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喇嘛在其辞职函中论及的辞职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为了西藏政治的现代化,一个是为了西藏政治的民主。达赖喇嘛写道:“我被认证为达赖喇嘛及登基以后,很早就有西藏的未来政治制度必须要转变为现代化的意愿”,“在《流亡藏人宪章》草案中规定:西藏的政治性质是不分宗教派别的公民社会国家。这一条款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选举产生政治领导人,而不是依据传统名号衍生”。显然,达赖喇嘛所指的政治现代化主要就是政教分离(英文为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就西藏而言,就是宗教领袖不再担任政治首脑、国家不设立国教、政权不干预宗教、宗教与政治行为剥离等内容。这些内容对西藏而言的确是惊天动地的革命。
与很多人的想象不同,也跟很多宪政学家的宪政著述不一样的是,政治现代化的首要标志并非民主体制或宪政体制,政治现代化的首要标志首先是政教分离。英国之成为宪政之母,是与1688年清教徒主导的光荣革命和次年1689年制定的《信仰容忍法案》(The Toleration Art )分不开的,先脱离天主教教皇、后脱离英王国教并实施政教分离,是当时清教徒们的首要诉求(注2)。而只有实现了作为第一步的此标志,才能踏上宪政、民主等政治现代化的第二步。这个标志在当下中国无论多么强调也不过分,因为中国连这第一步都没有迈出,何谈第二步、第三步呢?
作为为民主奋斗的自由主义者,也要看到政教分离原则在宪政自由史上的巨大功用。政教分离,发端于《圣经》中耶稣所说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注3:见圣经马太福音22章21节),此一原则被中世纪的教皇所玷污,形成宗教操作政治的中世纪黑暗。马丁路德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使政权摆脱了宗教的控制,但留下了政权控制教权的后遗症。约翰加尔文在瑞士成功地使信仰摆脱了政权的干预,在英国的清教徒(不服从国教者),经过长期的努力,也使信仰摆脱了王权的辖制,并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宪政民主国家。政教分离原则在美国得到了最大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建立宗教的法律,或者禁止其自由行使”(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美国总统杰斐逊对政教分离做出了杰出的诠释:
注1: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网络电子版
注2:见《历史的轨迹》312页、祁伯尔著、李林静芝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
注3:见《圣经》马太福音22章21节
注4:Letter to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CT, January 1, 1802
注5:Letter to the Virginia Baptists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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