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日期 04/01/2010 更新日期 04/01/2010 16:13 TU
今天(1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法院开庭一审判决山东女访民潘月美“敲诈勒索”腾州市法院一案。本台驻上海特约记者曹国星报道说:该判决认定,潘月美要求腾州市法院赔偿五十万元,构成敲诈勒索未遂犯罪,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潘月美家属已经当庭提出上诉。
据法院的判决书(2009台刑初第162号)称,台儿庄区检察院认为,潘月美一家,因对滕州市法院、枣庄市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不满,多次到山东省高院,最高法院上访,“缠访”。
判决书还说,期间,滕州市委等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2008年9月,被告人“要挟”滕州市法院,所要人民币50万元,“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遂认为被告人潘月美构成敲诈勒索罪。
台儿庄法院合议庭认定,“潘月美向滕州法院提出赔偿50万元的要求,并提出赔偿50万元就不上访,否则将进京上访。”
法院认为,被告人此举已经“悖离”了申述目的,而向追求“个人非法的经济利益”转变,为达到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在法院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采取了上访施压的“要挟手段”,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的经济要求,“勒索”数额巨大的钱财,严重影响了“被害单位”的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又以潘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对此判决,北京律师刘晓原认为,“公民通过上访申诉反映问题,是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如果潘月美不正当行使了权利的话,可以依《信访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如果)司法机关的判决没有问题,还会怕公民上访申诉,确实是令人无法理解。”
去年9月份,本台曾以“山东法庭将开庭审理潘月美的“敲诈勒索”案 ”为标题,报道了此事。当时,滕州市法院准备自行开庭,审判自己作为“被害者”的这一奇案。
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滕州法院应当回避,此后,枣庄市中院指定由台儿庄法院管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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