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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改委官员称收入分配改革年内难有突破 [打印本页]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3-27 12:54     标题: 发改委官员称收入分配改革年内难有突破

http://business.sohu.com/20100327/n271132308.shtml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张向东 2010年03月27日07:59
  沉寂两年之后,近期各省纷纷开始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3月24日,山西省宣布4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12%-18%。调整后,山西最高一档最低工资标准850元。

  3月17日,广东宣布5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最高一类1030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1%。

  在此之前,江苏、上海已纷纷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本报获悉北京也已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同时,重庆、四川、安徽、河南、陕西等省份,也正在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做前期准备。

  上一次全国范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07年。此后两年,由于金融危机,个别省份还下调了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迈开了2010年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步。而这一领域的调整也是最容易推进的。

  本报从国家发改委官员处获悉,今年收入分配改革很难有大的突破。

  工资标准上调启动

  江苏省是2010年第一个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份。1月23日,江苏省宣布2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涨幅超过12%。

  江苏省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从850元上调到960元,二类地区从700元上调到790元,三类地区从590元上调到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从7.2元调整到7.8元,二类地区从5.9元调整到6.4元,三类地区从5.0元调整到5.4元。

  江苏省人保厅官员介绍,去年就有上调的计划,但金融危机冲击下,企业负担较重,改革一直推迟了下来。今年春节过后,省内大部分地方的企业都遭遇到了用工难,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吸引用工来说比较有利。

  江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后不久,浙江省开始上调工资标准,浙江计划从4月起,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个档。

  此次地方大规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离上次调整已过去两年多。此前,多省市曾表示要按照当地经济增长速度,争取每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张晓晶说,收入分配改革是政府在2010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而之所以在东部省份率先开始,一方面的原因是当地春节之后遭遇民工荒。调查显示,目前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工资标准仅相差不到15%,这影响了打工者去东部省份打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当地政府也认识到当地的工资标准和GDP增长是不相称的。

  收入分配改革难有突破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部分。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在两会期间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时,明确提出2010年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尽快出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的方案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部分优抚对象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3月2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时也表示,在增加居民收入上分三个层次: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占要素收入的比重;三是在二次分配中,运用财税的杠杆,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今年两会期间,九三学社提交的一份提案称,我国劳动者报酬比例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了2007年的39.7%,这直接导致收入最高的10%群体与收入最低的10%的群体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了2007年的23倍。进而导致国民收入在GDP中的比例不断下降,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3%。提高居民收入已经成为越来越严峻的事实。

  张晓晶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仅仅是改变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工作当中,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改变的还主要是低收入居民。要改变当前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核心还是要在国家收入和居民收入层面做出改变。比如,对企业和普通收入家庭的减税,对垄断行业高工资的管理,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资本性收入的规范。但显然,这些领域的改革要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难度大得多。

  国家发改委官员对本报表示,按照发改委早在2006年就已经确定的“提低、扩中、调高”的改革思路,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是推进起来较为容易的一块。其他方面的改革,则涉及到财政、税收等诸多方面和部门,需要统筹考虑。

  江苏省人保厅的官员说,关于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居民收入,对于地方来说,目前所能做的就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退休金等方面。但真正想要改变全国的收入分配格局,还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

  事实上,即便是在最低工资方面,国家有关部委也没有一个相关的指导意见,而是完全由地方自行确定。

  在专家看来,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这个措施与国家财政、税收等方面基本上没有直接关系。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专家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靠企业自己,没有复杂的部门博弈。”

  事实上,自2005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就已经着手起草有关收入分配改革的方案。不过,这一方案至今仍未出台。据悉,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收入分配方案,已先后有两个司局分别拿出了两个不同的版本。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为了刺激消费,就业和收入分配司专门组织召开大规模的研讨会,人保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等数部委相关司局官员均出席,商讨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办法,但最终,仅仅提出了“五个制度的建设”,再无下文。

  此外,人保部和国资委也分别在做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垄断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2008年,人保部曾经拿出过一份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方案,但最终由于遭到多方反对,未能实施。而国资委虽然在国企领导收入方面已经开始着手规范,但是对如何限制行业高收入依然没有办法。

  前述国家发改委官员表示,国务院的确已经下决心要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不过,即便是最终国家发改委拿出了一个方案,也仅仅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而对于具体领域的改革推进,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出台办法。
作者: 轻舞飞扬    时间: 2010-3-27 13:17

操他妈的跟没说一样。看我们这的
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使每年一度的年终考核真正成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有效工具,使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职工(员工)调整晋升职务,工资,奖惩,辞退的依据,参照XXXXXXXX《关于做好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范围为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业绩。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二.        考核组织领导
1.        分公司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员工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
2.        总公司机关各科室科长为本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提出本科室员工的考核等次意见。
3.        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本全公司员工考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等次的审定。
三.        考核方法及步骤
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终考核的主要程序:
1.        个人总结。每个员工根据本人岗位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        领导评价。主管领导根据每年下达的考核等次比例和所属的员工平时工作表现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总公司审核。各部门要按照不同合同类别进行分别考核。不同职务层次人员在各考核等次的比例要大体平衡。
3.        组织审核。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对各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4.        结果公示。对于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名单,在本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年度考核表》中签署意见并存档,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四.        年度考核标准
1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四个等次。
2.确定各等次需具备的条件
(1)优秀:思想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业绩突出,清正廉洁。
(2)合格(称职):思想素质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
(3)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着:思想素质一般;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不合格(不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着:思想素质较差;业务熟知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差不能完成任务,或在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不能完成调整后的岗位任务,或不能被组合;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节较为严重;无视单位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矿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未经批准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3.按照XXXXXXXX《关于做好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的通知》,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文件执行。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的:
1.        事业单位职工
(1)        随上级单位相关规定晋升档案工资。
(2)        按照本公司规定上调岗位工资。
(3)        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具有晋升职务职称的资格。
(4)        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享受单位的各项奖励。
2.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员工
(1)        随社会工资水平和公司相关规定,提高工资待遇。
(2)        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资格。
(3)        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享受单位的各项奖励。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等次的:
1.        事业单位职工
(1)        计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        影响下年度按考核结果晋升档案工资。
(3)        本公司当年上调岗位工资时,因上年度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予上调。
(4)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5)        不具有享受单位各项奖励的资格。
(6)        扣减该考核年度10%的效益工资,以发过的,分公司负责扣回。
(7)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50%计发,直至考核为“合格”的,下一年度方可恢复正常水平。
(8)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试用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见习期员工不予转正,解除劳动合同。
2.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员工
(1)        属于固定期限合同员工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        本公司当年给合同员工普调工资时,因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予上调。
(3)        不具有享受单位各项奖励资格。
(4)        扣减该考核年度10%的效益工资,以发过的,分公司负责扣回。
(5)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6)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员工,任务结束不再续签。
(7)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50%计发,直至考核为“合格”的,下一年度方可恢复正常水平。
(8)        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试用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见习期员工不予转正,解除劳动合同。
《三》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
1.        事业单位职工
(1)        计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        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除名。
(3)        影响下年度按考核结果晋升档案工资。
(4)        本公司当年上调岗位工资时,因上年度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上调。
(5)        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6)        不具有享受单位各项奖励资格。
(7)        扣减该考核年度30%的效益工资,以发过的,分公司负责扣回。
3.        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员工
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予以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参加年度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
1.        不具有享受单位各项奖励资格。
2.        影响下年度按考核结果晋升档案工资。
3.        本公司当年上调岗位工资时 未参与考核确定等次的,不予上调。
以上考核结果按年度向XX备案。



本暂行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



                                 XXXXXX总公司
作者: 正国    时间: 2010-3-27 16:07

想要进行调整,让分配不公的快车刹车就是一个很难的事情
作者: bj88488848    时间: 2010-3-27 16:48

我要是油水多的部门,我也不想重新分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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