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指禅认为,法治国家无“打黑”,“打黑”难称法治国。注意,这里所说的“打黑”,特指的是中国式“打黑”。中国式“打黑”,不仅与刑法惩处相关,更与法律之外的党政形象、民心工程和社会管理有关。这样的“打黑”,虽说动机似对、效果也有,但难找到法的依据。
一指禅认为,所谓“法治国家”,至少在处置一切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总是且必须以“法”之本身作为行事的依据,决不可外添其他的指向、含义与功能。法治国家处置法律问题时,至少应有如下三种依据之一,即:“法理”、“法律”和“法规”。没有以上三种依据之一,无论其动机如何、声势如何或一时的成绩如何,都容易悖离“法治”精神,并引发新的甚至是更大的国家与社会问题。
1.“打黑”之说,凭何说?
谁都知道“打黑”触及的是刑律问题。而中国刑律罪名多多,为何只有“黑”需要 “打”?此打与《刑法》中的其他罪正常起诉与审判,有何区别?为何区别?
2.“打黑”之“打”,是何“打”?
作为一种特定的刑律处置行为,“打黑”之“打”,是捉拿为“打”,还是判刑为“打”?是声势为 “打”,还是舆论为“打”?是惩戒为“打”,还是动刑为打?另,为何一定要别有意味地强调一个“打”?
3.“打黑”之黑,是何“黑”?
按照中国刑律罪名,语涉“黑”名,似只有“黑社会组织”。而多年打黑中,我们不断见识到的打黑对象还有——黑道、黑帮、黑社会、黑势力、黑色江湖、黑色团伙、黑恶势力、黑社会渠道等。如此之“黑”,与刑律之“黑”,异在哪里?同在何处?依照《刑法》,如何确认?
4.“打黑”之役,是何役?
回顾多年打黑战役,多是 “人未动手,声势已起;目标锁定,每打必成;捷报频传,未审既罪”。这种无往而不胜的“打黑”,在佐证公安威风的同时,分明降低了法院地位,并颠倒了法治国家不审不罪的基本准则。其原因无外乎在一,舆论引导、步步推动,直让被“打”对象,很难从容辩护,只有“识时务者为俊杰”!
5.“打黑”之名,何以杂?
法理上说,中国刑律上的“黑”,似只有“黑社会组织”,而中国式“打黑”,一声开“打”,越打越杂,一些类似黑势力、黑社会、黑恶势力、黑色江湖、黑色团伙等似是而非的名目统统纳入,统统视“黑”。而公权力在检举“黑人”时,更是除了刑法确认的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可以另外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抢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等纳入进来。此种“黑”法所产生的误区,直让国家公检法司前不久联合下文,专为具体而统一地规定了中国 “黑社会”的“四个特征”。虽如此,但对于刑法之外无有,打黑之中常见的其他“黑”,仍无明确禁止或明确定义。如此“打黑”,如何有效避免运动化、扩大化?
6.“打黑”源头,何处考?
考察“打黑”之说,似只有从建国以来“以‘打’治国”的人治模式找源头。50岁以上的中国人都知道,30年前,中国社会不断出现过的以“打”为治的种种刑律惩处活动——“打老虎”、“打右派”、“打击现行反革命”、“打击投机倒把”等,没有什么人间奇迹不能创造,没有什么巨大战果不能获得,没有什么民心不能赢得,没有什么目标不能实现,但同时离法治国家也是越远!因为:法治国家处置任何法律问题,向来不靠“突击式”、“运动式”、“旋风式”和“狂飙式”,而只有从容式、常态式、“无罪推定”式,“有罪审罪,无罪释放”式,保证法律程序公正式,维护公民权利式,避免冤假错案式。法治国家也正是借此,竭力从根本上防止了国家公权因一人一时一事一地的滥用,不知不觉滑向正义的反面,引发比黑更黑的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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