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老西 时间: 2010-4-27 08:04 标题: 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

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
2010-04-27 01:41: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审议
新京报4月27日报道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三审
拘留造成损害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
违法刑拘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本文来源:新京报 )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10-4-27 08:21
从此东厂、西厂可以更猖獗的乱抓人来了。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4-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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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网友 ip:122.48.*.*: 2010-04-27 06:15:21 发表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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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辽宁朝阳网友 ip:60.23.*.*: 2010-04-27 04:59:24 发表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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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123.234.*.*: 2010-04-27 07:26:37 发表
其他的法律制度也要相应地跟上,配套实施才行,要不然会叫坏人钻空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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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60.209.*.*: 2010-04-27 06:44:02 发表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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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四川网友 ip:118.122.*.*: 2010-04-27 07:26:45 发表
抓了放了,说明的确抓错了,为啥不赔偿?没事抓着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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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南衡阳网友 ip:124.228.*.*: 2010-04-27 07:19:54 发表
错抓了人就应该赔偿,并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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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221.224.*.*: 2010-04-27 06:20:30 发表
依法刑拘以后,为何还要放?是刑满释放,傻子都知道不用赔!抓错放了,不用赔????从牙牙学语到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毕业在学校、家里、社会都一直接受要诚实、要勇于承担责任、要知错就改;为人父母、师长以后,又会重复以上的教育我们的孩子!
各位领导啊,你们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合理的错误就对了,是吗???
网络新名词!将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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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天津河西网友 [不明__真相]: [加关注] 2010-04-27 05:46:09 发表
为滥用职权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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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宁波网友 ip:125.116.*.*: 2010-04-27 06:18:37 发表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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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黑龙江黑河网友 ip:122.156.*.*: 2010-04-27 05:49:37 发表
宁可错拘一千不可放过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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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61.28.*.*: 2010-04-27 08:08:04 发表
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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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东营网友 [老记者]: [加关注] 2010-04-27 08:08:00 发表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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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珠海香洲网友]: [加关注] 2010-04-27 08:07:49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尊敬的有关领导:您们好!
我叫张平平。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4时左右,我为了上午的事等,去找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的曹局长还想询问有关于2010年4月21日上午南浔镇房管所所长孙发明想通过曹局长关系妨碍110办案子的事。但是,在公安大楼三楼局长室门口,曹局长就命令陆柒个民警把我团团围住,并且还把我推进了西边的局长办公室预言快叫南浔镇派出所用警车把我送到湖州市精神病医院去隔离治疗。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10,通话一开始,他就叫民警们抢走了我的手机,叫我面朝着墙壁等着派出所警车的到来,那场景就好像电视里执法犯人似的。
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此致:
敬礼!
请求人: 张平平 电话:0572-7389130 2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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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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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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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网友 [枭淮]: [加关注] 2010-04-27 08:07:43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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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福建厦门网友 ip:121.204.*.*: 2010-04-27 08:07:29 发表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中国法律的最大漏洞在于一句话概括 而不是详细的列举
这样给了不法分子很大的发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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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辽宁鞍山网友 [【钱能通神】]: [加关注] 2010-04-27 08:07:01 发表
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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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08:06:57 发表
是不是杀人只要承认杀错了也就不用判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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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能说假话不]: [加关注] 2010-04-27 08:06:53 发表
网易湖南怀化网友(118.253.*.*)的原贴: 1
说简单点就是:错了就错了,就不认错!
没错,某些人就是这样,打死都不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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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桂林网友 [寒夜冰]: [加关注] 2010-04-27 08:06:49 发表
就事论事;公安机关是个强势方,‘被’抓方是个事实的弱势方。假如强势方能按照《无罪推断轮》,客观、公正地先取证、后抓人,此类‘赔偿’就会自动失效。可是,现行的强势方是实行《有罪推断论》,导致《无理三扁担、有理扁担三》的现实,尽管是个别。假如在《执法》中,即使错抓,现实办案中确实存在个别的,套用《甲法乙用、乙法甲用》的错作为。导致此类赔偿的复杂化。
有专家提出关于《群体事件》;我个人认为群体事件的发生根源,是定罪的根本,也是群体事件的定性所在。即使是有人蓄意搞‘破坏’,在处理过程中也是考验当事地区主管的《行政》能力,更何况事实说明此类《故意敌对》事件确实是少数。为什么非要到事情演变成《事件》当地主管才出面解决呢?(除去故意敌对破坏),所以我认为一旦实行《依法----》后,事实上在法律上为《行政乱作为》开了个法律后门。其实应该增加的是追究当事经办人及指示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制止《乱作为》的事情发生及提高执法能力。
寒夜冰
寒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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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南宁网友 ip:124.227.*.*: 2010-04-27 08:06:35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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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海南网友(60.13.*.*)的原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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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贵州网友(114.135.*.*)的原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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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08:06:33 发表
以后jc不是更厉害了,不敢叫jc叔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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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笃楼的山山]: [加关注] 2010-04-27 08:06:20 发表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60.23.*.*)的原贴: 1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网易湖南岳阳网友(61.187.*.*)的原贴: 2
宁可错抓一千,不可放过一人。苦呀
你只看了一个标题,
本文不是说不赔偿,说的是在一个群体特殊时间中,胡乱抓捕的人,由于案件撤销,最终只审判极个别人,其余参与者释放后,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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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杭州网友 ip:122.234.*.*: 2010-04-27 08:06:18 发表
“规定依法刑拘”又何来抓错人“放人”一说?难说还允许存在不依法刑拘?
做错事要受罚,才能知错就改,做错事了还叫什么“依法”吗!三岁小孩都懂的道理,可笑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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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08:06:14 发表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
不然天天抓错人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
不然天天抓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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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天天抓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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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天天抓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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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黑龙江网友 ip:123.167.*.*: 2010-04-27 08:06:13 发表
网易黑龙江牡丹江网友(221.206.*.*)的原贴: 1
领导是不会被抓错的,和谐社会抓错平民不是什么大事,真的不用赔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个人问题] 的原贴: 2
领导是不会被抓错的,和谐社会抓错平民不是什么大事,真的不用赔
领导是不会被抓错的,和谐社会抓错平民不是什么大事,真的不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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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盐城网友 [孙悟空_]: [加关注] 2010-04-27 08:06:11 发表
抓错了不赔偿,老子杀你全家,让你知道什么叫公平,社会的进步是需要有人流血牺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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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宜昌网友 [城管日报总编]: [加关注] 2010-04-27 08:06:07 发表
打错人,骂错人,杀错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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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网友 ip:113.87.*.*: 2010-04-27 08:05:43 发表
准备好屠刀,等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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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网友 ip:114.103.*.*: 2010-04-27 08:05:40 发表
放你妈屁,什么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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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百色网友 ip:124.226.*.*: 2010-04-27 08:05:31 发表
如果错抓捕不赔偿,必定引发报复性杀人,后果难以设想,社会更加混乱!司法人员必定成为报复的对象,生命不可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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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海手机网友 ip:211.136.*.*: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0-04-27 08:05:28 发表
我农民用剧毒农药吃死人也不赔.农药是工厂生产的.商店销售.农产品是商贩销售的管我们农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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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深圳宝安网友 ip:116.30.*.*: 2010-04-27 08:05:22 发表
以后农名见到猫就要赶快跑,跑慢了小心逮进去住两天,去年回家,一个派出所指着鼻子给我说,你敢惹我,我有共产党做后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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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08:05:20 发表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60.23.*.*)的原贴: 1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抓错人不赔偿,人们还有安全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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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海嘉定网友 ip:114.82.*.*: 2010-04-27 08:05:05 发表
我们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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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朝阳网友 ip:125.34.*.*: 2010-04-27 08:05:04 发表
真奇怪,人大制定法案为什么要和公安部协商? 那还不是个聋子耳朵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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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辽宁锦州网友 [阿狗0911]: [加关注] 2010-04-27 08:05:00 发表
一些人站着说话不腰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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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福建厦门网友 ip:125.77.*.*: 2010-04-27 08:05:00 发表
其实这个法规的意思是说,对于犯错的,但是最终不予起诉的,才不给赔偿!对于没有犯错而被捉的才给赔偿!但是中国的立法很奇怪,他的文字表述写得很笼统,很模糊,立法的时候说的是这个意思,可是到了使用的时候就是一个法官一个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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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辽宁盘锦网友 ip:60.22.*.*: 2010-04-27 08:04:58 发表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60.23.*.*)的原贴: 1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羊头,狗肉的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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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我是个大坏蛋]: [加关注] 2010-04-27 08:04:54 发表
这还是人大委员吗?兽大的吧?我觉得这孙子的提议还不够彻底,应该从根本上取消国家赔偿,抓了白抓,判了点背,毙了自认倒霉!这样才能彰显司法的威严,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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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网友 ip:58.83.*.*: 2010-04-27 08:02:44 发表
这个要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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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陕西西安手机网友 ip:123.139.*.*: [手机上163.com看贴回贴] 2010-04-27 08:15:24 发表
明白了,以后可以乱抓人啦,你们这些以后小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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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桂林网友 ip:222.84.*.*: 2010-04-27 08:15:14 发表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60.209.*.*)的原贴: 1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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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百色网友 ip:222.218.*.*: 2010-04-27 08:15:14 发表
个人犯错要赔偿,国家犯错就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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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重庆网友 ip:218.201.*.*: 2010-04-27 08:15:13 发表
谁的人大一目了然,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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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武汉网友 [悟静]: [加关注] 2010-04-27 08:15:10 发表
必须追究执法者的责任,而且从重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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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台州网友 ip:220.185.*.*: 2010-04-27 08:15:08 发表
如果抓错了不赔偿的话,我就三天两头的抓你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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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南京网友 ip:121.229.*.*: 2010-04-27 08:15:08 发表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60.23.*.*)的原贴: 1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网易辽宁盘锦网友(60.22.*.*)的原贴: 2
羊头,狗肉的GJ。
猫狗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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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网友 ip:114.96.*.*: 2010-04-27 08:14:58 发表
不敢说什么,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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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RMB守望者]: [加关注] 2010-04-27 08:14:53 发表
什么时候把提这个案子的人大代表抓进去呆几年再放出来看看,他还这么说不。
这个2B~~真想的出来这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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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savage110]: [加关注] 2010-04-27 08:14:52 发表
只有被执行死刑之后,才能由被执行死刑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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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辽宁沈阳大东网友 [郎里格狼]: [加关注] 2010-04-27 08:14:48 发表
银大都已经说了是依法不予赔偿了吗,广大P民怎么还不依不饶的呢?!由此可见,俺么村的银大是多么的懂法哈,由这样的银大治理村政,俺们村必将走向繁荣富强,而且老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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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昌平网友 ip:61.50.*.*: 2010-04-27 08:14:44 发表
我是看了标题后直接进来看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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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南郑州网友 ip:125.46.*.*: 2010-04-27 08:14:43 发表
直接龟腚拆迁死 没收房子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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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西赣州网友 ip:117.41.*.*: 2010-04-27 08:14:42 发表
网易广东网友(122.48.*.*)的原贴: 1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哥们 少说两句 否则爷们跨省追捕你 反正抓了也白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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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60.209.*.*: 2010-04-27 08:14:40 发表
国家不想为低能的执行部门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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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武汉网友 ip:59.174.*.*: 2010-04-27 08:14:26 发表
任何一项法律都要关切民生、民主问题,不能随意更不能伤害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的公安队伍里仍有少部分素质较低的人员在那里胡为,因此要严明纪律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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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昌平网友 ip:61.50.*.*: 2010-04-27 08:14:19 发表
这明显是助长败类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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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蚌埠网友 ip:60.170.*.*: 2010-04-27 08:14:01 发表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60.209.*.*)的原贴: 1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网易江苏徐州网友 [遇花朝] 的原贴: 2
关了10年,一直上?访才得以讨回公道释放,然后一句依法抓捕的就没事了?哈哈哈,好好好。就这样办吧。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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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南郑州网友 ip:123.52.*.*: 2010-04-27 08:13:58 发表
抓错了,就相当于给被抓人很大的伤害,甚至是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吃公饭之人以借口袭击暴打老百姓,应该保留这个培尝之外,还要再加一些约束吃公饭的人不要乱抓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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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金华网友 [小李0347]: [加关注] 2010-04-27 08:13:51 发表
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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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贵州凯里网友 ip:218.86.*.*: 2010-04-27 08:13:47 发表
好象不太符合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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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淮南网友 [冬季看雪--奇观!]: [加关注] 2010-04-27 08:13:39 发表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60.209.*.*)的原贴: 1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网易江苏徐州网友 [遇花朝] 的原贴: 2
关了10年,一直上?访才得以讨回公道释放,然后一句依法抓捕的就没事了?哈哈哈,好好好。就这样办吧。
就是为了 给自己随便抓人 找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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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龙在这]: [加关注] 2010-04-27 08:13:29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尊敬的有关领导:您们好!
我叫张平平。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4时左右,我为了上午的事等,去找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的曹局长还想询问有关于2010年4月21日上午南浔镇房管所所长孙发明想通过曹局长关系妨碍110办案子的事。但是,在公安大楼三楼局长室门口,曹局长就命令陆柒个民警把我团团围住,并且还把我推进了西边的局长办公室预言快叫南浔镇派出所用警车把我送到湖州市精神病医院去隔离治疗。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10,通话一开始,他就叫民警们抢走了我的手机,叫我面朝着墙壁等着派出所警车的到来,那场景就好像电视里执法犯人似的。
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此致:
敬礼!
请求人: 张平平 电话:0572-7389130 20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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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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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南岳阳网友 [剑起清风]: [加关注] 2010-04-27 08:13:20 发表
唉算了吧,错判了人家几年十几年,按当地的所谓工资标准赔偿,时间青春陪个几万块钱!
何况是刑拘施放,估计就几十块钱的赔偿。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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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福建福州网友 [huagongweisi]: [加关注] 2010-04-27 08:13:16 发表
操你八辈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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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网友 ip:113.87.*.*: 2010-04-27 08:13:13 发表
抓错人了,浪费了时间,这钱谁付? 人生都是有限的,时间最宝贵~
再这么搞下去,想逼良为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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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济南网友 ip:221.214.*.*: 2010-04-27 08:13:11 发表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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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揭阳网友 ip:116.19.*.*: 2010-04-27 08:13:11 发表
大家觉得这事很奇怪么?不奇怪呀,本来就是应该这样的呀,是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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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东莞网友 ip:59.39.*.*: 2010-04-27 08:13:06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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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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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海南网友(60.13.*.*)的原贴: 2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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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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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贵州网友(114.135.*.*)的原贴: 3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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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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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镇江网友(222.186.*.*)的原贴: 4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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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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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网友(58.248.*.*)的原贴: 5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维护有权有势力的坏分子呀,你也告不到它们因为都是一家人呀
知道什么叫披着羊皮的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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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美国网友 ip:98.197.*.*: 2010-04-27 08:13:03 发表
黑啊~真他妈生殖器的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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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4-27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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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网友 ip:114.241.*.*: 2010-04-27 08:12:50 发表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60.23.*.*)的原贴: 1
抓错人不赔偿? 天理何在
根本就没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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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福建厦门网友 ip:59.57.*.*: 2010-04-27 08:12:4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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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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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蚌埠网友 [显示IP错误]: [加关注] 2010-04-27 08:12:40 发表
依法抓错人?只有和谐中国才能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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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常州网友 ip:222.185.*.*: 2010-04-27 08:12:39 发表
错拘不赔偿?明天我就想法子做警察去,我做不成以后也要我娃娃做,直到取消错拘赔偿,我天天抓人,拘留,出了门再抓回来,反正错拘无所谓,理由就是你到门口我就想到你有问题了,nnd,谁想出来的馊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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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济南网友 ip:60.217.*.*: 2010-04-27 08:12:38 发表
中国二战劳工原告方全体拒绝日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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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济宁网友 ip:119.181.*.*: 2010-04-27 08:12:33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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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尊敬的有关领导:您们好!
我叫张平平。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4时左右,我为了上午的事等,去找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的曹局长还想询问有关于2010年4月21日上午南浔镇房管所所长孙发明想通过曹局长关系妨碍110办案子的事。但是,在公安大楼三楼局长室门口,曹局长就命令陆柒个民警把我团团围住,并且还把我推进了西边的局长办公室预言快叫南浔镇派出所用警车把我送到湖州市精神病医院去隔离治疗。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10,通话一开始,他就叫民警们抢走了我的手机,叫我面朝着墙壁等着派出所警车的到来,那场景就好像电视里执法犯人似的。
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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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礼!
请求人: 张平平 电话:0572-7389130 2010-4-27
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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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网友 ip:115.238.*.*: 2010-04-27 08:12:28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尊敬的有关领导:您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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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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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英国网友 ip:213.107.*.*: 2010-04-27 08:12:19 发表
不是吧,我刚确定要回国就用这种政策迎接我??太看得起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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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镇江句容网友 ip:222.186.*.*: 2010-04-27 08:12:17 发表
我们的祖国是花园,抓错了花朵不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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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四川广元网友 ip:125.64.*.*: 2010-04-27 08:12:13 发表
网易火星网友 [都市农情] 的原贴: 1
国家不赔偿也可以,但办错案子的必须要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116.30.*.*)的原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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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安徽蚌埠网友 [显示IP错误]: [加关注] 2010-04-27 08:09:34 发表
国家不应该赔偿,不能用纳税人的钱随意抓纳税人,谁抓错了人谁赔偿,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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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北京朝阳网友 ip:125.34.*.*: 2010-04-27 08:09:24 发表
什么叫依法? 还不是个人意志! 你抓错人了说依法抓的,你把人枪毙了也是说依法,那还有法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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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网友 ip:113.15.*.*: 2010-04-27 08:09:18 发表
言外之意是说,做错事不用受到惩处,大人尚且如此,如何教育孩子?不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想的,天天说以民为本,是这样贯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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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威海网友 ip:222.135.*.*: 2010-04-27 08:09:18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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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海南网友(60.13.*.*)的原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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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贵州网友(114.135.*.*)的原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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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东莞网友(116.18.*.*)的原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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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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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网友 ip:113.87.*.*: 2010-04-27 08:09:17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 [河蟹霸道] 的原贴: 1
坚决拥护这个决定!我们牙医协会也决定以后拔错牙齿一律不赔,谁让你长那么多牙齿的,你只长一个不就不会错了?!
网易河南南阳网友(123.4.*.*)的原贴: 2
坚决拥护这个决定!我们保险公司也决定以后理保一律不赔,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难道掏钱就可以买命不成?!
坚决拥护这个决定!以后我砍错人了也不必赔偿,谁叫你们这帮狗乱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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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河南洛阳网友 ip:61.163.*.*: 2010-04-27 08:09:12 发表
网易广东网友(122.48.*.*)的原贴: 1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就执法队伍里面,坏人恶棍最多!!那里面有几个人能敢发誓说他没有干过几桩犯法害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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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网友 ip:123.132.*.*: 2010-04-27 08:09:12 发表
这下又省钱又随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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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湖州网友 ip:202.107.*.*: 2010-04-27 08:09:11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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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网友(58.248.*.*)的原贴: 5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维护有权有势力的坏分子呀,你也告不到它们因为都是一家人呀
咳咳,我也是湖州的。你怎么用的北京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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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08:09:1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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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武汉网友 [秋月无边]: [加关注] 2010-04-27 08:09:03 发表
这样比较好。以后没事儿抓抓人玩,想抓了就抓,抓完了就放,放了他有意见我再抓,关到没想法了我再放。看谁以后还敢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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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宁波网友 ip:218.71.*.*: 2010-04-27 08:08: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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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局长为何要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
尊敬的有关领导:您们好!
我叫张平平。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4时左右,我为了上午的事等,去找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的曹局长还想询问有关于2010年4月21日上午南浔镇房管所所长孙发明想通过曹局长关系妨碍110办案子的事。但是,在公安大楼三楼局长室门口,曹局长就命令陆柒个民警把我团团围住,并且还把我推进了西边的局长办公室预言快叫南浔镇派出所用警车把我送到湖州市精神病医院去隔离治疗。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10,通话一开始,他就叫民警们抢走了我的手机,叫我面朝着墙壁等着派出所警车的到来,那场景就好像电视里执法犯人似的。
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此致:
敬礼!
请求人: 张平平 电话:0572-7389130 2010-4-27
网易湖南娄底网友(220.170.*.*)的原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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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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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无锡网友 ip:121.235.*.*: 2010-04-27 08:08:43 发表
想抓就抓,想放的时候就放,老百姓不要纠缠,这样才能够建立和谐社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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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浙江宁波网友 ip:125.116.*.*: 2010-04-27 08:08:41 发表
照这么说.只要有关系.或者自己就在公检法工作.想要害一个人的话.就找个理由让他坐牢去.反正N年后出来了.就算平反也得不到赔偿!的确是害人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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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08:08:37 发表
网易浙江宁波网友(125.116.*.*)的原贴: 1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
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每天错误抓你们一次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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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临沂网友 ip:123.131.*.*: 2010-04-27 08:08:34 发表
不讲法不讲道理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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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惠州网友 ip:58.255.*.*: 2010-04-27 08:08:30 发表
网易北京网友(211.102.*.*)的原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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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运用不当将引起公愤,和谐那里来???现在滥用权力的人比比结是,办事公平公正那是古老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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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上海金山网友 [害虫杀手]: [加关注] 2010-04-27 08:08:30 发表
请领导们放心,绝对不会抓错一个领导的! 最多抓错个P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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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61.28.*.*: 2010-04-27 08:08:04 发表
强烈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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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东营网友 [老记者]: [加关注] 2010-04-27 08:08:00 发表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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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火星网友 [珠海香洲网友]: [加关注] 2010-04-27 08:07:4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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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够了十分钟以后,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了南浔镇派出所找我谈话,谈论了十分钟以后,他们就让我回到了南浔区公安分局门口把我放了。我认为:我是一个平民百姓,曹局长曹局长为何可以帮助孙发明动用精神病医院来对付我或者吓唬我呢?请求尊敬的有关领导能受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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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平平。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4时左右,我为了上午的事等,去找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的曹局长还想询问有关于2010年4月21日上午南浔镇房管所所长孙发明想通过曹局长关系妨碍110办案子的事。但是,在公安大楼三楼局长室门口,曹局长就命令陆柒个民警把我团团围住,并且还把我推进了西边的局长办公室预言快叫南浔镇派出所用警车把我送到湖州市精神病医院去隔离治疗。于是,我就用手机拨打了110,通话一开始,他就叫民警们抢走了我的手机,叫我面朝着墙壁等着派出所警车的到来,那场景就好像电视里执法犯人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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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4-27 08:38
太多了,我都貼不完了,各位可以自己去看!
怎么DP和他的幾個小伙計不出來說說:我們兲朝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難道就是壓迫迫害老百姓這種大事?
作者: xajhyfsh 时间: 2010-4-27 10:13 标题: 国家赔偿法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不予赔偿
[导读]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拟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4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赔偿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审议、修改情况汇报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任晨鸣
摄
本报讯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三审:拘留造成损害 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违法刑拘 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 争议焦点1
紧急状态抓人放人,赔不赔偿?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学者透露,国家赔偿法草案上次审议时,公安部门提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最后被诉的可能只是极少数,这时怎么办?
该学者建议,对于这种涉及国家安全的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措施,法律上应该授权,抓多了就抓多了,放了就放了,不涉及赔偿,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大家都能接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表示,刑事拘留是否赔偿需要进行利益平衡,从保障人权角度看,拘留不合适肯定要赔,但拘留是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对事实的判断很初步,如果拘了又放了的情况都赔偿的话,赔偿量可能比较大,更为复杂的问题是,“如果都赔,公安部门可能不敢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拘留权。”
那么,是否应该在国家赔偿法中对紧急状态的情况作出例外规定呢?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是两码事,因为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里,对这些是规定豁免的,不能把非常态下法治问题和常态下的法治问题混为一谈,特殊情况下,老百姓有忍受的义务,但这仅限于紧急状态下。”
■ 争议焦点2
要求过高,会否束缚侦查机关?
行政法学界对上次审议中对国家赔偿确立的结果责任的归责原则大为赞赏,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做法。
但是在刑事拘留赔偿上,是否也适用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却并不完全赞同。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论证会。在刑事拘留赔偿问题上,他不太赞成“拘留错了,如果没有超过期限也要赔”。
陈光中分析,拘留都是针对紧急状况,一般14天,最长37天,拘留期间侦查部门要尽快的审查清楚,“拘留是一种紧急措施,最后审查结果是要不要逮捕,中间是有差距的。”但这不意味着放纵公安机关,如果拘留后,又不逮捕却继续羁押,属于非法超期羁押,这是不能允许的。
上述不愿具名的学者也透露,当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亦曾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即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保释制度,如果对刑拘的国家赔偿规定过高,则会捆绑侦查部门的手脚。
陈光中则坦言,“理想的目标要一步一步达到,不可能一蹴而成。”
■ 专家观点
“国家赔偿不等于追究错案责任”
专家认为,应强调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而非对相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一直在推动国家赔偿理念的改变,即国家赔偿不是追究责任和机关赔偿,而是国家责任。
马怀德表示,以往的观点认为只要拘留了,最后又没有被定罪,就应当给予赔偿,这就是常说的结果责任原则。从被羁押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这是无罪推定的自然逻辑结果,“但是公安部门和一部分人不同意。他们认为公安的风险会比检察院和法院要大,因为刑拘本来就是以嫌疑为主的。这样从情理上看,他们的观点也能接受。”
在马怀德看来,这种争议根本上在于国家赔偿制度到底是责任追究法还是国家救济法,如果是国家救济法,旨在救济受害人,从这个角度去认识,无论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羁押期限,都应该给予赔偿,“如果认为赔偿太刺眼,给予补偿也无妨。”
马怀德坦言,要改变观念,就要实行钱由国库出,不涉及对公安的考核,也不对具体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做法,“现在就是把这些连得太紧了,导致了人们不敢来承担赔偿义务,一旦承担就意味着责任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亦认为,现实情况是一赔就是办错案子,“换个思维,办案机关不是有意去违法拘留的,那么机关没责任,应强调国家责任。刑事案件太复杂,可能开始很轻后来很重,也可能开始很重后来很轻,赔偿应该是国家赔,而不是办案机关案子办错了,但如果是办案机关有意的,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作者: qdpan 时间: 2010-4-27 14:34 标题: 【重要新闻】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杯具时代来临了\(≧▽≦)/
这条新闻跟8级地震一样可怕

原贴地址:
http://news.163.com/10/0427/01/6587PA8T00014AED.html
中国拟规定依法刑拘后放人将不予国家赔偿
2010-04-27 01:41:00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4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审议,针对此前"错拘"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引发的争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依法刑拘后放人不应给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审议
新京报4月27日报道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放人的情况,到底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成为国家赔偿法修改中一个难题。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提请第四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针对上述难题给出解决方案: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相对此前的三审草案,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三审
拘留造成损害赔偿引争议
2009年10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国家赔偿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三审草案曾提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规定,学界理解为将刑拘、逮捕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从以前的违法责任原则变为结果责任原则。即意味着不管办案机关有错没错,违法不违法,受害人只要受到了不应当受到的对待,就有权利请求赔偿。
不过该规定在上次审议中引起了争议,白景富、周声涛、吴晓灵等委员认为,在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为了迅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对大量参与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考虑到民族政策和国家稳定大局的需要,最后起诉、判决有罪的只是极少数。这种情况是否赔偿,应当进一步慎重考虑。
吴晓灵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处置紧急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情形除外。
上次审议原本有望通过该法,最终因该争议而未提请表决,留待继续修改。
四审
违法刑拘受害人可获赔
此次,国家赔偿法进行四审,对该争议作出了新的结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会议作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表示,针对上次审议中委员们对刑事拘留是否赔偿的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内司委、两高、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作了研究,并与公安部反复沟通。法律委也召开了两次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应当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规定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本文来源:新京报 )
PS:准备迎接新的时代吧!前两天还在听基地老大讲“免于恐惧的自由”(罗斯福四大自由之一),而伟大的天朝竟然逆现代文明潮流而动,屁民们未来的日子可能会很艰难……
引用:
尼莫拉牧师 关于纳粹的名言
起初他们追杀共产党人,我想我不是共产党人,我没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想我不是犹太人,我没有说话;
后来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想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没有说话;
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 本帖最后由 qdpan 于 2010-4-27 14:45 编辑 ]
作者: qdpan 时间: 2010-4-27 14:36 标题: 补充几条网友评论
网易广东网友 ip:122.48.*.*: 2010-04-27 06:15:21 发表
捕错了人,一定要赔偿。否则执法单位可以泛捕公民!尤其是当前的执法单位公信力很低的时候。有些不轨之徒利用不赔偿不追责打击报复干坏事,国家的稳定与和谐将不复存在!不仅要赔偿还要追究个人的责任。
网易辽宁朝阳网友 ip:60.23.*.*: 2010-04-27 04:59:24 发表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60.209.*.*: 2010-04-27 06:44:02 发表
抓错人就应该国家赔偿,毕竟给公民带来了恐惧,影响了无辜公民的精神,工作,学习.这些都是有成本的.一般公民都是要养家糊口的,怎么可以不赔偿呢?当然公民自己提出不要赔偿那是另外一会儿事.
按照微积分的理论,如果公民每天都背抓错,实际上他就等于蹲一辈子监狱.看来法律专家,数学普遍有问题.
网易山东青岛网友 ip:123.234.*.*: 2010-04-27 07:26:37 发表
其他的法律制度也要相应地跟上,配套实施才行,要不然会叫坏人钻空子的!
网易四川网友 ip:118.122.*.*: 2010-04-27 07:26:45 发表
抓了放了,说明的确抓错了,为啥不赔偿?没事抓着玩么?
网易广西桂林网友 [寒夜冰]: [加关注] 2010-04-27 08:06:49 发表
就事论事;公安机关是个强势方,‘被’抓方是个事实的弱势方。假如强势方能按照《无罪推断轮》,客观、公正地先取证、后抓人,此类‘赔偿’就会自动失效。可是,现行的强势方是实行《有罪推断论》,导致《无理三扁担、有理扁担三》的现实,尽管是个别。假如在《执法》中,即使错抓,现实办案中确实存在个别的,套用《甲法乙用、乙法甲用》的错作为。导致此类赔偿的复杂化。
有专家提出关于《群体事件》;我个人认为群体事件的发生根源,是定罪的根本,也是群体事件的定性所在。即使是有人蓄意搞‘破坏’,在处理过程中也是考验当事地区主管的《行政》能力,更何况事实说明此类《故意敌对》事件确实是少数。为什么非要到事情演变成《事件》当地主管才出面解决呢?(除去故意敌对破坏),所以我认为一旦实行《依法----》后,事实上在法律上为《行政乱作为》开了个法律后门。其实应该增加的是追究当事经办人及指示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制止《乱作为》的事情发生及提高执法能力。
寒夜冰
寒夜冰
网易美国网友 ip:27.37.*.*: 2010-04-27 08:01:51 发表
抓错人了,一定要赔偿!
即便是依法采取的应急性措施,对无辜公民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物质上的损失,只要是错拘的,就要赔偿.奖功罚过是几千年来的传统,现今社会更应发扬光大.老百姓办错了事,自己负责;国家办错了事,国家也要负责.
另外,如果依法拘错人不赔偿,那就有可能给那些不良分子可乘之机,依次打击报复别人,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显而易见,后患无穷啊!
网易湖南衡阳网友 ip:124.228.*.*: 2010-04-27 07:19:54 发表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221.224.*.*: 2010-04-27 06:20:30 发表
依法刑拘以后,为何还要放?是刑满释放,傻子都知道不用赔!抓错放了,不用赔????从牙牙学语到幼儿园,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毕业在学校、家里、社会都一直接受要诚实、要勇于承担责任、要知错就改;为人父母、师长以后,又会重复以上的教育我们的孩子!
各位领导啊,你们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合理的错误就对了,是吗???
网络新名词!将要出现!
网易广东广州网友 ip:121.33.*.*: 2010-04-27 14:17:23 发表
法律应该基于不相信人不干坏事的原则,即人性本恶,这样适用度就会高,即人性本善,人性本恶都会有所约束
网易北京网友 ip:202.106.*.*: 2010-04-27 14:17:21 发表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6:45 发表
是谁提出的,把他拘了,过十年放出来,再把他拘了,再过十年放出来,
网易天津网友 ip:221.197.*.*: 2010-04-27 14:16:43 发表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人不缺房子。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没人敢错抓他们。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ip:220.231.*.*: 2010-04-27 14:16:37 发表
网易山东济南网友 ip:221.214.*.*: 2010-04-27 14:16:33 发表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6:31 发表
网易广西桂林网友 [寒夜冰] 的原贴: 1
就事论事;公安机关是个强势方,‘被’抓方是个事实的弱势方。假如强势方能按照《无罪推断轮》,客观、公正地先取证、后抓人,此类‘赔偿’就会自动失效。可是,现行的强势方是实行《有罪推断论》,导致《无理三扁担、有理扁担三》的现实,尽管是个别。假如在《执法》中,即使错抓,现实办案中确实存在个别的,套用《甲法乙用、乙法甲用》的错作为。导致此类赔偿的复杂化。
有专家提出关于《群体事件》;我个人认为群体事件的发生根源,是定罪的根本,也是群体事件的定性所在。即使是有人蓄意搞‘破坏’,在处理过程中也是考验当事地区主管的《行政》能力,更何况事实说明此类《故意敌对》事件确实是少数。为什么非要到事情演变成《事件》当地主管才出面解决呢?(除去故意敌对破坏),所以我认为一旦实行《依法----》后,事实上在法律上为《行政乱作为》开了个法律后门。其实应该增加的是追究当事经办人及指示人的个人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制止《乱作为》的事情发生及提高执法能力。
寒夜冰
寒夜冰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就是高房价的受益者。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就是希望经常抓错人人。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222.92.*.*: 2010-04-27 14:16:25 发表
网易江苏苏州网友 ip:121.227.*.*: 2010-04-27 14:16:19 发表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6:06 发表
网易广东网友 [爱玩小蛮腰]: [加关注] 2010-04-27 14:15:54 发表
网易广东云浮网友(119.139.*.*)的原贴: 1
无聊的人说些无聊的事,想把老百姓往死里整。我们集体逃亡吧,可不知道逃亡到哪里?
网易河南郑州网友 [这条不要删啊] 的原贴: 2
逃?往哪里逃?我们已经没有了退路!吹响号角,迎难而上!前进吧!同志们!
网易广西南宁网友(219.159.*.*)的原贴: 3
逃?往哪里逃?我们已经没有了退路!吹响号角,迎难而上!前进吧!同志们!
小米加步枪,同志们,扯杆子吧
网易河北邯郸网友 ip:120.8.*.*: 2010-04-27 14:15:34 发表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人不缺房子。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没人敢错抓他们。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四川网友 ip:118.119.*.*: 2010-04-27 14:15:22 发表
网易福建网友 ip:123.173.*.*: 2010-04-27 14:15:12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220.191.*.*)的原贴: 1
该规定是在支持地方官员胡作非为!!!一旦通过,将动不动就抓人,是倒退!!!坚决反对!!!
强烈支持!建议此议案尽早通过并实施!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15:05 发表
中拐的警cha对待不服的老百姓可以这样:星期一抓你,一直关你到星期六;下周一再抓你,再关你到星期六----------------警cha说:我们知道自己有错,就想试试这个法律好不好使!
网易河北网友 ip:120.42.*.*: 2010-04-27 14:14:48 发表
网易河南郑州网友 ip:222.88.*.*: 2010-04-27 14:14:47 发表
1.为什么房价永远下不来?因为参与制定房价政策的就是高房价的受益者。
2。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参与制定政策的人就是希望经常抓错人人。
3。为什么公务员的待遇不断提高?因为制定政策的就是公务员。
4。为什么抓错人不用赔偿?因为冤假错案太多,赔得起吗?
网易贵州网友 ip:58.16.*.*: 2010-04-27 14:14:41 发表
明显就是为以后在铺路,说明乱抓 瞎抓 胡抓..增多,要是个个都要赔偿,怕赔不完,所以只能弄出个这么一个自我感觉是“妙计”的点子想糊弄过去!
网易江苏盐城网友 ip:218.92.*.*: 2010-04-27 14:08:26 发表
.............................无语
网易中国网友 ip:117.136.*.*: 2010-04-27 14:08:22 发表
网易山东菏泽网友 ip:124.131.*.*: 2010-04-27 14:08:14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122.228.*.*)的原贴: 1
还是宅家里吧。
有用吗?小心看个A片照样抓你!!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08:03 发表
放屁 那那些警察更是无法无天了 这样的例子有不是一两个 没有证据就错抓人 关一两个月放了就没有事了 扯谈
网易福建泉州网友 ip:117.24.*.*: 2010-04-27 14:07:47 发表
网易江苏连云港网友 [灰蒙蒙的天]: [加关注] 2010-04-27 14:07:21 发表
反正也是被屏蔽的命,不如说点废话:坚决支持死逼政治!
网易广东深圳网友 ip:219.134.*.*: 2010-04-27 14:06:50 发表
垃圾记者解读错误!“违法刑拘 受害人可获赔
”违法的话还是要赔的,不违法当然不用
网易山东济南网友 ip:202.194.*.*: 2010-04-27 14:06:30 发表
网易浙江杭州网友(122.228.*.*)的原贴: 1
还是宅家里吧。
小心家里被强拆
网易重庆网友 ip:222.178.*.*: 2010-04-27 14:06:14 发表
网易火星网友 ip:unknown: 2010-04-27 14:06:06 发表
作者: @cmule 时间: 2010-4-27 14:3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qdpan 时间: 2010-4-27 15:26 标题: 《保密法》拟规定网站应配合公安国安进行调查
保守国家秘密法拟规定网站应该配合泄密案调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27日
本报讯 昨日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拟规定网络运营商配合泄密案件调查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表示,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需要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配合和支持,建议明确。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保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上收了定密权,最低的“秘密级”也要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定密。三审草案对定密权有适当放宽,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并没有规定什么级别的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定密。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华云
PS:互联网审查已合法化,而新《保密法》修订草案也维护着 G F W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规定的国家秘密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保密局研究,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本法应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此外,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增强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建议明确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修订草案还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拟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修订草案规定,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为了有效防止定密过多过滥,修订草案拟增加规定,严格限定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2月24日
作者: wer25668 时间: 2010-4-27 18:21
从此东厂、西厂可以更猖獗的乱抓人来了
作者: canxin01 时间: 2010-4-27 18:27
以后可以随便的跨省跨区域了!哎!龟腚越来越严格了!
作者: 一大 时间: 2010-4-27 19:21
官逼民反的俱体表现!
作者: anybug 时间: 2010-4-28 12:34
曾经我就被无缘无故的被关到派出所,fuck
作者: 邪恶的卫道士 时间: 2010-4-28 13:13
肯定要赔偿的
不赔偿还有天理吗
作者: zhuangqdcn 时间: 2010-4-28 17:20
直接来就是了,那还用这么遮遮掩掩
作者: aiyinsiboyuan 时间: 2010-4-28 18:28 标题: 有句台词挺适合共匪
越是疯狂死的就越快
作者: lollo 时间: 2010-4-28 19:46
以前是不是有这么一个新闻?XXX被关押X年后释放,啊终于平反了啊,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
,给你‘公正’就不错了,还想要赔偿?
那个纳粹名言不错
作者: xiaoming8888 时间: 2010-4-28 23:10
草塔玛,什么玩意
作者: wanj_007 时间: 2010-4-29 00:23
疯狂的时代来临了,大家欢呼吧。中共可以更加合理合法的放肆了。
作者: zeusno1 时间: 2010-4-29 00:45
呵呵~~~大家一起唱社会主义好吧~~~这就是xx党所谓的集权统治的优越性,不求民意直接搞~~!!!
这一条高就高在你还不能上街游行反对,现在不管你合不合法直接抓了你,最多说抓错了再放呗~~!!
不出国不知道,出了国才知道,中国的法制建设什么和什么啊~~~!
作者: 喝红茶的RAMBO 时间: 2010-4-29 17:59
可怜的我们究竟是中国的公民还是纳粹枪口下的犹大???错!我们只是天朝的屁民,屁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谁叫你不幸生在了中国的!!!
作者: WWW008 时间: 2010-4-29 18:52
一直向东终点站~~朝鲜
作者: josonman 时间: 2010-4-29 21:52
妈的,那还不得是想抓就抓,最后不进入司法程序就是,关你个几十天再放
作者: 借你消愁 时间: 2010-4-29 22:02
人太多了,赔不起呀。
作者: zhaochaojiu 时间: 2010-4-29 22:37
赔也是纳税人的钱赔,不赔抓得更多,该怎么办,草泥马戈壁!!!!!!!!!!!!
作者: jjyy1971 时间: 2010-5-1 02:05
依法就可以胡作非为吗?法也有恶法
作者: superasians 时间: 2010-5-1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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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HKIN 时间: 2010-5-6 00:0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感觉这条很强大,试想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都属于国家秘密了,那它们还能怎么使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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