天津网友 ip:221.197.*.*: 2010-04-27 14:16:43 发表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人不缺房子。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没人敢错抓他们。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ip:220.231.*.*: 2010-04-27 14:16:37 发表

这中规定的后果就是更多的人被无故抓走!



网易山东济南网友 ip:221.214.*.*: 2010-04-27 14:16:33 发表

统治阶级的意图越来越明显了。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6:31 发表


网易广西桂林网友 [寒夜冰] 的原贴: 1

就事论事;公安机关是个强势方,‘被’抓方是个事实的弱势方。假如强势方能按照《无罪推断轮》,客观、公正地先取证、后抓人,此类‘赔偿’就会自动失效。可是,现行的强势方是实行《有罪推断论》,导致《无理三扁担、有理扁担三》的现实,尽管是个别。假如在《执法》中,即使错抓,现实办案中确实存在个别的,套用《甲法乙用、乙法甲用》的错作为。导致此类赔偿的复杂化。
有专家提出关于《群体事件》;我个人认为群体事件的发生根源,是定罪的根本,也是群体事件的定性所在。即使是有人蓄意搞‘破坏’,在处理过程中也是考验当事地区主管的《行政》能力,更何况事实说明此类《故意敌对》事件确实是少数。为什么非要到事情演变成《事件》当地主管才出面解决呢?(除去故意敌对破坏),所以我认为一旦实行《依法----》后,事实上在法律上为《行政乱作为》开了个法律后门。其实应该增加的是追究当事经办人及指示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制止《乱作为》的事情发生及提高执法能力。
寒夜冰
寒夜冰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就是高房价的受益者。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就是希望经常抓错人人。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222.92.*.*: 2010-04-27 14:16:25 发表

下一步只怕要立法警察杀错人也可以不追究了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121.227.*.*: 2010-04-27 14:16:19 发表

不用明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6:06 发表

当老百姓是什么了 还什么人们公仆 什么鸟委员啊



网易广东网友 [爱玩小蛮腰][加关注] 2010-04-27 14:15:54 发表




网易广东云浮网友(119.139.*.*)的原贴: 1

无聊的人说些无聊的事,想把老百姓往死里整。我们集体逃亡吧,可不知道逃亡到哪里?


网易河南郑州网友 [这条不要删啊] 的原贴: 2

逃?往哪里逃?我们已经没有了退路!吹响号角,迎难而上!前进吧!同志们!


网易广西南宁网友(219.159.*.*)的原贴: 3

逃?往哪里逃?我们已经没有了退路!吹响号角,迎难而上!前进吧!同志们!


小米加步枪,同志们,扯杆子吧




网易河北邯郸网友 ip:120.8.*.*: 2010-04-27 14:15:34 发表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人不缺房子。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没人敢错抓他们。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四川网友 ip:118.119.*.*: 2010-04-27 14:15:22 发表

好多,快来抓~~~被抓之前再骂一句,我驲你嘛二楼



网易福建网友 ip:123.173.*.*: 2010-04-27 14:15:12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220.191.*.*)的原贴: 1

该规定是在支持地方官员胡作非为!!!一旦通过,将动不动就抓人,是倒退!!!坚决反对!!!


强烈支持!建议此议案尽早通过并实施!




网易日本手机网友 ip:126.255.*.*: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0-04-27 14:15:11 发表

一个jb老头都60多了
估计快玩完了!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5:05 发表

中拐的警cha对待不服的老百姓可以这样:星期一抓你,一直关你到星期六;下周一再抓你,再关你到星期六----------------警cha说:我们知道自己有错,就想试试这个法律好不好使!



网易河北网友 ip:120.42.*.*: 2010-04-27 14:14:48 发表

事实,顶起。



网易河南郑州网友 ip:222.88.*.*: 2010-04-27 14:14:47 发表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就是高房价的受益者。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就是希望经常抓错人人。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贵州网友 ip:58.16.*.*: 2010-04-27 14:14:41 发表

明显就是为以后在铺路,说明乱抓 瞎抓 胡抓..增多,要是个个都要赔偿,怕赔不完,所以只能弄出个这么一个自我感觉是“妙计”的点子想糊弄过去!



网易江苏盐城网友 ip:218.92.*.*: 2010-04-27 14:08:26 发表

.............................无语



网易中国网友 ip:117.136.*.*: 2010-04-27 14:08:22 发表

笑话大了这下。。。。。



网易山东菏泽网友 ip:124.131.*.*: 2010-04-27 14:08:14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122.228.*.*)的原贴: 1

还是宅家里吧。


有用吗?小心看个A片照样抓你!!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08:03 发表

放屁 那那些警察更是无法无天了 这样的例子有不是一两个 没有证据就错抓人 关一两个月放了就没有事了 扯谈



网易福建泉州网友 ip:117.24.*.*: 2010-04-27 14:07:47 发表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网易江苏连云港网友 [灰蒙蒙的天][加关注] 2010-04-27 14:07:21 发表

反正也是被屏蔽的命,不如说点废话:坚决支持死逼政治!



网易江苏徐州网友 [岭上人][加关注] 2010-04-27 14:07:00 发表

发誓将人不当人看进行到底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ip:219.134.*.*: 2010-04-27 14:06:50 发表

垃圾记者解读错误!“违法刑拘 受害人可获赔
”违法的话还是要赔的,不违法当然不用



网易山东济南网友 ip:202.194.*.*: 2010-04-27 14:06:30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122.228.*.*)的原贴: 1

还是宅家里吧。


小心家里被强拆




网易重庆网友 ip:222.178.*.*: 2010-04-27 14:06:14 发表

难道这些委员上辈子是东西两厂的公公?!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06:06 发表

一帮弱智在干啥呀!
☆ 不要去盼什么英明之主,而要去争一个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
  不要跪什么青天官员,而要去争一个可监督问责官员的制度
  不要歌颂什么伟大领袖,而要去争一个可选举弹劾权者的制度
  不要说什么拥护感谢,而要去争一个可言论迁徙自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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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拟规定网站应配合公安国安进行调查

保守国家秘密法拟规定网站应该配合泄密案调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27日


  本报讯 昨日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规定网络运营商配合泄密案件调查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上收了定密权,最低的“秘密级”也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定密。三审草案对定密权有适当放宽,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并没有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定密。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PS:互联网审查已合法化,而新《保密法》修订草案也维护着 G F W

 

引用:
中国拟修法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10-02-25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本法应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建议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修订草案规定,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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