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我朋友了解,那天副总领事郁伯仁是和夫人带女儿去看几个大学校区的。不知什么时候车后的牌照被偷了(车前牌照还在)。在回领馆时,在离领馆驻地大约还有二十来米的地方,给一警车拦下。郁并没有象报道中所讲的那样,完全无视警车的闪灯,而是马上把车靠路边停了下来。但是郁停车后,久久不见警察有什么动作。等了好久不见警察过来,郁就重新启动车子,往领馆开去,直接开入领馆的车库。而后,就发生了报道中的警察使用暴力的事件。
这和笔者通过其他家渠道了解的大致相同,首先有几点需要澄清或者是主要说明:一,副领事郁的车上坐的是他的妻子和女儿;二,副领事的车至少前面有牌照的;三,副领事并没有不理会警察直接开往领事馆。
就是这样的一件事,在有些媒体的报道:车没有牌照;车上有一个女人;没有理会警察的正常执法。这样的报道让任何一个有思维尤其现在这种社会状况下的任何人会放开想象的空间,误导普通读者,让人们立即与桃色等事件联系起来,这样的媒体不是幼稚,也不是水平问题,直接是别有用心、很阴险、很恶毒的,试问这样的媒体和媒体人:假如你带你的母亲或女儿去度假登记住宿,有另外一些和你一样的媒体人报道《昨日某时,某某某和一个女人在开房》,你会做何感想?
客观和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灵魂。你宣扬什么观点是你的自由,你普什么价值都可以理解,读者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但这丝毫不影响你的继续宣扬。对新闻事件的认识不到位,只说明你是个小孩,如果捏造事实、混淆视听,那就是小人了!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规定: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当中明确表明: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那么我要向这位领事大人做点普法教育了,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警车鸣笛示警,前面的车子必须停下来。如果你没有停下来,其行为就是没有尽到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一辆无牌汽车,在警察要求停车检查的时候径直开走,如果你是美国的警察,会想到这辆车里竟然坐着中国的外交官吗?这是一个外交官所应该的行为吗?这明明就是一个在逃犯的行为。需要别人履行义务,那么必须自己履行义务在先,这是一个讲道理的逻辑,希望别人守法,那么你首先要守法。中国人没有这样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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