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体制改革路径探讨
作者:木然 2010-02-23 20:12:18 发表于:博客中国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措施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是隔靴搔痒。回避政治体制改革的鸵鸟心态只会使中国社会的矛盾不断积累,最后有如火山爆发。直面中国政治问题,从根子上解决政治体制问题才是治本之道。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应该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宪法为底线。政治体制改革的底线在哪里,官方说在意识形态,可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权力者和意识形态分子。民间说民主,民间分为左派、右派、民族主义派和自由主义派,这些派别都认可民主,在民主方面官方和民间可取得共识。细究起来并非如此,官方与民间在民主的基本含义、基本特征方面有一个巨大的断裂带。在民主名词上的共识不是共识,况且民主在官方那里仍然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罗尔斯的理论能给人们一些启示。罗尔斯的问题是:“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版,第5页。)罗尔斯对此的回答是认肯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和重叠共识。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离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宪政不能形成共识,宪法能形成共识。宪法层面的共识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是能够被所有层面接受的。尽管宪法本身还有这样或那样的缺欠和不足,但宪法对权力的限定和对权利的保护的一些基本内容包含了向宪政发展的基本要素。宪法共识是底线,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守宪法而不能破坏宪法,宪法存在的缺欠和不足也应当通过民主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被代表的方式去解决。以宪法为底线才能逐渐实现民主宪政的目标。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应以民主为原则。意识形态以设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群众自治制度为四项主要内容。对政治体制改革设定的原则是:党的领导原则;政治稳定原则;从国情出发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这四项制度内容和四个原则都是软道理,只有把这四个原则并入民主的原则和轨道,软道理才能变为硬道理。四项制度纳入民主原则才具有生机和活力,人大代表必须是竞选的,政党制度必须是竞争的,政治协商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前提上,协商本身自古就有,本身并不是民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协商才有现代意义。群众自治必须以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罢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党的领导得通过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互动才能完成,否则就会演变成党内特权。民主才能带来真正的稳定,没有民主的稳定只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只有通过民主的方式才能真正认识到中国的国情,否则中国的国情就会成为既得利益集团拒绝民主的借口。民主从来都是渐进的而非飞跃的,专制才爱飞跃,才爱折腾。对此,科恩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民主与专制的区别,可比为木筏与帆缆具全的帆船之间的差异,前者航行安全,便很缓慢,在浪中起伏,有时后退,风暴冲击时,乘客的脚常常被弄湿。后者则航行迅速状观,舒服而有把握,有时却撞在木筏可安然渡过的礁石上,造成灾祸。” (科恩:《论民主》,聂崇信 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专制的飞跃是以高昂的代价获得的,民主的渐进是各方压力基础上妥协的结果,虽然慢,但成本低,代价低。
民主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并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任何社会,富人都是少数,穷人都是多数。通过民主的方式,使富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使穷人的意志得到体现,由于宪法的保护,多数人的意志难以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具体到中国,强势既得利益集团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不合法的权利被剥夺,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权利再也不能受到侵犯。
民主的原则成为少数与多数的不断的博弈过程,多数与少数总能找到二者可以接受的平衡点,是一个正和的双羸的博弈。民主是和平的,民主以数人头代替砍人头。
民主以妥协为灵魂,这是因为:“任何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要用大家都完全满意的办法来解决,那是很少有此可能的。”(科恩:《论民主》,聂崇信 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3页。)如果不采取专制而采取民主,妥协也就成了民主程序的核心。
民主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以人的价值和尊严为本,它包括多数加少数的所有公民都能参与的,参与与否都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民主是理性的,一个有理性的人,应该具体四种能力:设想一种计划或掌握判断或行动规则的能力;在具体情况下运用这一规则,或按照行动计划办事的能力;清楚表达思想,与人讲理的能力。(科恩:《论民主》,第59页。)主张相互性,“以使每一个人都能与别人一道得利。”(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52页。)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应以维权为重点。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政治上最突出的一个成就就是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觉醒,有人称之为权利的时代。权利只能是个人化的而不能是集体化的。个人权利的不可替代、不可取代、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已经成为一些人的政治思维方式和政治行为习惯,加上实际利益的润滑,个人权利不再是意识形态的魔咒,而是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并已经逐渐构成了防止权力越界的堤坝,如果权力越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然会引起公民与政府的矛盾和冲突。在政治体制内部缺少动力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维权事件)就成了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外在压力和动力。下面是几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维权案例。
(1)孙志刚: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 。标志性意义:孙志刚用生命的代价,让“收容”变为“救助”。七年过去,孙志刚已成为一个象征公民权利的符号,他的死是公民权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墓志铭上的话发人深省:逝者已逝,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生之重,法治之重。
(2)黄静:裸死女教师引发的中国网络第一大案。标志性意义:又是一个命案换一个立法。黄静案中司法体系出现的问题,是制度框架下法律规则不完备、法律具体细则与法治精神不符的问题。比如,各级司法鉴定结果的优先级别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再比如,公安机关认定不予立案,但自身又兼有出具司法鉴定的功能,有违“法官不得为自身利益相关案件之审判”的法治原则。近年来司法鉴定改革加速,黄静案影响至深。
(3)史上最牛钉子户:官民博弈的范本 。标志性意义:重庆的那栋小楼和他主人在楼顶插的五星红旗,成了《物权法》出台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事件不仅成为全国人大刚通过的物权法的试金石,也考验领导层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对于媒体和网络来说,这是一场成功的实战演习,从这里开始学会聚集网络民意,推进公众事件。
(4)厦门PX项目: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标志性意义:这是一场典型的“民意的胜利”,成为中国环保史上政府和民众互动的经典范例。厦门人的理性行动,厦门政府体现出的民本导向,一句“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也许会帮助中国敲开现代公民社会的大门。
(5)正龙拍虎:民意戳破的纸老虎。标志性意义:“华南虎照”事件的推动者以网民为主,这幕大戏与此前非互联网时代最大的不同是信息的快速传播及海量交叉。网友的自由言论在网上自然汇集,传统媒体跟随网络舆论在现实空间中进一步逼问突破,这些信息再重新在网络上获得最强劲的民意反馈——以此循环,逐渐逼近事件真相。由此还诞生了一句流行语:“谁说网民是业余的?”
(6)西丰拘传记者:舆论监督与权力滥用的较量。 标志性意义:舆论监督在艰难险阻中奋然前行。公权力的滥用让人心惊。在强权意识支配下,执法机构沦为了为强权服务的工具。从制度层面保卫舆论监督,必要而且迫切。
(7)瓮安的危机公关:信息公开成化解危机关键。 标志性意义:面对一起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政府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执政风格。瓮安事件再次证明了一个道理:如果真相不公开,民众在心理上将向流言靠拢。及时准确地公布真相,是政府成功处置“6·28”事件的原因。一系列应急反应中,放开媒体报道以及组织专人网上辟谣,被认为是化解此次危机的关键。
(8)周久耕:网络反腐让“贴案”成“铁案” 。 标志性意义:周久耕事件中,网民、媒体、政府部门之间积极互动,共同绘制了一张网络反腐“路线图”:网民发贴-人肉搜索-媒体追踪-事件放大- 司法介入-揪出贪官。作为互联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得到执政者认可的重要标志,中央党校新近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这一词条。
(9)邓玉娇:舆论风暴扭转乾坤。 标志性意义:“网络民意”的力量在此案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集中体现。网络不仅仅监督了事件过程,也起到了直接推动甚至改变方向的作用。邓玉娇只是一个服务员,属于典型的地位弱势,但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最终却成为“舆论”的强者。
(10)上海钓鱼案:民意洗冤 。标志性意义:上海“倒钩执法”并非孤例,其所以在近几年愈演愈烈,与立司、行政、司法三个层面皆有密切关联——地方立法被异化曲解,政府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而作为最后防线的法院又为执法机关保驾护航。上海某媒体记者称,近三年来,他们接到不下一百个投诉“倒钩”的热线电话,但在孙中界前,均因不够典型而放弃报道。没有民意的支持,或许下一条被冤的鱼就是自己。 (本文链接共识网:2000-2010:民意成长十年史 文章来源:《廉政瞭望》)
第四,政治体制改革以构建公民社会为基础。先有社会后有国家,先有公民社会后有民主国家,公民社会是民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有三种形态:强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专制是强国家弱社会,民主是强社会强国家,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西方,公民社会可以看成是 “社会的眼睛”,对国家发挥了有效的监督作用。公民社会的一般特点是: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自愿性。参与成员没有压力和强迫感。俞可平先生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与西方公民社会不同,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它对政府的依赖程度高于西方,而自主性则低于西方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还处于形成和变化发展过程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组织之间在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较大;极不规范。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发育不良限制了对国家进行监督的力度、范围。
第五,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官员财产申报为重要内容。官员财产申报可以一箭双雕,既可以反腐败,又可以限制官员的权力,在这个方面,国外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其中最高领导人财产申报会起到最佳效果。
以下仅举例说明。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始于1978年颁布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根据这项法律,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法国法律规定,总统离任时必须提交家庭财产报告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以方便民众在政府公报官方网站上直接查阅。2007年5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结束了 12年的任期。临别之时,法国政府没有忘记一件事——公布希拉克向宪法委员会提交的家庭财产状况报告。而之后上台的萨科齐也享受了同等“待遇”,因为法律还明确规定,所有正式的总统候选人必须向宪法委员会申报家庭财产,一旦当选其财产状况也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早在1993年,日本国会议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已开始。根据1992年通过的《为了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简称《资产公开法》)规定,新当选议员有义务公布所持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建筑、土地、高尔夫俱乐部会员权、定期存款、车、证券等。此后每年4月,议员们还要向国会提交上一年的收入。申报内容包括工资、稿费、演讲报酬、存款利息、房地产所得等。最后,这些信息再由国会统一向国民公开。目前资产申报对象主要有内阁官僚、国会议员和地方议员等。
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执政后,在整治该国严重的腐败问题上迈出了坚定一步——自觉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情况。他希望借此带动更多官员“亮出家底”,以便接受公众监督。中国财产申报之所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最高领导人的财产没有身体力行地主动申报财产。
ps:以目前的宪法而言,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党领导一切就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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