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想表达的是这个制度下的最高统治者要为目前的局面负主要责任,制度只是其帮凶。
我的看法是,这两者责任的界定要在法统范围内看,前东德曾经命令士兵对企图翻越柏林墙的人可以开枪,两德合并后在审判开枪的士兵时,并不是所有开枪德士兵都有罪,士兵开枪是执行命令,执行命令并没有错,但是开枪杀死人的人还是被判有罪,理由就是命令你开枪,但是命令没有说一定要打中。
这其实就是对体制内人和制度责任的界定,制度内人的责任要看他是否做了超越法统规定的事,至于制度本身就涉及到人的天赋人权等一些普适价值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制度本身没有明确这些价值,那这部分的责任就应该是制度的问题。但是对一国制度的审判就涉及到主权和人权的关系问题。一家之言,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