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下半旗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黄河水 时间: 2010-4-21 13:18 标题: 下半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
第十四条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1976年首次降半旗
1976年周恩来总理逝世时,新中国首次降半旗并设定全国哀悼日进行隆重悼念。同年,毛泽东主席、朱德元帅逝世时,都进行了降半旗志哀,毛主席逝世之后还设定了全国哀悼日。之后,胡耀邦、李先念、邓小平、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逝世时,都降半旗哀悼。
1999年5月12日,为哀悼驻南联盟大使馆遭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中遇难的三位烈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政府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均下半旗志哀。
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
ps:1976年7月28日,中国唐山,7.8至8.2级地震,24万人死亡,未下半旗,然后,死了三个公务员,竟然下了半旗。
[ 本帖最后由 黄河水 于 2010-4-21 13:43 编辑 ]
作者: earthmover 时间: 2010-4-21 13:40
下半旗没错,至少说明了在这事上现在的政治比76年时的更昌明。但是把举国同哀上升为政治正确性甚至是道德正确性的唯一选择,这不能不说是一场粗暴的意识形态的裹胁。这个层面与76年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作者: @cmule 时间: 2010-4-2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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