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美国的立国之本。1787美国宪法明确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权力相互制衡,保证了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权力。两百多年来,除了因废奴引起的内战外,没有其它的内乱和战争。(其实,美国内战也是可以避免的。我希望另有机会专题讨论。)法治保障了美国社会的内治修好,使人们能安居乐业,休养生息,免除折腾之劳,从事创造性的工作,发展经济,储集财富,提高生活水平,是美国成为世界政经强国的根本要素。美国宪法只有七条,其起始终结都落实在宪法开头 “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几个字之上。并在宪法条款和后来的修正案中,以及高法的重要判决中,重申了美国政府是一个法治而不是人治的政府,具体体现了权为民所赋,法为民所立,权为民所用的原则,而不是一张空头支票。美国宪法是世界上至今仍在使用的成文宪法的最老的一部,其法律制度的稳定性由此可见一斑。
简而言之,法制(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由君王、国家和执政党制定法律,但其本身并不受法律的制约。换句话说,党大于法,国大于法,权大于法。而在法治国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国家政府君王和执政党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合法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伤害时可以诉诸法律程序,依法寻求救助。一个法制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一个法治国家一定是一个法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