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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把人民请下神坛,才能真正保护人民 [打印本页]

作者: 66989    时间: 2010-1-14 16:04     标题: ZT..把人民请下神坛,才能真正保护人民

                                                     [原创]把人民请下神坛,才能真正保护人民


 



文章提交者:斯图 加帖


 


 


   因为追求票房效果而翻译成《性书大亨》的美国电影《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其实是一部有着严肃意义的关于美国宪法的电影。有一位国内的教育界人士看过后颇有感慨,很有点“历史深处的忧虑”,不过他有一点不解,《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直译成汉语就是《人民迎战拉里?弗特林》或是《人民对抗拉里?弗特林》,为什么美国的司法中要这样叫呢,既然是人民和弗特林的较量,而联邦最高法院又判了弗特林赢官司,这岂不是美联邦最高法院明摆着要与人民做对吗?对他的这一问题,还真不是一下子就能回答清楚的。首先,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这个The People经常可以在诉讼案件中作为案件的一造而见到,当The People是原告时,是指联邦或地方检察官作为公诉方在起诉个人或企业,比如众所周知的辛普森案,法律上作为案例就叫做The People Vs. O.J. Simpson ,翻译成汉语就是人民对抗辛普森,当然最严格的法律使用中,这个The People还要进一步具体化,比如The People Vs. O.J. Simpson 就是The people of California v. O. J. Simpson,即加利福尼亚人民对抗辛普森。



     《人民对抗拉里?弗特林》这部电影是根据美国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的真实司法案例“Hustler Magazine and Larry C. Flynt vs. Jerry Falwell”而改编的,在真实的案件中,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两造,被告一方是拉里?弗特林和他的Hustler杂志,另一方是原告牧师Jerry Falwell,没有公诉人在里面,而影片所用的题目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其实是弗特林的另一个案件,是地方检察官对他的起诉。不过检察官的立场无疑和Jerry Falwell是靠近的,Jerry Falwell的败诉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检查官的败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影片的英文原名也许更恰到好处。但是也正是这一点引来了那位教育界朋友的疑问,不错,不但弗特林赢了官司,辛普森也赢了刑事官司,不管是电影里的人民对弗特林还是现实中的人民对辛普森,人民都是法律官司中的输家,这怎么解释呢?是不是The People不应该作人民讲呢?



  我们知道,美国各州的检察官基本都是由老百姓选举差生的,某种程度上来讲检察官确实代表了老百姓,或者说代表了人民,以辛普森案件为例,当时大多数美国人的确是认为辛普森有罪的,检方的起诉和人民的意愿基本是一致的,所以检方输了,的确也可以说是人民输了。那么问题就来了,人民可以输给个人吗?东西方文化的重大区别也因此出现。在我们所受的教育中往往是告诉我们“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创造历史”,人民几乎就是上帝,是完美的,不容置疑的,只要是以人民的名义,我们可以做任何事情而不受指责。但是以基督教为底蕴的英美文化中,人民固然也是伟大的,但是这个词并没有到达不能受到质疑的神圣高度,因为很显然人民是属于人世的范畴,不具有神性,人民终究不是上帝,人民也可能犯错误,也可能意见和利益无法统一,也可能有私心,也可能被煽动家所迷惑,也可能会充当牺牲品,林肯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但也同时加了一个限定词Under God(在上帝之下),这个上帝是干什么用的?很多东方人不理解,其实这正是西方文化的核心秘密,这个上帝就是制约人民的。上帝给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谓之天赋人权,弗特林也好,辛普森也好,都有这个上帝给予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自然法而成为美国宪法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所以,不管人民如何讨厌弗特林或辛普森或任何一个个人,人民都永远无权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因为这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如果特林或辛普森等因为这种权利而战胜了人民,人民也必须接受,因为人民不能不服从上帝。正是这种把人民放置于神之下的英美文化才保护了每一个个人,而每一个个人加起来,不就是人民吗?这就是西方的智慧。


作者: toriandquinn    时间: 2010-1-15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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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10-1-15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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