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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晓波判决书全文 [打印本页]

作者: 5MAO    时间: 2009-12-28 03:30     标题: 刘晓波判决书全文

刘晓波判决书全文


【明报专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12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青春街52-1-2号,暂住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19911月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9月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8128日被拘传,129日被监视居住,20096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宝军,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9247号诉起书指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912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代理检察员潘雪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波及其辩护人丁锡奎、尚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自2005年以来,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观察」、「BBC中文网」等境外网站上发表《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等煽动性文章。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晓波还伙同他人起草、炮制了《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主张,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刘晓波在征集300余人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晓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重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答辩


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被告人刘晓波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波撰写的6篇文章及《零八宪章》没有造谣、诽谤、诬蔑的内容。刘晓波所发表的文章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范畴,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波出于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满,于200510月至20078月间,在其暂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以撰写并在互联网「观察」、「BBC中文网」等网站发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刘晓波在发表的《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文章中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并煽动﹕「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自由中国的出现,与其寄希望于统治者的『新政』,远不如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


20089月至12月间,刘晓波又伙同他人撰写了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刘晓波伙同他人在征集了300余人对文章的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及签名用电子邮件发给境外网站,在「民主中国」、「独立中文笔会」等境外网站上发布。刘晓波在互联网站发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网站链接、转载并被多人浏灠。




被告人刘晓波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证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霞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晓波的妻子,与刘晓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家中一共有三台计算机,其中一个台式机,两个笔记本计算机。因为她根本不懂计算机,所以她从来不用家中的计算机,平日都是刘晓波在使用计算机。刘晓波使用计算机主要是写文章和上网,家里只有她和刘晓波两个人单独住,没有其它人,平时家里也不怎么来客人,刘晓波有聚会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家里的计算机以什么形式上网她不清楚,是2001年底刘晓波联系安装的。她和刘晓波平日的生活来源就是刘晓波写东西的稿费,刘晓波在银行以她的名字开户,稿费不定期的汇到账户里,她每月不定期的去银行取钱。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和《银行汇款单据》证明﹕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协助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查的覆函》证明﹕刘晓波使用的ADSL账号,有上网纪录。


4、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


5、证人何永勤的证言证明﹕200812月初,他到刘晓波发的《零八宪章》的电子邮件,刘晓波让他看后签名,他看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刘晓波,表示同意签名。


6、证人赵世英的证言证明﹕200810月份,刘晓波通过网络向他传送了宪章,并征求他的修改意见,让他寻找别人签名,他在一次聚会上拿出宪章给聚会的十多人传看,有4人表示愿签名。刘晓波还通过网络让他到广州征集签名,他到广州征集了5人签名。


7、证人姚博的证言证明﹕200810月份,刘晓波在一次他见面时,跟他说了宪章的事,他同意在宪章后签名。


8、证人周舵的证言证明﹕200811月份的一天,刘晓波到他家给他看了《零八宪章》的文稿,让他帮助修改。刘晓波走后他看了文稿内容,但没修改。当时没谈签名的事,可后来在网上看到宪章时有他的签名。


9、证人范春三的证言证明﹕200811月底,他和刘晓波等人一起吃饭时,刘晓波拿出《零八宪章》给他看了,刘晓波问他是否签名,他同意签名。他知道刘晓波在境外的「博讯」、「独立中文笔会」等网站上发表文章,也在网上看到过,刘晓波的文章内容都是时政评论类的。


10、证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证言证明﹕200811月至12月间,他们的电子邮箱先后接收到电子邮件《零八宪章》,不知是谁发给他们的,他们分别签名后将《零八宪章》发回了原邮箱。


11、证人王仲夏的证言证明﹕200812月份,他在网上看到《零八宪章》,他认同文章内容签了名。后他印制了一些《零八宪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给别人穿,宣传《零八宪章》。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及特证照片证明﹕2008128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刘晓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单元502号进行了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刘晓波撰写并发送文章到互联网的工具二台笔记本计算机、一台台式计算机和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081213日对搜查起获的刘晓波的三台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进行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鉴定中发现、提取到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和《零八宪章》。


在计算机中的SKYPE聊天软件纪录信息中,发现、提取该软件自200811月至128日间,多次发送《零八宪章》及其「征求意见文本」的纪录。


14、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工作说明证明﹕


120081219日至200812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5104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


220081219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15日和200616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共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贡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402次。


320081220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epochtimes.com(大纪元)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226日和200622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5个,总点击率748次。


420081220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observechina.net(观察)的网站,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313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6个,总点击率512次。


5200812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secretchina.com(看中国)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657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7个,总点击率57次。


620081220日至20098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了署名「刘晓波」的文章《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该文章存在于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和域名为http://www.renyurenquan.org(人与人权)的网站,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781日。该文章截止至20081223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8个,总点击率488次。


7200812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大队,在互联网上发现并下载标题为《零八宪章》的文章。该文章在于域名为http://www.chinesepen.org(独立中文笔会)的网站,该网站服务器位于境外,显示网络发布时间为2008129日。作者署名为公民群体。同日在域名为http://www.boxun.com(博讯)和域名为http://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国)的网站,发现并下载了标题为《中国各界人士联合发布〈零八宪章〉》的文章,网站服务器均位于境外,文章显示发布时间为2008128日和2008129日。上述文章截止至20081212日,在互联网上存在登载或转载该文章的网页链接共计33个,其中境外网站19篇,总点击率5154次,回复158篇。2009129日,在域名为http://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宪章)的互联网站发现,该网站首页显示截至2009129日,《零八宪章》签名共计10390人。


820098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对刘晓波使用的电子邮箱进行了核查,经查,刘晓波使用的邮箱属境外,通过密码登陆邮箱中核实,邮箱发件箱中最早发件时间为20081125日,发送的邮件中有30封涉及发送《零八宪章》。


15、刘晓波签字确认的文章证明:刘晓波对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下载、保存的文章《刘晓波: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刘晓波: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刘晓波: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刘晓波:多面的中共独裁》、《刘晓波: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的负面效应》、《刘晓波: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零八宪章》及从其计算机中提取的电子文本《中共的独裁爱国主义》、《难道中国人只配接受「党主民主」》、《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多面的中共独裁》、《独裁崛起对世界民主化的负面效应》、《对黑窑童奴案的继续追问》进行了辨认,刘晓波确认辨认的文章是其撰写并发布到互联网上的文章。刘晓波辨认并签字确认的文章,有上述事实认定的煽动性言论。


16、被告人刘晓波的供述证明:刘晓波供认其使用计算机撰写上述文章并发布在互联网站上,刘晓波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128日晚,在刘晓波的住处北京市海淀区七贤村中国银行宿舍10号楼1502号将刘晓波抓获。


18、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96)京劳审字第340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刘晓波于1991126日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免予刑事处分;1996926日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处劳动教养三年。


19、公安机关出具的身分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晓波的姓名、住址等身分情。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623日起至20206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刘晓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张祖桦关于刘晓波先生被重判的公开声明

http://www.2008xianzhang.info/xiaobo/20091227%20zhang-zuhua.html


 


一、2009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处刘晓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于这一判决,我感到无比愤慨!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对刘晓波先生的重判是“在这个精心选择的日子,中国执政当局作出了一个最无耻,最野蛮,最不得人心的判决!”我对这一判决给予严正谴责和强烈抗议!


二、世人皆知,刘晓波是因《零八宪章》而获重刑。我作为《零八宪章》的主要起草人和首批签署人之一愿意承担我应负的所有责任。这一点我从2008年12月8日被警方传唤到之后的历次联署签名中已多次明确表达。2009年12月1日,国保警员就《零八宪章》公布临近一周年找我谈话时,我再次申明:我早就做好为《零八宪章》坐牢的准备,我愿意陪我的好友刘晓波一起坐牢;同时,我再次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刘晓波。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晓波的《刑事判决书》中:本人十分惊诧地看到这段文字:“证人张祖桦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晓波于2008年年底共同制作完成了《零八宪章》,他也征集了签名,后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这根本不是事实。2008年12月8日我被警方传唤时,当主审警员问到其他人包括刘晓波是否参与起草《零八宪章》时,我的回答是:“不知道。你们跟我打了这么年的交道应该清楚我的原则:我只回答我个人做过的事和相关问题,其他人的事不要问我,我也不会回答。”(参见附:张祖桦“传唤、抄家亲历记”,载开放出版社《零八宪章》[珍藏本] )而且12月8日警方同时抓捕我和晓波时,《零八宪章》尚未公布,我怎么可能指认“刘晓波将《零八宪章》发表在境外网站”?显然,这个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注:此声明提交给刘晓波的代理律师作为本人的证言。


张祖桦
2009年12月26日


附:
张祖桦:“传唤、抄家亲历记”


 


张祖桦:“传唤、抄家亲历记”

 


2008年12月8日(星期一)晚上23点,我刚从楼下散步回到家中(注1:我12月7日下午刚从德国访问归来)。突然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我妻子隔着房门问“哪位?”回答是“派出所的”。我和妻子对着家门的猫眼往外看,只见室外走道里站满了身着警服的人员。我上前将门锁打开,至少有10几名警员蜂拥而入,其中有两人手持摄像机不断拍摄。我对他(她)们说:请出示你们的证件!为首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警官拿出了自己的工作证,上面工作单位一栏写着“北京市公安局”,姓名为“姜庆杰”,上面没有标明职务。随行的两名警察分别向我出示了“传唤通知书”和“搜查证”,并要我在上面签字。“传唤通知书”上的罪名栏上写着“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镇定地在上面签了我的名字。然后要求他们将这两份文件的副本交给我或我的妻子,遭到对方的拒绝,他们说按照规定要存档,所以不能给我。


随后,警察催促我马上和他们一起走。我穿上外套,被告之带上身份证和手机。临出门时我跟妻子说了声“放心!没事的。”就随多位警员踏出家门。下楼后,看到楼门口停了一排车辆,看样子来了许多警察。我被请进其中的一辆轿车,前后共有四名警员将我包夹在中间。车开动后,不一会儿到达我家附近的万寿路派出所。下车后,我被带到一幢小楼的楼上会议室中。我一看会议室的对面就是2004年12月 13日我因参与撰写《中国人权报告》被第一次正式传唤的房间,四年后我又“二进宫”了。


会议室的当中有一张很大的椭圆形会议桌,我被安排在会议桌内侧面对大门的一把椅子上坐下,对面的两排椅子上坐着六名警察,其中那位为首的姜警官宣布询问开始,让一位年轻的警察记录。首先按照审讯的惯例将我的个人履历和家庭基本情况说了一遍。随后问我“知道为什么传唤你吗”?我说:“是你们传唤我,我怎么知道是为什么”?他接着说:你知道《零八宪章》吗?我说:知道。他说是你起草的吗?然后拿出一份《零八宪章》(征求意见稿)给我,我看了一遍后回答说:我确实参与了这个文本的起草,但不是全部(注2:警方出示的“征求意见稿”是一份比较旧的版本,与日后公布的正式本有较大不同)。他问:你都参与了哪些部分?我说:其中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和联邦制的部分和正文中的一些条文,我参与了起草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他再问:都还有谁参与起草?我说不知道。你们跟我打了这么年的交道应该清楚我的原则:我只回答我个人做过的事和相关问题,其他人的事不要问我,我也不会回答。接着他问:你们起草这个宪章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我说:我不能代表其他签署人,我只能说我的初衷是为了推动中国的人权、民主、法治与宪政建设,推进政治改革,表达公民社会对中国未来发展的建设性意见。这些有什么错吗?违反了哪条法律?为什么要这么大动干戈?对方避而不答。仍然反复纠缠在我和《零八宪章》的关系上。我补充说:我虽然参与了其中部分内容的起草,但是我对全部内容都赞同,并愿意为之负责,即使为之坐牢也在所不辞。对方之后又问了一些起始时间方面的问题,就宣布暂时告一段落。


中止了一会后,询问者又问了我和维权网的关系,我于今年六月访问美国,不久前访问德国等三个问题,但都比较简略,显然不是这次传唤的重点。


关于我和维权网的关系,我的回答:我是维权网的义工或者叫志愿者,你们说我是维权网在国内的负责人我也不否认。我们是在依照《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的宪法、法律,进行公民维权,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好吗?他们照样避而不答,也未继续讯问。


关于我今年6月的美国之行,我的回答是:我以前已和海淀区国保大队的警员说过,纯粹是应朋友的邀请进行的私人访问,住在纽约附近的一个小镇上,并没有参加过什么政治性的活动。对方问:有没有去过国务院?我回答说:我没有接到过美国国务院的邀请,怎么可能去呢?到此为止,对方没有再往下问。


关于12月的访问德国。因为是应德国外交部的邀请,所有行程都是公开的,一清二楚。讯问者只是一带而过。没有什么可说和可记的。


大约到凌晨3点,姜警官接到电话出去,长达四小时的正式讯问告一段落。过了大约半小时,姜警官回来让负责记录的一位年轻警员将审讯记录拿给我看,我从头到尾看了一遍,指出有两个地方不够准确,他们商议了一下都按我的意见作了修改,我就在上面签字画押(按指印)。在此期间,一直有两台摄像机对着我拍摄。


之后,在场的几位警员轮留休息。我也靠在椅子上和姜警官聊天儿,聊到无话可说就闭上眼睛休息,一直持续到第二天(12月9日)上午接近11时。姜警官再次外出回来后很正式地对我说:一会儿你可以回去了,我要严肃地对你提出警告和劝告,你要“到此为止”。我问是什么意思?他说就是不要再主动推动《零八宪章》,不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我说本来就没有这样的计划,何况在你们的严密监控下我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怎么可能召开新闻发布会?他说:这个事没完,我们还会再找你。然后问我有什么意见?我先肯定了参加讯问的几位警员自始至终比较文明礼貌,多次主动给我倒水喝,后半夜也没有打扰我休息(当然是在椅子上坐了一夜)。然后话题一转郑重地对他说:“首先,你们今天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一个公民的人权,我对此提出严正抗议!第二,请你转告这次行动的决策者,不管他是谁?是哪一级机关?身居什么样的高位?他们的这个决策是非常愚蠢的,因为它不可能阻止《零八宪章》的发布,而且等于是给《零八宪章》作了一个巨大的广告,必将遭到国际舆论的强烈谴责,从而严重损害中国政府一直以来苦心经营的国际形象。都什么年代了?还在“以言治罪”。官方(包括警方)和民间有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国家机器,采取对敌斗争的方式来压制民间的不同声音。你们的这种做法无助于建设“和谐社会”,只能加剧官民对立与冲突,积累仇恨!实在是不明智!”对方回应说以后我们可以继续沟通;我说这正是我的一贯主张。我请姜警官留下联系电话给我,他不肯,说“我会请你喝茶的。”我说“那好!我等你邀约。”


9日上午11时许,姜警官和两位警员驾车将我送回到我家楼下,然后礼貌倒别。


妻子见我到上午11时还未回到家中,以为会延长对我的拘禁,很为我担心!当见到我回到家中,才放下心来!(注3:我在9日早上大约八点左右曾提出给我妻子打个电话,说一句话报个平安。但遭到警方拒绝。他们还试探性地说要带我换一地方去呆几天,被我严词拒绝。)妻子向我出示了警方搜查(抄家)后留下的一份《搜查笔录》(见附件1)和5页《北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见附件2)。署名是北京市公安局侦查人员:马凯、朱旭;见证人:赵永杰;记录人:崔伟。据妻子讲述:我被带走后,家里留下11位警员,先后进行了两轮大搜查,共抄走我的书籍、资料和通讯录、名片册50余件。被抄走的书籍大部分与1989“六四”有关,其中有几本是天安门母亲丁子霖老师亲笔题字赠送给我的。此外还有笔记本电脑4台(其中1台是我妻子的,1台是朋友放在我这的),光盘47张。人民币现金5万元整,美元现金5千6百元,港币5千3百元,银行卡5张,存折5本。(注4:银行卡和存折大部分是我妻子和岳父岳母存放在我家保险柜里的,现金和外币也是。我妻子向他们作了声明,但抄家的警察说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在查抄之列。但他们没有解释为什么连岳父岳母存放在我家的钱财也要抄走)。朋友的护照一本。


负责抄家的警察先给我妻子留下1000-2000元现金作为我们全家的生活费,经我妻子再三交涉(我们双方有四位老人需要照顾),最后留下1万元现金。


谢天谢地!抄家过后,我的办公桌的抽屉中还剩下两本物件,一本是我的护照,一本是我不久前刚办的港澳通行证。我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但我知道近期出国或去港澳旅行是不现实的。我当然不会心存幻想!


2008年12月9日


 


作者: sunnyhk    时间: 2009-12-28 05:55

五毛你好。。。我就看看。。。
作者: cpu2ddr    时间: 2009-12-28 09:47

这帮TG的狗条子,没有良心,什么事干不出来?
作者: jucheng1987    时间: 2009-12-28 11:19

看来 小波要受苦了
作者: 梦欺骗你我    时间: 2009-12-28 12:53

11年?他们还有11年用来关人么
作者: glooooomy    时间: 2009-12-28 14:16

这帮狗日的。。
作者: old_cmule    时间: 2009-12-28 15:02

"...刘晓波的妻子刘霞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取过境外汇款(外币)"

这收取境外的金钱就有点那个了.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09-12-28 15:04     标题: 回复 7# old_cmule 的帖子

老兄,博讯的稿费是从境外账户转来的呀,党国早把博讯给封掉了。
作者: big_jackass    时间: 2009-12-28 15:05     标题: 回复 7# old_cmule 的帖子

一个知识分子写的文章境内不给出版,你让他去睡大街冻死吗?
作者: 一大    时间: 2009-12-28 17:48

前天你不如东德人,南斯拉夫人...,昨天你不如台湾人,今天你不如伊朗人,你丫能攀比的也就剩北朝鲜了
作者: 自由鸟    时间: 2009-12-28 20:26

对共党来说,自由就是服从。
作者: qq365321432    时间: 2010-1-7 15:08     标题: 什么才是真正的民主

中共能给解释一下吗
从 六四 杭州飙车案 石首群体性事件 贵州6.28    警察局长直接枪毙报案群众  ……
经国家公安局接手处理的案件有哪个公开、透明、公正的处理了!
人民为什么宁可打“地下110”报警而不去找公安局处理
国家该反思了
当初建国时对人民信誓旦旦承诺的到哪去了??
作者: CCAAI    时间: 2010-1-7 15:18

国人之脊梁
作者: pctiger    时间: 2010-1-8 13:04

神奇的国度,总会有许多奇妙的事情发生。每个人都在祈祷别发生在自己身上!!!
作者: plag    时间: 2010-1-8 13:20


很强
作者: 3100011564    时间: 2010-1-8 13:53

这一判决书,向所有希望中共改良的人宣布---我们就是要独裁!!
作者: yhtdz    时间: 2010-2-26 04:52

无语
无语
无语
作者: haoman    时间: 2010-5-7 10:21

供匪赤匪,爱国但唾弃“档”
作者: wow1977    时间: 2010-5-7 13:17

神奇的国度
作者: jxjx531865174    时间: 2010-5-18 13:22

╮(╯▽╰)╭ 辛酸啊 什么时候中国真正开放思想呢?
作者: sydfgtpxf    时间: 2010-5-19 11:45

狗党理论,用的着你时候,你就是爱国人士,爱国学生,用不着的时候就是暴徒,汉奸
作者: sculiuchang    时间: 2010-6-4 22:05

此人罪有应得,该少。
作者: kfc_0    时间: 2010-6-5 00: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krombach    时间: 2011-12-19 03:01

口交不构成反革命罪
作者: 谢勇森    时间: 2011-12-19 10:24

最近在听大国沉沦的音频,老刘写得不错。
作者: Evo    时间: 2011-12-19 10:30

五毛万岁万岁,万万岁!
作者: lizhe5211    时间: 2011-12-19 10:40

刘晓波发表的这些文章看起来也没什么啊?用老百姓的话说,都挺讲理的呀,怎么就不对了呢??????真不懂
作者: whn007    时间: 2011-12-28 11:55

 
作者: ztzzc    时间: 2011-12-28 13:04

“被告人刘晓波,男,53岁(195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长春市”   作为长春人 我感到非常自豪
作者: cyx1210    时间: 2011-12-28 17:07

支持《零八宪章》!
支持2010年度诺和奖得主刘晓波!
作者: miracle.cn    时间: 2011-12-28 20:09

我打赌,11年内中共就下课了,我赌10元整(折合人民币20个五毛),立贴为证!
作者: 我爱兰刀    时间: 2011-12-28 20:29

狗党理论,用的着你时候,你就是爱国人士,爱国学生,用不着的时候就是暴徒,汉奸
作者: a981234    时间: 2011-12-28 20:30

人肉这几个畜生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作者: spyle    时间: 2011-12-28 21:41

谁都可以贪污腐败,就共产党不行,因为你们背弃了你们的诺言
作者: wreckage5106    时间: 2011-12-29 10:37

向刘先生致敬
作者: 我爱宝_马    时间: 2011-12-29 13:30

这就是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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