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一、二款规定:
ü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的行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后果特别严重者,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方兴斌及其领导的实验室研制传播特殊的计算机程序和硬件,导致全国互联网无法访问许多网站,其后果也特别严重,应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想去公安局报案,然后公安局收集证据后移交给检察院(这个应该算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方兴斌。
大家觉得这样能行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