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转贴】据说很穿越:纽约时报诉马尾区政府 [打印本页]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10-4-30 01:25 标题: 【转贴】据说很穿越:纽约时报诉马尾区政府
萧瀚
1960年3月23日,《纽约时报》接到福建三位网友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支持彻查严晓玲事件的一份广告,该广告呼吁彻查严晓玲事件。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配以巨型大写字母的“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标题,刊登了这一广告。
广告谴责福建马尾地方政府对严晓玲事件的不负责任,主要内容是严晓玲的妈妈林秀英提供的对政府调查的质疑。马尾地方政府看到这份广告之后,向马尾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诉讼理由是:游精佑、吴华英、范燕琼以及《纽约时报》伤害了马尾区政府尤其是公安机关的若干人。牠认为,该广告中涉及的失实内容将在公众脑海中形成对牠形象不利的印象,因此广告侵害了牠的名誉权,马尾区政府要求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向他赔偿50万美元。1960年11月3 日,马尾区政府的这一诉讼请求获得了马尾区法院的支持,法官判决纽约时报应当向马尾区政府赔偿50万美元,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犯有诽谤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两年,这一判决于1962年8月30日再次获得福州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惯例,认为当言论造成他人的声誉、职业、交易、商业活动都损失时,该言论即构成诽谤。
纽约时报不服两级法院的判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1月6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3月9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他们认为马尾区政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纽约时报、游精佑、范燕琼、吴华英出于恶意诽谤马尾区政府,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结果一致通过推翻福州法院的判决。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
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代表法庭阐述判决理由,他指出本案的价值在于“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该批评是否该遭到因反对而提起的诽谤诉讼,本案第一次要求我们确定彼此的边界。”之后,他详细阐明表达自由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重要内容的核心涵义是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其采取一定的倾斜取向,大法官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这个国家深刻的信仰: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的,而且包括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锐批评。
布伦南大法官指出,广告所抗议的乃是有关这个时代的主要公共问题,它有权获得宪法保护,本案的问题在于,某些事实陈述上的错误以及原告所谓之诽谤是否足以使这类言论丧失宪法对它的保护。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取决于“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忍受这些错误。”
在判决意见第二部分的最后,布伦南法官精彩地阐述了著名的“实际恶意”原则以及公民批评者赔偿豁免权的法理依据。他说:“宪法保护所要求的是这样的联邦规则,即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所谓实际恶意是指:‘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这项批评官方行为的豁免权,类似于公民对官方行为提起诽谤诉讼时国家对官员的保护。在巴尔诉马铁欧案(案卷号:360 U.S.564,575)中,本院就有过判决,如果联邦官员的言论在其‘底线职责之内’(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他就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各州赋予他们的最高官员以同样的言论豁免权,即使有些州对他们较低官员的言论豁免权区别对待,并且限定他们享有的豁免权。但是,所有官员都获得这种保护,除非能够证明他们的言论有实际恶意。赋予官员言论豁免权的理由据说是因为损害赔偿诉讼的威胁,否则将有碍 ‘无后顾之忧、有力和高效地实施政府政策’,并且打击所有官员的积极性,尤其打击那些最坚定的公职人员,或者会在最尽职尽责的官员中导致他们不负责任地执行公务。类似地,我们应当给予政府的批评者赋予同样的豁免权。这就好比官员有义务进行行政管理,公民也就有义务批评政府。正如麦迪逊所言:‘在直觉上人民的能力超过政府,而不是政府超过人民’。如果对政府公务行为的批评无法获得一个相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公平对等的豁免权,那么相对于其所服务的公众,公仆们就获得了超过他们所服务公众的优先权。我们的结论是这项特权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
布伦南大法官的论证最终目的在于支持他在意见书总体阐述最后部分下的判决:“我们判决,福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在保护言论自由方面存在缺陷,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受到批评,其针对批评所提起的诽谤诉讼中,州法院未能保护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我们判决:本案被告马尾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在宪法意义上不足以支持对其有利的判决。”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纽约时报诉马尾区政府案”,成为美国言论自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案例。
PS:文中涉及的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判词更无一字伪造。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Case Type:
Historical (1964).
Exigence:
In 1960 the New York Times publishes "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picture, text) a fund-raising advertisement for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The ad contained several minor errors of fact. Sullivan, one of three city Commissioners in Montgomery, Alabama, becomes aware of the ad. He sues the New York Times for libel, claiming that the ad refers to him in that he oversees the Montgommery police department which was mentioned in it. The jury grants him damages of half a million dollars; the New York Times appeals to the Supreme Court.
Audience:
The U.S. Supreme Court.
Possible Constraints:
Brennan writing for a unanimous Court argued that that the "profound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principle that debate on public issues should be 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 made the ad in question an instance of very valuable speech.
Was this value outweighed by the harm that falsities could cause, or the harm done to Sullivan's reputation? No: for the government should not be involved in judging truth;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should be tough enough to take criticism.
This is the lesson of the Sedition Acts of 1798: in apparent recognition of the Act's unconstitutionality, all fines levied under it had been repaid and all those convicted pardoned.
Allowing libel lawsuits in cases like this one, further, would tend to "chill" future criticism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even legitimate criticism, for a "pall of fear and timidity" would fall over speakers, leading to "'self-censorship.'"
Therefore a "public official" may not recover "damages for a defamatory falsehood relating to his official conduct unless he proves that the statement was made with 'actual malice'--that is, with knowledge that it was false 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the truth.
This is, after all, the rule governing defamation lawsuits brought by citizens against officials; it's only fair to apply it when officials sue citizens.
Justice Black in a concurring opinion argued that the First Amendment absolutely protects criticism of the government, even speech published with actual malice.
Decision:
The judgment was reversed.
Related issues:
Harm to individuals
Print press
Historical cases
Notes:
None.
作者: 超级马甲 时间: 2010-4-30 02:35
他妈D绝对穿越,顶了。不过很容易理解。
[ 本帖最后由 超级马甲 于 2010-4-30 02:43 编辑 ]
作者: 155317026 时间: 2010-4-30 21:24 标题: 蕭瀚: 據說很穿越:紐約時報訴馬尾區政府
布倫南大法官
雲邊居士按:
本案案情來源是《日人民報》,文中涉及的布倫南大法官撰寫的判詞更無一字偽造。
據說很穿越:紐約時報訴馬尾區政府
蕭瀚
1960年3月23日,《紐約時報》接到福建三位網友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支持徹查嚴曉玲事件的一份廣告,該廣告呼籲徹查嚴曉玲事件。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配以巨型大寫字母的“關注他們高漲的呼聲”(Heed Their Rising Voices)標題,刊登了這一廣告。
廣告譴責福建馬尾地方政府對嚴曉玲事件的不負責任,主要內容是嚴曉玲的媽媽林秀英提供的對政府調查的質疑。馬尾地方政府看到這份廣告之後,向馬尾區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訴訟理由是:遊精佑、吳華英、范燕瓊以及《紐約時報》傷害了馬尾區政府尤其是公安機關的若干人。牠認為,該廣告中涉及的失實內容將在公眾腦海中形成對牠形像不利的印象,因此廣告侵害了牠的名譽權,馬尾區政府要求法院判決紐約時報向他賠償50萬美元。 1960年11月3 日,馬尾區政府的這一訴訟請求獲得了馬尾區法院的支持,法官判決紐約時報應當向馬尾區政府賠償50萬美元,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犯有誹謗罪,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兩年,這一判決於1962年8月30日再次獲得福州市中級法院的支持,州法院遵循普通法的慣例,認為當言論造成他人的聲譽、職業、交易、商業活動都損失時,該言論即構成誹謗。
紐約時報不服兩級法院的判決,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4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此案,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他們認為馬尾區政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紐約時報、遊精佑、范燕瓊、吳華英出於惡意誹謗馬尾區政府,9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結果一致通過推翻福州法院的判決。
二、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
布倫南(Brennan)大法官代表法庭闡述判決理由,他指出本案的價值在於“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受到批評——這種批評正是憲政制度為了限制政府權力而保護言論與表達自由的反映——該批評是否該遭到因反對而提起的誹謗訴訟,本案第一次要求我們確定彼此的邊界。”之後,他詳細闡明表達自由作為憲法第一修正案重要內容的核心涵義是保障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必須對其採取一定的傾斜取向,大法官指出憲法第一修正案反映了這個國家深刻的信仰: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當是無拘無束、健康和完全公開的,而且包括可以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銳批評。
布倫南大法官指出,廣告所抗議的乃是有關這個時代的主要公共問題,它有權獲得憲法保護,本案的問題在於,某些事實陳述上的錯誤以及原告所謂之誹謗是否足以使這類言論喪失憲法對它的保護。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並不取決於“人們發表的觀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俱有社會效用。…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陳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表達自由獲得所需的'呼吸空間',我們必須忍受這些錯誤。”
在判決意見第二部分的最後,布倫南法官精彩地闡述了著名的“實際惡意”原則以及公民批評者賠償豁免權的法理依據。他說:“憲法保護所要求的是這樣的聯邦規則,即公共官員因其公務行為遭到謊言誹謗,他不得從中獲得因此導致的受損救濟,除非他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存在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所謂實際惡意是指:'被告明知陳述錯誤,或者毫不顧及陳述是否錯誤'……這項批評官方行為的豁免權,類似於公民對官方行為提起誹謗訴訟時國家對官員的保護。在巴爾訴馬鐵歐案(案卷號:360 US564,575)中,本院就有過判決,如果聯邦官員的言論在其'底線職責之內'(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他就享有絕對的豁免權。各州賦予他們的最高官員以同樣的言論豁免權,即使有些州對他們較低官員的言論豁免權區別對待,並且限定他們享有的豁免權。但是,所有官員都獲得這種保護,除非能夠證明他們的言論有實際惡意。賦予官員言論豁免權的理由據說是因為損害賠償訴訟的威脅,否則將有礙'無後顧之憂、有力和高效地實施政府政策',並且打擊所有官員的積極性,尤其打擊那些最堅定的公職人員,或者會在最盡職盡責的官員中導致他們不負責任地執行公務。類似地,我們應當給予政府的批評者賦予同樣的豁免權。這就好比官員有義務進行行政管理,公民也就有義務批評政府。正如麥迪遜所言:'在直覺上人民的能力超過政府,而不是政府超過人民'。如果對政府公務行為的批評無法獲得一個相對於政府官員而言公平對等的豁免權,那麼相對於其所服務的公眾,公僕們就獲得了超過他們所服務公眾的優先權。我們的結論是這項特權是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
布倫南大法官的論證最終目的在於支持他在意見書總體闡述最後部分下的判決:“我們判決,福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在保護言論自由方面存在缺陷,公共官員因公務行為受到批評,其針對批評所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州法院未能保護憲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我們判決:本案被告馬尾區政府提供的證據在憲法意義上不足以支持對其有利的判決。”
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紐約時報訴馬尾區政府案”,成為美國言論自由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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