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基地全體成員有罪,主,請寬恕我們...... [打印本页]
作者: 心碎不后悔 时间: 2010-3-22 19:23 标题: 基地全體成員有罪,主,請寬恕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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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四川南溪县男子在家中下载观看淫秽物品被处罚3000元。根据1997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只是查阅也犯法。

该男子下载了7G淫秽视频;公安局网监负责人称: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属违法行为
新华网3月22日报道 青年男子杨化军(化名)平时喜欢上网,一次偶然机会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在群上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出于好奇,杨化军经常浏览这些黄色淫秽物品,久而久之,他开始自己疯狂地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随时“欣赏”。直到他被当地警方抓获,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了。
昨日,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负责人透露:该大队刚侦破了一起由公安部交办的涉嫌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的案件,嫌疑人杨化军被警方抓获。
意外:在家看黄图自娱被抓
2月26日上午10时许,家住宜宾南溪县城区的杨化军刚关掉电脑,正准备从家中外出时,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他以为是亲戚来家做客,急忙去开门。打开门一看,门外全是一张张陌生的面孔。这几位陌生人正是宜宾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联合侦办组的案侦民警。
民警依法对杨化军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式电脑硬盘进行了检查,查出大量从网络下载复制的涉嫌淫秽色情物品,包括视频文件39个(约7G),淫秽黄色图片526张(约80M)。落网后,杨化军向警方交代,自己一直喜欢上网,大约半年前自己偶然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面的几十个成员不时在群上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包括网上热炒的一些娱乐名人的情色视频和照片,如“艳照门”中一些女星的情色照片。
“我当时觉得很好奇,就经常到群里面去浏览。”杨说,后来习惯成自然,为了观看方便,他就直接将QQ群里面的部分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下载到自己家的电脑上面,并专门建了一个文件夹,以便自己随时观看。
侦查:半个月锁定“色情”QQ
今年春节前,警方开始撒开了一张缉拿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复制淫秽物品嫌疑人的大网。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得到宜宾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指令,要求查证公安部交办的一起涉嫌利用互联网络传播、复制淫秽物品的重大案件。接到指令后,南溪县领导、县公安局局长彭云立即要求县公安局网监部门务必在最短时间查证核实案件情况,力争以强有力的事实证据锁定作案嫌疑人。
宜宾市及南溪县两级网监部门的案侦民警由两人组成一组,对多达近30余条的线索进行逐一摸排、查证。经过近半个月的调查,一个熟悉的QQ号多次跳入警方的视线,经过查证,该QQ号经常从网上下载含有淫秽色情的视频和图片,它的“主人”杨化军(南溪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迅速被警方锁定。
提醒:下载淫秽物品也违法
据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表示,在抓获嫌疑人杨化军时,他不知自己下载黄色淫秽物品触犯了相关法律,还以为自己在家看点带“色”的没有招惹谁。他提醒市民,要重视当前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连通,网上与网下相互联动,人们在虚拟世界里若行为“不端”同样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刘应南指出,鉴于嫌疑人杨化军在家观看淫秽物品,并未向外传播,且没有以此作为谋利的工具。根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监部门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罗暄 田富友)
作者: wusb168 时间: 2010-3-22 19:26
在此回帖自首
作者: simonliu751 时间: 2010-3-22 19:26
汗一个先,好piapia
作者: 山姆大叔的叔叔 时间: 2010-3-22 19:28
这个案例说明 要想搞high 远离QQ... 腾讯是条狗 地球人都知道...
作者: leapriri 时间: 2010-3-22 19:3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mule 时间: 2010-3-22 19:3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10-3-22 19:42
自己找死玩球球,远离QQ... 腾讯是条狗 地球人都知道.
作者: funfool 时间: 2010-3-22 20:43
珍惜生命,远离疼讯
作者: typee 时间: 2010-3-22 21:24
为什么基地全體成員有罪?
作者: weipan 时间: 2010-3-22 21:40 标题: 操他妈个逼
操他妈个逼,这也犯法?
作者: zhuangzi615 时间: 2010-3-22 21:42
为什么所有文字都居中了
作者: nathen9911 时间: 2010-3-22 22:32
糟糕,我的罪很深啊
作者: a981234 时间: 2010-3-22 23:13
无耻又无聊的匪警。
作者: luckchen 时间: 2010-3-23 09:33
我是来自首的!
作者: alqaeda 时间: 2010-3-23 09:39
有种的去大街上抓罪犯切,要不是抓小姐,要不是抓黄片,不能干点正经的事?一群吃货
作者: 氧化钙 时间: 2010-3-23 10:08
不知道那些个官员包养情妇公款嫖妓是不是该切小鸡鸡,枪毙啥的。
夫妻同房,未婚同居,意淫了?
作者: saltfish 时间: 2010-3-23 12:44
测试文字问题完毕。
只要在输完文字之后,点击“居左”即可。但是这是在回复状态下可以的。
[ 本帖最后由 saltfish 于 2010-3-23 12:46 编辑 ]
作者: canxin01 时间: 2010-3-23 14:09
俺自首,俺坦白,俺交代!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
作者: alenlay 时间: 2010-3-23 16:20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 时间:1997-12-30 字体:大 中 小
公安部令第33号
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发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
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
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levie 时间: 2010-3-23 22:01
看了19楼,我自知罪孽深重啊
作者: red_brean 时间: 2010-3-23 22:35
QQ的真面目很多人是不知道滴
作者: ken999liumhnet 时间: 2010-3-23 22:52
天啊,我用BT,电驴下载了不下70G,我该判个什么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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