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热烈祝贺中国重新消灭了“卖淫女"
[打印本页]
作者:
菜鸟搬家
时间:
2010-12-19 22:22
标题:
热烈祝贺中国重新消灭了“卖淫女"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2月18日 转载)
在12月11日公安部工作会议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既然在公安部会议上,全国主管“扫黄”的最大官员说了要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估计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会遵照执行。那么在今后“扫黄”战役里,对抓获的从事非正当或者非法性工作的妇女警方肯定要称其“失足妇女”了,对外的报道也会称拯救、抓获了多少“失足妇女”,尽管听起来或用起来还不那么习惯。如此,“卖淫女”在新闻报道里将会彻底成为历史。难道不值得庆贺吗?庆贺至于有疑虑。 .
像我这样每天关心国家大事的人,知道为什么媒体和警方的通报没有“卖淫女”一词出现,假如有些不关心新闻的人某一段时间突然关心起新闻,他们中的一些人难免出现这种印象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卖淫嫖娼了,社会很和谐,如果这样使他们误认为消灭了社会丑恶现象,就太掩耳盗铃了。因为对比建国初期消灭“卖淫女”的做法,不是靠修改词语完成的。北京解放初消灭妓女,北京市由公安局、民政局、妇联三家联合组成取缔妓院指挥部,总指挥由公安部部长兼北京市公安局局长罗瑞卿担任,统一领导封闭妓院的工作。与此同时,由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妇联、人民法院、企业局等单位共同组成“妓女处理委员会”,着力于封闭妓院之后对妓女的教育改造工作,对老板和领班则视其罪行轻重依法惩办或强迫改造教育。这是合力,不仅在打击,更是在建设,所以这些从事非正当或非法性工作的妇女能在短时间内被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扫黄打非这件事上,不得不说警方做的痛快淋漓,接下来怎样面对这样的“失足妇女”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事情了。既然国家号召并且提出了,那我们每个人就要做到在言语上不歧视,在行为上尊重,比如《治安处罚法》、《刑法》也要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有关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条文也需要删去或者修改,因为现在不叫卖淫女了,叫失足妇女了,比如容留卖淫罪,如果是容留的是男性从事性非正当性工作,那么可以叫容留卖淫罪,如果容留的是女性从事非正当性工作,那么应该叫容留失足罪,因为按局长的意识卖淫等同于失足。
“失足”在百度词条解释是比喻犯严重错误或堕落。那么,那些被胁迫从事非正当性工作的女性算不算“失足”?那些“社会底层,被沉重的生活负担所逼,无奈出卖可怜的灵魂和肉体,赚其微薄的“肉钱”“养家糊口”济困解难”的妇女算不算“失足”?如此看来,这种所谓“失足”的说法,基本算是一种道德谴责,与事实并不相符。看来真的要有所进步,如何找到合适的词汇也是挺有讲究的,至少到现在为止,对这个特殊人群的称呼,中文当中还没有相应的词汇,既不表达道德上的歧视也不表达过度的法律歧视。
不管怎么说,社会在日益向人性化的方向发展,在法制的前提下,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改称呼只是一种表现形式,更多的是对人的尊重和尊严的重视。而且,尊重还是未到位,似应叫“择业不当者”。人格人道人性人权是一个文明自信和谐社会的标识。社会成员尤其是执法者应从理性平和平等的视角去审视各种社会现象。
如今我们经济发展了,社会繁荣了,要根治痼疾,不能板子全打在这些“失足”妇女身上,背后的黑社会、保护伞,是黄业泛滥的罪魁祸首,贫富差距是黄业泛滥的根源,道德滑坡是黄业泛滥的催化剂,铲草除根,穷追不舍才是沧桑大道!
/来自中华网社区 .
作者:
CookieAndy
时间:
2010-12-19 22:50
我操
欢迎光临 ::电驴基地:: (https://54.244.168.166/)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