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咬文嚼字——有关宪法
文/一屁千里
高中时,记得有个杂志叫《咬文嚼字》,主旨是选出一些字仔细地咂摸,有时会发掘出一些不曾觉出的趣味来。那时选了几期去读,也格外有趣味。不仅如此,有时从这种锱铢必较的咂摸中,还真能发现出一些深刻的道理,因此我有个歪理,那就是,一个字里有文章,如果你细品,也能发觉新大陆来,从而订立你得新的一套理论来。不信?试试。
我一直喜欢拿一些比较公众性的,但又为大家所不愿去读的文字去解剖,今天不妨说说宪法的第二条。我国宪法第二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句话就颇有味道。说实话,这句话一开始并没有引起我的注意,我也充分相信,如果把这条拿出来,大家也会很费解,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有什么不对,你的头是不是叫门夹了?我说,对,也许就是叫门夹了,我才从此中琢磨出不寻常的味道来。
请注意,这一条说,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有些意思了。你说,为什么是“人民”,而不是“人”呢?写成“人”,不是更简洁么?写宪法的人,都是法律专业的大腕,而法律是最讲究咬文嚼字的,那么,不写成“人”而写成“人民”,一定是有其道理的。细较之,“人民”与“人”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人民”强调的是“民”,“人”只是修饰,换句话说,“民”是最基础的,“人”这个修饰反而有些次要了。而单独一个“人”可不一样,因为“人”不一定是“民”,相反也可能是别的什么,比如说“人民公敌”。
这么一琢磨,真相也就呼之欲出了。原来,宪法所保障的是“人民”的权力,而不是“人”的权力,你必须首先是个“民”,那么宪法才能捎带保护你作为一个“人”的权利。但是,但是,谁也会反过来想,如果有必须是个“民”这个前提,那么也就是说,不是“民”,你作为一个“人”的权力,也就会相应的沦丧。因为你是人民公敌。那么我们就不禁要问了,你是不是一个“民”,由谁说了算?由你还是由别人?由自己就不说了,如果是由别人,那么,有没有这么一种可能,那个人可以随便判别你是不是一个“民”。你是“民”了,当然很好,万一判定你不是呢,“民”之不存,“人”将焉附,你会不会受到一系列不公平的对待?翻开我国的历史,三十年前,有没有人因此被判定为不是“民”?三十年期,是文革时期,这种可能是有的,那么,现在有没有可能?
不一定没有,因为这个“民”字还写在宪法之上。而谁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国人的生杀予夺大权可都在这么一份儿纸上。这么大的权利,那么起草宪法的人,一字可以护人,一字也可以杀人,怎能如此不去斟酌?因此我觉得,我国的宪法,有把人再次引入一场残酷的灾难的危险。这还只是在宪法上琢磨了一个词儿,如果再琢磨下去,会不会发现更多的问题,我无法想象,但是应该说,这么一部第二条就开始有问题的宪法,是不是值得我们聪明的法学家们再去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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