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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港大学自杀新闻报道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驴子超    时间: 2010-5-30 12:49     标题: 香港大学自杀新闻报道建议

近期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就媒体是否应该报道以及如何报道,引发广发讨论。本人花费一天时间查阅了世界卫生组织、香港以及台湾相关研究,整理如下, 欢迎传播。

香港地区重要的文献是,香 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香港赛马会和防止自杀研究中心合作发布的《探 讨传媒对自杀的影响:自杀新闻报道建议》。这份建议36页,“手册旨在协助专业的传媒工作者,了解报导自杀消息可能出现的正面和负面影响;本手册 在现有业内报导守则的基础上,提供更多的研究结果、外国经验和详细的注意事项和报导需知,供传媒工作者留意及自律。我们的目标是在确保公众的信息自由下, 将可能因报导引致自杀高危者模仿的机会减至最低”。全 文点击这里下载,以下摘录如下:


自杀的增加有种种社会因素,我们不能单纯的归罪于新闻报导,所谓「诿过于传讯的人」(Blaming the messenger),自杀新闻报导是否会导致模仿性自杀行为,中外学者的研究也未能确立绝对的因果关系。但有共识的是,过度渲染有可能引起自杀率增加, 而新闻工作者也有社会责任,既不偏不倚,不隐瞒事实,又不为煽情和市场而美化自杀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情绪健康及滥用药物部(精神病治疗)主管Dr J. M. Bertolote:

每年全球约有八十五万人死于自杀,超过一千五百万人企图自杀,令自杀成为全球关注的公共健康问题。对青少年影响更甚,自杀 乃全球15至35岁人士(不论男女)的死因中占首三位之内。

众多方式中,适当的传媒报导是十分重要的,可以是公布自杀数字引起社会关注,也可以是提供面对困难和寻求协助方法的教育工作。

问题:

1. 难道只是读报便会导致自杀吗?

没有证据显示自杀报导会令原本没有自杀倾向的人选择轻生,但若自杀高危者接触到传媒的自杀报导,有可能会激发他们的情绪。传媒当然有报导自杀个案的 自由,但在报导时亦应持谨慎和负责任的态度。

2. 若有意自杀的人去意已决,难道传媒报导能令他们放弃自杀念头?

其实许多有意自杀的人仍未有坚决的意向,他们可能只是对现实有所不满。如果他们能得到适当的协助及辅导,可以平伏他们的情绪,亦能纾解其自杀危机。

3.媒体报道建议诸多限制,会否影响新闻自由?

建议与新闻自由同样是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当传媒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也需担当一个负责任的角色。当传媒知悉及充分被知会有关自杀报导有可能对某一些 读者构成不良后果的时候,传媒便有需要正视问题。

作为专业的传媒工作者,应避免报导引致有自杀倾向的读者、观众或听众作出自毁行为,与此同时可为自杀高危者提供求助的方法,而报导的重点在于教育和 为公众提供必要的讯息

傳媒工作者需遵守的數項基本原則:

1. 自杀新闻在涉及公众利益(public interest)的情况下,才具有报导的价 值;

2. 传媒工作者在报导时要尽力减少对其他人做到伤害;

3. 传媒的报导手法须恰当、有分寸。

二.报导手法的具体操作:

(一).位置与标题

  1. 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公众关注的事件,避免将自杀的报导刊于头版;
  2. 尽量避免用大字标题;
  3. 避免将自杀方法或某一自杀原因放在标题上,例如「跳楼亡」、
  4. 「烧炭死」或「为情自杀」。

(二).内容

(三).相片及图片说明

  1. 若刊登自杀者相片,自杀高危者会以为自杀后能「见报」,传媒的处理要特别小心;
  2. 不可采用相片、美工或设计图片详细描述自杀的方法和地点;

(四).求助资料

  1. 提供其他解决问题的办法,如精神健康服务的数据及辅导热线电话,列出自杀的先兆和警告字句;
  2. 提供曾接受辅导、其后成功解决问题的例子;
  3. 对遗属提供求助热线;
  4. 提供抑郁症是可痊愈和求助的重要性等讯息。

(五).电视新闻

  1. 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公众关注的事件,电视新闻不可在头条新闻中报
  2. 导自杀消息;
  3. 报导时用字须小心及准确;
  4. 不可详述自杀的过程,小心处理自杀者的背景数据;
  5. 不可美化自杀行为。

更 多建议请点击下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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